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主席令2011年第41号:涉税刑事法律制度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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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席令2011年第41号:涉税刑事法律制度之“变”
2011年7月22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做了重要修改。
从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到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经历了不断摸索和完善的漫长过程并逐步成熟。
本文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希望能对我国的涉税刑事立法做一个文字上的回顾和梳理。
一、79《刑法》和单条涉税规定
“79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三十个年头的产物。
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对法律虚无主义、无法无天混乱局面的彻底拨乱反正,使我国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79刑法”正是诞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过去多年我国一直无法可依的状态,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标志。
在79《刑法》中,涉税犯罪问题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
所规定的涉税犯罪类型只有偷税、抗税两种,涉及的法条也只有一条。
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字虽然简单,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状态下,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起步。
二、97《刑法》和专章涉税规定
97《刑法》诞生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生深刻甚至根本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逐步朝着渐趋完备的方向发展。
在97《刑法》中,最具有时代特色的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章名增加了“市场”二字,修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由原来的15个法律条文增加到92个法律条文;罪名也由原来的十几个猛增至数十个。
更值得关注的是,97《刑法》在该章中增加了专门的一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这一巨大变化恰恰证明我国的涉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和当时的税制改革也密不可分。
1994年税制改革后,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以及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伪造、盗卖、盗窃发票税收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专门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仍呈蔓延之势,十分猖獗,国家税收流逝触目惊心,急需出台一部严刑峻法。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了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规定了死刑,以严惩此类犯罪。
97《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设一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十多个具体涉税犯罪罪名。
使近年来一系列税收刑事立法由简单走向完善,由零散趋于系统化、科学化,更加体现了刑法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立法保护。
97《刑法》无论在条文结构、罪名设定、刑罚适用及具体文字表达等方面,都对涉税犯罪作了详细的概述。
应当说,这是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刑法修正案(七)》与偷税罪条款的修改
2009年2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0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订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的立法理念。
首先,“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替代。
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其次,“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也成为该次刑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修订后的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规定,一方面,能给予大多数偷逃税者一次改过的机会。
另一方面对屡教不改者也不予姑息。
这对于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修正案将原来列举的5种具体犯罪手段,概括为欺骗、隐瞒手段。
第四,将原规定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偷税数额两个方面确定犯罪情节,改为仅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确定犯罪情节。
第五,将原来刑罚种类中罚金由固定数额改为不固定数额。
四、《刑法修正案(八)》和涉税条款的四个变化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从整体上讲,这一次的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修订了50个条款。
修正案(八)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
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原死刑数量的将近五分之一。
而在被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中,仅涉税犯罪就占了两项,它们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修正案的另一大修改是,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列入了刑法规定。
“两减两增”可以说是《刑法修正(八)》在涉税犯罪问题上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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