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世扬人格权商品化析义Word文档
人格权商品化特征浅析
大的发展 。一般来说 , 人格权商 品化 的 人格标识 的主体有权决 定是 否实现 自
经济利益有两方面的指向 :一方面 , 人 己 某 些人 格 要素 的财 产 利 益 。 因此 , 人
品化 。尽管为 了获得经济收益 , 主体 可 度上升 , 则价 值增大 ; 主体 声誉和社 会
则价值减 小。 以将 肖像 、 声音 、 姓 名等的使用 权利让 影响力减弱 ,
渡给他人使用 , 但 主体之外 的使用者始
( 四) 商业化的人格权可 以被多次使
与有形财产在使用过程 终拥有的只是对其的使用 权 , 使用者 只 用和同时使用 。 能在合理 的范 围内使用 , 不 能超 出主体 中, 由于技术进步 、 使用损耗等原 因, 价 的许可而使 用 , 更不能践 踏 、 侮 辱 主体 值会逐步降低不同 , 人格标识利益本身
格权所 蕴含 的经济利益 是排除他 人未 格权商 品化 中的财产价值具有期待性 。
口
经 同意而擅 自使用其人 格标识 并从 中 当权利人 决定把 自己的人格 标识授 权 获利 的行 为 ; 另一 方面 , 人格权 主体 既 于某种 商品或服务时 , 才可能为 自身带
可 以亲力亲 为地利用 自己 的人 格标识 来现实的经济利益 。此外 , 人格 权商品 牟利 , 也 可以在能力所不达或分身乏术 化的财产 价值在不 同的主体 身上是 不
是真实人物 , 即已故名人或现实生活 中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1 9 9 8 : 4 2 .
一
、
人格权 商品化 的概念浅析
【 3 】 王利明主编 . 人格 权法研 究 【 M】 .
浅议商品化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浅议商品化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作者:曾铭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5期摘要:人格权是个人所自然且专属拥有的重要人身权益,在商品化环境下,人格权逐渐具有更多的经济利益。
文章从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的定义、性质、特征出发,对商品化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格权;商事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115 -02一、引言在商品化的大环境下,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但是我国传统民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有所欠缺,法律规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空白。
因此为了推动理论创新、促进法学理论繁荣发展,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完善市场经济立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认真分析和研究人格权商品化问题、填补我国法律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格权的定义人格一词源于希腊,原指演员所佩戴的面具,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然也被赋予了更多新的意义。
道德层面上的人格指的是人的品质品格,而法律意义上的人格,通常指的是一种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一种抽象概念,每个人自然并专属地拥有其人格利益,以其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即是现代民法领域内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①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地自然地拥有的权利,也是个人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人格权,人的自由和平等便无从谈起。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的任务,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的任务。
人格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实证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分为宪法上的人格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当将人格权看做是自然人(和法人)针对其他私人所享有的权利时,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将其看做公民个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权利时,它是一项宪法权利。
第11章 人格权
• 小资料: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
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 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 次数相符合。
• 小资料: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家突然发现你无论如何都不会传染这种瘟疫, 经研究是因为你的脑髓很特别,如果把你的脑 髓提取出来则可以研制出治疗该瘟疫的疫苗, 但你会死。
问题:为了拯救全人类,是否应当抽取你
的脑髓?
请看视频: 走进渴望安乐死女孩李燕的真实生活
二、身体权
•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 身体权的概念 • 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
– 1. 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何关系? • 司法解释 –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分开规定 • 侵权责任法 – 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 »为何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
• 问题:
– 我国法律是否规定了身体权? •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 •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 • 但其他法律有规定
• 小资料:
– 侵权责任法第2条: •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没有身体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和健康权
第二节 自由权和隐私权 第三节 姓名权和肖像权 第四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五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建立人格权商业利用的评估机制,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为交易提供参 考。
强化对人格权商业利用的监管,防止滥用权利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建立国际法律框架, 明确人格权商品化 的法律定义和保护 标准。
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侵犯人 格权商品化的行为。
PART FOUR
制定人格权保护专门法,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地位。 完善人格权侵权责任制度,加大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建立人格权商品化评估机制,规范人格权商品化行为。 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格权保护的社会监督。
强化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侵犯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起到 震慑作用。
为。
法律执行力度不 够:在实践中, 对人格权商品化 侵权行为的执法 力度不够,难以 有效保护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原则。 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对侵犯人格权的商品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人格权商品化评估机制,对涉及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加强司法救济力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赔偿机制。
经济利益。
人格权商品化 涉及到姓名、 肖像、声音等 个人标识的商
业化利用。
人格权商品化 是市场经济发 展的产物,旨 在保护个人权 益和公共利益。
人格权商品化 需要法律制度 的规范和保护, 以确保公平、 透明和可持续
的发展。
姓名、肖像等个人 标识的商业化利用
形象、声音等个人 特征的商业化利用
虚拟形象、角色等 知识产权的商业化 利用
增强法律保护力度:制定更完善的 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格权商品化的 监管和保护。
温世扬合同法
温世扬合同法篇一:民事追认适用辨析(刘殿葵温世扬)民事追认适用辨析刘殿葵温世扬上传时间:20XX-11-18无权代理的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民事追认?笔者在此以表拙见。
一、民事追认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民事追认,罗马法有类似的规定:年满7周岁的“近幼儿”和“近适婚人”结婚、订立遗嘱,在得到“监护人的准可”时。
行为有效;《德国民法典》在第三章“法律行为”中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民事追认制度,民事追认在德国民法学理上也称“准许”,指某人使某项并不是由他自己从事的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行为。
英美合同法上称其为“认可”,指代理人在未取得其委托人的代理权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委托人可于以后对订立的合同加以认可。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民事追认是指民事当事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事后同意而使该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律制度和行为。
包含三重含义,首先它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其次,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形成,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再次,民事追认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之一,有严格的时限,时限届满,权利绝对消灭。
考察主要发达国家的民事立法,民事追认制度只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对无效民事行为,因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而当然无效,不存在追认问题;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撤销权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而不适用追认制度。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有待第三人同意的行为,一般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未成年人定婚、结婚等;(5)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6)设立中的法人,在政府许可设立之前的行为,以及等待主管当局批准的行为;(7)抵押物的所有人(权利拥有人)在未获得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所实施的抛弃抵押物的行为。
二、民事追认的价值取向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它都在追求和促进某种价值,即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等。
民事追认法律制度,其法律价值就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成交易。
从人格权的商品化到形象权的创立
利益的缺失必定导致个体人格的受损。 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旨在 定财产性内容的商品化下的人格权 。 可 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
维 护主 体作 为人 的存 在 , 并且为 主 体从事 财产 活 动 提 供 前提 条 分 析:
件。 毋庸置疑, 人格权需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 且以维护人格尊严
首先 , 人 格过 渡 到 人格 权 进 而形 成 人 格权 的商品 化 , 标 示
终提供 保护的过程 , 也是人格利益最 终得以实现并予以运 用 格 因其基础属性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 的发展中具备了商业价
的基础。
值, 形 成 人 格 要 素 的 多样 性 利 用 , 而现代意义上的形象, 更 为
人格 权 商 品 化 的 内涵 所 表 现 的 是 人格 权 中 具 备了商 业 价 宽泛 的涵 盖 了这 些 人 格 要素 。 人 格 权 的商 品化 提 高 了 人 格 要 素 使 其 更 易被 商 业利 用 , 而 在 反 复 利用 的情 形 下 自 值 的要素以人格标识的特性被进行了商业利用进而能够获取 的经 济 属性 ,
【的人格权理念相背, 集中体 现在人 商业利益的一种特殊物 的商品化过程。 将其理解为一个过程 格权所注重的是人格的专属性与独享性, 从而禁止被分割与转 是因为只有完成这个过程 , 才 能推导出此种人格或 者说特定
让。 但 随 着 时代 的 变 迁 , 人 格 权 的发 展 已然 无 法 停 留 在与人 格 的人格标识己被商品化 , 即之 强调特定的人格标识只要具备了 主体 之 间的 利 益层 面 , 而 更 多 是形 成 了以经 济利 益 为 主 的人格 商业价值就是商品化是不严谨的, 凡商品化都必须将商业价值
7 6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作者:苗丁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5期【摘要】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只保护主体精神利益的权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伦理观念的改变,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对象。
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不仅承载着主体的精神利益,也承载了主体财产利益。
随着人格权财产利益内容的日益突出,只保护人格权精神利益的,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在新出现的人格权商业化现象面前,显得很苍白。
原本承载着精神利益的人格要素进入商业领域后,给主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入。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现出了其混合型特点,其既涉及到精神利益,也涉及到经济利益。
因此,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调整,必须满足人格权商业化过程中的二元利益需求的情形下进行。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权利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性质(一)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对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认识,学界目前主要存在着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以及知识产权说的分歧。
而其中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的争论,不仅径渭分明地区分了权利的属性,同时暗含着调整和保护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两种不同制度选择。
对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是否意味着一项新权利的创设。
对象独立性的判断是性质判断的前提,在没弄清楚对象是独立的个体还是某个个体的组成部分之前便对其属性侃侃而谈,是草率且缺乏意义的,因为部分在属性上往往要服从于整体的制约。
日本学者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是否构成一项独立权利的回答是十分干脆的,他们认为,在日本,商品化权不是獨立的权利,而应该认为是姓名权或肖像权的各自一个组成部分(进一步讲,可以说是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我国学者也大多认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并非产生一种特殊的权利,其出现只是包括在人格内,只能理解为某些人格权的权能,特别是利用权能发生扩张,而不是生成了其他的独立的权利,更不能说在人格权之外还存在着另一项并立的商品化权。
既然并未承认商品化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也便仅能以人格权权能之一或者使用方式之一的形式,函摄于人格权的概念内涵之下,失去了参与人格抑或财产的权利性质之争的资格。
温世扬人格权商品化析义
“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辨义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当代社会,对于自然人(尤其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艺术形象等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在西方国家产生了被称为“公开权”、“形象权”或“商品化权”的新型民事权利。
关于此种权利的性质,我国学界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见解,而一些持“人格权说”的学者则将此现象描述为“人格权的商品化”或“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1或称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2或“人格商品化权。
”3鉴于对此项权利的解读关系到对人格权本质的认识及具体人格权类型体系的立法设计,故需进一步探讨。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意蕴: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从一般意义上说,商品化权亦称“形象权”。
所谓“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
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形象权”。
4或曰,商品化权是指“将来源于智力劳动的,经传播具有一定声誉,能产生和满足一定消费需求的特定权利要素的各类形象,转借其影响力,异化结合于商品或服务商业化使用的权利”,包括虚构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与虚构角色融合的形象商品化权和真实人物与真实人物角色融合的形象的商品化权(演员扮演作品中的真实人物角色)。
5可见,“人格权商品化”只是商品化权的一种表现形态。
所谓“商品化”,是指把原来不属于商业领域的事物转化为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
6若依此文义,所谓“人格权商品化”即把人格权作为商品,使之成为市场交易的一种客体。
然而在笔者看来,事实并非如此,“人格权商品化”之说难谓妥当。
其一,人格权不能“商品化。
”自然人人格权为固有权、专属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得抛弃、转让、继承。
7此点不但为学界共识,也是立法政策之需要。
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格权商品化”意味着人格权可以作为整体(一般人格权)或部分(具体人格权)被有偿转让,其所隐含的“买卖人格权”的深层含义有悖于法律原理,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反思——对新型人格权学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质疑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反思——对新型人格权学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质疑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越来越多地被商业化开发利用,发展的趋势更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赋予人格标识拥有人独立的商品化权。
然而作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依据的新型人格权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主要观点及论证思路都值得商榷。
在澄清“二元权利体系”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探究民法上人格权的范畴和劳动学说的本意,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进行单独类型化保护的正当性理论根据进行深入检讨和反思,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品化权;人格标识;二元权利体系;潜在商业价值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原本不属于商品流通领域的人格标识开始被直接地应用于商业化运作过程,开发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由于法律对此种利益的定性不明,利益争夺纠纷层出不穷,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日益严峻。
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是指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其他“可指示性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利用所产生经济利益的归属问题。
定义虽然清晰,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开发使用是否催生“新型商品化人格利益”,人格标识拥有人对其人格标识所蕴含的“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否享有当然的财产权,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仍需要寻求正当性的依据。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已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人格标识的商品化产生了惊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商品化利益能否在人格标识拥有人和开发使用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如何协调人格标识拥有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产生的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
目前立法的规定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产生的利益定性不清,归属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然而人格标识的商品化使用是否侵害了新型的商品化人格利益,人格标识所蕴含的潜在商业价值是否属于人格标识拥有人的既有财产权范畴,实践中却难以判定。
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对民法理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格标识商品化行为是否对应着独立的商品化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继而会阐发第二个问题:这种权利的性质又是如何的呢?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人格商品化现象的出现直接冲击了传统民法理论中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的构建基础,因此,必须进行理论突破和创新,在原有二元权利体系之外构建新的权利类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八年级政治生命与健康的权利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人格权的
与生俱来,由每个人单独享 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 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 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一女孩在饭店吃饭,煤气罐突然爆 炸,把女孩面部炸伤。
——生命健康权 某记者到银行采访,被银行保安 无理拘禁10小时。
——人身自由权 某偷拍爱好者将王女士在街上吃 东西的吃相偷拍下来并发布在网上。
色、四周发出了潇洒的巨响……壮扭公主如同红苹果样的脸受到震颤,但精神感觉很爽!再看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破烂的手掌,此时正惨碎成簸箕样的淡灰色飞丝,快 速射向远方,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惊嘶着全速地跳出界外,急速将破烂的手掌复原,但元气和体力已经大伤。壮扭公主:“有意境!你的业务怎么越来越差……”女无 赖契温娆嘉妖女:“不让你看看我的真功夫,你个小怪物就不知道什么是高科技……”壮扭公主:“牛屎插上再多的大蒜也变不了空间站!你的业务实在太垃圾了!” 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我让你瞧瞧我的『银光秋妖活塞头』,看你还竟敢小瞧我……”壮扭公主:“嘿嘿!那我让你知道知道什么是真正名牌的原野!欣赏欣赏什么 才是顶级原版的肥妹!认真崇拜一下纯天然的壮扭公主!!”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飘然耍了一套,窜鸟地灯翻三千二百四十度外加貂哼警棍旋十九周半的招数,接着又 玩了一个,妖体马飞凌空翻七百二十度外加呆转九百周的震撼招式。接着像深蓝色的三耳戈壁鸟一样怒咒了一声,突然搞了个倒地蠕动的特技神功,身上瞬间生出了五 十只活像马勺般的钢灰色脚趾……紧接着把破烂的耳朵甩了甩,只见五道晃动的活似灯泡般的黄烟,突然从普通的亮紫色光盘似的眼睛中飞出,随着一声低沉古怪的轰 响,深白色的大地开始抖动摇晃起来,一种怪怪的桃瓣狼梦味在艺术的空气中摇曳……最后转起不大的腿一颤,变态地从里面喷出一道神光,她抓住神光夸张地一摆, 一套亮晶晶、亮光光的兵器『红火瀑神樱桃锤』便显露出来,只见这个这件宝器儿,一边抽动,一边发出“嗷哈”的余响……。飘然间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音速般地整 出一个俯卧抽动钻牙膏的怪异把戏,,只见她紫宝石色海参造型的脑袋中,变态地跳出九片部落木腮狐状的骨牌,随着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的摇动,部落木腮狐状的骨 牌像转椅一样在双手上悠闲地安排出片片光柱……紧接着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又使自己乳白色井盖模样的鼻子哼出深橙色的野猪味,只见她瘦小的的青远山色茄子样的 帆船怪金裤中,突然弹出九团狗毛状的仙翅枕头铲,随着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的颤动,狗毛状的仙翅枕头铲像提琴一样,朝着壮扭公主睡意朦胧、但却时常露出欢快光 彩的眼睛神跃过来……紧跟着女无赖契温娆嘉妖女也斜耍着兵器像灯笼般的怪影一样向壮扭公主神跃过去壮扭公主飘然来了一出,蹦猪飞盘翻三千二百四十度外加蟹乐 腰鼓旋十九周半的招数!接着又搞了个,团身鹏醉后空翻七百二十度外加傻转一百周的沧桑招式!接着像青远山色的飞魂河滩猪一样疯叹了一声,突然耍了一套倒立膨 胀的特技神功,身
温世扬的民法思辨
温世扬的民法思辨:人格权是否具有财产性华大在线讯(见习记者余竹韵)“人格权立法的目的不在于使之能够被支配利用而是对人尊严的保护,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
”武大法学教授温世扬在于5月14日下午在我校“第120期博雅大讲堂”中为大家带来了民法思辨,九号楼一楼报告厅内,学子仔细凝听着这场法学盛宴。
温世扬指出,人格权的立法工作将在近期完成,作为之前法学研究中的关注率较低的小众派被提上立法议程后,其将受到更多关注。
我国的民众的人格权意识仍处于启蒙阶段,国内研究虽已持续多年但仍有许多问题未达成共识。
现今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名人效应”等现象的出现对法理解释也提出了要求,姓名、肖像可为其主体换取经济效益,人格商品化权利的说法应运而生。
温世扬首先提出了国内关于人格权分歧的四个问题,“人格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应该通过权利还是法益来进行保护?”、“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益还是司法上的?”、“人格权是支配权还是受尊重权?”、“人格权的体现是精神利益还是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统一?”,他对问题进行了自己的解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是法益的升华,现在的立法工作就是要让人格权具象化,进一步,人格权也能写入宪法,让宪法权利在民法中得到确认。
人格权的设立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是保护人的尊严,其本质是一种受尊重的权利,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从整体看不具有支配权。
再者,人格权具有支配性的想法主要针对的是姓名、肖像权,其因为不是内在人格要素可以成为支配对象,反之则不具有普适性。
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都是人格权的客体,其体现的都是精神利益因此不能将其认为是精神与经济利益的统一。
在论证人格权是否具有财产性的核心问题中,他赞成德国民法中提出的对商品经济中人格权变化的解读。
人格商品化权存在于人格要素之上,突破了人格权的范围,与其说是新生的人格权,不如说是新型的财产权。
对于学界提出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人格权没有财产性的说法,极大限制了人终极目的实现,把财产因素排除在外会弱化其保护力”,温世扬反驳道,对人的保护是全面的,为实现人最大价值而承认其财产性的做法有漏洞,司法上不必仅限于人格权一个制度,实现人的终极价值不一定要通过人格权,人格要素所衍生的财产利益排除在外只是法的技术安排,与人格保护的强弱没有必然联系。
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承认与限制
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承认与限制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崛起,人们的社交、消费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愈发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从“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承认”和“人格权商品化的限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承认人格权是指人们的自然人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个人权、家庭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个人尊严和人类尊严的必要条件。
商品化是人们将某种东西看作商品或者把某种东西变成商品交易的过程。
这就意味着,对人格权的商品化实际上就是将人的尊严、自尊心甚至是人的灵魂等宝贵东西,用贪婪和市场来打量衡量并进行交易。
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承认,一方面,人格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具有经济价值。
如肖像权随着明星、名人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有了更多的展示自我、分享自己经验与生活的机会,也促进了人格权的商品化。
例如,一些网络红人或主播靠着自己的魅力和特点,在平台上积攒了大批的粉丝,品牌商自然会看到这一新兴的营销方式,与这些主播合作去推广其品牌,达到品牌宣传的目的。
这些主播因此而获得了一定的市场收益,也获得了更多的粉丝认可和支持。
这些都说明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存在和它的一定合理性。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限制人格权商品化的存在,不仅会对受到商品化的人的个人尊严、自尊心等产生负面影响,更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因此,对人格权商品化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法律规范的制定。
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实施,严格规范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
比如对肖像权、隐私权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
其二,平台审查能力的提高。
互联网平台方必须持续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能力,完善平台规则,严格处罚不良行为。
平台也需要在审查机制上下功夫,定期对网络主播、知名人士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查,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净化网络环境。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利益/商业化开发利用/民法保护内容提要: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 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法律设立商品化权, 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 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
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二、商品化权的基本问题(一) 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问题界定我国的商品化权的概念, 应当重点研究两个问题: 第一,对这个权利名称应当怎样表述。
对于这个权利名称的表述, 最主要的有: (1) 商品化权; (2) 公开权; (3) 商业形象权; (4) 商事人格权。
对于上述权利名称的不同表述究竟应当采用哪一个, 颇费斟酌。
分析起来, 最贴切的, 应当是美国法中的公开权。
但是, 使用公开权的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念, 似乎看不出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和人格权的性质, 容易望文生义, 认为是一个政治权利。
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出现的公开化运动, 更容易想到这个概念的政治属性。
因此, 公开权的称谓不大适合我国民法的表述习惯。
商业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的概念, 概括力不够, 而形象权又容易与具体人格权中的形象权发生混淆。
相比较而言, 还是商品化权的称谓较为实际, 又能够概括人格标识利益的商品化开发的权利内容及其属性, 因此, 本文采用这一表述作为权利名称。
第二, 对这个权利内涵应当怎样界定。
我国学者对商品化权有不同的表述, 如将此权利定义为: “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和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5 ] (P427 - 431) , 或“将能够产生商品信誉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化使用的无形财产权”[ 6 ] 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
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一、人格权的基本定位 (一)人格权是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草案”第 773 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该条的主旨在于,揭示人格权法的 调整对象及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从而避免对人格权编立法宗旨的误读。然而,该条的表述却隐含 一个重要问题,即人格权法(本编)的调整对象是“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吗?若是如此,则“人格 权”不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人格权法也不是“赋权”法而是“维权”法,换言之,人格权就是先于民法调 整而存在的权利。 人格权不是民事权利的观点早已有之。有学者认为,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种由民法典创制的权 利,而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基本权利),当具体人格要素(生命、名誉、隐私等)向较为概括的人格要 素(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归位”时,人格权的宪法性质表露无遗;人格权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是人格权基本权利属性的最好例证。①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德国法院创制一般人 格权的思维,人格权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革命,由以前的“民法典权利”一跃而成为“由宪法保障的 基本权利”。② 然而,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人格权制度是对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 并保护的法律制度,是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③人 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有的是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其 性质属于私权,宪法虽然是规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法,但个人的“权利”的性质不会因此而改 变。④ 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必须由民法典进 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⑤ 笔者赞同人格权为民事权利的观点。作为一项实证法上的权利(而非自然权利),人格权首先由 基本法(宪法)赋予,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但由于宪法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宪法规定不可能包罗 人格权的各个方面,只有将人格权“转化”为民法上的权利,其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司法适用性;⑥晚 近各国学说、立法与司法实践也表明,人格权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⑦ 既为民事权利,人格权就是民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即人格保护关系的结果,而不是民法(人格权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2021年12月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其在法律上具有多重意义。
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力能力;三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所谓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力,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均属于人格权。
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
在传统民法的观念中,人格权制度是为人类精神利益而设,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利益。
跟人格相关的诸项权力不能转让,也不能借此牟利。
在很长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电视、网络、新媒体的普及,出现了许多纷繁复杂的现象已无法用传统人格权理念做出解释。
各种品牌利用人物肖像、身体、姓名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和推广活动已经司空见惯。
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某些人格权尤其是标志性的人格权,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利用价值。
二是,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与人身的可分离性。
三是,某些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
四是,对可商品化的人格权的侵害可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
更清楚的了解人格权商品化,举几个例子:(一)迈克尔·乔丹诉乔丹商标案。
2020年12月3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上号,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当今商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人格权已经开始面临商品化的挑战。
为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一个案例是“魏则西事件”。
这是一起制售假药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
魏则西作为售假药的主要嫌疑人,他在被执法部门逮捕后,被一些网络平台大肆宣扬其案件细节,包括魏的病历、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对其人格权进行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事件后,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小汤山方舱医院医生抗疫后被告上法庭”。
在抗击COVID-19的过程中,小汤山方舱医疗队的医生、护士和志愿者们不顾个人安全卫生,全力救治感染患者。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有一些患者仍然感染并且死亡,因此部分家属将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对医生的人格权进行了侵犯。
我国政府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严惩,维护了医疗救助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蒋欣受访时反感提问谴责”事件。
在某次公开采访中,主持人对蒋欣的贤妻良母形象进行了质疑,引起了她的不满和反感,其后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不良网民无端诽谤和攻击她的形象。
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蒋欣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
相关法律部门对此进行了相关法律追究,维护了蒋欣的人格权。
综上所述,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很好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严肃打击赔偿。
将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人格自尊及权利地位,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有效保障。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于人格权的保护。
例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人格权的商品化现象依然存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抵制。
对于一些商家和平台对公民肖像、信息等进行的无授权播放、盗用等行为,我们也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对于这些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人格权_支配_属性辨析_温世扬
事 物 的支配权 之外 , 还有 对 于 自身 的支配 权 的想 法 , 早 在远 古就 有 了 " 多 内鲁 斯 说 , 属 于我 们 的东西 , 有 原 本就 属于我 们 的东西 和 我们 负 有 义 务 的东 西 " 0Â及 至 近 代 , 德 国学 者 终 于 在 / 原 本就 属 于 我 们 的 东 西 0上创设 了人 格权 概念 , 正好 契合 了 /对 于 自身的支 配权 0的早期 想法 "
50 页 "
º 参见尹田 :5 自 然人具体人格权 的法律探讨 6 , 5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62( x 0 年第 3 期 " » 参见李永军 : ( 民法总论 6, 法律 出版社 20 0 6 年版 , 第2 4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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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李永军主编 :5民事权利体 系研 究6 ,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0 0 8 年版 , 第 l巧 页
¹ 参见张俊浩主编:5 民法学原理 6上册 ,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0 C 旧年版 , 第 13 7 页;梁慧 星:5 民法总论 6 , 法律出版社 2仪 岭年版 , 第 11 3 页;马俊驹 :5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 6, 法律 出版社 20 0 9 年版 , 第 1 0 5 页;姚 辉:5人格权法论 6,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2 0 1 年版 , 第
对此 问题 , 我 国学者 也作 出 了 自己的解释 " 如有 学者认 为 , 哲 学上 的 / 主体 一 客体 0与 法 律 上 的 / 主 体一 客体 0是 两种不 同的思考 维度 " 从 法律 关 系 的角 度 看 , 只要 某 项 利 益 处于 法 律 加 以调 整 和 保护 的 范 围之 中 , 就有 承认 其为 权利 的可 能 与必 要 , 而 不论 该 利 益 所 附 着 的客 体是 在 人 之 外 , 还 是 在 人 之 内 : 承认 人格 为权利 , 不 会造 成人 既是权 利主体 又是 权利 客体 的混乱 "作 为 权利 主 体 的人格 , 此 人 乃 /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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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辨义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当代社会,对于自然人(尤其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艺术形象等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在西方国家产生了被称为“公开权”、“形象权”或“商品化权”的新型民事权利。
关于此种权利的性质,我国学界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见解,而一些持“人格权说”的学者则将此现象描述为“人格权的商品化”或“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1或称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2或“人格商品化权。
”3鉴于对此项权利的解读关系到对人格权本质的认识及具体人格权类型体系的立法设计,故需进一步探讨。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意蕴: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从一般意义上说,商品化权亦称“形象权”。
所谓“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
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形象权”。
4或曰,商品化权是指“将来源于智力劳动的,经传播具有一定声誉,能产生和满足一定消费需求的特定权利要素的各类形象,转借其影响力,异化结合于商品或服务商业化使用的权利”,包括虚构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与虚构角色融合的形象商品化权和真实人物与真实人物角色融合的形象的商品化权(演员扮演作品中的真实人物角色)。
5可见,“人格权商品化”只是商品化权的一种表现形态。
所谓“商品化”,是指把原来不属于商业领域的事物转化为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
6若依此文义,所谓“人格权商品化”即把人格权作为商品,使之成为市场交易的一种客体。
然而在笔者看来,事实并非如此,“人格权商品化”之说难谓妥当。
其一,人格权不能“商品化。
”自然人人格权为固有权、专属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得抛弃、转让、继承。
7此点不但为学界共识,也是立法政策之需要。
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格权商品化”意味着人格权可以作为整体(一般人格权)或部分(具体人格权)被有偿转让,其所隐含的“买卖人格权”的深层含义有悖于法律原理,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8其二,“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质是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
“商品化权”之所以被称为“形象权”,是因为其客体常为某一真实人物或虚构角色形象(前者主要指肖像和艺术形象)。
但在实践中,“商品化”的客体还包括肖像、艺术形象之外的自然人的其他个体标识,如姓名、声音、举止动作等。
以上种种,均属自然人的“人格符号”范畴。
所谓“人格权商品化”,并非人格权的让渡,而是对此类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即通过许可他人将自己的某项人格符号与某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实现其经济价值。
例如,当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其产品中有偿使用自己肖像时,其肖像权(人格权)并未让渡或“商品化”,只是作为肖像权载体的肖像(人格符号)的“商品化”。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人格商品化权)“是把人格的某些要素运1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姚辉: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2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32-33页。
5朱与墨:商品化权本质论,《开封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7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8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用到商业中,使商品与其人格发生联系,从而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该民事主体依然享有自己的人格权,他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
”9“此时转让的并非有关的人格权本身,而是其(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权。
”10二、“人格权商品化”的基础:人格符号的可商业利用型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基础,有学者从人格要素的符号功能视角作了分析,认为:虽然就传统人格理论而言,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是专属于自己的一种精神利益,但在实际上,这些要素同样是负载或传播信息的基本单元,是有意义的符号系统,具有表达和标识功能符号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自身而指代另一事物,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能够吸收人格价值和形象价值而被赋予独特的第二含义,即不同于其自然属性的具有标志意义的符号意义,此类人格要素就因此成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将不同对象区别开来的符号。
这个符号运用在商业活动中,其明示意思就承载它的隐含意思进而实现符号的转换,达到表明出处、区分来源、推销商品的目的。
11笔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及“商品化权”之所以产生,不但因为自然人的某些人格要素具有符号功能,更是源于这些人格要素(人格符号)的特殊属性。
就其本质而言,人格权具有非财产属性,彰显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人格权客体从总体上说也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不允许“人格权商品化”)。
但在具体人格权模式下,人格权的客体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自由、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这些人格要素体现的是自然人的不同人格利益,其地位虽无优劣之分,但在具体功能上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人格要素是基础性或内在性的,对于自然人人格的维护具有决定性意义,如生命是人之为人的物质基础,自由是人的本能,平等及名誉维护是人格尊严要求,故这些人格要素的固有性与专属性不容改变,不允许“商品化”或商业化利用。
而姓名、肖像等“符号型”(或“标表型”)人格要素则有所不同。
诚然,姓名、肖像作为自然人的人格符号,也与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故姓名权、肖像权被视为为自然人的固有权利。
但与前述生命、自由、名誉等人格要素相比,作为人格符号的姓名、肖像又具有自身特点:(1)外在性。
姓名作为自然人的个体代号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所赋,姓名的放弃和依法变更甚至有无并不影响人格的独立完整(“无名氏”也有人格),因此姓名在观念上多被视为外在性人格要素之一,这可能是许多国家于其他人格权之外而加以单独规定的理由。
12肖像乃人的外观形象也具有外在性,与人格独立、尊严虽有关联,但非根本的、内在的决定因素。
(2)可支配性。
姓名、肖像作为“身外之物”,可以成为支配对象,对姓名的支配表现为自主决定、专享使用、依法变更及许可他人以非姓名方式使用,对肖像的支配则表现为禁止或许可他人制作或使用本人肖像。
一些学者将人格权描述为“支配权”,主要针对姓名权、肖像权而言。
13(3)可商业利用型。
一方面,在信息化和“眼球经济”时代,某些自然人(尤其公众人物)的姓名或肖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美誉度,从而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为市场主体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姓名、肖像的外在性和可支配性,使其可以成为商业利用的对象,权利人自主授权他人利用,不但不会损及其人格,反而可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
姓名、肖像等自然人人格符号的上述特性,使其除具备与其他人格要素相同的精神价值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成为权利人拥有的一项特殊的财产(物),所谓“人格权的商品化”或“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实质上就是此等特殊财产(物)的“商品化”。
从这一意义上说,姓名权、肖像权确实可称为“支配权”。
三、“人格商品化权”的性质:以人格符号为客体的财产权9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9页。
10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300页。
11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2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282页。
1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如上文所述,“商品化权”的客体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实人格符号,也包括虚构的角色形象,“人格权商品化”只是“商品化权”的一种表现形态,因此,关于“商品化权”性质的一般性分析与结论并不能当然适用于“人格权的商品化”或“人格商品化权”(如以知识产权解释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就难免牵强)。
那么,这种“人格商品化权”――人格符号商业化利用之权利,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二者兼具?对此,国内民法学者多持人格权说,其理由略谓:(1)商品化权所保护是能够被商业化开发的人格利益,属于人格利益中的一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形体等人格标识进行支配、利用,是以主体的人格的独立性、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为基础,同时也为了使自身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2)人格权非财产性的理念已被现代民法所突破。
传统意义上,人格权都不包含财产因素,进而不能进行积极的利用、转让、继承,甚至于把限制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作为民法的宗旨之一。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新闻媒体的发达,使人格利益转化为商业价值成为现实,现代民法不得不面对人格利益中物质利益因素凸显的现实,进而加快人格权体系扩张的进程,创设更多的人格权,对人格利益包括其中的财产价值进行更完善的保护。
姓名、肖像、声音、名称等人格要素所包含的财产利益保护以及商业信誉权、信用权的保护,就是其典型表现。
(3)基于同一人格要素,可以同时存在不同的权利并实现不同的功能。
肖像、姓名等人格要素之上可以在存在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存在商品化权。
具体人格权的功能重在于维护人格独立及人的自由发展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障人格利益中的财产性利益。
而商品化权是允许他人使用、开发自己的人格利益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促进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既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又使民事主体在其中获益。
14(4)人格商品化权虽然与商品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在本质上却是人的人格要素在商品经济中的延伸,其内涵在于人运用自己的人格要素,使其人格权内容扩张。
法律赋予权利人此项权利,就是保障权利人的人格要素在延伸到商品领域时,不被他人非法运用,从而赋予权利人支配或者维护自己人格价值的权利。
对于人格权人而言,人格要素是本,而财产利益是末。
15还有学者从权利的独立性、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等方面论证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非财产权)性质。
16笔者认为,“人格商品化权”虽然成立于一定的人格要素(人格符号)之上,或者说“寄生”于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之上,但从其内容构造、制度功能等方面考察,其作为“商品化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已非人格权范畴所能涵盖,与其说是一种人格权,不如说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其一,“人格商品化权”不是人格权的一项权能或组成部分,而是“商品化权”的一种形态。
关于对人格要素(符号)的商业化利用是否意味着一项新权利的创设,学者间观点不一。
日本学者认为,商品化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应该认为是姓名权或肖像权的各自一个组成部分(进一步讲,可以说是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