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无效后相关费用的定性——以专利法第47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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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石超【摘要】《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利益人如何维权进行了抽象性规定,规定在原权利人存有恶意和不返还财产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利益人才享有维权资质.依据法条列举的权利争议事项将其分为诉讼利益人与合同利益人.结合《专利法》与《民事诉讼法》得出以恶意诉讼、恶意调解和民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原专利权人的恶意,以专利侵权赔偿金性质来判断不返还财产是否显失公平.结合《专利法》与《合同法》得出以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认定原专利权人的恶意,以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不返还财产是否显失公平.【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7页(P49-55)【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宣告无效;恶意;显失公平;维权【作者】石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与各利益人之间的权利争议进行了规制。

法条对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与利益人之间的权利争议事项进行了列举: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的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规定以上情形都是不存争议的,不具有追溯力,但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除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法条所列举的四种类别,本文将其所涉利益人分为两类,将判决的利益人、调解的利益人和强制执行中的利益人统称为诉讼利益人,将实施许可合同利益人和转让合同利益人统称为合同利益人。

一、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状态(一)一般状态:无权利变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相应部分进行理解:在一般情况下,利益人与原专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稳定不变的,两者之间的先前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利益人的权利状态并无变化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前段: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论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新颖性判定--兼评国家专利复审委(第20169号)决定

论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新颖性判定--兼评国家专利复审委(第20169号)决定

[ 摘
要] 通过 对专利 无效程序 中所涉的技 术 内容及技术方案之概 念分析 , 再 阐述 式地提 出技 术 方案之 间的 涵盖 关 系, 并将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中现有技 术抗辩 与专利无效程序 中新颖性判 断各 自所采 用的技 术方案比对方式进 行 了比较性 分析后 , 得
出结论 : “ 权利要 求所要 求保护 的技 术方案被 现有技 术所涵盖者 , 不具备 新颖性” 。 [ 关键 词] 专利无效 ; 专利新颖性 判定 ; 专利侵权诉讼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4—1 1 7 X( 2 0 1 5 ) 0 5— 0 0 4 3— 0 6
i n p a t e n t i n v li a d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i t d r a ws t h e c o n c l us i o n t h a t t h e c l a i me d t e c h n i c a l s o l u t i o n c o v e r e d b y t h e p io r r a r t d o e s n o t h a v e t h e n o v e l t y.
第2 0 卷 第5 期
湖 南工 业大 学学 5
O c t .2 0 1 5
2 0 1 5年 1 O月 J OURNAL OF HUNAN UNI VERS I TY OF TECHNOL OGY S OCI AL S CI ENCE EDI T I ON
t i v e a n a l y s i s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l a s o l u t i o n s u s e d r e s p e c t i v e l y i n e x i s t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d e f e n s e a n d p a t e n t n o v e l t y j u d g m e n t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优化——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论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优化——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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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诉 讼 。专 利 申请 人 对 专利 复 审机 构 做 出的 、维 持 专 利审 查机构 (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 专 利局 )驳 回专 利 申请 、不授 予
2 我 国专利行政诉 讼单一 与僵 化 的研 究方法 的实际需求 .
中图分类号 :D 2 .2 9 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9 52 1 )30 2 —4 0 39 4 (0 20 —0 80
专 利行 政 诉讼 体 现 的是 行政 权 与私 权 利 、公共 利 益 与 权 ,专利 行政 诉 讼作 为 专 利审 查 制度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是 私 人 利益 间 的对 抗 。在 构 建和 谐 法治 社 会背 景 下 ,优 化 专 专 利 审查 公 正性 和 准确 性 的最 后 保 障 。其 次是 以法 院为 主

要 :专利行政诉 讼是对 专利 行政 的司法监督 、为相对人提供保 护 的一种 诉讼方 式。我 国专利 行政 诉讼 制
度 起 步较 晚 ,在理论和 司法 实践 中均有不 足。 以法经 济学 为视 角 ,对专利抽 象行政行 为的可 审查性、 “ 循环
诉 讼 ” 和 审 判 程 序 进 行 分析键 词 :专 利 行 政 诉 讼 ; 法经 济 学 ;优 化
政 诉讼 制 度发 展进 步 的必 由之 路 。

请 求 ,启 动 行政 诉 讼 程序 ,根据 诉 讼 当事 人和 利 害 关系 人 的 陈述 和意 见 ,采取 抗辩 制 的审 查 方 式 ,就某 项 专 利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依据 是 否 合法 ,程序 是否 正 当进行 审 查 ,并依 法做 出裁 判 。 … 三 ,审 级 较高 且 具有 交叉 性 。专 利 案件 第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兼论法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兼论法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革 的 主 要 问 题 。 传 统 的 比较 法研 究模 式试 图通 过 寻 找 法 国 法 中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的 对 应机 构及 其 涉诉 时诉 讼 性 质 确 定 的 相 关 理论 , 以求 借 鉴 。 本 文 通 过 对 法 国专 利 无 效 审 查体 制 的介 绍和 分 析 , 定 了上 述 传 统 研 究思路 的 否 可 行 , 为 上 述 传 统 研 究 进路 应 予抛 弃 , 通 过 法 国 司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下诉 讼 管 辖 权 划 分 基 本 原 则 的介 绍 , 认 并 行 论
我 国专利 无效 制度 的建 立 肇始 于 18 94年 。我 国《 专利 法 》 4 第 9条 规 定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宣 告 专利 无 效 的请 求进 行 审 查 , 出决 定 , 通 知请 求 做 并 人 和专利 权人 。专利 宣告 无效 的决 定 , 由专 利局 登
记 和 公告 。对 专利 复 审 委员 会 宣告 发 明专利 权 无 效或 者维 持 发 明专 利 权 的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在 收 到通 知 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但 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对 宣告 实 用 新 型和 外 年 5月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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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法 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马 宁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0 7 ) 0 8 2

要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为 被 告 的专 利 无 效 诉 讼 在 实践 中导 致循 环诉 讼 , 为 我 国专 利 无 效诉 讼 制 度 改 以 成
证 了新研 究进 路 的 可行 性 。
关键词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 专利 无 效诉 讼 ; 国司 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法 行 中图分类号 :F2. D 5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9 ( 0 0 0 —0 4 — 4 10 — 2 1 2 1 )3 19 0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检索策略研究——从专利引文角度探析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检索策略研究——从专利引文角度探析

摘 要:本文梳理了实践中专利无效检索一般采用的流程,提出了仅依赖一般的构建检索式在海量信息中进行检索的时间和成本的局限性。

在对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对比文件进行说明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通过引文分析进行专利无效检索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中的合理性,同时指出专利无效检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后以具体案例说明引文分析对专利无效检索所产生的直接效果。

关键词:专利无效检索对比文件专利引文无效请求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制度中为专利权的相对人设置的一种救济程序。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中或者规定了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或者没有规定专门的程序,但基本都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以作为抗辩手段。

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比文件检索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长。

目前全世界公开可获得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约有1.3亿件左右。

在如此浩瀚的专利海洋中,寻找一件或几件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无异于大海捞针的难度。

如果再将对比文件的范围扩大到非专利文件,检索范围将急剧扩大。

1构建检索式查找对比文件的局限性专利无效检索就是查找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过程。

通过关键词、分类号以及其他条件来构建检索式,从数以亿计的专利和非专利文件中找出对比文件,去除检索噪音,并研读辨识。

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工作量巨大。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与防侵权检索和专利全景分析不同,只要检索到足以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检索过程即可停止。

请求人通常会采用如下流程检索专利对比文件:1)分析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领域;2)进行技术点拆解;3)根据拆解的技术点反复试验、确定检索关键词;4)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5)构建检索式;6)对检索结果进行粗筛和精读;7)找到对比文件或无法找到,从上述某个环节往复循环,直到找到对比文件或放弃。

整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工成本,而且对于检索人员的经验要求较高,任何主观偏差,都可能与合适的对比文件失之交臂。

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8.04.18裁判规则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 0 %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正文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原告:翁某某,男,汉族,65岁,住上海市白桦路。

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白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龙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翁某某因与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维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发生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翁某某诉称:原告曾在被告伊维公司任职,系“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两项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前述科技成果中“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两项技术系原告的职务发明。

2001年4月17曰,伊维公司的母公司亦即被告上柴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

2003年1月1日,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专利无偿转让给伊维公司。

2003年11月4日,伊维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装公司)签订了《F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电装公司应向伊维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依照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

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

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

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

考虑到专利权人没有按期限缴纳年费有可能是由于其失误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为慎重对待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补救办法,即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还应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其专利权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要尽力维护专利权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迅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在经济上不合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但从道理上说,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失效专利是因1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

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

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

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考试题库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考试题库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考试题库一、单选题第1题下列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概念描述错误的是()。

A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B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C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答案 C解题思路:《专利法》第2条第2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A 十八个月B 六个月C 十二个月答案 A解题思路:《专利法》第34条第3题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

A 八年B 十年C 二十年答案 C解题思路:《专利法》第42条第4题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

A 八年B 十年C 二十年答案 B解题思路:《专利法》第42条第5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的内容为准。

A 权利要求B 说明书C 附图答案 A解题思路:《专利法》第59条第6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

A 简要说明B 权利要求C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答案 C解题思路:《专利法》第59条第7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是()。

A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B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产品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答案 B解题思路:《专利法》第11条第8题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A 专利权人B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C 利害关系人答案 B解题思路:《专利法》第61条第9题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要求()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知识产权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法律规制刘强;张文思【摘要】知识产权合同具有关系合同属性.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隐蔽机会主义行为,对于合同有效履行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会导致知识财富的单向流动,产生交易成本的上升和社会财富的消耗等负面影响.交易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是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因素.在知识产权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加以遏制,以促进智力成果的有效实施.【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1)002【总页数】8页(P89-96)【关键词】知识产权;机会主义行为;财富单向流动;新对价【作者】刘强;张文思【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机会主义行为是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偷懒、欺诈、误导等行为。

Oliver E.Williamson认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不完全契约和人的自利动机下必然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而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种种手段谋取利益或交易优势并因此提高交易成本[1]。

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在于:它会增加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市场主体之间达成交易、履行交易和监督交易活动所需要支付的成本。

机会主义行为增加交易成本的表现:第一,机会主义者行使机会主义行为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

例如,为了通过交易攫取利润或者防范风险,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双方都可能投入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诱使对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入交易专用性资产,从而使得谈判优势地位向本方倾斜,以便为日后利用该优势地位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交易双方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和反防范成本增加。

首先,机会主义行为潜在受害方的防范成本将增加。

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导致财富单向流动(由守约方流向机会主义者),所以合同双方都有动力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以避免成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受害方,但是不论他们采取何种防范措施,都将花费巨大[2]。

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

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
根本上反思 自己的研究成果 、 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 。 二是即使注重实然问题的研究 , 但也是一般性论述多于特殊性论述 、 整体性论 述多于细节性论述 , 研究视野狭 窄, 研究结论浮于表面。这种研究方法几乎贯穿在知识产权法 的所有领域 。随手举一个例子就可 以说 明这个 问题。 比如 , 在论述注册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关系问题时, 一般都很粗糙地认为在先权利能够阻止他人商标注册和成为注 册商标撤销的理由。但是在先权利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呢?是否任何在先权 利都可以成为他人 申请商标注册和撤销 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理 由呢?注册商标权 是否能够剥夺他人 现有的在先权利呢?在先权利者能否扩 大 自己的营 业范围以至形成和注册商标权人竞争 的局面?等等问题 , 没有涉及 。结果虽然相关论述 多如牛 毛, 都 但是对于法官
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 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 , 只授予利益享有者 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权利和利益 不法行为 债权请求权


问题 点
我 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 至今已有二 卜 多个年头 了。其中的研究成果 自然是不可 否认。但是和英国、 美国、 德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相 比, 我国的研究成果 和研究水平就显 得有些相形见拙了。1 [ )综观我 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 的成果 , 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 是基本上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去研究问题 , 批判多于建构 , 理论重于实用 , 观念超于现实。也就是只注重应然 问 题的研究 , 而忽视实然问题的研究。从制定 、 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 , 立法论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实

际解决案件的角度看 , 立法论就显得有些过于超前。吹毛求疵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学者的一个特点 , 但是也是一个致 命 的错误。学者们经常抱怨法官们缺少理论知识或者批判法官们在任意甚至胡乱适用法律。但是法官们又何尝不 在抱怨学者们提出的一大堆空洞无物 、 对他们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几乎起不到仟何作用甚至是废话 的理论呢?不管谁 是谁非 , 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缺乏真正 的交流却是一个不争 的事实 。这样 的局面应该促使知识产 权法学者从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专利权无效制度作为一项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

专利权无效制度也导致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不当得利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专利权作为一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后授予的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获得了专利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金等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也将社会公众排除于特定利益之外,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实力。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尤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做实质性审查,其有效性更是不能完全保证;另一方面,出于竞争的考虑,一项专利获取后,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会努力寻找该专利效力的瑕疵,以获取市场准入,取得经济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授权,也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增加而不断出现。

本文拟就专利权无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专利无效制度——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专利的撤销和无效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开展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撤销和无效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撤销专利专利撤销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予以废止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以包括申请专利的不合法性、专利权要求的缺失或者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撤销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一般会经历一系列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撤销专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撤销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撤销请求。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而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为撤销请求成立,那么专利权将被撤销,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二、宣告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专利权的获得是不合法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宣告无效的程序一般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同样需要经历审查和裁决过程。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宣告请求:与撤销申请类似,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请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无效宣告。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定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三、撤销和无效的影响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对各方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影响方面:1. 保护公众利益:撤销和宣告专利无效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 无效 第5条 案例

专利 无效 第5条 案例

专利无效第5条案例专利无效是指对某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使其失效。

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列举以下10个专利无效案例,以符合标题内容要求。

1.案例一:对某项专利的无效请求基于该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的技术,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2.案例二: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公开文献中进行了描述,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3.案例三: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隐瞒了相关技术的先前公开,导致专利失去了申请的合法性。

4.案例四: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非常相似,没有显著的技术改进,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发明创造性。

5.案例五:对某项专利的无效请求基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国外公开,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国际新颖性。

6.案例六: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进行了销售或公开使用,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实用新型性。

7.案例七:对某项专利的无效请求基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他人的先前申请技术相同,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先申请权。

8.案例八: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已经掌握的常识性技术相同,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发明创造性。

9.案例九: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他人在发明之前实施或公开使用,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先发明权。

10.案例十: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其他人公开发表,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公开日前优先权。

以上是根据专利无效程序和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列举的10个专利无效案例。

这些案例均符合标题内容要求,且没有超过800字。

每个案例都采用了适当的标题,并结构合理、段落明晰,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

同时,文章中避免了插入网络地址、数学公式、计算公式以及任何形式的图片链接,避免了依赖图像的语句和反复提出同一个问题。

文章刻画明确,句式流畅,并尽可能使用准确的中文进行描述,以确保内容准确无误、严肃认真,避免歧义或误导的信息。

最后,文章以人类的视角进行写作,富有情感,让读者感到仿佛是真人在叙述,保证了文章的自然度和流畅度,避免了让人感觉像机器生成的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现在我们都知道专利申请才会受到保护,那么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呢?怎么规定的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由此⽽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效宣告程序”。

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都可以提起⽆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当然也不例外。

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即任何⼈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为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效作为抗辩理由。

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专利⽆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问题进⽽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本⽂讨论不涉及专利⾏政处理),对于效⼒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导致诉讼中⽌。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效宣告程序。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对此进⾏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的指导作⽤。

附:相关法规《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和⽆效宣告请求⼈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件通知书或者⽆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条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图⽚、照⽚和简要说明。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_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_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3———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吴成剑33摘 要 2005年6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DVD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在专利实体法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一专利被某国法院判决无效,尤其是以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判决专利无效,那么很可能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也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在明知这些专利事实上已无效甚至法律上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们作为许可的标的,那么广大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费的返还或者拒绝支付许可费。

如果专利权人以侵犯这些专利为由起诉拒绝交纳许可费的DVD生产商或销售商,则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关键词 专利无效 恶意诉讼 许可费一、背景介绍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 istrict Court Southern D 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1〕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

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众多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2〕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无锡东强的母公司东强电子集团及该集团的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3〕在美国诉讼进行期间,东强电子也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欧洲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飞利浦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判决。

二、德国法院无效判决的意义我们知道,像飞利浦这样的跨国公司,它往往会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经检索,对于被德国法院判决无效的欧洲专利,飞利浦至少在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希腊、奥地利、巴西等25个国家申请了同族专利。

如何利用和开发失效专利的价值

如何利用和开发失效专利的价值

如何利用和开发失效专利的价值失效专利是指已经过期、被撤销或无效的专利。

虽然这些专利在法律上不再有效,但它们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以下是如何利用和开发失效专利的一些建议:1.重新设计和改进:失效专利可能包含有价值的技术和创意,可以通过对其进行重新设计和改进来开发新产品。

重新设计和改进可以解决原专利中存在的问题或不完善之处,并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侵权,还可以利用失效专利的核心思想来推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2.授权给第三方:失效专利可以通过授权给第三方来获得收入。

许多公司或个人可能对失效专利中的技术和创意感兴趣,并愿意为其使用权支付费用。

这可以通过进行许可协议达成,让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专利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这不仅可以帮助您获得经济回报,还可以扩大专利的使用范围和市场影响力。

3.与其他专利进行组合:失效专利可以与其他有效专利进行组合,以创造更高价值的专利组合。

通过与其他专利的组合,可以为相关技术或行业提供更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并增加专利组合的吸引力和实用性。

4.销售或转让:失效专利可以通过销售或转让来获取收益。

虽然专利已经失效,但仍然有可能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对其感兴趣。

可以与其他公司洽谈专利的出售或转让,以获得专利的交易金额或特许权使用费。

5.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失效专利可以为技术研究和开发提供有用的参考。

可以对失效专利进行详细研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技术或创意思路,并应用于当前的研发项目中。

失效专利提供了一个不受限制的研究领域,可以鼓励创新和实验。

6.利用商业机会:失效专利可能存在市场机会。

通过对当前市场和技术趋势的了解,可以发现失效专利中的技术或创意在当前时期具有价值的商业机会。

可以基于失效专利开发新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以满足市场需求并获得商业成功。

7.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失效专利可以被用作证明自己技术独立性和创新性的证据。

在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时,可以对失效专利进行广泛研究和分析,以确保自己的技术与已有失效专利的关键要素不同,从而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免受他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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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r o m t h e Pe r s p e c t i v e o f Ar t i c l e Fo r t y— — s e v e n t h o f Pa t e n t La w
DAI Le i
( L a w S c h o o l , F u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F u z h o u F u j i a n 3 5 0 1 0 8 , C h i n a )
对 我 国专利 法 第 4 7条 的解 构 及分 析 根 据我 国现 行专 利法 第 4 7条 规 定 : 宣 告无 效 的


专 利权 视 为 自始 不 存 在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决 定 , 对 在宣 告专 利权 无 效前 人 民法 院作 出并 已执 行 的专
利 侵权 的判 决 、 调解 书 , 已经 履 行 或者 强 制 执 行 的专
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 以及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 可 合 同和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 不 具 有 追 溯 力 。但 是 因 专 利权 人 的恶 意给 他人 造 成 的损 失 , 应 当给 予补 偿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 、 专利使用费、 专 利权 转 让费 , 明显违 反公 平 原则 的 , 应 当全 部 或 者 部分返还 。就此 , 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 首先 , 被 宣告 无效 的专 利 权 , 它 的 法 律效 力 自始
第3 O卷 第 4期
2 0 1 4年 4月
吉 林 工 程 技 术 师 范 学 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l i n Te a c h e r s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n g i n e e r i n g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Ab s t r a c t : Wh e n p a t e n t i n f in r g e me n t o c c u r s ,p a t e n t i n f i r n g e r a c c u s e d o f wi l l a p p l y t o t h e r e l e -
Vo L 3 0 No . 4
Ap r . 2 01 4
论 专利无效后 相关费用 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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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 法第 4 7条 为视 角
戴 蕾
( 福州大学 法学 院 ,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 摘 要]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 时 , 被控专利 侵权 人为 了避免被 指专利 侵权成 立 , 会 向有 关部 门申请宣告
[ 关键词 ] 不 当得利 ; 专利无效 ; 实施费用返还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 9 0 4 2 ( 2 0 1 4) 4- 0 0 0 0 9 - 0 4
On t h e Qu e l a t i v e C h a r g e s a f t e r I n v a l i d i t y o f P a t e n t
专利权人 的专利无效 。在知识产权领域 , 宣告专利权无 效作为一 种诉讼 的竞争手 段被广 泛应用 。在 这 种情况下 , 若争议专利被宣告无效 , 那么 已经支付 的各种实 施费用 , 如专利 侵权赔偿 金 、 专利使用 费 、 专
利权转让费等是 否应该作 为不 当得利予 以返 还 , 这是一个值得 思考的问题 。
d a m a g e s , r o y l a t i e s , t h e t r a n s f e r f e e s o f p a t e n t r i g h t , s h o u l d b e r e t u r n e d a s u n j u s t e n i r c h me n t ,
v a n t d e p a r t me n t s t o d e c l a r e t h e p a t e n t o f t h e pa t e n t e e i s i n v a l i d.i n o r d e r t o a v o i d b e i n g a p a — t e n t i n f r i ng e me n t .I n t he ie f l d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ty,de r c l a r i ng pa t e n t b e i n g i n v a l i d a s a me a n s o f c o mp e t i t i o n o f p a t e nt l i t i g a t i o n a r e wi d e l y u s e d. I n t hi s c a s e,i f t he d i s p ut e d p a t e n t h a s be e n d e c l a r e d i n v a l i d,t h e n wh e t he r t he o pe r a t i n g c o s t s pa i d,s u c h a s pa t e nt i n f in r g e me n t
i s a q u e s t i o n wo r t h c o n s i de ing r .
Ke y w o r d s : u n j u s t e n r i c h m e n t ; i n v a l i d i t y o f p a t e n t ;r e f u n d ;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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