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企业财产份额后能否成为合伙人
企业合伙人的要求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一、财产份额:以法权形式存在的概念尽管学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1] ,但在立法上确认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已基本成了一个事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的不同用语,并非立法者的疏忽,相反,正是立法者的用意。
而且该法第19 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上强调的是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而不是探究合伙企业在设立阶段合伙人的出资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问题。
如果从终极意义上探讨企业组织的财产权归属,实质上是抹杀了企业法律形态设置和存在的价值。
自然人之所以利用法定的商事组织形式从事商行为,是因为他可以借助法律技术上的特殊安排,“将遵守另一套以简易、稳定和安全可靠为原理的商法上的行为规范”[ 1 ] 。
作为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对其财产当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如果一方面承认合伙企业拥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否认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因为“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
因而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的,属于同一范畴”[2 ] 。
正是因为合伙企业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才使得立法上有必要明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具有的权利特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确认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的目的,并不是要剥夺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给予合伙人以组织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组织背后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处境。
对合伙人而言,在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占有或自由处分权后,法律上为其配置了一种新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财产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合伙立法中,虽然都规定了合伙人的财产权,但均未提出“财产份额”这一概念,它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一项独特设计。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第一篇: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第二篇: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眭旭东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
实际上,由于各建筑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其项目部进行审查区分,方能对其主体资格作出认定。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
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合伙人的基本条件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人是指共同拥有某个企业或项目的人。
合伙人通常需要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并分享企业的利润。
成为一个合伙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将探讨成为一个合格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1. 专业知识在商业领域中,专业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管理企业和项目。
如果你想成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学习和培训自己,以便更好地了解你所从事的行业和市场。
2. 责任心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负责。
你需要确保企业和项目的成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你不愿意承担责任,那么你可能不适合成为一个合伙人。
3. 良好的沟通能力在商业领域中,良好的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客户和员工进行沟通。
你需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并能够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4. 领导能力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具备领导能力。
你需要能够激励和指导员工,并带领他们实现企业的目标。
你需要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在面对困难时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
5. 信任和诚信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建立信任和诚信。
你需要遵守承诺,并保持诚实和透明。
你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客户和员工建立良好的关系,并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6. 资金和资源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你需要能够管理和分配资金,并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可持续性。
7. 热情和毅力作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具备热情和毅力。
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充满热情,并不断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
你需要有毅力和决心,面对困难和挑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总之,成为一个合格的合伙人需要具备多种条件。
如果你想成为一个合伙人,你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和培训自己,并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同时,你需要具备责任心、领导能力、信任和诚信等品质,以便更好地管理企业和项目,并取得成功。
合伙人资格条件
合伙人资格条件
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方式,合伙人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成为一名合伙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合伙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业务领域,合伙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
例如,在一家投资公司中,合伙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投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而在一家法律事务所中,合伙人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案件经验。
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
作为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和员工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合伙人更好地与他人合作,有效地解决问题和处理冲突。
此外,合伙人还需要具备领导能力,能够激励和指导团队成员,共同实现公司的目标。
作为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头脑和创新思维。
合伙人需要具备商业洞察力,能够发现商机并抓住机会。
同时,合伙人还应具备创新思维,能够为公司提供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解决方案,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挑战。
合伙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合伙人应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司的发展中,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
合伙
人应尽职尽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
成为一名合伙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商业头脑和创新思维,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只有具备这些资格条件,才能在公司中发挥出合伙人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合伙人条件
合伙人条件x《合伙人条件》一、定义合伙人:指向公司出资财力作为共同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条件1、具备合作意愿,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形成稳定合作关系。
2、拥有较强的财力实力,有能力与公司共同发展。
3、拥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有能力为公司提供技术和技术支持。
4、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5、合伙人应有效保证财力稳定和利润正常,以确保资金来源和利润的稳定发挥。
6、合作方必须与公司一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共同规范和控制合作关系,避免损害公司的利益。
7、合作方应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有能力为公司提供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支持。
8、合作方应具备明确的投资规划,并按照规划明确投资金额,避免造成资金滞留、资金不足等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
三、申请方式1、准备相关资料:合伙人:合作方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财力: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
技术:技术能力评价报告、合作方承诺技术支持文件等。
市场:市场发展的规划和营销策略、市场投资计划等。
2、提出申请:申请者可直接提出合作意向,也可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上述资料以供双方洽谈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条件和合作方案。
3、洽谈协商:根据申请书和资料,公司会组织负责人实地考察、洽谈,并与合作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协商,确认合作事宜,重点对金额、比例、期限、技术支持等进行协商。
4、签署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接受监督:合伙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其它同时,合作伙伴在合作前应该认真阅读公司的合作条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和分配利润,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合伙人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合伙⼈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在⽣产经营中,有时因为资⾦或能⼒问题,往往需要合伙⼈⼀起进⾏经营,那么合伙⼈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关于合伙⼈认定标准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合伙⼈认定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起合伙清算纠纷案原告徐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X、刘X根、刘X⽣、刘X古、刘XX合伙清算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2⽉22⽇⽴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易*华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钟*平,被告刘XX、刘X⽣、刘X古、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合伙开办⼀⽊⽚加⼯⼚。
双⽅约定:原告负责机器设备、⽣产技术及销售产品,五被告负责⼚房、购买原材料、办理⽣产许可证⼿续等;同时还约定:原、被告各出50%资⾦购买加⼯⽊材料。
2006年11⽉4⽇,该⼚开始投⼊⽣产,因被告未办理⽣产许可⼿续,在⽣产11天后被林业部门责令停业。
期间,原告共投⼊资⾦19000元⼈民币⽤于购买原材料。
停业后,继续⽣产已成为不可能,⽽五被告⼜拒不与原告进⾏合伙清算。
为此,原告诉⾄本院,请求合伙清算并要求五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民币19000元。
被告刘XX、刘X⽣辩称:原告提供了机器设备是事实,但未投⼊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X古、刘XX辩称:其不是合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其起诉。
⼆、合伙⼈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本案属合伙清算纠纷。
庭审中,被告刘X古、刘XX否认其参与合伙,⽽同案被告刘XX、刘X⽣对上述被告的辩解予以认可,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实该⼆⼈参与合伙,能认定该⼆⼈不是合伙⼈,不时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原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对原告所述的投资⾦额19000元⼈民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法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查明了原告投⼊⽤于购买原材料的资⾦19000元,也不存在返还问题,是合伙期间原、被告约定的购买原材料的必须投⼊。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并公布,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
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闪烁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革新之光,充分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拓展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扩大了合伙人的围,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
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案情介绍】1999年4月5日,李某(海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与陈某、同方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协议:陈某提供劳务、李某提供10万元人民币和管理经验、同方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2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伙企业,名称为先锋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合伙经营,并约定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所产生的亏损由合伙人共同分担。
1999年4月10日,由陈某为代表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2002年7月20日,张某与先锋汽车修理公司因所欠债务而发生纠纷,为此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对于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在于,同方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能够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因此,公司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承认了企业之间可以联营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当然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不过法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范围之“无限性”在于法人的全部法人财产,当法人的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时,法人应当进入破产程序。
【评析】本案是因合伙企业设立、经营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以及公益性的**、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事务执行以合伙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具体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合伙人的基本条件在商业领域,合伙人是指共同经营某项业务的人。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伙协议而建立的。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合伙人。
以下是合伙人的基本条件:1. 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景合伙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景,这是合伙关系的基石。
合伙人应该共同制定商业计划和目标,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保持一致,以确保实现共同目标的最佳方式。
2. 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为合伙企业做出贡献。
每个合伙人应该在自己的领域内拥有独特的技能和经验,以便在合伙关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3. 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合伙关系成功的关键。
合伙人之间必须能够有效地沟通,以便在合作过程中解决问题和取得成功。
沟通应该是开放、诚实和透明的,以便各方都能理解对方的期望和需求。
4. 具有合作精神合伙人必须具备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他们应该能够相互支持和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合伙人之间应该建立起信任和尊重的关系,以便在合作过程中能够互相帮助。
5. 有财务管理能力合伙人必须具备财务管理能力,以便管理企业的财务事务。
他们应该能够制定预算、监控现金流、管理账户和处理税务问题。
合伙人应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6. 具有创新精神合伙人必须具备创新精神和创造力,以便为合伙企业带来新的想法和机会。
他们应该能够识别市场机会,并能够开发新产品或服务。
合伙人之间应该鼓励创新和实验,以便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7. 具有强大的决策能力合伙人必须具备强大的决策能力,以便在面对挑战和机遇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他们应该能够分析信息、考虑各种选项,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合伙人应该能够在压力下保持冷静,并能够在必要时作出艰难的决定。
总之,合伙人必须具备多种能力和素质,以便在合作过程中发挥作用。
他们应该能够相互支持和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条件的合伙人,才能在商业领域中取得成功。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
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普遍受到各国法。
合伙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一)合伙的概念:我认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
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在这里,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就是一种协议,即合伙人为达到共同日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质言之,合伙的首要特征便是单个公民的联合,即人合。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民法上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国有企业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企业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2012年6月14日)》的《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二点第(三)项:“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2864 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
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2864号文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以上通知附件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附注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北大法宝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解释:合伙企业第三条是对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重要的特征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在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许多单位、专家提出,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上述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如何确定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如何确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是⼀种⽐较常见的企业组织类型,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那么在合伙企业中它的财产与合伙⼈应如何确定财产份额呢?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具有如下特点:合伙⼈的财产份额和合伙⼈的⾝份关系联系在⼀起。
合伙⼈退伙、⼊伙,合伙⼈的财产份额都要发⽣变化。
例如,甲、⼄、丙三⼈合伙,甲如果要转让⾃⼰的财产份额就是声明退伙的意思表⽰,丁如果在⼄、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转让的财产份额意味着其为新的合伙⼈。
合伙⼈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退伙、解散时才表现为具体的权利,除此之外,是⼀种抽象的权利,⽽不是⼀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
⼀⽅⾯,合伙财产的每个所有者对于合伙财产都具有⾃⼰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是⼀种可以量化的权利,合伙⼈可以根据协议中预先约定的⽐例将共有权分割为同种同质的⼏个部分,⼀个合伙的财产份额即为其中的某⼀部分。
另⼀⽅⾯,合伙⼈对其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于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共同管理和使⽤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应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其⽤途,合伙⼈不能任意处分⾃⼰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或退伙或解散时,各合伙⼈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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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资产评估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资产评估机构中,合伙人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重要角色,他们在机构的发展中起到决策和领导的关键作用。
选择合适的合伙人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那么,一个优秀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呢?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资产评估涉及很多领域,包括金融、法律、会计、市场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一个优秀的合伙人应该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在不同领域之间灵活运用,为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合伙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例如沟通能力、领导能力、决策能力等,这些技能能够帮助合伙人更好地协调团队,推动机构的业务发展。
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
资产评估是一个需要经验和智慧的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合伙人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资产评估机构中,合伙人往往需要承担重要的客户接洽和业务拓展工作,这就需要他们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业务素养,能够有效地与客户沟通,把握商机,为机构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一个优秀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资产评估是一项职业,合伙人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以确保机构的业务活动得到合法合规的进行。
合伙人应该坚守职业底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行为损害客户利益和机构声誉。
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资产评估机构中,各个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合作,合伙人要带领团队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合伙人应该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善于倾听团队成员的意见,鼓励团队协作,促进团队共同成长。
一个优秀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丰富的行业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以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这些条件是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必备的核心素质,也是他们能够在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
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吗
公司可以成为合伙⼈吗公司可以成为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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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成为合伙⼈吗1、公司可以成为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单位是否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融凭证诈骗罪、信⽤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融诈骗罪。
所以,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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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体合伙人同意某一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后,该合伙人以何种方式和价格转让,以及向谁转让就是他自己的事,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因而受让该财产份额的人不是合伙企业所能左右的。
这便发生一个问题,即合伙人以外的人合法受让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能否成为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受让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其他人同意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他承认合伙协议,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但是,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人合企业要求合伙人之间目的一致,兴趣相投,相互之间能够包容,这样才有合伙经营的基础。
针对合伙企业的这种特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说明,对于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原企业的合伙人目的相同,性情脾气相投,能为合伙人所接受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二是虽然他有加盟合伙的愿望,但因性格、气质和风格的不同,不能为原企业合伙人所接受,便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
在此情况下,他只能将受让的财产份额继续予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