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第一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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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市地勘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机关有关处室:经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油气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矿权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市、区县(自治县)产业政策,符合“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除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采矿权:(一)生态红线管控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含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禁建区等、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镇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公路保护范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范围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2006年8月14日以前(含2006年8月14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历年用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交易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自愿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不动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证书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改方 案 , 目符 合 土地利 用 总体 规 划 , 备依 法 完善 用 地手 续 的条件 , 征转 用报 件 材料 市 国土 资源部 门 已 项 具 其
受理 的 , 当视 为符合 第七 条第 三项 从轻 处罚 的情 形 。其罚 款额标 准 为每平 方米 3 9元 ; 应 - ( ) 重处罚 : 四 从 未经 批 准 非法 占地 , 已动 工 平场 整 治并 开 始建 设 , 制止 查 处后 未 停止 违 法 行 为 , 者 经 或
在裁量权中 , 自主 确定 的 内容 包 括 三 方 面 : 否 实 施 行 政处 罚 、 政 处 罚 的 种类 和行 政 处 罚 的裁 量 幅 是 行
度。
第 三条
第 四条
行 使裁 量 权应 遵循 以事 实 为依 据 、 以法 律 为准绳 、 罚公 正 、 诫 相济 的原则 。 量 惩
全 市各 级 国土 房管 部 门行政 处 罚裁 量权 的实施 和管 理适 用本 基准 。
室:
根 据 《 庆 市 规 范行 政 处 罚裁 量 权 办法 》 渝 府令 第 2 8号 ) 重 ( 3 规定 , 为切 实 规 范行 政 处 罚裁 量 行 为 , 进一 步 提 高行 政执 法水 平 , 市局 制定 了《 庆市 国土 资源 房 屋行政 处 罚裁 量基 准 》 现予 印发 , 遵照执 行 。 重 , 请
裁量 权 实施标 准 和理 由不 符合 本基 准 规定 的 , 不得 通过 审核 , 得下 达该 案件 的处 罚文 书 。 不 第 四章 裁 量 权监 管
第十 四条 国土 资 源房 屋 违法 行 为涉 及 的相 关 责任 人 员 , 依照 法律 、 法规 、 章规 定 和相 关责 任追 究 办 规 法 , 法移 送 追究行 政 责任 。涉嫌 犯罪 的 , 法 移送 追究 刑 事责任 。 依 依 第十 五条 在 实施 裁量 权 时 , 国土 房管 部 门及其 行 政执 法人 员不 得有 以下 行 为 : ( ) 一 在实 施行 政 处罚 时 , 公 济私 , 假 打击 报 复 ; ( ) 二 同案 情不 同行 政处 罚 , 且无 正 当理 由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渝办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负责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房屋住用安全实行分级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含直管公房)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住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抵押权登记;(六)地役权登记;(七)预告登记;(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

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75号),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鉴定是指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专业技术规范,受理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具体事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协会)承担。

第五条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原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渝人社〔2023〕263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3〕2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党工委政法办,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部),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决定,授予黔江区公安局法制支队等48个集体“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幸海霞等99名个人“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法治工作者,为依法行政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部门及广大法治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唯实争先、担当作为,推动法治重庆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新贡献。

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2023年7月13日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集体(48个)黔江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涪陵区清溪镇政府渝中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大渡口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江北区司法局沙坪坝区司法局九龙坡区司法局北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法制支队江津区鼎山街道办长寿区司法局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南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人力社保局大足区政府办公室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潼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荣昌区公安局开州区司法局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口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科丰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垫江县法制建设中心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巫溪县审计局石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秀山县公安局石耶派出所酉阳县公安局桃花源派出所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江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市政府研究室政法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支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监督处市农业农村委法规处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二、先进个人(99名)幸海霞(女)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肖何万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大队长石华山黔江区信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琼(女)黔江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张宗勇涪陵区马鞍街道办副主任向健(女)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工伤管理科科长龙行炎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周洪渝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溪沟大队大队长张春娣(女)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吴凌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罗成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值班中心副主任颜福斌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七级职员李姜鹏(女)沙坪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郑嘉陵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七级职员杜振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科科长王建基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钟世伟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谭韵雪(女)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工科副科长蒋军北碚区复兴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王南琼(女)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法制科(信访办)科长姚莉平(女)渝北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副主任丛杰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曾佑铃(女)巴南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队长杨权渝巴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矿商贸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鸿长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姚望长寿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罗平萍(女)江津区司法局法治建设科科长张涛江津区白沙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法制建设科科长郑英华(女)合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李毅合川区人力社保局法制信访科科长廖晓莉(女)永川区委依法治区办综合秘书科科长骆勇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负责人王瑞(女)南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严林华南川区林业行政执法支队三级主任科员秦臻(女)綦江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吴应贤綦江区公安局文龙派出所所长朱必正大足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科长卢鸣大足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四级高级警长尚红圃(女)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钟少丽(女)璧山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曾茂(女)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欧利娜(女)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彭晓科潼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李文杰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总支副书记、副支队长周胜波荣昌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科长乐泽宇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田治洪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滕厚斌梁平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永茂梁平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三级警长王光兰(女)武隆区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冯亿国武隆区林政执法监察支队队长蒋青松丰都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法制服务中心主任冉林江丰都县三合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关坤杰垫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皮志林垫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级警长饶宗惠(女)忠县人力社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唐于明忠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赵鹏(满族)云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美勇云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张勇巫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高杨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杨立红(女)巫溪县司法局法制科科长陈鲲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谭世安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级主办滕明飞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杨伟(土家族)秀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席琳(女,土家族)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罗显峰酉阳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勇(蒙古族)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何磊(土家族)彭水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大队长谢家佳(女)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戴亚(女)两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法规科科长杨磊磊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平安办主任黄星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陈淑娟(女)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法治科科长莫晓波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周洋市委依法治市办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张靖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二级主任科员白乙涵(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李珣(女)市经济信息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龙李亚男(女)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行政执法指导支队副支队长张志敏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陈斐龙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处三级主任科员许登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副处长王思丁(女)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副处长朱江平市财政局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黄彦博市人力社保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官建华市交通局法规处处长刘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副处长陈鑫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屈特立市大数据发展局法规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张杰市药监局检查三局检查八科科长李江重庆市救助管理站一级主任科员陈进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处长汪鹏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支队副支队长杨西明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级主办杨飞重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支队支队长冷雪峰重庆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七级职员王燕(女)重庆市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七级职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各分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规范征收主体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天然气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以及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其余由矿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名单附后(详见附件),其余委托矿山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二、建立完善征收管理制度(一)缴费登记制度。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投入生产的当年度,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权限,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缴费登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投产和生产矿山做好缴费登记指导和监督工作,督查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缴费登记。

(二)缴费申报制度。

矿山企业应在每月(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附具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

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渝办发[2004]347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11月)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

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7〕129号)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关于报送“三定”方案的请示》(渝土矿交易文〔2007〕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主要职责提供土地、矿业权交易场所,办理土地、矿业权交易事务,提供土地、矿业权交易信息。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设四个内设科室:(一)综合科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目标考核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宣传、人事、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固定资产。

负责与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法院、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咨询、代办及进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中心资金的计划、收取和使用管理;负责编制中心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中心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制定财务管理规范,协助开展中心的经济审计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三)土地交易科按规定负责交易条件的审核;受委托核定交易地块;进行交易公告,确定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事宜;接受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的委托,挂牌转让土地使用权;代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负责中心内部交易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土地交易信息的发布、分析、整理;受委托开展土地交易预警工作;受委托提出土地出让底价的初步测算方案。

(四)矿业权交易科按规定负责交易条件的审核;受委托核定交易的矿业权;进行交易公告,确定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事宜;接受出让矿业权人的委托,挂牌转让矿业权;负责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分析、整理;受委托开展矿业权交易预警工作;受委托提出矿业权出让底价的初步测算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干部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踊跃投身脱贫攻坚战。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甘于奉献、情系群众,圆满完成了各项人社脱贫攻坚任务,展现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为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对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个先进集体,秦顺武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单位、个人珍惜荣誉,继续发挥先进带头作用,再创佳绩。

希望全市人力社保部门干部职工向先进学习,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途中建功,为全市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2.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个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7月14日附件1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50个)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州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江区石家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武隆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武隆区农村劳务开发中心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阳县栖霞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奉节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奉节县安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巫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巫溪县下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科(扶贫科)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潼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党办(工会)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附件2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脱贫攻坚先进个人(100名)秦顺武万州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信息科副科长赵琦万州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纪检监察科科长陈勇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公共业务科副科长李治蓉(女)黔江区金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专技十一级干部田飞黔江区黑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专技十二级干部邬玲英(女,土家族)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三级主任科员邹晓敏(女,土家族)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科长桂明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副主任黄万奎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三级调研员邓学实开州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曾俊开州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三级主任科员任靖怡(女)武隆区农村劳务开发中心主任刘红宁武隆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王鸿杰武隆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三级主任科员贺春晓(土家族)武隆区后坪苗族土家族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副所长侯凯龄城口县鸡鸣乡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袁开元城口县庙坝镇组织委员何征格城口县社会保险局一级科员李瑞城城口县沿河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鲁伟丰都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科长向良峰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高鸿飞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测评服务中心八级职员李雨筑(女)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科员张敏(女)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副科长刘步权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主任科员曾吉绪云阳县凤鸣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八级职员夏瑜(女)云阳县红狮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蔡刚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孙文清奉节县公平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徐学态奉节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档案科科长陈平双奉节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一级科员张永武巫山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黎扬文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李元斌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向启飞巫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综合科科长雷宪斌巫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科长陈组泽巫溪县红池坝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张英枰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工科科长熊思为(女)巫溪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四级主任科员阮森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休待遇服务中心八级职员黎春林(土家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八级干部谭勇(土家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企业参保科科长谭祥淑(女,土家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办事处社保事务中心社保协管员唐凌波(女,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主任印超(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石胜文(苗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科长杨秀艳(女,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人才开发科副科长黄拥军(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主任科员冉柏林(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劳务开发科科长石书全(苗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科长田伟(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个人参保科科长王小琴(女,苗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主任何建设(苗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综合科科长王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李利东(苗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职工费? 勇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何晨露(女,土家族)涪陵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副科长袁邈菱(女)涪陵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一级科员王孝益北碚区农村劳务开发事务中心主任刘振亮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辜小珊(女)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程润红(女)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陈小莉(女)长寿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综合科科长付斌斌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郑钰煊(女)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三级主任科员周学军(女)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李静(女)合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促进科副科长窦建增永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二级主任科员李晓彤(女)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九级职员夏梦洁(女)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级科员成勇南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刘高勇南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科长文雨(女)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统筹就业科科长谭兴成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曾凡明大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龙荣奎大足区邮亭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李承念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龙贻梅(女)璧山区正兴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陈瑜(女)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雪锋铜梁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科副科长周蕾潼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办公室主任胡镱镨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档案信息科科长鲍丹丹(女)潼南区双江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徐浪(女)荣昌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彭国航荣昌区清流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朱占刚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王锋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科长李中德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信访科)科长曾宇垫江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科科长程孟林忠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副主任赵小林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级职员黄淑平(女)忠县拔山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李如清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主任李自立(女)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科长汤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一级主任科员石沁(女)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参保征缴处副处长黄琦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三级主任科员谭杰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梁波重庆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专技六级干部杨朝彬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校企合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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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第一届全国地勘钻探职业技能大赛重庆赛区初赛优秀选手的
决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8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第一届全国地勘钻探职业技
能大赛重庆赛区初赛优秀选手的决定
(渝国土房管〔2012〕83号)
市地勘局、市地质调查院、各地勘单位:
按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地勘钻探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国土资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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