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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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不采纳
公式前已有说明
8
4.1
建议“硝酸(ρ=1.42 g/mL)”修改为“硝酸,ρ约1.42 g/mL”
大连海关技术中心
采纳
9
4.2
建议“硝酸(1+19)”修改为“硝酸1+19”
采纳
10
7.4
固体进样测定汞,是否需要每次都配制汞标准溶液进行工作曲线绘制?建议在文本中增加说明。
不采纳
是否每次都配制汞标准溶液视保存条件而定。
不采纳
汞的锌精矿标样较少,汞的标样对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失效,采用液体标准溶液更容易获得,实验(加标回收实验)表明用液体标准溶液绘制工作曲线,对测定结果无影响。
13
建议在文本中说明:为什么要配置液体含汞标准曲线,以免使用者感觉与标准名称不符。
不采纳
标准名称中的“固体进样”强调的是测试样品的进样方式,配置液体含汞标准溶液是为了绘制工作曲线,两者不冲突。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9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0个。
不采纳
330s是经过条件试验得出的最佳试样分解条件
7.3测定
建议在高浓度样品之后做一个空白测量以除去残留
采纳
27
5
仪器工作范围不能完全覆盖标准使用范围,建议仪器工作上限不小于15000 ng
北仑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不采纳
当称样量为0.50g时,15000 ng的上限可以满足要求。
28
6
试样的制备建议引用同级别标准,如GB/T 3884.20-2018规定的制样方法适用于本标准,或在本标准中用文字明确表述,不建议引用低级别标准。
7.3测定
“测定前必须对仪器进行空白测定,即在不进样品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当空白吸光值小于0.0030时,可进行样品测试;否则应重复测定仪器空白值至满足要求。将试料(7.1)置于样品舟中,试料的分解温度设为800℃,分解时间为330 s,其余参数按照仪器推荐的值进行设定(参见附录表A.1),在测汞仪上于253.7 nm处测定试料中汞的吸光度,从标准曲线上读取试料中汞的质量。”“测定前必须对仪器进行空白测定,即在不进样品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当空白吸光值小于0.0030时,可进行样品测试;否则应重复测定仪器空白值至满足要求。将试料(7.1)置于样品舟中,试料的分解温度设为800℃,分解时间为150-400 s,其余参数按照仪器推荐的值进行设定(参见附录表A.1),在测汞仪上于253.7 nm处测定试料中汞的吸光度,从标准曲线上读取试料中汞的质量。”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承办人:共19页第1页
标准起草单位:电话:2011年6月16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人)
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1
封面及扉页
规范名称改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规范名称已经修改三次。因已删除泵站防火设计内容,主要内容集中在水电工程,故采用现名为宜。
20
4.2.4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移到第3.0.4条。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1
4.2.4
删除注1。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宜删除。注1内容虽在《建规》中有,在此重复是为了便利设计人员的使用。
22
4.3.1
删除注。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3
4.3.2
将“距离水力发电厂……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一句删去。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柴用发电机房按照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厂房间的间距要求执行即可满足安全需要。不必单独提出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柴油发电机房之间的间距要求。
19
表4.2.2注4
改为:“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0.5条的规定。”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能修改。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相邻建造时也可能满足表4.2.2规定的间距。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高度超过100m的疏散楼梯间的疏散效果及加压送风实现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是客观存在。按照此规定防烟楼梯间并不是很难实现,在加压送风方面更好解决。宜维持此规定不变。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为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要突出加入WTO后急需的标准项目和有利于我国工业发展的标准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4份);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及函审结论(见附件二、附件三)(4份);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2份);
送审稿(2份)。
分技术委员会复核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从2004年开始,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草案(电子版);
立项建议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下达。
二、标准起草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
一、标准立项
国家标准的立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25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25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6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总局2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标准化

标准化

00
10
起草阶段 20
征求意见阶段 30
审查阶段 40
批准阶段 50
出版阶段 60
复审阶段 90
废止阶段 95
快速程序
预研阶段 立项阶段
00
10
征求意见阶段
审查阶段
批准阶段
30
40
50
出版阶段 60
复审阶段 90
废止阶段 95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中涉及的代号
表1 标准制定程序中涉及的代号
代号 PWI NP WD CD 中文名称 项目提案 项目建议书 工作组讨论稿 征求意见稿 代号对应的英文词组 Preliminary Work Item New Work Item Proposal Working Draft Committee Draft
工作要点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10.98 否决项目建议
10.99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下 达项目计划,进入20阶 段
各阶段工作内容
立项阶段 10
立项阶段
登记
审查
提出审查 意见
决定
NP 计划建议书
下达计划书
终止 项目 进入20 阶段
各阶段工作内容
立项阶段 10

立项阶段(阶段代码10)


阶段任务:审批项目建议书(NP)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立项条件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项目来源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3、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统“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提案上报(一)提案上报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其中,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2)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3)标准的主要内容;(4)完成时限;(5)其他有关情况。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16年9月9日颁布,旨在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

国家标准的制订范围包括以下技术要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互换配合国家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例如:GB×××××-××,GB/T×××××-××。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国家标准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国家标准
讨论会时议一下。
2、标准第3章 分类及牌号:关于高强度船板的表示方法,多数船级社均不加“H”,主要的九家船级社中,CCS、GL、DNV、NK、KR五家不带“H”,只有ABS、BV、LR、RINA加“H”,如ABSAH36。但2007年以后,CCS和KR变更了表示方法,加上了“H”,如CCSDH32、KREH36等,因此,目前多数的叫法是带“H”的。为适应多数船级社的表示方法,建议高强度船板一律带“H”,如AH32、AH36、AH40、DH32、DH36、DH40、EH32、EH36、EH40、FH32、FH36、FH40。
9、修改附录A:组批内容采用船规规定。
采纳。
10、修改附录B:CCS牌号表示,加H。
采纳。
8
钢铁研究总院
王祖滨
1、本标准应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国标委下达的计划也是如此。
采纳。
2、620、690两个强制级别应纳入标准中,而A27S不要纳入。
采纳。
3、抗拉强度采用CCS规范。
采用各船级社规范的交集,便于组织生产。
采纳。
4、4 这是一个贸易标准,不是企业内控标准,建议:
——钢的成分按各船级社规范要求,没有必在将P S等杂质含量控制这么低。
——钢板的力学性能综合各船级社规范要求,没有必在分船级社规范,且DNV 36公斤钢板抗拉强度为470~630MPa。
讨论会确定。
5
济钢
1、第1章 范围:规定的是船体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板和钢带………。与标准名称和内容规定的是船体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包括钢板、钢带和型钢)不相符。
4、编制说明:
a)我国60年代初已自主研发成“东风”号万吨轮,材料有16Mn、15MnTi。
b)在钢级上没有“超高强度”的说法,船规叫“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

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2.01•【文号】•【施行日期】198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废止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速建立国家标准,提高国家标准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国家标准的制订和复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暂行规定如下:一、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1.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1)国家标准总局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专业归口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及建议书(其中包括采纳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建议),经汇总、协调、审查后,于十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送国家标准总局。

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要求国家标准总局协助解决。

2.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下达和执行(1)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经国家标准总局汇总、审定、批准后于十二月下达。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项目后,即向有关单位下达任务。

(3)各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制订国家标准计划任务后,应迅速确定执行人员,制订并上报计划任务书或工作计划,积极认真开展工作。

(4)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如有困难需要调整时,由负责起草标准单位提出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经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流程步骤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已处于“科技进步超速化,经贸活动全球化,技术信息产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时代,市场的竞争已经从产品的竞争步入更高级的标准竞争,谁掌握了先进的标准,谁就掌握了未来的市场。

坊间经常流传“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中企业升华的阶段性模式。

这充分表明有能力制定标准在一个企业的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立项条件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3、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统“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

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标准制定(一)标准起草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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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可删除。水电站厂房存在室外地坪不在一个高程的情况,故规定以消防车到达处室外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建规》无此规定。
10
2.0.5
删除该条,《建规》已有规定。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可删除。因为要将主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与地面副厂房分别对待。
11
2.0.6
“非地面厂房与地面进厂道路之间的交通隧洞”改为“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
2
前言
“本规范所替代的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在发布公告中说明。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3
目录1.0.1
“为确保障水电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改为“为确保障水电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0
4级不应低于二级”移到第3.0.4条。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1
4.2.4
删除注1。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宜删除。注1内容虽在《建规》中有,在此重复是为了便利设计人员的使用。
22
4.3.1
删除注。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3
4.3.2
将“距离水力发电厂……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一句删去。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4
目录1.0.2
将“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移到条文说明中。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5
目录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改为“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因为水电工程的特殊性,本规范多处规定与《建规》等现行标准规定不一致。如果要求二者同时满足,则只能是按照规定严格者执行,则水电工程设计无法进行。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12
2.0.8
改为“用于分隔着火区与消防疏散电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同前室,采用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过渡空间,其面积不应小于对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按照所提意见做部分修改,改为:“用于分隔着火区与消防疏散电梯前室、高度超过100m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同前室,采用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过渡空间,其面积不应小于对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已经发布执行的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1.0.4条就是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因为以上理由,故不改。
6
2.0.1
删除该条。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7
2.0.2
“……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改为“……无外窗的厂房”。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8
2.0.3
“在地面但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改为“地上无外窗的厂房”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照所提意见做部分修改,改为:“地上但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
理由:某些水电站地面厂房虽有外窗但不能开启,这种厂房排烟条件不同于具有可开启外窗的地面厂房,故归入封闭厂房。
9
2.0.4
删除该条,《建规》已有规定。
13
3.0.2
“中央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改为丙类,同时删除表注。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14
3.0.2
蓄电池室及其配套房间、油压启闭机室、油化验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需核对。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已核对,理由见该条的条文说明。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既是这样规定。
15
3.0.3
5.1.1
改为:“水电工程主、副厂房内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本条的其他耐火极限数值表达均作相同修改。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在水电站建设中多有这种情况。经几次讨论参会各方专家一致要求明确梯级开发中多站合用消防车的标准。经斟酌确定目前标准。可以讨论,但不宜删除。
24
43.1、4.3.2
将4.3.1条和4.3.2条移到第11章。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原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将这两条内容放在这两章的最后一节。本规范编制第一稿时曾将这两条内容移到11章,在第一次讨论会上各方代表意见还是放在4.3节便于查阅。故又改回SDJ278-90版的编制方法。
25
4.3.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6
第5章
增加平面布置的有关要求。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有关水电工程平面布置的要求已经完备,可以满足指导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的要求。暂不增加新的内容。
27
5.1
节名改为“防火构造”。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28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柴用发电机房按照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厂房间的间距要求执行即可满足安全需要。不必单独提出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柴油发电机房之间的间距要求。
19
表4.2.2注4
改为:“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0.5条的规定。”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不能修改。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相邻建造时也可能满足表4.2.2规定的间距。
删除表3.0.3及表注,将该条改为: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时将3.0.3条调到3.0.4条后面。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表3.0.3及表注不可删除。因表3.0.3中部分条目如“防火隔墙”在《建规》中无。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就有该表。
16
3.0.4
改为“……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它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17
4.2.1
“厂区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改为“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按意见修改。
18
4.2.2
建议补充室外变压器与柴油机房的间距。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承办人:共19页第1页
标准起草单位:电话:2011年6月16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人)
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1
封面及扉页
规范名称改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天津消防所倪照鹏
规范名称已经修改三次。因已删除泵站防火设计内容,主要内容集中在水电工程,故采用现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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