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法
(四)行政复议决定
1.概念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 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 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种类
(1)维持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做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 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 (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无法使用撤销决 定的,确认其违法。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需要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 (5)驳回复议申请。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 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概念
原则
行
政
受案范围
诉 讼
管辖
法
诉讼参与人
证据
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 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 的活动。
我国民告官第一人
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 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 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没想到一下 子成了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瞩目的“红人”, 被冠以“我国民告官第一人”。在法庭审理 此案中,县长黄德余坐在了被告席上; 20 02年10月,年愈七旬的包郑照在临终前 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 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1、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第四编 行政赔偿救济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国家应承担赔 偿责任的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因过错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国家应承担赔 偿责任的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
(三)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四)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代替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主 体。具体地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 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
一、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 致使损害发生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 (三)可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第三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 亲属,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的概念
二、请求行政赔偿的条件 (一)实体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
(二)形式条件 1.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 起 2.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三、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一)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 后,应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 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 请书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查。 (二)行政赔偿申请的处理 1.给予赔偿 2.不予赔偿 3.不予答复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信访,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复核,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式确定原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三是行政诉讼,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 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具体如同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
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提出行政救济
提出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或要求重新审查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现代社会,行政救济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制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原则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或要求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正、迅速、简便、有效等。
行政救济的公正原则要求救济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迅速原则要求救济机构在受理和处理案件时,要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滞留案件,保障救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简便原则要求救济程序简明、易懂,不应过于繁琐,以方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
行政救济的有效原则要求救济机构在受理和处理案件时,能够对不当行政行为作出及时有效的调整,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行政救济的适用范围行政救济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审查的情况。
不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错误裁决、违法行为、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等。
行政救济可以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审批、行政裁决等。
在这些领域中,如果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合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申请行政救济。
三、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为了保证行政救济制度的正常运行,通常规定了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1. 救济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不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救济申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3. 救济申请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申请。
4. 救济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救济的程序行政救济的程序因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救济申请的递交:救济申请人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行政救济机构。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要作的 第一件事 情是给母 亲上坟
很伤 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佘祥林在提出的国 家赔偿申请中,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 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7个方面。 “如果如果只赔 经济损失,那太 不公平了”佘祥 林案发生时他的 女儿佘华容年仅7 岁。她自小成绩 优异,初一被迫 辍学,目前在东 莞一家电子厂打 工”。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 赔偿,并且应大幅度 提高赔偿金额。一个 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 几年,所受到的精神 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 是不一样的。”国家 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 有保障。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 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 玉突然归来。 2005年4月13日 ,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 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 国家机关,还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 (0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 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 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 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 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 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 (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ppt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国家安全机关 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决定
一、书面审查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 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除外。
行政法第四编行政救济之行政赔偿
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 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角度考量,尹某的损失应 得到国家赔偿,赔偿义务 机关为该县公安局,即使 其拒不答复,尹某还可通 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 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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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概念
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 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 偿责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D向某县公安局、某乡政府、 某乡党委之一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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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 务机关中的一个要求赔偿 的,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如 何办理
A仅就自己所应承担的责 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B有权拒绝赔偿
C可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
D应就赔偿总额先予赔偿 31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 做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 定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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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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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小结:
通过本编的学习,掌握: 1.行政赔偿的概念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4.行政赔偿的范围 5.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条件及资格转移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7.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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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编的学习,了解: 1.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关系 2.行政赔偿与行政救济的关系
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不承担赔偿责任
C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D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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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 接受慈云区公安分局委托 ,在执勤过程中联防队员 王某抓获正在行窃的张某 ,因张某出言不逊,王某 用警棍将其击伤。张某向 法院起诉,此案的赔偿义 务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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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王某 BA省艺术学院 C慈云区公安分局 D 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 防队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然而,行政行为并非总是完美无缺,有时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当,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时,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法律途径。
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获得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的程序方面,一般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赔偿的支付等环节。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行政救济》课件
案例概述
某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及行政补偿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
感谢观看
THANKS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行政救济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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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因城市规划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执行方式
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列举监督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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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
01
02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补偿的程序:行
行政补偿的特点: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合理补偿,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它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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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决定类型
决定程序
01
02
03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阶段。具体的程序和操作方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纠正或补救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这一制度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为公民提供了追诉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途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机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机构设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其职责是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行为不当的投诉、申诉和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于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裁决或推动行政机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被投诉方合法行动的公正性和适法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救济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大陆,行政救济机构通常称为“行政复议机关”,分为二级和三级复议机关,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政府设立。
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受到广泛认可,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不当限制或滥用行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救济机构可以及时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行政救济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会对所投诉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核实和法律判断,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此外,行政救济制度还促进了政府机构的法治建设。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和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某些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机构的存在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复核,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机构的裁决和决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谨慎和遵守规定。
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诉求受理、调查核实、救济决定等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定和标准往往因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不论形式如何,行政救济制度都要求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
公众对行政救济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救济制度的有效性。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和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活动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申请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异议申请应当包含异议的行政行为、理由和证据,并由异议申请人签名。
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答复前,可以要求异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被复议行政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审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十日。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并依法组织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名称]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者具体不作为,具有外来性、强制性和处置性的特点。
行政救济程序中的救济范围与司法审查研究
行政救济程序中的救济范围与司法审查研究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越来越重视。
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获得救济。
本文将探讨行政救济程序中救济的范围,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审查。
一、救济范围救济范围是行政救济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救济程序的救济范围包括撤销、改正、确认、赔偿和恢复名誉等。
其中,“撤销、改正”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也是功能最强大的救济方式。
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做出错误决定时,可以通过撤销、改正来消除不利后果。
例如,行政机关误认为某人犯罪,将其拘留,事后证明其无罪,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撤销该决定并赔偿受害人。
另一种救济方式是“确认”。
当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后,当事人对该决定有异议,但还没有直接导致不利后果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其权利、利益或事实情况。
例如,某个机关依据一份错误的证书,认定某人不符合招聘条件,但该人并没有被开除或停职,他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要求机关确认其符合招聘条件,避免后文的纠纷。
赔偿是另一种救助方式,当行政机关的错误导致受害人损失时,赔偿是必要的。
一般来说,赔偿可以分成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
经济赔偿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当执行或不执行职责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而精神赔偿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当执行或不执行职责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到伤害的情况。
例如,某位企业家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因贿赂行政人员导致其企业被罚款。
该企业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后,恢复名誉是行政救济程序的一种救济方式。
当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或信誉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恢复其名誉或信誉。
例如,某位媒体人因发表文章被当地政府调查,其名誉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申请恢复名誉。
二、司法审查行政救济程序的开展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行政救济程序的结果,可以诉诸司法审查。
第四编第一、二章行政救济概述(行政复议)
• 某县公安局在某乡的派出所对张 某做出拘留10日的决定,张某不 服,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复议?若 该派出所做出罚款700元决定, 应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案例点击
1980年,黄某将其自建房屋借于其岳父尹某一家 居住。1990年尹某以黄某名义仿造了产权转让的 合同等系列材料,并向房产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 的产权登记。黄某获知此事后多次向房产局反映, 但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7月23日,黄某提起行政 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房产局作出的产权登记行为 违法,并撤销该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 黄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时效,裁定不予受理。但黄某称他于2001 年6月27日,到房产局反映问题时才知道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应当没有超过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案例点击
赵某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 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 /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0%执行。试 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1999 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 赵某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 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 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市劳动局 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 理赵某反映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 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 某市交通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汽车不予 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张某汽车不予上 牌照 • 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草莓的行 为 • 房地产管理部门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 的补偿数额进行裁决的行为 • 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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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行政救济第九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行政法规,后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范围●(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强制措施●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范围方面,行政复议法作出的最大变革是把过去一直排斥在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进来,但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有限。
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附带。
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才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五)其他情况●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1.申请●(1)申请时效。
条例规定为15日,现改为60日。
不过,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单行法律(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是60日以上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
●(2)申请形式。
书面或口头申请,条例规定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但行政复议法授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条例原来规定为10日)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①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①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么,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久拖不决、也没有明确表示,致使行政相对人长期等待的现象。
将收到之日视为受理之日,有利于计算行政复议期限是否届满。
)●②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③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一般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一)审理●1.【书面审和口头审】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与条例相比,一是把“其他方式”明确改为“调查和听取意见”,二是赋予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口头质辩的权利,而不是仅凭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决定。
●2.【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吸收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而作出的规定。
●4.【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5.【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扩大到规章之下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规定,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应申请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无需申请人请求、主动进行审查。
●(二)决定●1.决定的种类●①维持决定。
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②限期履行决定。
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③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其中,确认违法决定是新设的一种决定形式。
)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法除了保留行政复议条例所规定的一般期限为60日以外,还规定了两个例外。
●①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该法律规定。
●②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执行●行政复议法保留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对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办法,但是,增加了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办法,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起限期履行。
第十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1)职权性行为●以目的为主要判断标准,如果行使职权的需要是导致致害行为发生的主要因素则是行使职权的活动。
●(2)可归责性●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而侵犯当事人权利●法律行为:一般以是否违法为标准: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判断●如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只要最终认定无罪即要赔偿(类似于结果责任)●事实行为:看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或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3)损害结果●侵犯合法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也要赔偿精神损失)●(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则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损害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个人、事实上在执行公务或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是关键问题所在。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1)根据我国当前赔偿法的规定,损害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目前加入精神方面的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