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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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泄洪撤离通知最新

房山泄洪撤离通知最新

房山泄洪撤离通知最新近日,房山地区突发洪水,形势严峻。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山区政府决定启动泄洪撤离通知,全力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

据了解,房山地区长时间降雨,导致河水暴涨,水位急剧上升,已经达到危险的警戒线。

为了避免洪水带来的灾害,房山区政府决定立即进行泄洪工作,并发出紧急撤离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房山地区的居民应立即撤离低洼地区和河道附近的危险区域,前往安全的地方避险。

同时,房山区政府已经组织了大型救援队伍,全力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此次泄洪撤离通知的最新要求,得到了市民的积极响应。

房山地区的居民纷纷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政府部门也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市民的安全。

在撤离过程中,房山区政府提醒市民要保持冷静,听从指挥,不要慌乱行动。

市民应携带必需品,如身份证、现金、食品、药品等,并关闭家中燃气和电源,确保家庭安全。

同时,政府也呼吁市民相互帮助,尤其是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互相关心,共同度过这场洪水灾害。

房山区政府还提醒市民,洪水来袭时要远离河流、水库和山谷等危险地带,避免涉水行走,确保人身安全。

同时,市民也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了解洪水情况的变化,以便及时做出应对。

在泄洪撤离通知发布后,相关部门已经展开了紧急应急预案,全力保障市民的安全。

政府将继续加强监测,及时发布最新情况,确保市民得到及时的救援和帮助。

房山泄洪撤离通知最新,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自身安全,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面对自然灾害,我们应该团结一心,共同度过难关。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安全撤离,并期待早日恢复平静的生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密政办字〔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密政办字〔2017〕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办理市长电话,切实解决公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提高依法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便民服务和应急抢险电话管理办法》(京政发〔2013〕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市长电话)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12345”,由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考评,坐席集中统一受理接听、交办。

第三条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对我区相关非紧急救助服务事项进行交办和管理。

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诉求的办理和反馈。

第二章办理程序和要求第四条保密。

在办理市民诉求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对市民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电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办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电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五条接收。

各承办单位按时接收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通过“密云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派发的电子工单。

根据工单记录的主要内容,判断问题的性质,将涉及不稳定因素、较大范围的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9•【字号】房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2〕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2012年7月21日至22日,我区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袭击,部分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团结一心,正在积极开展“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置工作。

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积极捐款捐物支援我区抢险救灾工作。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的抢险救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加强“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澄清虚假不实信息,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和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抓公开就是抓抢险救灾环境”的理念,确实为抢险救灾提供社会助力,主动公开“需要群众知道”和“群众需要知道”的抢险救灾相关政府信息。

要站得高、想得细、做得实,确实把“7.21”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9•【字号】房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2〕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7月21日至22日,房山区遭受百年一遇以上特大自然灾害。

为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分类施救、重点突出、保障公平、廉洁高效。

二、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支出。

三、管理与使用(一)区民政局负责接收、调拨救灾物资,并根据灾情和受灾区域的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物资,所有接收和被调拨的物资都要进行登记。

(二)直接捐赠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物资,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向房山区""7.21""特大自然灾害善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联系电话:69370240)申报备案。

《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

《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

附件1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规范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为,提升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给予一定医疗照护的搬抬、护送和转运行为,起讫点至少有一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医疗照护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运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工作。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主体应具备医疗机构资质。

第三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以更好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实施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的引导,推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资源合理布局。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相关支持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第七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主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广泛知晓,合理选择转运服务。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八条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称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

第九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公布服务呼叫电话号码,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

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拓展网上预约等多种方式,受理公众服务需求。

第十条鼓励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组团式”确定服务电话号码,建立服务调度平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房政办发〔2021〕5 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3号)要求,结合区应急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山试点区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房应急委发〔2020〕2号),我区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本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覆盖全区范围。

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密切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中心,电话号码仍使用12345。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非紧急救助服务机构是政府和市民沟通的渠道,是政府为市民办事的窗口,是政府受理群众咨询和诉求的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通过这一渠道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要畅通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跟踪反馈办理情况。

要发挥非紧急救助服务机构受众面广、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集中民智,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科学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要利用便民电话快捷、高效的特点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城市管理、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对群众就政府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对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要耐心解释,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要坚持依法办事,将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应急避难场所是政府应对战争和突发灾害时紧急疏散安置灾民的主要场所,是加强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高我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必要性我区地处首都西南交通枢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生命线”工程多,线路管道纵横交错;危化产品多,占全市67%以上;地质灾害多,存在煤矿坍塌、山洪、泥石流等隐患,一旦发生战争和重大自然灾害,将对我区造成极大破坏,产生大量需要疏散和避难的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既是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也是我区客观现实的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目标任务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各新城每年完成3-5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6万至10万人的确定和配套设施建设”,未来几年,我区要建成和完善15个市、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万平方米,可疏散人数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今年拟先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做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原则一均衡布局,就近安排.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的要求,应急避难场所距居民区直线距离2000米到5000米,步行到1小时内即可到达,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避难场所.根据我区位于首都郊区的实际情况,应急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良乡、城关和燕化三个人口密集区.二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应急避难场所要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空旷场地和地下人防工程等,按人群分布和疏散的需求,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战争和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时要考虑多种灾害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涝等情况下的应急避难,尽量做到一园多用.四结合现状,长远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安全安置群众为主,远期可在城镇总体规划之中,预先考虑提供给群众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地区相对成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制定我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如下:1.在现有的规模较大的公园如昊天公园、燕山公园等,完善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1应急避难指挥中心将公园管理处办公用房加以改造,使其在应急避险时可以作为指挥中心.该中心平时负责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应急时要发挥其调动及指挥作用.2应急物资储备室在公园内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室,用于储存应急物品如帐篷、食品、工具等物资,应急时作为食品、救灾物品储备和发放的管理用房,为灾民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3应急棚宿区在公园内地势开阔、空气流通比较好的地方设立应急棚宿区,而且其布局一定要合理.平时,它们是游人休憩和娱乐的场所,应急时,周边居民可在此区域按指定位置搭建帐篷,临时居住.4应急医疗救助站设立简易用房作为应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站.应急医疗救助站应建立在应急棚宿区附近,它负责应急时对灾民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5应急供水装置可暂时利用公园内现有供水设施或将其稍加改进,以便于平时和应急状态下使用.将来,可以考虑在应急棚宿区附近打造应急水井,以保证应急情况下灾民的用水安全.6应急供电系统将公园内现有供电系统加以改造,使其在平时和应急状态下都能投入使用.也可选择建立安全、环保、节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电源控制室应处于应急避难指挥中心内,作为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电源使用.7应急简易厕所公园内应设立多个应急简易厕所,它们在位置上应该与应急棚宿区相对应.应急厕所只在避灾时使用,平时坑位上盖板,覆土,并种花草,成为整体绿地的一部分,应用时只需将坑位上覆土除去并增加围档即可.8监控及广播通讯系统可以利用现有设施或将其稍加改造.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通过监控系统可了解全避难场所情况,使用广播系统可进行安排调度,并且通讯系统可以保证避难场所内以及与避难场所外的通讯联系.为语音、数据、图像统一控制提供了物质保障.9应急消防设施改进公园内现有消防设施,保证公园内拥有2处以上应急消防栓,各个建筑和设施的显着位置放置灭火器,以便在平时和应急情况下做到有备无患.10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应设置在园内中央视野开阔的草地中,平时作为绿地景观供人们观赏、休闲,应急时,作为直升机紧急起降平台,运输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伤员和灾民等.2.增设应急避难指示标志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除了在公园内增建以上设施外,还应该增设应急避难指示标志,在距主要路口500米处安装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和道路指示牌.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标志能够引导市民及时、快速、安全地到达指定位置,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高效运用.具体来说,这些标志应该包括:1方向标志2入口标志3紧急出口标志4应急厕所标志5应急供水标志6应急供电标志7应急医疗救护标志8应急灭火器标志9应急水井标志10应急停机坪标志11避难场所应急指挥部3.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除具备应有的相关设施和指示标志外,还应该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并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要按照街道、居委会、家庭情况预先划分疏散区位,基本做到各居民区与避难场所一一对应.应急疏散时,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有秩序地组织避难群众进入避难场地,找到自己的位置.五、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规划、民防、消防、地震、卫生、防疫、市政、建委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成立区应急避难场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具体负责我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组长:卢国懿,房山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王波,区应急办主任;李博,区规划分局局长;刘文礼,区民防局局长;成员:苗宗启,区市政管委主任;张国胜,区地震局局长;刘胜国,区民政局局长;李德,消防支队支队长;段维鹏,区建委主任;董瑞臣,区财政局局长;路建华,区体育局局长;张建国,区卫生局局长;郭志族,区教委主任;杨建忠,区水务局局长;刘荣秀,区信息中心主任;刘大龙,区供电公司总经理;李新华,网通房山分公司总经理;线长安,燕山办事处副主任;李爱军,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光明,拱辰街道办事处主任;胡淑苹,西潞街道办事处主任;下设办公室:主任:刘文礼,区民防局局长;副主任:曹进国,区民防局副局长;人员:谢前进,区民防局副处级干部;韩振路,区民防局副处调研员;徐东枫,区民防局指挥通信科科长;王爱军,区民防局法制宣传科科长.主要职责:负责我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前期规划选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标准、组织施工和建设;依法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社区群众进行疏散演练和宣传活动.六、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一、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平时服务于本身原有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性重大灾害时,由政府批准启用.二、应急避难场所做为社会公益场所,在启用后应向群众无条件开发原管理权限不变.三、解除启用命令后,群众应无条件立即撤出.四、任何人不得破坏场地内的各种应急避难建筑设施.五、场所所有权者负责平时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六、应急物资由政府统一采购、贮存和调拨使用管理.附图:一、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分布图二、昊天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示意图三、应急避难场所道路指示标志图。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当前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当前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当前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当前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最近,市民反映各种生活实际问题的电话增多,涉及面广。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分别以“临近‘两节’,低收入困难群体要求救助增多”、“近期对工资福利问题的反映”报送市领导。

刘淇、郭金龙及丁向阳、XXX等市领导都立即作出批示。

市领导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对此,我们要提高认识,正确把握,认真研究,切实抓好落实。

全市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刘淇、郭金龙等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充分发挥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重点,增强救助服务意识,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要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也要说明原因,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反映问题在哪里,就由哪里的主要领导负责,送“温暖”到困难户;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社情民意,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利益保障诉求的信息;要主动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服务;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分中心要与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理到位。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房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为加强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21年重要民生实事由40项增加到4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8日房山区2021年办好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分工方案1.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建设筹集各类政策性住房1900套(间),竣工3572套(间),更好满足群众住房需求。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有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完成30个老旧小区楼本体改造和小区环境提升改造工程。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3.启动实施100个以上村庄的老旧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完善街坊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接续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农业农村局4.完成18个村污水治理,建设50公里污水收集管线。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水务局5.实施7个乡镇27个村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质量。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水务局6.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增加幼儿园、义务教育学位2070个。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主责单位:区教委7.公园绿地建设,完成小微绿地建设面积12.9万平方米。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项目,建设面积88万平方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房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8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关于《房山区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房山区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区市政市容委二○一○年十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精神,顺利推进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把提高供热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放在重要位置。

全面落实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系统,保证今冬安全、稳定、和谐供热,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各单位在三级联动管理机制中的职责分工。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的供热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机制。

我区供热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属地负责,供热单位具体实施。

1.区市政市容委在市市政市容委的指导下,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2.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4.在区市政市容委备案登记的102家居民供热单位,接受上述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向本供热区域内采暖用户提供供热服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房政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08〕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指挥部的总体安排,从2008年6月1日至10月8日,全市已进入奥运赛时运行体制。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关于做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以下统称奥运期间)全市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北京市奥运会残奥会运行指挥部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房山区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北京市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奥运期间公共安全风险控制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和祁红区长在六届区政府第41次区长办公会上的讲话要求,现就我区奥运期间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奥运期间城市运行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全力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成功举办和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工作原则坚持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依托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强调区政府办公室(区奥运筹办和赛时保障工作总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区应急办)的协调调度职能,协调区相关部门保障奥运期间城市安全运行;依托现行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属地乡镇(街道)首控、专业部门处置和区应急委综合调度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平安奥运的各项工作要求,发挥区政府办公室在城市运行调度和应急指挥处置中的枢纽作用;依托各乡镇(街道)、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奥运筹办和赛时保障各分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努力实现“指挥调度统一高效,运行保障平衡有力,应急处置快速高效,信息掌握全面灵敏,技术系统安全畅通”的要求,确保城市运行平稳、安全、有序、高效,确保奥运安全和首都安全。

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工作办法

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工作办法

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系统的管理,推动区属各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处置群众来电,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按照市、区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对市民反映热线通报问题“接诉即办”的工作方案(试行)》,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二条 XX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XX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整体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跟踪督办、检查考核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制定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制度。

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鲁谷社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指定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与分中心进行工作对接。

分中心负责编制《XX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系统联络手册》,方便沟通联络、协作配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三条派单。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2019年1月1日起,市中心将街道管辖权属清晰的群众诉求通过系统直派街道,各街道主管科室应及时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处理;对于市中心不能明确管辖权属且诉求在我区产生的,市中心通过系统向分中心派单,分中心经筛选,通过政务邮箱转派至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对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诉求,应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单位处理。

第四条退单。

各单位对不属本地区、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诉求派单,应第一时间(最晚不超过24小时)通过派单路径退回,并以文字方式说明退回原因,严禁以口头形式退单。

退单原因由分中心存档备查。

第五条办理时限。

对于突发事故、不稳定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诉求,2小时之内反馈情况;对于水电气热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诉求,24小时之内反馈情况;对于其他事项,依轻重缓急,按照市、区中心派单系统标注的时限(一般2--5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回复。

由分中心通过政务邮箱转派的诉求,办理单位应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填写转办单,向分中心回复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办理人,办理时间、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情况、来电人是否满意等,审核通过后,由分中心回复市中心;由市中心直派街道的诉求,各街道应通过直派系统,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向市中心回复相关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房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发改委关于《房山区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房山区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区发改委二○一○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稳妥推进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努力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药服务的总体目标。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房山区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成立由区长祁红任组长的房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区医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改办),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

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依据《工作方案》,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红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红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红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房政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红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房政发〔2008〕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王红娟同志任琉璃河地区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平同志任周口店地区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彭菲同志任区人事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志义同志任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养殖业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付凤生同志任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养殖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邓更喜同志任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张英同志任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主任;王爱振同志任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副主任;刘守祥同志任区监察局副局长;隗永博同志任区考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闫立成同志任区成教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陈亮同志任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武素梅同志任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海涛同志任区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XXX友同志任新镇街道办事处主任;钱宁同志任新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李浩同志区考试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原待遇);李兴民同志新镇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刘宝忠同志新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7月21日至22日,我区发生了五百年一遇特大自然灾害,灾情严重。

目前,正处于主汛期,全区正在开展紧急抢险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为保障防洪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我区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养殖畜禽,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立即自行清除;不清除的,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

二、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依法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紧急措施。

三、为尽快安置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区政府将集中建设受灾群众安置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支持,予以配合。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河道内擅自进行施工和挖沙取土等违法活动。

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服从、不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抗洪抢险救灾措施,阻扰抢险、善后、重建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结束——。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房政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房政办发〔2009〕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民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卢国懿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刘文礼区民防局局长王波区应急办主任陈立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进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黄凤才区委党校副书记、副校长张进海区发改委副主任绳有兴区建委副主任郭安区市政管委副主任米忠诚区教委副主任李宝泉区科委副主任郭尽辉区国资委副主任王桂政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宏银区地震局副局长王东区卫生局副局长曹进国区民防局副局长王守礼区民防局副局长孙国辉房山交通支队副支队长臧桂丛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赵忠贤区工业局副书记杨进宇区旅游局副局长朱凯区林业局副局长高福金区水务局副书记付凤生区动监局副局长樊毅平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傅春光区农委副调研员赵忠平区商务局副调研员谢连富房山供电公司副经理李学俊房山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袁承新燕山建委副主任姜振国城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陈广利拱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谢金海西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张天更阎村镇副镇长朱立增窦店镇副镇长、武装部长刘近伏良乡镇武装部长许志华周口店镇副镇长、武装部长王学武琉璃河镇武装部长张瑞长阳镇工会主席高玉光石楼镇武装部长王宝海长沟镇武装部长陈荣刚张坊镇武装部长吴永青龙湖镇武装部长丁瑞良大石窝镇武装部长郑涛韩村河镇副镇长、武装部长杨守宾南窖乡武装部长王爱武佛子庄乡武装部长王伟雄大安山乡武装部长牛振学史家营乡副乡长、武装部长吴进河北镇武装部长任正福霞云岭乡武装部长刘占祥蒲洼乡武装部长钱宁新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董立新十渡风景区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房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民政局提出的《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2011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区民政局二○一一年三月)2011年清明节即将到来,为确保全区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平稳、有序进行,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现就做好房山区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安排: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江同志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房山区2011年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分支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相应组织,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分支机构人员名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于3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广生,佟新悦;联系电话:69370214;电子邮箱:************************)。

二、扫墓接待时间2011年3月26日-4月10日,共计16天。

其中接待高峰日时间为:3月26日、3月27日、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祭奠接待工作,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接待方案。

关于开展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为适应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北京市在市政府便民电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市除紧急报警(110、119、122、120)之外公众向政府提出的各类咨询、诉求、救助事项,市民对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批评建议等。

电话号码仍使用12345,并于2007年5月15日正式开通。

按照市政府在各区县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成立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与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共同形成全市统一的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共同承担社会公众非紧急救助服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开展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机构(一)区政府成立房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组织实施全区非紧急救助工作的专职机构,与区投资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工作电话为803-12345,中心办公室为“12345办公室”。

工作职责是:1.统一受理并协调办理公众向区政府提出的各类咨询、诉求,对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批评建议,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2.负责区内非紧急救助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并协调重大非紧急救助事项的处置。

3.收集和整理非紧急救助事项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进行社情舆情的综合分析、报送。

4.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日常工作的开展及网络建设。

5.承办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

6.负责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网络单位的工作监督与考评。

(二)设立全区各网络单位的“12345办理室”,作为各单位非紧急救助服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12345受理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基础工作开展。

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专门办公设备(电脑、传真机)。

—2—网络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教委、区科委、区文委、区国资委、区人口计生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新闻办、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工业局、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房山公安分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公路分局、区档案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区邮政局、区电信局、区质监局、房山药监分局、房山交通支队、房山消防支队、区城管大队、区经管站、区广电中心、区种植中心、区畜牧中心、区燃气中心、房山供电公司、歌华有线房山分公司及2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日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发〔2011〕35号)精神,2011年区政府组织并实施了首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

在首批迁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源和迁移政策延续性两方面因素,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从“延续完善首批政策、人房合一、从严从紧”三个方面考虑,坚持“灾害严重地区优先不变、户口时间截点(2008年4月10日24时)不变、自愿迁移不变”三个不变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程序实施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

二、迁移对象1.已通过首批迁移资格审核尚未实施迁移的待迁人员、区政府给予租房补助人员、阎村公主坟临时安置点避险人员。

2.首批迁移大安山乡、蒲洼乡遗留人员。

3.史家营乡大村涧村搬迁历史遗留人员。

4.河北镇西四村在集中安置点避险人员。

迁移对象涉及大安山乡、佛子庄乡、霞云岭乡、南窖乡、史家营乡、蒲洼乡、河北镇7个乡镇(以下简称涉迁乡镇)。

迁移资格审核按照以上顺序依次进行,最终以资格确认为准。

三、工作步骤(一)确认迁移人员资格(2017年11月—2018年1月底)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定于2017年11月6日启动,即为迁移资格确认时间。

依据《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人员确定办法》(详见附件1),遵循迁移人员审核程序,按照以下4个条件,对迁移人员资格和资产进行核查,经过村、乡镇、区政府三级审核和三次公示,最终确认迁移人员资格,确定迁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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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7]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8
【实施日期】200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
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房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确保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高效、规范、协调运转,根据《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房政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网络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
1.明确领导。

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实行网络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具体工作要明确职能科室和专人负责。

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上报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

2.工作重视。

把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为民排忧、联系群众的窗口工作,主动解决问题,超前化解矛盾,提高办事效率。

将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对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和承办事项有明确批示;对上级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各网络单位能立项督办,严格把关,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置,让群众满意。

3.关心“12345办理室”机构和队伍建设。

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确定,办公设施齐备;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对工作中做出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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