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9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省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群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余府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31日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2023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2023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8起,其中崩塌2起、滑坡8起、地面塌陷8起,直接经济损失44.4万元,潜在经济损失1350.5万元。
与2022年相比,灾害发生数量增加63.6%,直接经济损失减少34.8%。
全市全年未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件。
二、2024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一)汛期降水趋势预测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主汛期全市平均降水量偏多1-2成,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有明显降水集中期,且发生中等强度以上洪涝或内涝风险较高,强雷电、雷雨大风、短时强降水及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偏多。
多雨时段或降水集中期大致出现在3月下旬后期至4月上旬,5月中旬中期至下旬初,6月上旬末至中旬初,6月中旬后期至下旬前期及7月上旬中后期。
主汛期结束期略偏迟,在7月上旬后期。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24年我市地质灾害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接近于常年,预测如下:1.分宜镇—洋江镇—高岚乡—洞村乡、钤山镇—凤凰湾办事处、欧里镇—下村镇中部、九龙山乡—良山镇南部等崩塌、滑坡、泥石流(以下简称“崩滑流”)高、中易发区,是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沪府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政策重点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延伸覆盖低收入困难家庭,统筹兼顾其他困难家庭。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救助;对特困人员提供供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以及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相关专项救助。
加强制度创新,推动本市救助立法进程。
围绕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以困难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继续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的发展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等。
进一步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调研,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持续发展。
(二)把握基本原则,提升救助水平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余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1日新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文件。
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查权限及火灾性质第一条调查权限规定。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时,牵头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调查非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时,牵头部门为消防救援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2•【字号】余府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余发〔2010〕3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一般工作人员。
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管辖人口3000户以上9人、2000-3000户7-8人、2000户(含)以下6人的标准配备。
新设立的社区按实际管辖人口核定工作人员数量,随管辖人口的增加而调整充实。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㈡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推进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㈢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㈣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互帮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㈤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各县(区)根据社区工作职能设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选举和招聘两种方式产生。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_整改措施_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工作整改措施,欢迎参考!低保工作整改措施篇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
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将活动深入到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群众家中。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宿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加强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强化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工作手段,准确认定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差额救助,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
《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余府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1日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健全制度规范,优化渠道方式,提高公开质效,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助推重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一)持续推进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项目带动战略三年行动等“六大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情况。
做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客入余”工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信息公开。
实时发布“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六大升级行动、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方面信息。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苏政办发[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2005年12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培训会议领导讲话
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培训会议领导讲话尊敬的蒋市长,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市镇两级政府在这里隆重举行“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我谨代表区委、区政府以及全区53万人民对各位来宾和广大市民的热情参与表示诚挚地欢迎!同时,借此机会向长期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位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社会救助以法律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全网,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增进人民福祉,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正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为扎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决定5月22日至6月22日在全市开展主题为“法制救助惠民生”的“贯彻《办法》宣传月”活动。
以今天的仪式为发端,活动正式启动,这既是全市的统一行动,也是我区开展好工作的实际需要,希望通过这次集中宣传活动,真正把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传递给大家。
为了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是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所有乡镇、街道和社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并利用墙报、黑板报、显示屏、标语、横幅和宣传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懂政策;二是加强领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助政策和措施《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突出救助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要科学制定、及时公XXX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余府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与职责2.2 工作机构2.3 办事机构2.4 县级机构2.5 专家组2.6 现场指挥部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测3.2 接警、报警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响应4.2.1成员单位的响应4.2.2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的响应4.2.3现场指挥部的响应4.2.4特殊情况的处理4.3 基本响应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社会救助5.4 总结备案5.5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资金保障6.5 物资保障6.6 基本生活保障6.7 医疗卫生保障6.8 交通运输保障6.9 治安维护6.10 人员防护6.11 公共设施6.12 技术保障6.13 宣传、培训和演习6.13.1 公众宣传教育6.13.2 培训6.13.3 演习6.14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江津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
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区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辖区城乡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5]59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9【实施日期】201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助政策和措施《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突出救助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要科学制定、及时公布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
要严格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
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把握供养条件。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各县(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各县(区)要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明确供养内容。
各县(区)要按《办法》规定,对纳入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在《办法》明确的供养内容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要求落实政策,及时发放供养资金、提供供养内容等。
3.加快供养机构建设。
各县(区)要抓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区福利院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整体推进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严格灾害救助对象和方式。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从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自然灾害救助结束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其它社会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方式以发放保障基本生活的救灾款物为主,专款(物)专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2.落实灾害救助项目。
一是及时开展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二是视情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落实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保障过渡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三是积极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项目,解决好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以及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3.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能够按照预案规范、有序开展生活救助。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各县(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省、市医疗救助有关通知精神,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救助办法,优化办理流程,便捷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医疗救助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整合医疗保障资源,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救助效果。
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2.积极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各县(区)要扎实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工作,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率达到100%,让救助对象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通过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3.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4.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落实省财政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采用“奖、贷、助、补、减、免、勤”等形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增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扩大资助覆盖面,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
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程序,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的管理。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
其中,中心城区非农家庭统一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对于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肢体二级(含)以上残疾、军残和经市级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和经民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计部门确定的计生困难家庭等给予优先配租。
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严格执行住房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分配。
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
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