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非法转移油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陕环函[2013]119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13〕119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8号令)第十五条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等规定,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管理,防止并彻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伪造和变造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守,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由危险废物运输、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中伪造、变造、转让、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时有举报,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带来了环境安全隐患,更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证照管理的严肃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已有明确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涉及有毒物质的相关条款;第四条界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条款有“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384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38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省内各石油天然气开采集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在榆林、延安两市对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我省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及污油泥污染环境防治尚存在一系列问题。
例如,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自建污油泥处置设施能力薄弱,处置量远小于产生量;绝大部分污油泥自行处置项目技术工艺落后,不能满足污油泥无害化处置要求;各污油泥处置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产废企业的主体责任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的“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其产生污油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负责。
污油泥处置企业对其自己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污油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负责。
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其提供污油泥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污油泥的,其利用处置的设施、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包括《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陕环办发﹝2018﹞22号)、环评、环保验收、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等环境保护要求;委托第三方利用处置的,污油泥产生单位应当对第三方利用处置污油泥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污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油泥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陕安委办〔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1〕7号)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转移安全风险,提升转移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全省2016年以来异地转入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以下统称转移项目),以及承接转移项目且已认定的化工园区。
各市应将本地非转移化工项目纳入整治范围,与转移项目一并开展专项整治。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率达到100%,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完成率达到100%,化工园区全部建立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全部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三、主要任务(一)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1.总图设计复核。
主要对转移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复核,对总平面布置、设计变更及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是否一致等进行复核。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陕环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卫生部环发〔2011〕19号),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环保厅卫生厅陕环发〔2011〕52号),切实履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省厅决定对全省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从2013年5月1日到7月31日。
二、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全省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部分区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量、主要类型、处置量。
(二)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分类收集、台账记录、交接登记、转移联单情况。
(三)全面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贮存、运送及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以及暂存场所防渗漏、防混放等措施。
(四)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否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倾倒医疗废物。
(五)全面排查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单位)年处置量、处置方式和处置设施运行状况。
四、检查方式(一)市级检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陕安委办〔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园区逐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
按照《全国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要求,现将《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一、整治范围所有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为牵引,坚持制度完善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见附件1)导向作用、专家服务指导作用和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支撑作用,完善实施“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落实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底前所有化工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全面贯彻落实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4月30日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
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高安全风险、较高安全风险的,落实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控要求;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所有新公布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在公布认定3个月内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分级。
(二)开展化工园区“十有”提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化工园区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照“十有”标准,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推动整治提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陕环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2〕8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现将《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5日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三个转化”战略指导下,我省多个能源化工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规模,一大批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但是,全省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环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规划科学、准入严格、配套健全、监管到位的园区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全省境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确立的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等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附后)。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7
•【字号】陕安委办〔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任务责任清
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陕环函[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函〔2012〕77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实时监控,实现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29日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联单。
第六条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电子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危险废物的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治理1.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和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加强危险废物的产生管理。
2. 推广危险废物低-小型化处理技术,加强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理。
3. 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定量化、追溯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环节管理1. 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和培训。
2. 推行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制度,减少危险废物的散发和漏损。
3. 对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节管理1.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人员及中间商要求严谨,健全责任与奖惩机制。
3. 对严重违法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打击和判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形成震慑。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1. 加强对危险废物环保隐患排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核查和上报工作。
2. 推行危险废物环评制度,严格按照环评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3. 增强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将认真执行,全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进入“十三五”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待修正修订;国家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对我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为更好地保障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地方性立法工作。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征集情况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立法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制定《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
2009年6月,环保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指出:总结各地各部门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支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
我省作为唯一的全民环境教育项目省级绿色文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开展1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固化成法规,更进一步推动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定《环境教育条例》,可以规范政府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依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厅编制印发了《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现就《规划》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集设施数量《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和2025年底两个时间节点,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及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能力及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在2020年底前和2025年底前至少达到的目标任务。
二、关于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利用设施规模(一)《规划》中有关项目规模要求仅针对危险废物专业处置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二)明确《规划》中“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油污泥)、精(蒸)馏残渣等处置设施年处置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危险废物类别范围为: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指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各类冶炼废渣,共涉及20个小类(见附件);2.“废矿物油(油污泥)”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制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2个小类(见附件);3.“精(蒸)馏残渣”指炼焦行业产生焦油渣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6个小类(见附件);4.涉及以上类别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改、扩建的,改、扩建后总处置规模不应小于10万吨/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
物及其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陕发改环资〔2018〕554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
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请各市区对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整理,于2018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处),有关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我委将于近期对有关市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基地、园区)建设情况检查调研,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少勋************
附件:1. 陕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废情况统计表
2. 陕西省各市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陕发改环资〔2020〕118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西安海关: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18日附件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分时分段原则,到2020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率先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到2022年,全省范围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省范围内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市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按照国家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符合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中可回收的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除外)。
汉中市人民政府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9号建议的答复函
汉中市人民政府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9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汉政函〔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9号建议的答复函罗国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勉县加快建设全国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建议》(第759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2021年,汉中市成功申报入选为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规划建设汉台区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打造勉县、略阳县两大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布局多个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点。
2022年4月1日,国家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揭牌仪式在勉县举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于2022年5月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级部门和县(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汉中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保障基地建设。
2022年7月,我市出台《汉中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细化落实基地建设各项任务。
2022年以来,市政府大力支持勉县大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统筹产业布局。
明确勉县大宗固废产业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为主体,聚焦钢铁、有色、建材等支柱产业,围绕尾矿、废钢、钢渣、水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打造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
目前,勉县以冶炼渣、废钢处理循环利用等为支撑的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初具雏形。
二是强化资金支持。
争取中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陕南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5375万元,支持勉县周家山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现代材料产业标准化厂房、汉中锌业公司渣综合利用二期等7个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2002年11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致使我省一些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污染,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多方吸引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142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14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市场行为,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促进全省危险废物静脉循环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环境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危险废物。
针对省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凡可在省内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如含油污泥、工业废油、含有价金属废液、废弃电子产品等,原则上不允许向省外转移,因处置类别或技术等原因省内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二、从2013年9月1日起,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活动试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提出转移申请前,应认真核实拟委托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及工艺水平,审核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方案,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或意向书;并登录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打印《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签后连同其他资料报送至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本次转移申请,并函商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最终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转移活动进行审批放行和全程运输监控。
取消省外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年度备案制度。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非法转移油泥、泥
浆等危险废物将依法查处
来源:宣教处日期:2010/10/28 15:02:19
陕西省环保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认真做好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
《通知》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批示精神。
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企业的立项及建设工作,其中主要设施要达到试生产条件;2012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验收工作;从2013年起,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一律自行处置。
《通知》强调,各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成前,要依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在明确产生危险废物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进行自行处置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
申请代为处置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企业要综合考察其处置能力、技术和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集团(公司)提出代为处置单位的名单,经所在地县、市环保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厅审批。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自行处置或委托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前,必须对各自产生的油泥、泥浆、废碱等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在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台账;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要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核后以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分别报送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并纳入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分别抄送省、市、县环保部门。
《通知》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批示精神。
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企业的立项及建设工作,其中主要设施要达到试生产条件;2012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验收工作;从2013年起,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一律自行处置。
同时,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每月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向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局面报告一次。
同时,陕西省环保厅要求,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在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各种措施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定期、不定期地与处置单位核对供给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数量、处置台账和去向,指导并监督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责任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和处置单位之间的转移,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报批手续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凡非法转移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产生企业责任,并对处置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