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228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杨丹妮作者简介:杨丹妮(1996—),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方向,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本文针对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及面临的重大挑战,借鉴国内外法律制度及经验教训,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意见,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健康,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一、引言我国是世界上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完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过窄、侵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追责存在漏洞等问题。
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立法与制度障碍1.立法体系和立法理念不完善在立法模式上,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是相互分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比例严重不平衡。
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明显多于保护野生植物的立法。
在分级保护水平上,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模式是按照动物濒危与珍贵的程度进行分层次分级别来管理的,这种保护模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可以集中精力与资源抢救最濒危的野生动物。
但是名录没有及时更新与调整,逐渐成为制约动物保护的一个因素,许多急需得到拯救的物种不在名录之内。
在立法理念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条文的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其中的利用、出售等词语也显示出该法设立的出发点为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身。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作。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不足之处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越来越多的破坏。
森林砍伐、草原开垦、水电站建设等人类活动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然存在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此外,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地下转向网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 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尽管我国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一些地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5.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林业、渔业、农业等。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二、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政府应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严格审批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项目,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首先回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关注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途径,确保动物保护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动物保护行为,为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新兴问题,如生态补偿、动物福利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因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提高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曾有学者建议修改这一规定 ] 。《 物权法》 所涉及
的制 度往 往 是 对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 《 野 生动物 保 护法》 的修 改 没有 必 要 在 资源 的所 有 权 制
度上 面花 费太 多 的 时 间 , 因为 这 本 身并 不 是 物 权 立
、
“ 野 生动物保护法 ” 的调整范 围
的立法宗 旨与前文已经提 到《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 立法宗旨并不完全一致。另外 , 从性质上 , 《 野生动
作者简介 : 魏德红 ( 1 9 8 1一 ) , 女, 满族 , 辽 宁西 丰人 , 吉林 大学博 士生, 研 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
・
5 5・
物保护法》 是环境资源法 , 二者属于不 同的法 学分 类 。但是 , 必须 承认 , 二者 亦有交 叉 。关于 野 生动 物
在起 草 当 中 , 特别 提 到 如果 虐 待 动 物 可 能 会 受 到 刑
事 处罚 , 这 样 一 个 条 款 更 是 引起 了社 会 的关 注 。草
随着城 市家庭 饲养 各 种 宠 物 日益 增 多 , 引 发 的
各种 问题 和 纠纷也 随之 而来 。如何 将 宠物饲 养 纳入 有 效且被 饲养 者 乐 于 接受 的管 理 模 式 下 , 这 需要 对 相关 问题 加 以研 究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出 台相应 的法 律
的就是现行的《 野生动物保 护法》 。该法第 3条笼 统地规 定野 生 动物 资 源 属 于 国家 所 有 , 国家 保 护依
法开 发利 用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这一 规定 确立 了野 生 动 物 资源 的 国家所 有 制 ,
浅谈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律师理论与实务浅谈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钟清茹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天津300170摘要:我国现行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文章援引国际经典概念“动物福利”,提出完善保护动物立法的重要意义,并针对我国保护动物立法现状,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立法体系、现有法规及单行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建议,对推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动物保护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144-02作者简介:钟清茹(1986-),女,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引言日前随着自然物种及群落保护课题被关注的热度愈来愈高,学界对“动物保护”的探究也愈来愈热,学者们纷纷提出各类学说概念来探讨动物的主体地位,例如其中较为主流的“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①和“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②。
笔者认为,探究动物的主体地位并非目的,只有加强立法,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把动物作为利益客体加以保护,增加违法成本,才是切实保护动物物种及群落的根本办法。
二、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一)我国现行生效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国务院1962年颁);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林业部1962年拟);3.《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外贸部1973年颁);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1979年颁);5.《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国务院1981年转批林业部);6.《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务院1983年发);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颁)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2018年修订);9.《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颁);1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2013年修订)。
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法学之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环境科学092 班40904060226 徐媛倩2012.5.22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徐媛倩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摘要: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环境意识薄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不够健全,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概括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狭窄、野生动物定义的不科学、基本制度的不完善等。
最后,针对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字: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The problems and perfecti on of Wild Animal Protectio n LawXv Yuanqian Xi'a n Polytech nic Un iversity En vir onmen tal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The summary: Wildlife resourc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for a long time, due to the poor people's en vir onmen tal aware ness, wildlife con servati on and man ageme 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not to establish a special orga ni zati on and the complet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there are many in adequat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curre nt situati on of Chi na's wildlife protecti on, and an overview of the Chi na's wild ani mal protecti on legislati on status quo, followed by an alysis of the existi ngWildlife Protection Law,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narrowrange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wildlife-defined scientific the basic system is imperfect. Finally, the problems of our existing Wildlife Protecti on Law, some proposed cha nges,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our wildlife resources.Key word: wildlife resources; Wild Animal Protectio n Laws; The scope of protecti on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野外环境,或者经过人工驯养繁殖但尚未产生显着进化和遗传变异的动物。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和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一、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哪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对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应该更加强化。
二、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和贸易的打击力度。
应该加大对非法猎捕和贸易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此来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的基础,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调查。
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调查,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教育宣传。
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让人们了解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从而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六、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掌握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和生存规律,为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
应该建立野生动物救助和保护机构,及时救助和保护受伤或生病的野生动物,提高野生动物的生存率。
八、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国际合作。
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九、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执行。
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执行,让更多的人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和重要性,从而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
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监督和评估。
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缺、 经济利益和有益性 , 并不能加强对野生动物 的保
护 。现行 的野 生 动物 保护 法 的范 围过窄 , 不 利于 普 通 的 野 生 动物 的保 护 ,加 之 野 生 动物 的 物 的种群 也 是 在 不断 变化 的 , 立法 应 该符 合变 化 的实 际 情况 。我 国
有 关 野 生动 物 的立法 可 以借 鉴 有关 国 际公 约 和 国 际
按 照 环 境影 响评 价标 准 审 批项 目 ,在 对 环境 有 重 大 影 响 时要 实行 一票 否 决制 。同 时 , 政 府要 / J n : 4  ̄, l 野 生
动 物 栖 息地 保 护 的 投入 。在我 国税 收 收 入 不 断增 长
2 扩大野 生动物 的立 法所 保护范 围
仅 仅保 护珍 贵 、濒 危 野生 动 物 ,仅 关 注 于其 稀
生态系统的安全。除却一些经科学论证 , 明显对人类 有害可以不用保护的野生动物 ,其他 的一切野生动 物都应纳入立法所保护 的范 围中来 ,才能维护整个 野 生 动 物 物种 之 间 的生 物 链 的 完整 性 及 物 种 之 间 的
交 流 与变 异 。
民由于交通 , 信息方面与一般地 区存在差距 , 造成地 区 的经 济发 展 非 常 落后 ,对这 些 地 区的居 民应 该 建 立 利 益 平衡 机 制 。对 野 生 动物 栖 息 地 的保 护重 点 在
保护动物立法
保护动物立法保护动物的立法是中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防治虐待动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保护动物立法,希望大家喜欢!保护动物立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动物保护法体系显然不能包容现实经济生活中涌现出的需要进行动物保护的大量客观事实,即现有动物保护法体系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动物保护基本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方面的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法。
并且在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体系中,只有198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其他的相关条例大部分是围绕着这以法律展开的,并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针对“野生动物”的范围作了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范围狭小。
第二、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不到位。
我国动物保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散见于《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若干零散文件中。
其中除《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1)外,其他的法律多只提及动物,但均不以保护动物为目的。
第三、地方行政立法较落后。
省级地方行政部门是执行中央立法,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并执行地方立法的地方政府,但从全国各地总体情况看,在动物保护立法发面最突出的就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还非常不够。
地方政府由于一些现实的考虑,因而往往会忽略本地的实际情况,大量照抄照搬国家法律的体例甚至内容等现象,从而导致地方立法成了中央立法的翻版。
这样不仅不能很好地细化补充国家法律,也未能形成适合于地方特色的动物保护法律。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动物命运的关注已经成为关乎人们道德和良知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动物福利法的今天,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根据动物保护的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情况,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物保护基本法法律规制国情一、概述(1)动物保护的概念:动物保护,是指为了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或使动物个体免受伤害,由人类社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动物得以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后代。
(2)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意义: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代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的共识。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势必要求我们在尊重人类生命的同时也要尊重动物的生命。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其对待动物的态度看出来,因此,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加强动物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必然趋势。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如果我国仍不能对动物的生存状况给予足够重视,将会导致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遭受巨大损失;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人类健康的重要保证。
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
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
通过完善动物保护法,使动物养殖和屠宰等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必然会对人类健康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迅猛发展,在追求数量的增长、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畜产品质量和生态效益,健康养殖已经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可以使动物保护有法可依。
动物保护法完善辩论辩题
动物保护法完善辩论辩题
正方辩手观点:
动物保护法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动物也是地球上的生命,它们与人类一样都有生存的权利。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它们
免受虐待和伤害。
其次,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众所周知,对动物的虐待和伤害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完善
的动物保护法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
再次,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国
家和地区都以动物为主要的旅游资源,而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可以吸
引更多的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当地经济带来更多的收入。
名人名句,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列夫·托尔斯泰。
经典案例,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严格的动物保
护法,例如禁止虐待动物、禁止非法捕杀动物等,这些举措为当地
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反方辩手观点:
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并不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最重要的,因此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解决人类的问题上。
其次,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可能会给一些传统产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次,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自由,例如一些传统的文化活动和宗教仪式可能会受到影响。
名人名句,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
——某某名人。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已经对当地的传统产业和文化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一些人的生计受到了影响。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法学迫坛2020年第6期野些动汤保"法律休系之完善□曹兴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摘要: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
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6-0091-13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卫生刑法。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证据,尽管新冠病毒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很多可疑指向①,还不能确证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与接触、交易、食用哪一具体野生动物具有确切关系。
但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野生动物群体有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可能,而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⑴并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新冠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人类的多数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
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⑵因此,全面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繁育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目前科学研究,新冠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先后指向了蝙蝠、穿山甲、蛇、流浪狗等。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概述动物保护立法,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公众对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动物保护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体系上尚不完善。
虽然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针对伴侣动物、实验动物等其他动物类别的保护法律尚显薄弱,导致这些动物在面临虐待、遗弃等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立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不够严厉,导致一些人对动物保护法律置若罔闻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动物保护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方面也有待加强。
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直接影响立法的效果,而当前我国在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和力度尚显不足,导致公众对动物保护法律的了解和认同度不高。
针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和不足,有必要进行深入反思和完善。
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升公众参与度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不断向前发展,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1. 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上,更关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进步。
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食物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每一种动物的存在都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们的消失将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进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动物保护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体系的基石,它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食物、药物和生态服务等。
生物多样性也是人类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丰富了我们的精神世界,提升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未来发展方向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未来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制定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确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相关行为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该强化司法保护,提高法律的实施力度和效果,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保护工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综合治理格局,提高保护效果。
第三,加强公众参与,提升社会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广泛宣传普及保护法律政策,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公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野生动物资源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特点,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共同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综上所述,要想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未来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国际合作,是当务之急。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希望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能够不断完善,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存空间的保障贡献力量。
我国动物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动物保护发展现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长,而野生动物的数量却在不断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灭绝危机。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其动物保护工作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进行探讨。
一、立法保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日益完善,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成为我国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机构的责任,为我国的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增加了对于非法狩猎和交易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大批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也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让当地居民参与到保护工作中,从而形成了促进我国动物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开展科学研究我国动物保护事业逐渐重视科学研究的开展,通过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研究,提高了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科研机构也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前沿的科研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民间保护力量的增强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与到动物保护事业中。
他们通过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保护行动、捐款捐物等方式,为动物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尽管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
部分地方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
我国动物保护在教育普及方面还存在不足。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大法制保护力度,提高执法力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护能力;加强对公众的动物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保护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市场发展现状引言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之一。
野生动物保护市场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手段,旨在通过限制野生动物贸易,保护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定义和功能野生动物保护市场是指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管理野生动物贸易的市场。
其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濒危物种、减少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活动、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等。
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发展现状国际层面在国际层面,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发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需求与供给不平衡:由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稀缺性、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失衡。
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经济利益,存在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问题。
2.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各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国际合作的困难。
3.执法和监管难题:监管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执法和监管存在困难,容易受到腐败和非法交易行为的影响。
国内层面在国内层面,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1.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无法有效解决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2.市场监管的不足: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和手段,导致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活动屡禁不止。
3.公众意识的提升: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缺乏对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了解和支持。
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的问题与建议提高国际合作为了解决国际层面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市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具体建议如下:1.加强跨国合作: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法律、政策和标准,建立起跨国合作的机制。
2.提高执法能力:各国应加强执法能力的培训和交流,共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
完善国内法律体系为了解决国内层面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市场需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具体建议如下: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各级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增加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动物的同情,自古有之。
而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去促进社会的实践,最早应当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
1822年,人道主义者理查·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马丁法令”)是世界上首部防止人伤害动物的立法,它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从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
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如女权运动、解放运动的发展,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也逐渐演化为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的思想。
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年代,许多国家都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
然而,纵观中国走过的动物保护立法路,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动物保护立法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立法的总体水平仍然停留在起始阶段,“动物福利”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分析我国动物生存及福利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加强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建议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最初的禁止虐待动物到关注普遍的动物福利,最后到广泛提倡动物福利立法保护的演变过程。
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
该词目前一般指维持动物生理、心理健康和其正常生长所需要的一切事物。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动物福利观念,并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指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指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
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表演、实验、展示、陪伴、工作、治疗和捕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何庚羲(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500)引言当前大量的开发利用活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边界不断扩张,侵袭、干扰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导致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环境问题不断爆发,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社会各界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声音层出不穷。
有人建议修法应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食用。
有人呼吁法律进一步厘清野生动物的定义,从而确定该法的保护范围。
还有的认为应当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管制等。
2020年2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凸显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界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是释义性规定。
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摘 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保护对象狭窄,且未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人工繁育行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人工繁育以外的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科学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将谨慎原则纳入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规范人工繁育行业;健全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人工繁育外的其他利用。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20)01-0040-05收稿日期:2020-03-23作者简介:何庚羲,女,云南红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法学之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环境科学092班226徐媛倩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徐媛倩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摘要: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环境意识薄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不够健全,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概括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狭窄、野生动物定义的不科学、基本制度的不完善等。
最后,针对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字: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The problems and perfection of Wild Animal Protection LawXv Yuanqian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Environmental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The summary: Wildlife resourc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for a long time, due to the poor people'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not to establish a special organization and the complet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there are many inadequat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an overview of the China's wild anim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tatus quo, followed by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Wildlife Protection Law,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narrow range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wildlife-defined scientific the basic system is imperfect. Finally, the problems of our existing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some proposed changes,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our wildlife resources.Key word: wildlife resources; Wild Animal Protection Laws; The scope of protection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野外环境,或者经过人工驯养繁殖但尚未产生显著进化和遗传变异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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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作者:农安
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2期
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
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
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
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
”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
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
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
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
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
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
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
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
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
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
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
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
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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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农安,壮族,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研究方向:野生动植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