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业务查询制度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第一章快递业务基本规范 (3)1.1 业务流程概述 (3)1.1.1 收件流程 (3)1.1.2 派送流程 (3)1.1.3 快递跟踪与查询 (3)1.1.4 基本职责 (3)1.1.5 职业素养 (4)1.1.6 业务技能 (4)第二章快递收寄服务 (4)1.1.7 寄件人信息的确认与登记 (4)1.1.8 快递物品的检查与包装 (4)1.1.9 快递运费的计收与支付 (4)1.1.10 快递单据的填写与交接 (5)1.1.11 保证信息安全 (5)1.1.12 提高服务质量 (5)1.1.13 遵守法律法规 (5)1.1.14 防范风险 (5)1.1.15 提高自身素质 (5)第三章快递运输管理 (6)1.1.16 运输方式概述 (6)1.1.17 运输时效 (6)1.1.18 运输安全管理 (6)1.1.19 运输责任 (7)第四章快递配送服务 (7)1.1.20 接收任务 (7)1.1.21 配送准备 (7)1.1.22 配送过程 (7)1.1.23 配送结束 (8)1.1.24 配送时效 (8)1.1.25 跟踪服务 (8)第五章快递仓储管理 (8)1.1.26 仓储设施 (8)1.1.27 仓储布局 (9)1.1.28 收货操作规范 (9)1.1.29 存储操作规范 (9)1.1.30 发货操作规范 (9)1.1.31 仓储安全管理规范 (9)第六章快递客户服务 (10)1.1.32 客户咨询服务流程 (10)1.1.33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0)1.1.34 客户咨询与投诉处理原则 (10)1.1.36 客户沟通与回访 (10)1.1.37 客户关怀与活动 (11)1.1.38 客户满意度调查 (11)第七章快递服务质量控制 (11)1.1.39 基本服务标准 (11)1.1.40 增值服务标准 (11)1.1.41 售后服务标准 (11)1.1.42 服务质量监测 (12)1.1.43 服务质量改进 (12)第八章快递安全管理 (12)1.1.44 安全制度 (12)1.1.45 安全措施 (13)1.1.46 安全分类 (13)1.1.47 安全处理流程 (13)第九章快递业务营销与推广 (13)1.1.48 市场分析 (14)1.1 市场规模与竞争态势 (14)1.2 客户需求分析 (14)1.2.1 产品定位 (14)2.1 产品特点 (14)2.2 产品差异化 (14)2.2.1 营销策略 (14)3.1 价格策略 (14)3.2 渠道策略 (14)3.3 推广策略 (14)3.3.1 活动策划原则 (14)1.1 实效性原则 (14)1.2 创新性原则 (14)1.3 可行性原则 (14)1.3.1 活动类型 (15)2.1 促销活动 (15)2.2 线上活动 (15)2.3 线下活动 (15)2.3.1 活动策划实施 (15)3.1 活动筹备 (15)3.2 活动宣传 (15)3.3 活动执行与监控 (15)3.4 活动效果评估 (15)第十章快递业务法律法规与合规 (15)3.4.1 法律法规的定义 (15)3.4.2 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5)3.4.3 法律法规在快递业务中的作用 (16)3.4.4 合规管理 (16)第一章快递业务基本规范1.1 业务流程概述1.1.1 收件流程(1)接到客户寄递需求后,快递员应主动了解寄递物品的种类、重量、体积、目的地等信息。
快递运单管理制度
快递运单管理制度一、前言快递运单是指快递公司用以记录快件寄递信息、跟踪快件寄递进程并反映业务活动的主要文书。
它是快递公司的重要业务记录,直接关系到快递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运营效率。
因此,构建科学、规范的快递运单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运单管理水平、促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和落实国家质监总局出台的《快递物流信息化规范》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快递运单管理制度的意义1. 优化快递运单管理流程,提高运单录入、处理、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完善电子运单系统,实现快递信息的实时跟踪共享,提高快递信息化建设水平。
3. 规范运单管理制度,促进快递公司的规范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竞争力。
三、快递运单管理制度的内容1. 运单录入管理1.1 运单录入程序快递员在揽收快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快件的寄件人信息、收件人信息、快件数量、快件重量等信息录入到电子运单系统中,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应当将录入的信息进行实时同步,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一致性。
1.2 运单信息准确性管理快递员在录入快件信息时,必须核实收寄件人信息的准确性,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如信息不准确,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并进行备注说明。
2. 运单处理管理2.1 运单处理程序收寄快件信息录入完毕后,快递员应当及时将快件装车,进入下一环节的处理。
同时,快递员应当及时更新运单信息,确保运单信息的实时性。
2.2 异常情况处理如果出现快件寄递过程中出现丢件、破损等异常情况,快递员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在电子运单系统中,也应当及时记录异常情况,并进行跟踪处理。
3. 运单查询管理3.1 运单查询程序寄件人和收件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APP等渠道进行快件信息的查询。
同时,也可以通过快递员提供的运单号进行快件信息查询。
快递员在传递运单时,也应当告知收寄件人快件信息查询的方法和渠道。
3.2 运单信息保密性管理运单信息是快递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运单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运单信息。
快递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快递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行业的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障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快递服务的管理,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对全国的快递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管理第五条快递企业应按照《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要求》的规定,对快递业务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服务制度,包括快件收寄、处理、运输、派送、查询等各个环节,保证快递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服务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快件的安全、准时、快速送达。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快递服务信息,方便寄件人和收件人查询。
第三章快递企业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力资源、运营、安全等方面,确保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邮政局和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快递企业的业务档案、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快递企业应予以配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物业门岗快递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门岗快递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物业门岗快递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门岗快递服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门岗快递服务管理主要包括快递收寄、派送、投递、收取、暂存、查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章快递收寄管理第五条快递公司在收寄快件时,应核对寄件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并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快递公司应在快件上清晰标注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快递公司应确保快件符合寄递要求,不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八条快递公司应在小区门岗设置专门的快递收寄窗口,方便寄件人交寄快件。
第三章快递派送管理第九条快递公司在派送快件时,应核对收件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收件人身份信息。
第十条快递公司应在快件上清晰标注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公司应确保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收件人。
第十二条快递公司应在小区门岗设置专门的快递派送窗口,方便收件人收取快件。
第四章快递投递管理第十三条快递公司在投递快件时,应核对收件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收件人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快递公司应在快件上清晰标注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快递公司应确保快件在投递过程中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收件人。
第十六条快递公司应在小区门岗设置专门的快递投递窗口,方便收件人收取快件。
第五章快递收取管理第十七条收件人在收取快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门岗保安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第十八条收件人应在收到快件后,及时签字确认收取。
第十九条收件人应按照快件上的信息,及时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收件人应妥善保管好快件,防止快件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六章快递暂存管理第二十一条物业门岗应设置专门的快递暂存区域,保证快件的安全存放。
快件业务查询制度
快递业务业务查询制度
我公司对客户提供快递业务查询信息的有效期为收寄件之日起一年内。
在有效期的查询期限内,我们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公司客服人员依托网点客服平台和电话系统为客户提供快件查询服务,提供
快件即时状态信息。
根据公司要求。
业务查询部门受理查询的工作时间
为8: -18: .
二、查询人员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坚持使用礼貌用语。
如“您好”、“很高兴
为您服务”、“谢谢”等等。
第一个接到客户电话的,一定要负责跟踪
到底,并做到信息能及时反馈给客户。
三、对于来电客户,查询人员要准确的告知客户快件的最新信息,不得谎报、漏
报或隐报跟踪记录信息。
应本着积极、热情的服务,给客户带来满意的
答复。
四、对于通过查询系统不能查找的快件,客户电话查询时,客服人员应在30分
钟内告知客户快件状态,不能提供快件状态信息的,应告知客户索赔内
容及程序,并对客户查询信息进行登记。
五、接到寄件客户的查询,对于可以邮寄的物品,应准确告知客户所在地点的业
务员联系方式,让客户主动联系业务员;或者记录客户信息,联系业务
员上门取件。
六、每一次来电都要录入系统,分类管理,做好登记,便于领导监督及责任鉴定。
七、积极处理客户的投诉、索赔事宜,并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交部门经理。
快件投递管理制度
快件投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快件投递管理行为,保障快递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快递业务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快件接收1. 快递业务员接收快件时应核实寄件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寄件单。
寄件单需包括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寄达地、包裹信息等内容。
2. 快件寄件信息务必填写清晰、准确,确保信息不遗漏,以便后续投递及信息查询。
3. 快递业务员在接收快件时需要对包裹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包裹无明显损坏,若发现包裹有破损,需及时通知寄件人。
四、快件分拣1. 快递业务员需将接收的快件按照目的地进行分拣分类,确保包裹能够按时送达目的地。
2. 分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寄件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分类,确保包裹准确无误。
3. 对于特殊包裹(易碎品、贵重物品等),需进行标识并妥善保管,确保在投递过程中不受损害。
五、快件投递1. 快递业务员在投递过程中应准备充足的快递包装及配送工具,以确保快件安全、及时送达收件人手中。
2. 投递过程中务必按照寄件单上的信息找到收件人,核实收件人身份并将包裹送达。
3. 对于无法联系上收件人或者寄件人提出的特殊投递要求,需及时与寄件人确认并妥善处理。
六、签收处理1. 收件人签收快件时,务必核实包裹是否完整,如发现包裹有损坏或遗失,需及时向快递员提出并填写快递损失或遗失申报表。
2. 对于特殊情况下代收的包裹,代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代收声明,快递员需记录代收人信息并让代收人签字确认。
3. 对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包裹,需及时与寄件人联系并协商解决。
七、异常情况处理1. 对于快件在投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包裹遗失、损坏、无法投递、地址不全等),快递员需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并妥善处理。
2. 针对快件投递中的常见异常情况,建立相应的处理流程和解决方案,并确保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制度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制度快递业务操作规范2.1快件收寄验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民⽣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员都必须严格执⾏。
第三条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把收寄关,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监管⼯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发现利⽤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章收寄验视第四条业务员必须保障必要的培训时间1、岗前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录及处理办法(试⾏)》及实际处理办法;2、⽇常培训,学习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件,不断强调执⾏验视制度的重要性;强化禁寄和限寄物品的识别能⼒,提升识别⼿段;3、专项培训,针对各种曲型的验视事件进⾏分析梳理,对验视的相关事件进⾏通报,对内加强警⽰教育,对外加强构建和谐的收寄验视关系。
第五条对⽤户交寄的快件,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
第六条验视过程重点注意事项:必须加强对快件(含陆运)的安全检查,由客户当场开箱,业务员验视检查,不得存有侥幸⼼理。
1)客户拒绝开箱检查的,⼀律禁⽌收寄;2)在⾮固定地址(如路边、餐厅、酒店、商店门⼝、汽车站、⽕车站等)客户要求收取的快件,着重加强验视; 3)到营业⽹点上门寄件的,必须开箱检查;4)在散单陌⽣客户处(新地址)收取的快件,必须开箱检查并要求客户出⽰⾝份证或驾驶证,在发件⼈签名处注明证件号码且需客户本⼈签名;5)托寄物性质难以辨别的,模棱两可的,品名和⽤途不明的(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属、装有不明⽓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部门,安全证明进⾏明确,对于不能确认能否收寄的物品,⼀律不予收取。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废止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十二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速递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速递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速递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和公司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系统,确保快件的正常运输和及时配送。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快件的追踪与管理,确保快件的安全、准确、及时到达目的地。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纪律,服从公司管理,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爱护公司财物,不得浪费、侵占公司资源。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章安全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快递管理制度规定
快递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快递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障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快递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快递企业的基本要求1. 快递企业应当合法注册,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3. 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信息真实、准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泄露。
4. 快递企业应当有统一的企业标识,并在车辆、包裹等物品上标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和客服热线。
5. 快递企业应妥善保管用户包裹,确保包裹安全性和完整性。
6. 快递企业应对快递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必要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快递企业的服务内容1. 快递企业应提供快递及相关增值服务,包括派件、签收、代收货款等。
2. 快递企业应提供包裹跟踪查询服务,确保用户了解包裹物流信息。
3. 快递企业应提供包裹保价、打包等增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四、快递服务的审核与监督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快递企业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快递企业应配备现场督查人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3. 快递用户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五、快递投递流程管理1. 快递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企业胸牌,提供专业服务。
2. 快递员应严格按照配送路线进行派件,不得随意更改。
3. 快递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私自失职、玩忽职守。
4. 快递员应认真核对包裹信息,保证投递准确。
六、快递用户权益保护1. 快递用户有权了解包裹派送进度,及时投诉反馈问题。
2. 快递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快递企业及服务内容。
3. 快递用户有权拒绝如实派送的包裹,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规快递企业,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
2. 对于优质快递企业,监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快递收寄验视操作规范1、目的为规范收寄验视操作,统一操作标准,提高公司业务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运营部及公司所有管理部门的全体职员3、收件操作3.1收件准备:3.1.1检查交通工具,保证不带病上路;对汽车或摩托车,要同时检查行驶证件是否携带齐全;检查通讯工具工作是否正常,保证一天的信息畅通。
3.1.2带齐收件所需的工具,如:手持终端、手机、运单、信封、包装袋、胶带、卷尺、弹簧秤、美工刀、圆珠笔、大头笔、运单袋、绑带、背包、鞋套、发票、宣传资料等必备工具,如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1.3个人仪容仪表检查:互检或对镜自检,保证口气清新、整洁干净,着工装,配带工作牌。
3.1.4查阅前一天工作记录,对前一天承诺客户的如补足发票等问题,是否准备齐全,同时对公司最新的通知仔细做好记录。
3.2接收取件信息3.2.1如发现寄件客户不在自己业务区域内,应立即通知公司平台人员,安排该区域快递员取件。
3.2.2接到客户发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赶到寄件客户处。
3.2.3如果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到达,应致歉客户并重新约定时间。
3.3到达客户处3.3.1妥善放置交通工具,对已收取的快件,不得单独存放,做到件不离身。
3.3.2如遇雨雪天,进客户处之前应征得客户同意,并套好鞋套。
3.3.3不得随意翻动客户的任何物品。
3.3.4如发件客户未能及时准备或发件本人暂时离开等原因造成不能当即完成取件服务,收件人员等待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0分钟,并向客户说明还有其它客户需要服务的原因,并与客户重新约定时间。
3.4查验:3.4.1确认收件方地址是否为我公司服务范围。
A:对超区件应向客户说明,是否可以就近自取。
B:客户不愿自取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婉拒客户。
如客户要求代发EMS 的,应向客户说明,按EMS服务标准要求,可以代劳,并与客户核对好快件重量及内件,转发完毕后,将EMS运单发件联交给客户,原则上不得转发其它任何快递公司。
快递业务巡查制度范文模板
快递业务巡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员(高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快递业务巡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快递业务的正常运行,提高快递服务质量,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快递业务巡查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巡查主体和巡查对象第五条巡查主体为国家邮政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第六条巡查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三、巡查内容第七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快递企业的资质、经营许可、备案等情况;(二)快递业务的运行情况,包括服务范围、服务网点、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三)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包括快递延误、快件丢失、快件损坏、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四)快递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信息安全等情况;(五)快递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四、巡查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巡查方式包括现场巡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用户投诉等。
第九条巡查程序:(一)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对象、巡查内容等;(二)向巡查对象送达巡查通知书;(三)进行现场巡查或书面检查;(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五)对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结果处理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主体应当责令巡查对象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巡查对象,由国家邮政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巡查主体,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巡查的保障和监督第十三条巡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巡查设施和设备,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巡查主体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寄递业务管理制度
寄递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寄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寄递业务安全、高效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经营许可1.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寄递业务经营许可手续,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2.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严格依法规定的范围和业务程序办理业务,并接受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经营行为1.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确保寄递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明示收寄地址、收寄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接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快件;如需要存放、保管,应当提供专业服务。
3.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业务手续,确保资料、资金安全。
四、经营安全1.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寄递产品的安全。
3.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寄递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措施,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五、服务质量1.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对寄递产品的时效性、准确性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竭诚为用户服务,积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营行为,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导致的损失,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快递业务流程,确保快递安全、准确、及时投递,保障客户权益,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快递收寄、揽收、分拣、派送等全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三、快递收寄登记管理1、快递收寄登记方式(1)客户到快递服务网点寄快递时,需填写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填写快递单,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快递单与包裹一同装入快递袋并录入系统,生成运单编号。
(2)客户预约快递上门取件时,需提供快递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快递员到达后确认收寄信息。
2、特殊快件登记管理对于易碎、贵重、液体、易腐等特殊类快件,需要在快递单上进行特别标注,并在系统中做出相应的标记,以便于后续的特殊处理。
3、快递单管理签收快递时,快递员需核对收件人信息,填写签收时间、签收人信息等,并在系统做相应记录。
四、揽收登记管理1、揽收信息登记(1)快递员在揽收快递时,需将揽件信息录入系统,包括收寄件人信息、快递单号、件数、重量等。
(2)特殊快件需在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记。
2、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无法及时揽收的快递件,快递员需在系统中做出标记,并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后续跟进工作。
1、快递分拣登记(1)收寄来的快递件需立即进行分拣,并在系统中记录件数、目的地等信息。
(2)对于特殊快件需做出相应处理标记,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特殊处理。
2、异常情况处理对于异常件、错派件等情况,需及时在系统中做出标记,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派送登记管理1、派送信息登记(1)派送员需在系统中录入派件信息,包括收寄件人信息、快递单号、派送时间等。
(2)对于派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需在系统中做出相应处理标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投递服务质量评估对于派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进行及时跟进处理,并在系统中记录客户投递服务质量评估。
七、快递安全管理1、基础设施建设(1)各个快递服务网点要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确保快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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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业务查询制度
一、查询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提供电话或互联网等查询渠道。
二、查询方式
网站查询、电话查询、网点查询
三、查询内容
1、查询内容应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的查询服务。
2、对于国内异地、港澳、台湾、国际快递服务,快递服务组织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
四、查询答复时限
1、对于通过互联网不能查找的快件,顾客电话查询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在30分钟内告知顾客,告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快件所处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不能提供快件即时信息的,告知顾客彻底延误时限及索赔程序。
2、同城件自发件日起四个日历日处理完毕;
3、国内异地件自发件日起十个日历日处理完毕。
五、查询信息有效期
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六、查询规范
1、查询时应使用规范用语:按听电话时:您好,户联速递**号话务员为您服务,……您的事我会尽快办(处)理,感谢您的来电,再见!拨打电话时:您好,我是户联速递**号话务员,请问您是(贵姓)?……请您帮我解决(处理)
……感谢您的帮助,再见!
2、客户查询时,不得让客户自行找业务员或是其它站点及中转部门查询的方式推诿、逃避、不配合查询或处理事务;
3、接听电话事务不属于本职范围内时,及时、准确转接或告知对方有效电话;或及时以电话、书面、口头等方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责任人;
4、查询时不得向对方提供虚假承诺和错误信息;
5、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出现粗言秽语、辱骂客户、摔电话等行为。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