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值税具体操作事项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人的范围和义务:确定哪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并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2. 税率和征收方式:规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并明确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和方法,如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利润等计算。
3. 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一些特定行业或者地区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率、免税、税收补贴等。
4. 税务登记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方式。
5. 稽查和处罚:确立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和核查的权限和程序,并规定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法的处罚措施和程度。
6. 纳税申报和缴款: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款的程序和要求。
增值税实施细则是对增值税法的具体细化和具体操作的规定,是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税务义务的重要法规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进口货物和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和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者。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化的方式办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根据销售额与进项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来计算增值税。
2. 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销售额进行简化计算,无需区分进项和销售额的差额。
四、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商品和劳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 一般税率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增值税税率,目前一般增值税税率为13%。
2. 减按计税方法征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可以对个别商品或劳务适用减按计税方法,相应地降低税率。
五、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是纳税人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1. 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申报时,纳税人需要填报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票据和报表。
2. 缴纳纳税人需要按照申报的税额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一般纳税人需要通过银行等渠道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缴纳。
六、增值税的减免和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和退税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纳税人的分类、纳税期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依据。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农民,适用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二、纳税人的分类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季度纳税,应当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四、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开展增值税纳税活动前,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等。
五、发票管理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
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电子增值税发票和纸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六、纳税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账册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
纳税人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将税款缴纳清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同时,细则还明确规定了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业。
1.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细则规定了征收率为3%,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二、增值税的征税办法2.1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采用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根据细则的规定,规范了发票的开具、报备、查验等环节。
2.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征收率为4%或5%的按销售额确定的征税办法。
三、进项税抵扣政策3.1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3.2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有销售额均按照征收率计税。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4.1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细则还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2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缴纳应纳税款。
细则还明确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罚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5.1跨地区经营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细则明确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发票、账册管理等。
5.2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细则还规定了现金与非现金结算的不同税务处理办法。
六、税务机关的监管与执法6.1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将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发票的开具、销售额的核准、税款的缴纳等。
6.2税务机关的执法税务机关将对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包括查处偷逃税行为、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7.1发票的开具细则规定了发票的开具条件、内容、形式等。
7.2发票的报备与验真细则规定了纳税人需将发票信息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并且税务机关有权审核发票真伪。
最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_细则_
最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下文是关于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技术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增值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等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二章增值税税负管理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辅导和服务,指导纳税人合理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自身合规纳税水平。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缴纳完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第四章调整增值税税额第十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控增值税风险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款清欠催收工作,并合理引导欠税纳税人补齐税款。
第六章增值税特殊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增值税征管,规范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征管活动中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隐瞒有关增值税纳税基础和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章进项税额的抵扣第十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第一,所得项目的界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细则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扩展至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多类型的交易行为。
增值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交易行为纳入税收范围,从而提高了税收的综合效益。
第二,税率的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和13%,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率调整为16%和10%。
税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税务登记制度的。
修订后的细则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税务登记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这一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发票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而修订后的细则中,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这一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税务行为的发生。
第五,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对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后的细则中,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前后对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务登记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综合效益和质量。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
增值税是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对企业的纳税方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企业纳税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在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非常必要。
本文将对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介绍。
一、税款计算1.1. 税款计算基础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税款计算的基础。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与销项税额之差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1.2. 销售额的定义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
销售额包括货物销售额和劳务报酬。
货物销售额计算应当包括销售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无偿赠送货物的销售额。
劳务报酬包括劳动报酬、服务性收入和无偿劳务。
1.3. 销项税额的计算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其中,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或劳务的税收政策设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2.1. 小规模纳税人政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其销售额低于一定额度时可以享受减免税率或免税政策。
2.2. 优惠税率政策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具体行业或商品,可以设定不同的优惠税率政策。
这些政策的设定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调节的目的来制定。
2.3. 减免税政策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包括对农业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3.1. 纳税申报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和方式。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情况,并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 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申报
填写申报表格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避免错误
确保信息准确
准时申报
遵守规定时间
增值税的缴纳
缴纳方式
网上银行缴税
规定时间
按时缴纳
灵活多样
选择合适方式
增值税的税务检 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 行税务检查,纳税人应积 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确保遵守税法规定,保证 税务合规。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01 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率
01 主要税率为17%
有些特定行业适用13%、6%等税率
02 特定行业税率
部分特定商品如农产品、书籍等享有免税政策
03
总结
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通过逐级递减税率和税款抵 扣,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同时对不同纳税对象有不同征收方 式。了解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都很重要。
● 07
第7章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重要性
国家主要税收 制度
对各行业和纳税人 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意识
做好增值税征收和 缴纳工作
增值税的发展趋 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 度的完善,增值税制度将 不断优化和完善。纳税人 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 好税收规划和合规经营
参考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抵扣已交税款
纳税人可以从购买 原材料和生产成本 中抵扣已交增值税
企业效益
增值税鼓励企业提 高效益与质量
消费税
增值税是按消费税 形式征收的税制
逐级递减税率
增值税采用逐级递 减税率,鼓励生产企业提高效益与质
量
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一般规定二、纳税人资格该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对于涉及跨境电商等特殊情况,也做出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增加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纳税义务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包括发票开具、帐册的保存和报送、纳税申报和纳税计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于欠税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纳税申报实施细则对纳税申报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的途径和期限、申报内容、报送方式等。
详细规定了各类纳税人对增值税的申报方式和申报期限,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五、纳税期限实施细则规定了纳税期限,包括增值税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期限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等。
对于延迟申报和缴纳的纳税人,规定了逾期缴纳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追加罚款的规定。
六、纳税计算实施细则对纳税计算做出了规定,包括普通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规则。
涉及到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的计税方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税款缴纳八、退税实施细则对退税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进口货物和增值税原则上不得退税,但根据重大政策调整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使用退税方式。
同时,对于退税申请的时间、条件、材料、程序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相关的法律依据。
通过细则的规定,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规范申报纳税,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关的处罚和惩罚。
这将更好地促进了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税收管理体系的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2. 免税(应税)项目的认定
应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有免税项目待遇的,在认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
免税项目的认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食品、书报、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保健等行业在免税项目的范围内。
3.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增值税税款,按期缴纳增值税税款,并按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档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4. 代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代征税款上缴财政,同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 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销售额和应税项
目金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税款,再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额缴纳增值税。
6. 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7.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账务核算、票证使用等方面。
纳税人应当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细则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增值税法,细化操作细则,有必要对增值税法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说明。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增值税法的实施细则,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申报纳税、减免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进口、转让和委托加工。
其中,商品的销售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劳务的销售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为。
进口商品是指跨境购买或引进的商品,转让是指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委托加工则是指企业将加工任务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根据不同的征税范围,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3. 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商品和劳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7%、13%和6%。
其中17%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13%适用于部分商品和劳务,6%适用于少数商品和劳务(如小型水泥、农业生产等)。
对于进口商品,税率也根据商品的种类和规模有所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和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 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4.1 税款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根据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款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销售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和劳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纳税身份和业务情况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2 税款申报纳税人应当按月、季度或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税款。
申报税款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15日、季度的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
纳税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填报申报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有需要,纳税人还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款申报。
4.3 税款核定和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范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增值税纳税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增值税纳税活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不动产等过程中,按照规定对销售发票进行开具、税金申报和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遵守相关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第七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八条纳税人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当将上期应纳税额的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
第九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完整和真实的票据和账簿,便于税务部门查验。
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和保存,并报送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第四章税务征收管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增值税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验和调查,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
第五章税务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进行现场核对和资料核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业营改增指的是金融、地产、生活服务和金融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措施。
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下:
1. 金融行业:将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例如利息、手续费、佣金等。
2. 地产行业:将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由11%改为6%。
而房地产租赁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为17%。
这一政策将促使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增加,刺激经济发展。
3. 生活服务行业:将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6%。
这些服务包括餐馆、酒店、旅游、健身、美容等消费项目。
4. 金融租赁行业:将金融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这包括租赁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子公司提供的金融租赁服务。
这些实施细则的目的是通过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进而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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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旨在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加强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一、纳税人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应税服务的所有纳税人。
二、计税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常用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差额征收方法。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
三、纳税申报与缴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缴纳税款。
未按时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滞纳金等相应处罚。
四、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按照住房租金减免增值税等,为纳税人减轻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细则,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国家税务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税收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税收管理将更加智 能化,实现自动化申报、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功能。
跨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高税收 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税收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合作将更加紧密,共同打击跨国避 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登记注册流程
申请登记
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
提交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 情况相应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
变更、注销等事项处理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3
应纳税额计算与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组成要素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本次细则修订背景和意义
1 2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条例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和 完善。
最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
最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于2024年。
下面将从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增值税适用范围包括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进口;自制、修理和加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资产转让等。
根据最新细则,广义增值税税率从3%、6%、11%、17%统一调整为13%、9%,其中13%适用于一般纳税人,9%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税率调整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根据最新细则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与注销,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与报告,以及税控设备的申领和注册等。
纳税申报方面,企业需要按月、季、年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并且统一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款的征收。
最新细则中还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对于房屋和土地开发、建筑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于文化事业单位、科学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小微企业,可以减按3%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经济活动和促进产业发展。
除了以上几点,最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执法等。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增值税制度,促进税收的规范和透明化。
总之,最新版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从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1.1 概述 (2)1.1.1 立法宗旨 (2)1.1.2 基本原则 (2)1.1.3 适用对象 (3)1.1.4 适用范围 (3)1.1.5 不适用范围 (3)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1.1.6 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 (3)1.1.7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1.1.8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4)1.1.9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 (4)1.1.10 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4)1.1.11 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4)1.1.12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5)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5)1.1.13 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5)1.1.14 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5)1.1.15 税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5)1.1.16 增值税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5)1.1.17 增值税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6)1.1.18 征收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6)第四章税基和计税方法 (6)1.1.19 税基的概念 (6)1.1.20 税基的种类 (6)1.1.21 税基的确定原则 (6)1.1.22 计税方法的概念 (7)1.1.23 计税方法的种类 (7)1.1.24 计税方法的选择 (7)第五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1.1.25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1.1.26 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第六章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8)1.1.27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确定 (9)1.1.28 纳税期限的延长与缩短 (9)1.1.29 纳税期限的起止时间 (9)1.1.30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1 跨地区经营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2 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的确定 (9)第七章税收优惠 (10)1.1.33 减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4 减免税的种类 (10)1.1.35 减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0)1.1.36 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7 免税的种类 (11)1.1.38 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1)第八章进口环节增值税 (11)1.1.39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定义 (11)1.1.40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1)1.1.41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 (12)1.1.42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1.1.43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的基本原则 (12)1.1.44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2)1.1.45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2)1.1.46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 (12)1.1.47 申报期限与方式 (13)1.1.48 申报内容 (13)1.1.49 申报要求 (13)1.1.50 征收方式 (13)1.1.51 征收程序 (13)1.1.52 征收管理 (14)第十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14)第一章总则1.1 概述1.1.1 立法宗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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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2008-12-31 20:1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