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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京国税函[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1]11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办理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凭证规范式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我局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系统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CTAIS系统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待补丁下发后,再正式启用新版。

请各局做好相关业务布置和技术准备工作,加强与各联网商业银行网点的横向协调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二、纳税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1)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2)纳税人在市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缴税凭证后手工填写;(3)由税务机关通过CTAIS或IC 卡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打印。

三、新版凭证格式启用后,我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规格不变,具体为以下两种:(1)A4规格(210×295mm),用于CTAIS或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以及纳税人从市局网站下载表样后手工填写;(2)市局统一印制的机打规格(230×150mm),主要用于IC卡前台套打,也可用于纳税人手工填写。

业务联系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李音婷,电话:88376877;收入规划核算处,来琳,电话:883719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缴款书”用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缴款书”用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缴款书”用纸、套章、减联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地税计[2000]1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4.25
【实施日期】2000.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
“税收缴款书”用纸、套章、减联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0]第193号2000年4月2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家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在京总行营业部,光大、华夏、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市农信联社,国库各区县支库:为了方便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缴款税收票证,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简化工作流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决定在“税收缴款书”票样不变的情况下,在西城、朝阳、海淀局范围内进行改用干式复写纸、套印“征税专用章”、减联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税收缴款书”使用的打字纸更换为干式复写纸。

二、针对“税收缴款书”,填写不规范、印章模糊等原因造成的数据信息不准确的问题,采取套印“征税专用章”和“收款国库”等固定项目的方法加以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12
•【字号】京财税〔2016〕814号
•【施行日期】2016.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请各区财税部门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做好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12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标 签】具备房屋功能具备房屋功能,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6﹞374号【发文日期】2006-03-1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一、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凡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与地上房屋不是同一主体结构的地下建筑,为独立的地下建筑。

三、独立的地下建筑的用途的确定,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四、本通知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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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金银饰品购销存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一﹝1995﹞112号
【发文日期】1995-04-03
【实施时间】1995-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统81表”中“月初库存”、“购进”、“月末库存”栏,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的要求填写,即对实行“销价核算法”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按售价填写。

原市局电传所发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表样及填表说明不再使用。

二、“银统82表”中“购进情况”、“批发情况”的“金额”栏应按发票上实际价格进行填写。

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中第六条规定:“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因金摆件不属于零售环节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将金摆件销售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在申报时必须另附金摆件销售情况的明细资料,在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时予以扣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9]4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9]4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14日京财税〔1999〕4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由40元提高到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d19718--010903wwj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迁址办公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标 签】预算收入入库,国税局对外分局【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0﹞292号【发文日期】2000-03-09【实施时间】2000-03-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市国税局对外分局、东城区、宣武区财政局、国库东城、宣武支库: 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于2000年1月起从东城区迁入宣武区新址办公,为便于工作,将其原在国库东城支库办理的各项预算收入业务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办理。

为做好国税对外分局各项税收解缴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个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国税对外分局国库业务移库前国税、国库部门需做大量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2000年4月30日之前,国税对外分局解缴、退库税款仍在原所在东城支库办理。

自2000年5月1日起,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办理(使用交换号为:491,行名为:工行宣武支行陶然亭分理处)。

二、国库业务移至宣武支库后,为确保各项税款的正确划解,国税对外分局应做好本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自填税票的辅导和纳税人尚未用完旧票的收回工作。

三、由于国库计算机新程序对已入库税款不便作转移处理,因此对国税对外分局4月30日前已在东城支库入库的税款,东城支库不再做移库处理。

为确保已入库税款的正确划解,东城支库应与国税对外分局共同做好前4个月的收入对帐工作,6月、11月和年底对帐应以4月份年报为准。

四、国税对外分局5月1日移库后,国库东城支库国税对外分局各级库应无发生额。

对经收处提入7号(王府井分理处)本库的属于国税对外分局管户的税票,应按退票手续及时办理退票,并注明提往行处。

五、国税对外分局国库业务移至国库宣武支库后,为避免税款混库和满足日常收入对帐工作的需要,宣武支库应对其税款划解入库工作配备单独的人员和计算机设备。

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国税对外分局专户,单独核算收纳和上解市分库的款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标 签】代扣代收,手续费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2﹞1359号【发文日期】2002-07-16【实施时间】2002-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含教育费附加,下同)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经费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负担。

其中: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市级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市与区县共享税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代扣、代收和代征区县固定税,由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地税部门在预算中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比例确定。

但手续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最大限度降低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一)全市国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7日00:00至8月8日9:00,全市国税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3.税控收款机发票抄税;4.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全市地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5日00:00至8月8日9:00,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仅限于个税完税证明自助开具);2.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8月8日上午9:00起,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等涉税(费)事项办理场所(渠道)恢复办理各项业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京地税计[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2008〕24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2.票据收单(略)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京财税[2011]99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1〕994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以及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北京两航人员联谊会2、中国自然资源学会3、北京中小企业协会4、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5、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6、中国长丝织造协会7、中国电池工业协会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9、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0、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11、中国解剖学会12、中国精算师协会1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14、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15、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16、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17、中国日用化工协会18、中国生理学会19、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20、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21、中国羽绒工业协会22、中国针织工业协会23、中国钟表协会24、中国糖业协会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6、北京科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27、北京市首钢职工技术协会28、北京医学伦理学会29、北京无线电协会30、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31、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32、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3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34、北京市环卫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5、北京市银行业协会36、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37、北京叔蘋奖学金得奖同学会38、北京歌华文化遗产发展中心39、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2、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3、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5、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6、中国建筑学会7、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8、北京塑料工业协会9、中国会计学会10、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11、中国口岸协会12、中国纯碱工业协会1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14、中国医学气功学会1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16、炎黄艺术馆17、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8、中国卫生摄影协会19、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20、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21、北京证券业协会22、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23、北京印刷协会24、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25、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6、北京老字号协会27、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28、北京医师协会29、中国编辑学会30、北京计量协会31、观复博物馆32、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33、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34、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35、北京企业联合会36、同济大学北京校友会37、中国公证协会38、中国社区卫生协会39、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40、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41、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42、北京针织行业学会43、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附件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1、北京慧众次阿含基金会2、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3、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4、北京振动工程学会5、北京电镀学会6、北京航空航天学会7、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9、北京岐黄中医药科学发展基金会10、北京市豆制品协会11、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12、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13、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14、北京管乐交响乐团15、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17、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18、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19、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2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1、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财预 〔2013〕34 号

财预 〔2013〕3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明确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有关精神,2007年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邮政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33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19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对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性,现明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433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1010433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101043320 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科目。

上述企业所得税退税资金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532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20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科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款书有关通知,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计﹝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1-16【实施时间】2006-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电子缴款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

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费)种名称”项最多打印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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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路运输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预﹝2002﹞2496号
【发文日期】2002-12-17
【实施时间】2002-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局、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认真做好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和入库工作,防止混库情况的发生。

各区县财政部门亲配合税务部门对已缴库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查,参不符合规定的
在12月31日前进行更正。

附件: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特急
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的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为便于税收征管、防止收入混库,现将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 关于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和广铁集团。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全部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

广铁集团包括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下同)
第043101项“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缴库;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铁路供销企业、工业企业、施工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投资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工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铁路和合资(联营、股份制)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3109项“其他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0484款“联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取消048301项“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科目及说明。

二、 关于国家邮政
国家邮政是指从事国际(国内)公用邮政业务(包括:函件、包裹、特快专递)、邮政储蓄汇兑、邮政物流业务、报刊发行、机要通讯、集邮以及各种邮政增值业务(如代办、邮购、邮政广告、邮政编码信息、商品购销和出租、邮票印刷业务、邮政经济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的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由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统一以0433款“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与施工、邮政器材销售、邮政机构制造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三、 关于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所得税,以及其承办的政策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实现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分别以044401项“中国工
商银行所得税”、044402项“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044403项“中国银行所得
税”、044404项“中国建设银行所得税”、044405项“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044406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04440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科目缴库。

对7家银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四、 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为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提供配套、劳务承包服务的中外企业,这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35款“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048302项“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048501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加工利用的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五、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

根据国发[2002]18号文件规定,其汇总缴纳的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以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是税”等科目缴库。

为方便国库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调整后,2002年未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地国库继续按现行办法,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048305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048306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上划总库,总库收款后全额划转中央国库,不再分配给地方。

2003年1月1日起,两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一律在纳税地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对2002年各地已分享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各地国库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从地方国库调入中央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调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64号)执行。

二OO二年二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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