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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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进口货物和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和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者。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化的方式办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纳税人的经营情

况而有所不同。

1.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根据销售额与进项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来计算增值税。

2. 税率简易计税方法

税率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规定的税

率和销售额进行简化计算,无需区分进项和销售额的差额。四、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商品和劳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 一般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增值税税率,目前一般增值税税

率为13%。

2. 减按计税方法征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可以对

个别商品或劳务适用减按计税方法,相应地降低税率。

五、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是纳税人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

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1. 申报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

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

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值税具体操作事项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人的范围和义务:确定哪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并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2. 税率和征收方式:规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并明确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和方法,如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利润等计算。

3. 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一些特定行业或者地区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率、免税、税收补贴等。

4. 税务登记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方式。

5. 稽查和处罚:确立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和核查的权限和程序,并规定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法的处罚措施和程度。

6. 纳税申报和缴款: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款的程序和要求。

增值税实施细则是对增值税法的具体细化和具体操作的规定,是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税务义务的重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制定的,旨在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纳税人的分类、纳税期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

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依据。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采

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农民,适用于销售货物和提

供应税劳务所得。

二、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

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

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期限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季度纳税,应当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四、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开展增值税纳税活动前,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

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等。

五、发票管理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

定格式、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电子增值税发票和纸质增值税

发票等资料。

六、纳税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账册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细则还明确规定了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业。

1.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细则规定了征收率为3%,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二、增值税的征税办法

2.1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采用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根据细则的规定,规范了发票的开具、报备、查验等环节。

2.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征收率为4%或5%的按销售额确定的征税办法。

三、进项税抵扣政策

3.1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

3.2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有销售额均按照征收率计税。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4.1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细则还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2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细则还明确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罚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5.1跨地区经营的税务处理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细则明确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发票、账册管理等。

5.2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

细则还规定了现金与非现金结算的不同税务处理办法。

六、税务机关的监管与执法

6.1税务机关的监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技术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增值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等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二章增值税税负管理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辅导和服务,指导纳税人合理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自身合规纳税水平。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缴纳完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第四章调整增值税税额

第十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控增值税风险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款清欠催收工作,并合理引导欠税纳税人补齐税款。

第六章增值税特殊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增值税征管,规范相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 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 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 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 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 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 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 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 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

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

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

(一)基本税率:13%;

(二)低税率:9%;

(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

(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

(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是指对现行的值税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当

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下面将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

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

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税种之一。在我国,值税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重

要手段。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值税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税收征管需求。

二、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我国的值税制度,促进税收管理体制

的现代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便利化,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稳定性。

三、主要内容

1. 调整税率结构: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率结构,通过

适当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税负合

理性和公平性。同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

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税率。

2. 规范税收征管: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

方式,强化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精细性。通过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

加强纳税人信用管理、优化税务服务等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

质量。

3. 加强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新增值税条例将加强对纳税人的

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监管,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税

收征管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优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

权益的保护,完善纳税人的申诉和诉讼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和

满意度。同时,通过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和加强纳税人培训,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愿。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引言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增值税是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对企业的纳税方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企业纳税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在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非常必要。本文将对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介绍。

一、税款计算

1.1. 税款计算基础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税款计算的基础。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与销项税额之差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1.2. 销售额的定义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销售额包括货物销售额和劳务报酬。货物销售额计算应当包括销售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无偿赠送货物的销售额。劳务报酬包括劳动报酬、服务性收入和无偿劳务。

1.3. 销项税额的计算

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供了详细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其中,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或劳务的税收政策设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

2.1. 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其销售额低于一定额度时可以享受减免税率或免税政策。

2.2. 优惠税率政策

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具体行业或商品,可以设定不同的优惠税率政策。这些政策的设定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调节的目的来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2. 免税(应税)项目的认定

应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有免税项目待遇的,在认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认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食品、书报、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保健等行业在免税项目的范围内。

3.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增值税税款,按期缴纳增值税税款,并按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档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4. 代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代征税款上缴财政,同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 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销售额和应税项

目金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税款,再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额缴纳增值税。

6. 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7.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账务核算、票证使用等方面。纳税人应当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细则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二、纳税人资格

该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于涉及跨境电商等特殊情况,也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对于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增加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纳税义务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包括发票开具、帐册的保存和报送、纳税申报和纳税计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欠税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纳税申报

实施细则对纳税申报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的途径和期限、申报内容、报送方式等。详细规定了各类纳税人对增值税的申报方式和申报期限,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五、纳税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了纳税期限,包括增值税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期限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等。对于延迟申报和缴纳的纳税人,规定了逾期缴纳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追加罚款的规定。

六、纳税计算

实施细则对纳税计算做出了规定,包括普通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规则。涉及到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的计税方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税款缴纳

八、退税

实施细则对退税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进口货物和增值税原则上不得退税,但根据重大政策调整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使用退税方式。同时,对于退税申请的时间、条件、材料、程序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相关的法律依据。通过细则的规定,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规范申报纳税,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关的处罚和惩罚。这将更好地促进了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税收管理体系的规范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范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实施,

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增值税纳税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增值税纳税活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

税劳务和不动产等过程中,按照规定对销售发票进行开具、税金申报和缴

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征收工作的组织

实施,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

遵守相关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税

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八条纳税人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当将上期应纳税额的申报表报送税

务部门。

第九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完整和真实的票据和账簿,便于税务部门查验。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和保存,并报送税

务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报送税务部门。

第四章税务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增值税的相关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代表纳税人报销或扣除增值税税款的专用票据,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针对办法中的细节问题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管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后方可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未缴纳相应税款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明确标注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完整、真实、准确的,不得存在涂改、删改等

违规行为。

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务必遵守《税收征管法》、

《增值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和管理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存储在安全、防火、防潮、防盗的地方,以保证

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和备案,

确保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发票号码顺序配发,每张发票应当依次使用;

如遇到正常使用的发票缺失或发票号码连续使用错误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税务部门。

4.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报送税务部

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错误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使用时,可以提交税

务部门审核后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销和报废,不得再次使用。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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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增值税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X-12-21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

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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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2008-12-31 20:1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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