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三、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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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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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一、定义:调整教育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解:A、教育关系:在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与教育 直接相关的教育性社会关系; B、并非教育领域的所有社会关系均是教育关系 C、其本质是具有教育性的社会关系; 如:学校管理关系、国家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民事 行为(教职员工的招聘行为、教师与学生间的教 学和学习行为、学生与教育机构间的缴费与收费 行为等)
A、对年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 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学生,包括自动退学、流浪社会的, 送工读学校学习 劳动教养 刑事处罚
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A、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助学金、 贷学金、 B、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 贷学金 勤工助学基金制度以及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办法,为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 障。
C、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
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和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一章 教育的内涵
本章重点: 一、教育的概念; 二、教育的意义; 三、教育理念及其发展
一、教育的定义 1、孔子: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 止于至善 。 A、儒家教育观,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 B、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2、蔡元培:“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 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 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 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 ; A、人本位的教育理念,注重教育者个性的培 养; B、教育的目的:学会主动自我发展与完善
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依法享有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的人或 组织; 2)客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各种教育行为 3)内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A、教育权利(三大类) 教育职权: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依法 享有的权力、 受教育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各种知识、技能 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教育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 监护人和社会依法享有的具有教育性质的权利;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
假的问题,先后向校方、省教育厅申诉,并向教育部申请复
议。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
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
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
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据了解,华科大认为王晓华不具备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
件。王晓华对此提出质疑,她称,华科大的这一“框框”
没有依据。
2002年12月10日,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
称问题申诉的复函”,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
的。
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
社会组织
私人
一、设立高校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法
合规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性原则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原则
二、设立高校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的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
、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
、教育处罚权。
学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主导,不对等;
学校的法律地位时指法律根据学校的社会组
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一种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法学概论(4)第四章

教育法学概论(4)第四章

第二节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的体现和具体化。立法的基本 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 观、精神。 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作为基本原则应有较高的概 括性,这样才能有广泛的涵盖面。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较 高的概括性,但由于它是指导立法工作的,是立 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因此又不能过于抽象、概括, 而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能正确 反映立法活动的本质、规律和特征的最根本、最 重要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才具有稳定性。




法律草案的审议。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 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一般要 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代会专门委员会审 议;一是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法律草案通过。指立法机关全体会议以表决方式 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我国立 法通过须由法定人数的半数以上,这不是指出席 会议的半数更不是指投票的半数。通过形式有公 开表决和秘密表决。1986年3月开始采用电脑表 决器进行表决。 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正式 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大 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两大系统。权力机关立法系统 包括全国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立法(制定教育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立法(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区人代会立法(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 规),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个层次。行政机关立法系统 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法,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 特区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四个层次。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教育法遵守及其条件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物和做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教育法遵守的条件:
1、法律的可遵守性
2、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制环境
4、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教育法监督及其要素
答: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任何一种法律监督关系都由特定的要素组成。

构成教育法律监督的基本要素有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1.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2.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也就是教育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

3.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
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它的范围应当同教育法律的涵盖面相适应,涉及教育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贯穿于教育法律运行的各环节和整个过程。

三、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11秋季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三

11秋季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三

一、填空题第1题 (1.0) 分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是教育行政()权。

答案:监督第2题 (1.0) 分管理权是学校作为()相对人的权利。

答案:行政第3题 (1.0) 分教育行政违法或不当是教育()责任产生的前提。

答案:行政第4题 (1.0) 分要求教育行政机关执法过程增强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是教育执法的()原则。

答案:公开性第5题 (1.0) 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是教育()制度。

答案:申诉第6题 (1.0) 分针对禁止性规范而言。

禁止性规范禁止法律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的行为是()实施。

答案:禁止性第7题 (1.0) 分凡是涉及教育法律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的问题都是教育法律监督的()。

答案:内容第8题 (1.0) 分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是教师的()。

答案:义务第9题 (1.0) 分我国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负责制。

答案:校长第10题 (1.0) 分我国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模式有()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

答案:董事会第11题 (1.0) 分学生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

答案:权利第12题 (1.0) 分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教育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

答案:教育第13题 (1.0) 分国家的立法机关主要行使()权。

答案:行政二、名词解释第14题 (4.0) 分教育法的概念答案: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第15题 (4.0) 分教师的权利答案: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教育法复习资料

教育法复习资料

1齐玉苓案分析教育权的性质,批复的意义以及批复废止的可能缘由。

P36-47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

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

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教育权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从人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属于第二代人权。

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指向国家,其目的在于要求国家为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在古代的社会,私人办私塾,教育为少数人所控制,只有少数有钱人的子女才有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儿童在受教育上的机会的不平等,加剧成年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劳动就业等各种权利上的不平等。

教育法学第四版杨颖秀读书笔记

教育法学第四版杨颖秀读书笔记

教育法学第四版杨颖秀读书笔记教育法学第四版杨颖秀读书笔记作为一名教育学专业的研究生,我热爱学习和探索教育领域的法律制度,因此,我选择了《教育法学》这本书作为我的学习资料。

在学习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作者杨颖秀老师的学养、思考深度和写作功底,也收获了不少启发和收获。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受,进行笔记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法律与法治教育本章主要介绍法律与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法治教育的浅析、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法制思维培养和运用能力的培养和把握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本章,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现代教育管理来说的重要性。

不仅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要注重法制思维和法律实践的培养,促进学生形成拥护法律、尊重法律、合法行为的良好态度。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法规制度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的教育法规、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组成、作用及其实践意义,同时还探讨了教育法规制度的缺陷与改进等问题。

通过学习本章,我发现中国的教育法制体系已经逐步完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讨和改进。

例如,如何实现教育法规的贯彻落实、如何确保教育公平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探索。

第三章学校法治建设本章主要介绍了学校法治建设的意义、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机制及其实践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本章,我认为学校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意识、制度和文化的建设。

只有建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并形成深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才能真正实现学校的法治建设目标。

第四章教学管理本章主要介绍了教学工作的法律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教师、学生、考试与评价、教育教学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学习本章,我认为教学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和重点。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依据法规制度开展工作,强化教育教学监督和评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章学校管理本章主要介绍了学校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学校的性质、分类、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学校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规系统复习

教育法规系统复习

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1.教育法规的地位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教育法学__复习资料(重要)

教育法学__复习资料(重要)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题目《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教师2成人教育3学位制度4法律实施5教育法制6教育法体系7职业教育8教师诉讼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12教师义务13教育法14义务教育15法律渊源16法律责任17法律救济18教育督导19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2、受教育者拥有哪些权利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4、法律责任的形成要件就是什么5、我国现行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分后哪些种类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什么7、简述教师资格的条件(134页)8、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就是什么(439页)9、教育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存有哪些10、我国职业教育方针就是什么11、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12、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就是什么13、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条件就是什么14、简述义务教育的特征15、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就是什么16、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就是什么17、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8、教育法规的定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19、学校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20、简述教育法有效率实行的必要条件三、论述题1、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体罚学生”的原因2、你指出应当该怎样依法治校3、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乱收费的原因及对策4、阐释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5、阐释或分后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简答最后一题)答案《教育法学》复习资可望一、名词解释1教师:就是履行职责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分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2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就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与一定的称号或身份即为学位去说明专业人才科学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基础这里是教育法学辅导讲授的基本要点和重点及其作业题,同时附上本课程的教学大纲。

希望同志们在自觉看书之后,能够完成作业题,本课程期末考试的题主要来自作业题。

欢迎同志们网上提问与交流,我的邮箱是whl2436@或yhtvu_whl@。

--------------王恒礼[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懂得教师依法执教的具体标准。

[教学内容]第一章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重点:是明确当前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历史背景,懂得依法治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深刻理解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的提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做到长治久安?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如何?马、恩:巴黎公社,代表制:欠缺、不充分。

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没有解决好领袖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语)。

毛泽东:民主。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

江泽民:(l)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听取第二次法制讲座以后,着重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

(2)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3)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改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

二、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教育法学第四章

教育法学第四章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 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第一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概说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3.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
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4.教育课程

过去我国课程的制定权在中央。现在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
(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真题示例:
1.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是( )
A.学籍管理 答案:B 2.目前,我国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是 (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B.教学管理 C.行政管理 D.经费管理
第四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2: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 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 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 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 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 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 “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讲义第一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说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识记)(一)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为,它们是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二)法律定义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领会)(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在我国,公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国的《教育法》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就表明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领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它们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两类关系中,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活动时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学汇总

教育法学汇总

第一章绪论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与内容(一)定义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对教育法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深理解:(1) 统治阶级意志教育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的,这个意志是阶级的集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最基本的统治需求,而不是最高境界的理想。

(2) 国家制定或认可这里的含义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来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定程序对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定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

在我国主要依靠制定,认可的情况很少。

(3) 国家强制力指教育法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暴力,具有强制性。

这是教育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根本区别。

例如,法律与纪律,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法律与规律等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体现在这里。

(4) 教育社会关系这里突出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使教育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卫生法等法律。

教育社会关系重点突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5) 行为规则教育法所规范的应该是行为。

尽管教育法反映一定的思想,但是教育法是以确立的思想规范确定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又是人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行为违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国内外教育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教育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

同时探讨有关教育法的各种规律,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方面的规律等。

(二)研究内容教育法学{总论,分论,责任与救济论………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论述程序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广义的法等同于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者颁布的规律性文件。

3.法规: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5.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即为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关于教育领域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7.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学校:经行政机关批准、注册并登记的,以实行学制系统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10.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适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11.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授予申请人一定的资格,允许其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过程。

12.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法。

13.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或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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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
教育部的主要职权: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教育行政管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教育行政立法;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管理还有一种不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等。
校长与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权。
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教职员工的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
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他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主体
1、国家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
(二)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
(2)发布本行政区域有关教育的规章;
(3)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4)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协调和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的教育。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 立法权限划分概说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
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
守法的内容:
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其次,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教育课程
过去我国课程的制定权在中央。现在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定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领导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纵横交叉关系。
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组织生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方式。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见教材第69页)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社会力量
(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
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
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
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权变性原则。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
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法律要有实效性。
再次,执法要有严肃性。
三、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导制度。
(四)社会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2、教育事业计划
教育事业计划是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
3、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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