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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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26号)有关规定,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

单位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配置。

对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二、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
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
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执行。

五、专用设备配置标准
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各领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另行制定。

六、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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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26号)有关规定,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

单位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配置。

对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二、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土地、房屋
(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严格按照
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
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执行。

五、专用设备配置标准
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各领
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另行制定。

六、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执收单位)。

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垂直管理行政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缴库。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和对外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者收益。

具体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省级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核销所取得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页码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17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28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09〕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4号50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XX 〕 173 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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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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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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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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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云财资[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73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级 被浏览 次 满意回答☐♒级 采纳率:  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职责划分
三、地方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
四、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
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模式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职责的历史沿革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 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如何实现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相结合
(一)资产配置环节 (二)收入管理环节 (三)统计报告环节 (四)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
相关经费预算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的管理体制。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的规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 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 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 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 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和无形资产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 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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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省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条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九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货币资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级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省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省级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级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不得用财政拨款及结余、上级补助、确保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正常需要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和非主业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省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十六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建立风险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

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出借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

第三十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原则上用于原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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