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苏财基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近年来,我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呈快速发展态势并已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一些基金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投资效率低、资金闲置等问题,阻碍了基金稳定健康发展,影响了基金效益的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深刻认识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政府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加强与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压实风险防控责任,确保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二、聚焦重点情形,做好风险防控各级财政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对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基金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研预判,分类制订周密有效的基金风险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全方位、系统性、规范化的风险排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一)是否存在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渠道出资、通过政府债券资金出资、政府承诺兜底或政府回购、为被投项目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保障最低收益等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基协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到市场机构举报,反映其收到疑似私募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宣称可提供“一站式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信息及提示信息”服务的邮件。
经查发现,该中介机构为此前已被协会公开点名的“祺瑞府”(又名番茄挂靠)相关机构。
此外,协会亦发现“腾博国际”、“宁本咨询”从事与“祺瑞府”相似的违法违规私募中介业务,对外宣传可为客户提供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全流程的一系列服务。
上述所谓私募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通过电话邮件、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短视频APP,以公开宣传及员工营销的方式,声称可以提供“管理人登记备案代办”“私募机构注册落地”“私募机构买卖壳”“人员代寻挂靠”“提供通道、代持”及“团购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
在受到协会公开点名严正声明的情况下,这些机构仍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中介业务,诱骗市场主体以其有渠道可以为相关机构消除不良记录为噱头招揽业务,获取中介费或服务费。
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或线下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祺瑞府”“腾博国际”“宁本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所作所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破坏了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生态环境,对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协会郑重提示,协会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代办相关业务,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自律管理信息公示及消除均需经过严格程序认定,不存在人为干预。
为进一步收集“祺瑞府”“腾博国际”“宁本咨询”及其他类似中介机构从事违法违规中介业务证据,了解受骗者情况,现公开征集相关主体夸大宣传承诺非正常私募中介服务、扰乱私募行业运行秩序证据线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一)截至2019年11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将中亚丰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1005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中予以列示。
依据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协会关于“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规定,上述1005家机构中,418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1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日前,协会自律核查工作中发现30家疑似失联机构(附件)。
协会通过该30家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私募机构,认定为失联机构。
协会认定后将在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诚信信息-失联机构”栏目中予以公示,同时在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栏目中予以标示。
公示满三个月后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泰康国际大厦9楼联系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部联系邮箱:*****************.cn特此公告。
附件:《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一)序号疑似失联私募机构1. 北京中金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北京凤博汇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标准国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汇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聚信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中和润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恒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九鼎丰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金沙汇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金沙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1. 北京中汇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摩根创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国盈天下(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慢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七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 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富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博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橡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熠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晋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 上海红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州外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中科汇通(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和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德骏滔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
龙源期刊网 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
作者:
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第12期
截至10月底,基金业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其中已备案私募基金20853
只,认缴规模4.89万亿元,实缴规模4.04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3.92万人。
自9月29日起,基金业协会实施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当出现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后,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等情况时,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分别为:华天国泰、中融坤瑞、中元宝盛、融易融、银河瑞盈、中投华融、万弘基金(苏州)、湖北奥信创业投资、幸汇财富、洲海鸿润、北京幸福财富投资及深圳中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注册地分类来看,其中9家位于北京,另外3家分别位于深圳、苏州和湖北。
据了解,该批12家失联(异常)的私募机构中,一些私募机构正是在2014年兑付危机频出的有限合伙企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这31家私募基金失联了!快看有没有你买的那家
这31家私募基金失联了!快看有没有你买的那家私募基金又出大事了,今天一大早,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发布公告,又有7家私募基金协会联系不上了。
另外,泽熙投资、深圳金赛银等31家私募也被基金业协会确定失联了。
这年头,你躲过了股灾,绕过了P2P,现在又被私募坑了。
基金协会又联系不上私募机构了自去年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首批12家失联私募机构公告,随后又接连公布了多批名单,至此已是第六批。
这些失联私募机构有的涉及非法集资、兑付危机、有的是法人代表被抓,在业内引发较大震动。
最有名属于上海泽熙投资的徐翔,这位曾经的私募一哥因为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被警方批捕了。
今日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失联的私募是:上海环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炳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基金业协会称,按照这些公司公司的手机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我也联系不上他们。
上述7家新的疑似失联名单中,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炳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正陷入各种麻烦。
望洲董事长被调查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望洲集团旗下公司,其股东及法人代表杨卫国,正在配合杭州经侦调查。
杨卫国曾被下属控诉“卷款10亿跑路”,不过,在失联了约10天后,杨卫国现身朋友圈,说自己去旅游了,并宣布至警方报案。
杨卫国现在正配合杭州警方调查,根据望洲财富的公告,杨卫国回来杭州后就被警方控制,按照警方要求,其只能和直系亲属或律师会面。
目前,望洲集团已经给杨卫国请了律师,并在申请取保候审,但还未成功。
望洲集团的高层已成立维稳小组,在处理客户的兑付问题。
对于望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基金业协会宣布失联一事,望洲集团一负责人昨日对理财帮帮主表示:“得向警方请示后才能回应。
”炳恒关联公司正陷入挤兑危机“失联”的炳恒资产公司,他的董事长和股东苏国美,正为旗下的另外一个公司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炳恒集团”)的挤兑风波焦头烂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向托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向托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11.0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向托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的通知
各托管机构:
为提升会员服务质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会员系统正式上线问题机构提示功能模块,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经营、失联、注销等三种情形时,协会将通过该模块向与上述管理人合作的托管会员机构推送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托管会员机构可通过AMBERS系统会员账号查看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陆会员系统即可使用查询功能。
托管机构需在AMBERS系统完成会员信息填报之后,方可登陆会员系统进行查询。
未在系统内完成会员信息补录的托管机构,请尽快完成信息补录工作。
二、相关数据按每周一次频率进行更新,管理人登记编码为识别管理人身份唯一编码。
托管机构仅可在系统内查看与本机构开展合作的问题管理人信息,如需了
解非合作管理人情况,请通过协会官网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不再通过邮箱形式向各托管机构推送问题管理人相关信息,请各托管机构后续做好会员账号管理及信息接收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11月1日。
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是什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是什么目前看来,私募基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开始备案登记以来。
行业人士以及专家对于死不积极的发展前景保持乐观的态度。
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私募基金存在很多的问题。
究其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以及发展行业不规范。
从收到的日益增加的投诉中可以反映出来。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
一、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1454件投诉可以分为两类:1、按照协会发布的《投诉须知》,投资者具名提出的投诉事项,占比61.14%;2、投资者匿名提供的投诉线索,占比38.86%。
协会接收投诉的途径主要有私募地图在线投诉、投诉邮箱、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转办以及来信来访等。
其中,私募地图在线投诉是最主要渠道,占比52%。
此外,投诉邮箱占比24%,12386热线转办占比16%,来信来访和其他方式占比8%。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协会于2017年6月在北京月坛大厦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接待场所,全年共接待现场来访人员200余名。
从投诉对象看,被投诉的行业机构共900余家,其中85%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被投诉的私募机构中只有12%是协会会员,88%不是协会会员。
从投诉的产品看,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投)占比49%,私募证券基金占比47%,其他投诉涉及结构化资管产品和分级基金。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协会对投诉进行了归类分析,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如下1、兑付或者赎回问题202件投诉反映投资者所投资的资管计划或者私募基金到期无法赎回或者无法按约定兑付。
投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基金合同不规范,与投资者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率,隐含“保本保底”条款,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二是投资项目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或者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下滑,投资者无法接受;三是基金资产出现流动性问题。
例如,九鼎集团在“新三板”长期停牌,导致投资者购买的九泰基金九鼎定增1号资管计划无法按期结束;上海宝银因“举牌”新华百货涉诉,导致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被冻结,投资者无法按约定在开放期赎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3.19•【文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
分类公示信息请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https:///open/comNotice2014年12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分类公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致电协会投诉电话:************,请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情况发送至邮箱:***********.cn,或发送至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
列入分类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对分类公示有异议,请发函至邮箱:***********.cn。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四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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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
四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的公告
截至2016年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将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官网(www .amac .org .cn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
日前,我协会的自律核查工作涉及到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肯雅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鸿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小微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晟国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统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庐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全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梵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我协会通过上述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亦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说明。
请上述公司于本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来函对公司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予以书面说明,逾期则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的,我协会将在官方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公示,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标示。
来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806室 协会私募基金部自律组(收)
邮箱:pf@amac .org .cn
特此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来源: /fg/detail2016107.html。
又有7家私募“拟失联”!投资人该如何避雷?
又有7家私募“拟失联”!投资人该如何避雷?8月8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了失联私募机构的最新情况,并发布了第二十三批“拟失联”私募机构名单,涉及锋创财富、亚洲掘金、中精国投等7家机构。
基金业协会称,通过该7家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上述机构取得有效联系,故定性“拟失联”。
若公告发出5日,这7家机构仍未与协会联系,将被判定为失联机构,予以公示。
记者追踪发现,这7家私募失联原因各异,有的只是无法正常取得联系,而个别则已经涉嫌诈骗、或出现兑付危机。
如锋创财富,其内部人士称公司因某些原因搬离了原来的办公地点,故而无法联系,科班“气质”的承辉宏资产相关人士直接拒接电话,而南京的亿汇基金则登记他人电话。
更为严重的是,亚洲掘金已因涉嫌集资诈骗、实控人跑路被立案,涉及金额逾百万;而中精国投则在7月初出现兑付危机,18亿资金下落不明·····实际上,随着行业监管区严,备案私募失联的数量也在相应增多。
记者统计,年初以来,协会已公布6批相关名单,涉及拟失联私募170家。
而自2015年10年披露首批名单以来,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482家机构被协会列入了失联机构名单,其中135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10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电话失联状态就基金业协会公示,最新拟失联的7家私募具体包括——锋创财富、亚洲掘金、金凤凰咨询、承辉宏资产、前海中精国投、亿汇基金和谊信投资。
这些机构备案的诚信信息多数已是“异常”状态,异常原因包括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管理人实缴资本低于100万或者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低于25%、管理人无管理基金规模等。
从地域上划分,前四家均来自北京,前海中精国投在深圳、亿汇基金位于江苏,谊信投资则在江苏。
失联榜单首位的锋创财富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目前法人代表为孙境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一)做好证照衔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完善准入管理。
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规范人员管理。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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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工作,基金业协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存在上述情形时,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针对上述机构,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公示。
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的将“失联(异常)”情况予以列示。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之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的,经研究同意,可将其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失联(异常)”名单三个月之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的,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后续的自律措施,将“失联(异常)”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