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合集下载

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简称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动力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________ 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商品名称:动力煤。

1.2 商品代码: ___________ 。

二、数量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动力煤数量(单位:吨): ________ 。

三、订货价格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动力煤的含税单价为_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港口,该商品交收港口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码头。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动力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动力煤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动力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et,ar :5500 KCal/kg ;全硫分S t,ad :不高于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daf :不低于23%并且不高于35%全水分M:不高于13%灰熔点ST:不低于1250 °C6.2可替代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七、保证金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商品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 简称BEST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现货交易,BEST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与现货交易,BEST交易,相关的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控制结算风险,(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 办理交易商订货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使用说明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使用说明

交易客户端使用手册版本:1.1目录系统登录: (3)一.现货连续交易系统 (4)1 基本术语解释 (4)2.主要功能及快捷键 (5)2.1基本功能 (5)2.2 本系统主要功能键 (5)3.交易界面介绍 (8)3.1 F2委托 (9)3.2 F3查委托 (11)3.3 F4查成交 (11)3.4 F5查订货 (12)3.5 F6资金及商品 (12)3.7 F7预埋委托 (13)3.8 F8结算单 (13)3.9行情委托面板 (13)4.入单与撤单 (15)4.1入委托单: (15)4.2 撤委托单 (17)二、行情分析系统 (17)1.1界面操作 (17)1.2名词术语解释 (19)系统登录:登陆步骤:①双击桌面客户端图标,启动系统:图1-1②进入如图1-2界面,点击“网络设置”进入网络选择页面,进入如图1-3,点击相应的菜单配置IP地址和端口。

初始化时系统有默认地址和端口,请勿随意修改。

点击“进入”即可进入交易登陆界面,如图1-4。

图1-2图1-3③如图1-3,左侧为客户端系统切换目录,右侧为内容显示区,双击左侧目录可进入相应系统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图1-4一.现货连续交易系统1 基本术语解释下面一些术语在以后会经常碰到,其解释如下:1.委托单:经由计算机终端(本系统)委托成功的申请单。

2.成交号:系统为成交单分配的唯一标识。

3.平均价:当天某商品所有成交单的加权平均价。

4.最高价:当天某商品的最高成交价。

5.最低价:当天某商品的最低成交价。

6.最新价:某商品当前最新成交价。

7.买价:某商品当前最高申报买入价格。

8.买量:最高申报买入价格所对应的买入数量。

9.卖价:某商品当前最低申报卖出价格。

10.卖量:最低申报卖出价格所对应的卖出数量。

11.订立价:此合约订立时的价格。

12.转让盈亏:交易商发生转让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13.涨跌:某商品最新价与昨日结算价之间的差额。

14.当日涨幅上限:某商品当日可输入的最高价限(昨日结算价 + 最大波动幅度)。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焦煤竞买交易。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条神华焦煤竞买交易由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神华焦煤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交易资格第五条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由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后,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

第六条神华焦煤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以后统一简称销售公司),买方交易商(以后统一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第七条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买方和销售集团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信息发布第八条销售集团每竞买交易日前一天12:00前(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交易所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销售集团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交易神华焦煤的产品信息。

拟交易神华焦煤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指标、单批次最少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方式、生产矿井等(具体内容参见当期《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条神华焦煤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销售集团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神华焦煤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4篇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4篇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焦煤买卖合同范本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以此作为甲、乙双方购买和出售焦煤的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的货物为焦煤,包括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

1.2 乙方购买焦煤的数量为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交付方式2.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__日内将焦煤运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2.2 焦煤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自提/送货上门/其他)。

第三条交货期限3.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__日内完成焦煤的交付任务。

3.2 若甲方无法按时交付,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原因,双方经协商可以延期交付。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方式4.1 焦煤的单价为_____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__。

4.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款。

4.3 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质量标准5.1 焦煤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提供相关检验证书。

5.2 如乙方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留存样品作为证据,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6.2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保密责任7.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相关商务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2 如因违反保密责任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精对苯二甲酸(简称PTA)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1.2 商品代码:BPTA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PTA数量(单位:吨):;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PTA的含税单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杭州临港物流有限公司、长兴渤海注册仓单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张家港保税区华瑞物流有限公司。

五、交收时间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PTA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PTA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6.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PTA,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组成。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书模板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书模板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书模板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购买煤炭,乙方愿意出售煤炭,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煤炭品种、数量及质量标准1.1 煤炭品种:_________________1.2 煤炭数量:_________________吨1.3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具体指标)第二条煤炭价格2.1 煤炭单价:_________________元/吨2.2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点3.1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3.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甲方指定的仓库或码头。

第四条煤炭运输及费用承担4.1 煤炭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如公路、铁路、水运等)4.2 运输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五条煤炭验收5.1 甲方应在煤炭到达指定地点后____天内进行验收。

5.2 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6.1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6.2 付款期限:甲方应在煤炭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乙方未按期交货或煤炭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____%。

港口煤炭买卖合同

港口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煤炭买卖合同买受人:出卖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鉴于卖方向买方供应煤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1.1标的商品:电煤1.2商品数量:XXXXXX±5%吨1.3交货时间: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1.4质量指标,卖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以下煤质要求:第二条价格2.1实际结算价=基准价格+煤炭质量调整价(含13%税率的港口包干费),一票结算,包括全额增值税。

2.2合同基准价格:在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基准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价格为:现汇XXXX元/吨(含13%增值税),2.3煤炭质量调整价2.3.1实际交货收到基低位热值≥5500 kcal/kg时,热值每增加1kcal/kg,结算价格增加1×(基准价/ 5500 )元/吨;实际交货收到基低位热值<5500kcal/kg时,热值每减少1kcal/kg,结算价格减少1×(基准价/5500)元/吨;实际交货收到基低位热值< 5300kcal/kg部分,热值每减少1kcal/kg,结算价格减少2×(基准价/ 5500 )元/吨。

2.3.2当含硫量St,ar≤ 1.0 %时为合格,按标准价计价;当含硫量 1.0 %<St,ar时≤3.0%,St,ar每高0.01%减价 0.2 元/吨。

第三条包装包装要求:散装,严禁其它杂物混装。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4.1 交货地点:4.2 交货方式:第五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5.1质量检验:5.1.1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煤炭取样、制样和分析,均应根据国标(GB)相关标准进行。

5.1.2由买卖双方共同书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在交货港装船过程中进行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任何一方未参加,并不影响煤炭监采、监制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

焦煤买卖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买方):[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买方公司联系电话]乙方(卖方):[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卖方公司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焦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1. 产品名称:焦煤。

2. 规格型号:[具体型号] 。

3. 购买数量:[具体数量,如吨数] 。

4. 交易价格:[具体价格,含税费等明细](附件:价格清单)。

二、质量标准与验收方法1. 焦煤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详细列明质量标准)。

2. 验收方法:由双方共同抽样检测,并以甲方所在地国家认证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调换或退换。

三、交货期限和地点1. 交货期限:[具体日期]。

乙方需在约定日期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具体地点]。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完成交货。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XX%。

即人民币(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尾款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交货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即人民币(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有违约情形,则在问题妥善处理或违约行为纠正后支付尾款。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纠纷方式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XX%。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交货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退换并承担相应损失。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未付金额的XX%。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交货或中途退货,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3. 解决纠纷方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条款1. 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予以保密。

合同名称-渤海商品交易所

合同名称-渤海商品交易所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20%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0.5‰
交割手续费
1元/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日
商品代码
BSC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0吨(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0吨的整数倍。
大于1%小于1.5%
每上升0.1%,贴水2元/吨
水分
大于13%
超出水分扣重
四、指定交割港口
序号
指定交割港口名称
升贴水
1
天津港
0
2
秦皇岛港
0
3
京港
0
4
曹妃甸港
0
新增指定交割港口及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可替代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项目
质量指标范围
价格调整
发热量
不低于5300 Kcal/kg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割日结算价÷5500)×实测热量大卡
高于4800 Kcal/kg,并且低于5300 Kcal/kg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割日结算价-100)÷5000)×实测热量大卡
硫分
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合约主要条款
(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动力煤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价单位
1元/吨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合约期限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商品名称:绿豆(国际)1.2商品代码:PG5001二、数量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订货价格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不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货点。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担保合同-渤海商品交易所

担保合同-渤海商品交易所

物流协议书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配对成功吨焦炭。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2012年3月1日实施,下称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的规定,为确保焦炭交收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在D2交收日向甲方明确交收配对成功后焦炭的提第二条甲方有义务在交收配对成功后陪同乙方去仓库现场验货,并根据乙方在第一条的要求,负责为乙方办理出库手续或者安排相应仓库为乙方办理原地转存。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仓库办理货运委托单。

货运委托单注明的作业日期应符合乙方的出库日期要求,作业延期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日,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甲方的商品,并按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处理。

如作业延期在两个自然日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滞留天数甲方应将货运委托单及作业日期内的发货结果经乙方确认后,向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乙方须在物流委托单注明的作业日期内安排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根据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确定)到场采样检验。

如检验机构不到场,该批焦炭将以甲方提交给交易所的检验报告(见附件)为结算依据,重量将以实际出库重量为准。

第五条如乙方提交的出库日期晚于D10交收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商品从D10开始的仓储费。

甲方将不再负责为乙方办理出库手续。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全部商品出库日-D10交收日)第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提货或仓库无法发货,甲、乙双方无需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出库焦炭的结算、发票的开具及确认均按照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协议为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的组成部分。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由交易所根据焦炭交收办法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备交易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稀土镨钕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稀土镨钕1.2 商品代码:B40016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镨钕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镨钕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稀土镨钕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稀土镨钕交收仓库和厂库,该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和厂库详见交易所公告。

五、交收时间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稀土镨钕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6.1 标准品为质量符合表I规定的牌号为Nd-P20的稀土氧化镨钕。

表I:稀土氧化镨钕各化学元素含量标准镨钕氧化物验收指标,%规格REOmin稀土杂质 max. 非稀土杂质 max.灼减量max. La2O CeO2Pr6O11Nd2O3Sm2O3其他稀土杂质Fe2O3SiO2Al2O3CaO Na2OClˉSO42ˉNd-P20 99 0.05 0.05 20±2 80±2 0.05 0.05 0.05 0.050.05 0.050.02 0.050.05 16.2 表II中牌号为Nd-P25的稀土氧化镨钕,表III中牌号为Nd-P20和Nd-P25的稀土镨钕金属可作为替代品用于交收。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doc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doc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doc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甲方(卖方):地址::邮编:乙方(买方):地址::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1.货物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货物”)。

2.数量:_______吨(实际出货量以乙方所提出之订单为准)。

3.价格:_______元/吨,总价为_______元。

4.交货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交货。

二、质量和验收标准1.质量标准:本合同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2.验收标准:乙方在签收货物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若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数量不足或有其他问题,乙方签收货物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三、交货方式和费用1.交货方式:甲方承担货物的装车和运输工作,送货至乙方指定的接收地点。

2.运费和保险费: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四、结算、付款及违约责任1.结算方式: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如不能按时结清货款,每日按应结货款的5‰支付滞纳金。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发票。

2.违约责任:如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未经对方同意,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政府行为等。

2.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六、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

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2.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

七、附件本合同附件如下:1.技术规范书2.发票样本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说明:1.原油合约质量标准:重度(API):≥27;硫含量(m%):≤1.50;酸值(mg KOH/g):≤1.9;镍含量(PPM):≤25;钒含量(PPM):≤20;残碳(m%):≤5;水含量(V/V,%)≤0.5。

2.焦炭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灰分A 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26;反应后强度 CSR/%:≥62;挥发份 Vdaf/%:≤1.5;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替代品:灰分A 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5;反应后强度 CSR/%:≥55;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 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3. 热轧卷板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5.75mm的热轧卷板。

替代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8mm、5.7mm、5.6mm、5.5mm、4.75mm、4.5mm、3.75mm、3.5mm的热轧卷板。

4. 螺纹钢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335或HRBF335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静宁)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苹果(静宁)1.2 商品代码:PC3002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苹果(静宁)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苹果(静宁)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6.1 苹果(静宁)的交收标准品为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 1380-2009 《平凉金果:苹果》的,产地为静宁的红富士系一级中型果,标准品具体技术指标摘要见下表:6.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苹果(静宁),应当是同一挂牌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检验批次的苹果(静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焦煤
1.2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
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丁交收的焦煤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
灰分Ad/%:10.5 ;硫分St,d/%:1.2 ;挥发分Vdaf/%:16~28 ;粘结指数G 70 ; 胶质层最大厚度Y/mm 13;水分含量Mt/%: <9;焦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0.13。

6.2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丁交收:
灰分Ad/%:< 11.5 ;硫分St,d/%: < 1.4 ;挥发分Vdaf/%:16~28 ;粘结指数G: >65;胶质层最大厚度Y/mm >10;水分含量Mt/%: <9;焦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 0.13。

6.3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丁水分含量的规定,水分Mtv 9.0%。

水分含量大丁9.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10.32%,扣重 1.3%)。

6.4可替代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七、保证金
7.1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炼焦煤现货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
方。

11.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 交易焦煤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焦煤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焦煤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焦煤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焦煤商品代码为BCC
二、焦煤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焦煤交易手续费为0.06%。

四、焦煤的最小交收单位为60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五、焦煤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 00-11: 30, 13: 30~16:15 (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 (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焦煤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七、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