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社制度下的收益分配主体间演化博弈 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博弈与互惠规范分析
其次 ,农 民专业合作社 能满足 乡 民的需要 ,但
并 不限 于经 济需 要 ,农 民 们更 多 地 看 到 的是 它 的 经 济组织 属 性 ,尽 管 对 合作 社 组 织 属 性 和基 本 功 能的认识 尚不够 全 面 。 由于合 作 社有 四种 分 化 形
合作社 必然会有 利益诉 求 ,必然 存 在合 作 与博 弈 ,
那就必须 建立公认 的治理规范 。如此看来 ,除 了显
式 :自愿联合 、平等互助 的群体合作组织 ,专业生
产 、服务社员 的经济互助组 织 ,骨干牵 头 、能人管
质 性和多样 性 的特 点 L 1 ] 。在 此 背 景 下 ,针对 国 内
理性 、利 润的窠 臼之 中。然 而 ,中国的农 民专业合 作社事 实上并非那样市 场化 、理性化 与利润化 。当 前 ,全 国各地 合 作社 具 体 运行 的机 制有 两个 基 本
事实是 共 同 的 :一是 合 作社 运 行 的 基础 资源 是 集
的 多方合作主体在特 定社 区空 间下展 现 出的利 益 、博 弈 、互 惠规 范等 多种 维度 ,体 现 了农 民专
业合作 社在 中国式 乡土场景里存 在 的动 态性 、整体性 和 复合 型 的运行 过程 。依循 社 区合 作社 的 认知路 径可 以警惕 对农 民专业合 作 专业性 和经 济性 的盲 目夸 大和 过度 主 导 ,可以 为经 济主 导型 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提 供一种反 省视 角 ,为理 解我 国农 民 专业合 作社 的运 行 实践提 供 另 一种 可能
是农 民 J ,由此 奠 定 了合作 社充 满 社 区性 、情 感
性和互 动性 的物质 载 体 与 主体 基 础 ,这 也 就 意 味 着合作社 内部 会 出现 复 合利 益 的诉 求 、多元 交 换
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
2023年7月中国林业经济July.2023第4期(总第181期)CHINA FORESTRY ECONOMICS No.4(Total 181)•研究报告•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李珊珊,胡美玲(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40)收稿日期:2023-05-24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DC2023095)第一作者简介:李珊珊(2002-),女,河南洛阳人,本科生㊂责任编辑:郑德胜摘㊀要:合村并居政策实施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发生改变㊂围绕 土地 这一要素,中央政府㊁地方政府㊁农民㊁开发商有不同的需求倾向,因此,四方主体在博弈中有不同的行为逻辑㊂中央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民,而地方政府为了土地财政往往会与开发商合谋,因此失地农民在合村并居中成了较弱势方㊂然而,合村并居本就是为了促进农村发展,所以,农民的需求和利益是政策实施者必须关注和考虑的㊂关键词:合村并居;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论;乡村振兴;城镇化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23)04-0009-04DOI :10.13691/23-1539/f.2023.04.002Logical Analysis of Behavior of Relevant Stakeholders Village Cohabitation Poli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in China LI Shan -shan,HU Mei -ling(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150040,China)Abs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merging villages,the production and lifestyle of farmers will change.Around the element of land,the central government,local governments,farm-ers,and developers have different demand tendencies,so the four parties have different behavioral logic in the game.The central government s starting point was for the people,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colluded with developers for land finance,so the landless peasants became the weaker party in the middle of the village.However,the purpose of cohabiting villages was to promote rural develop-ment,so the policy implement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need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Key words :Living together in villages;Relevant stakeholders;Game theory;Rural revitalization;Urbanization 改革开放以来,合村并居一直以不同的存在形式被相关学者和媒体们热议㊂当前对合村并居的研究大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 富村联合弱村,强企兼并弱村 的扩张式合并为主;第二阶段的合村并居是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以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1]㊂当前合村并居处于第二阶段,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商业开发型㊁社企共建型㊁自拆自建型㊂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现代化发展,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导致传统村落的特点和功能随之改变[2],再加上城乡土地矛盾越来越严重,于是中央政府提出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农民集中上楼居住[3]㊂合村并居的核心是土地流转,政策要求农民把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同时得到一定的征地补偿,失去土地的农民被集中起来到新规划建设的社区,流转的土地成为建设用地㊂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并获得政绩,往往会将政策尽快落实㊂开发商从合村并居中看到了有利可图,但又不愿增加资本进入的成本,因此通过地方政府购买土地,而地方政府在有政绩的同时又能取得土地财政,通过土地这一要素实现各㊀㊀研究报告中㊀国㊀林㊀业㊀经㊀济2023年第4期自的利益㊂由于农民对补偿款和住房的需求往往不能得到满足,因此,多方主体围绕 土地 产生的矛盾爆发了㊂而合村并居是建设新农村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根本途径[4],实施合村并居的目的是促进乡村振兴,所以合村并居的有效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会受益广大农民㊂本文研究旨在通过文献回顾的研究方式,立足博弈分析视角,系统归纳和揭示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行为逻辑的动因㊁表现及其影响,为有效正向引导各利益主体参与合村并居提供思路㊂1㊀合村并居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实践合村并居,是指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为集约利用土地㊁节约行政成本,将几个邻近的自然村集中合并为一个行政村或合并建立农村新社区的行为㊂2020年山东省合村并居事件发生后,有关合村并居话题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许多学者就合村并居的影响因素㊁动力机制㊁合理性以及新社区的治理困境等多方面展开研究㊂刘文璐等[5]认为村民年龄㊁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对合村并居政策的了解程度都会影响农民对合村并居的满意度;李增元等[6]认为合村并居并非单一因素推动下的结果,包括城市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双重引导㊁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直接刺激㊁地方财政紧缺下的 土地财政蛋糕 诱惑以及资本下乡的助力;王文龙[7]认为合村并居是重建农村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王硕等[8]以山东省LY市Y社区为例,在三治融合视域下分析合村并居新型社区治理的难题,同时对实施路径提出了创新㊂学术界的已有研究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政策实施中的相关利益主体,但对各利益主体的界定和利益主体们的需求倾向并未有系统的总结和评述㊂鉴于此,本文通过文献回顾的方式,对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进行研究,为合村并居的有效实施提供思路㊂2㊀合村并居政策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失㊁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合村并居为解决农村发展提供了方法㊂同时,合村并居政策也是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下的产物㊂在学界的已有研究中,有关利益主体的讨论不可避免的都涉及到了四方:中央政府主体,地方政府主体,农民主体,开发商(资本)主体㊂2.1㊀中央政府主体2008年,国家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㊁维护农民权益,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促进城镇化发展,同时增加建设用地㊂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对于国家而言,乡村治理有效和产业兴旺是当前国家战略转型中的重要目标之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提出了推进乡村发展㊁乡村建设㊁乡村治理的发展目标,明确提出 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等要求[9]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愈发明显,因此,中央政府推进合村并居就是为了促进乡村振兴,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㊂2.2㊀地方政府主体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明确指出,农民将宅基地退出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将其复垦整理为耕地,换取建设用地指标[10]㊂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如果完成的好,这无疑是一件很大的政绩㊂而且宅基地征收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本地用不完可以卖出去,由此能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利益㊂政绩和土地财政的诱惑使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到合村并居中㊂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农民对村庄的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不能支持这些建设,合村并居成功实施后带来的财政收入将会满足这些基础设施建设㊂同时合村并居可以有效解决传统的 小而多 村庄体制下的村干部选举难行政管理成本高[11]的问题㊂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合村并居的一个主体是必然的㊂2.3㊀农民主体合村并居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一政策实施后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农村的环境会有重大改变[12]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民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需求,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高额补偿㊁住房㊁就业㊁基础设施建设㊁生活成本等㊂高额补偿款是农民在面对征地拆迁时的普遍要求㊂新社区建成后的房子是否有能力购买或能否给失地农民低价买房的优惠是另一个重要考虑㊂对于一些纯靠土地谋生㊁不愿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也是重中之重,若无可靠的收㊀㊀2023年第4期李珊珊,等: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研究报告入来源,他们可能不愿搬迁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也随之增加,他们更加关注居住环境的好坏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便利程度,子女上学是否方便㊁医疗服务是否健全等都是他们考虑的因素㊂此外,合村并居后多出的水电物业等费用使农民生活成本增加,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是很大的压力㊂2.4㊀开发商(资本)主体合村并居是一项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项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往往借助 资本下乡 来推动农村社区的改造,开发商愿意下乡参与合村并居,与土地这一能给其带来巨大利益的要素密切相关[13]㊂开发商主体代表资本利益,其参与到合村并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利,因此开发商会想尽办法扩大利润㊂在资本下乡过程中,与失地农民接触必然会导致成本增加,为了谋求最大利益,开发商主体往往会通过基层政府这一媒介来购入土地㊂当然,资本下乡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资本下乡会带来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加,也会促进合村并居新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㊂3㊀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3.1㊀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图1㊀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过程农民㊁中央政府㊁地方政府㊁开发商四方主体在合村并居中有不同的需求导向,中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其出发点是为人民谋发展;地方政府关注的则是政绩和土地带来的财政收入;农民最关注的是征地补偿款㊁住房和就业;资本谋求的是利益最大㊂四个主体的需求不能达到一个均衡,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无法达成一个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以土地这一要素为核心的博弈关系就在四者之间产生了,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㊂3.2㊀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21世纪初,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问题严重,中央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导城乡集约用地,提出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农民集中上楼居住,将节约的宅基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㊂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步伐,合村并居也成了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㊂中央一号文件多次以 三农 为主题,强调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14]㊂中央政府推进合村并居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农民也深知国家的初心,所以很认真的配合政策的实施㊂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落实者,是合村并居中与农民沟通的直接人,其参与合村并居有多方考量㊂首先,中央下达的政策必须通过地方来执行,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要把政策落到实处㊂其次,合村并居后可以减少村庄行政管理成本,节省地方开支㊂再次,政策实施到位带来的政绩是地方政府最关心的事之一,因此某些地方不开展调研㊁不尊重民意,盲目开展合村并居将政策强制实施,导致了干部和农民对立,甚至有的地方还爆发了群体性事件,严重违背了中央政府的出发点[15]㊂最后,地方政府从农民那里得到的土地会转化为建设用地,本地用不完可以出售给开发商来获取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后往往会出现先拆后建㊁一刀切等现象㊂农民作为合村并居的利益主体之一,在其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㊂很多农民受到 靠拆迁费富起来 的案例的影响,希望能在交付土地时得到高额补偿,然而这是不可能的㊂合村并居中的征地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而不是开放商要征地,因此农民得到的补偿不会很高㊂除了补偿款,农民另一个关心的就是并居后的住房问题,大多农民家庭的存款不足以支持其到城镇购买新房,而集中建设的新房也要农民补交差价,这与农民的预期相差甚远,因此他们往往不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㊂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政㊀㊀研究报告中㊀国㊀林㊀业㊀经㊀济2023年第4期府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强行推进合村并居,为了让农民交付土地出现了乡镇领导上门访问谈话㊁告诫可能影响子女上学和以后的医疗保障服务等一系列严重影响村民切身利益的激进行为㊂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结合起来集体反抗,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㊂即使农民成功上楼,其远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无法根据农时及时耕作,给耕作带来了极大不便㊂同时,上楼意味着生活成本的增加,这对于 自己自足性 消费比例较高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因此集中居住后的农民对高收入工作的需求愈发迫切㊂开发商(资本)从建设用地中看到了巨大利益,因此主动参与到合村并居中㊂然而,在合村并居过程中,有的地方会出现财政不足,开发商资金短缺,导致新房建设不能按期完成,农民流离失所陷入困境㊂但是,资本进入也会产生有利影响,开发商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农民可以不用离开家乡就能挣钱㊂同时,资本进入带动了农村的工商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乡村振兴㊂4 结论与讨论合村并居是我国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推进乡村建设背景下优化国土资源空间配置的重要实践,也是各地区在集约化土地经营和社会管理上的有益探索㊂根据对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合村并居过程中地方政府㊁开发商及居民等相关利益主体间复杂利益关系展开的文献研究和分析,对各主体利益诉求和在该诉求下的行为逻辑具有了深层次认识和了解㊂个体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合村并居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而坚持以人为本㊁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其充分享有国家改革和发展成果则是合村并居实践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㊂在本研究基础上,后续有待进一步结合典型地区的具体案例展开调查研究,结合具体实践从更深层次认识合村并居过程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行为逻辑,为切实提出优化政策实践的对策建议提供启示㊂参考文献:[1]刘佳岩,刘佳倩.合村并居实施机制的研究:基于东营区BG村的个案观察[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11): 185-188.[2]王兆林,朱婉晴,杨庆媛.近30年中国合村并居研究综述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21,35(7):107-116.[3]刘守英.合村并居的真正动机并不是为了农村发展[J].中国乡村发现,2021(2):94-95.[4]毕于建,姜继玉,吕庆建.合村并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博弈[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27): 13628-13631.[5]刘文璐,徐禾,高霞.合村并居过程中农民意愿调查分析[J].乡村科技,2021,12(9):23-24.[6]李增元,杨健.新世纪以来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合村并居动力机制及内在逻辑[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51(2):36-54.[7]王文龙.中国合村并居政策的异化及其矫正[J].经济体制改革,2020(3):66-72.[8]王硕,满璐,王浩宇,等.三治融合视域下合村并居新型社区治理困境与路径创新:基于LY市Y社区的调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21):147-150.[9]尹雷,张瑜,王思贤. 国家 社会 视域下合村并居问题再讨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3(1):91-100.[10]李增元,张兴佳.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下的合村并居及其内在逻辑[J].社会主义研究,2021(6):124-132.[11]高灵芝,杨洪斌,王亚南.山东两县合村并居及农村社区建设情况调查[J].中国发展,2011,11(3):53-60.[12]徐东辉.乡村振兴背景下的 合村并居 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23(1):105-107.[13]陈靖.城镇化背景下的 合村并居 :兼论 村社理性 原则的实践与效果[J].中国农村观察,2013(4):14-21.[14]高士林.基于主成分分析的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22(3):65-68.[15]宋文思.乡村振兴背景下合村并居的难点与破解策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3,34(3):144-146.。
博弈论公地悲剧模型
博弈论公地悲剧模型博弈论公地悲剧模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在面对资源分配时,往往会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而不是考虑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在博弈论中被称为“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指因为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或者是共享产权而导致使用者固执地寻求个人利益,最终导致资源过度利用和破坏。
公地悲剧是一种常见的博弈论模型,也是解决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方法。
它的产生源于对有限资源的共享利用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共享资源的私人利益与社会福利之间的矛盾。
公地悲剧模型的关键点在于“过度利用”与“竞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试图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源,甚至超过自然资源的生产能力,最终导致资源匮乏并且受到破坏。
例如,如果一个人拥有一个草坪,他需要决定给他的羊吃多少草以及何时让羊歇息,把草生长。
如果他给羊过多的草,那么草就会被剥夺,导致土地变得贫瘠,虫子和疾病也会越来越多,导致资源的衰竭和羊的死亡。
公地悲剧的解决需要分配资源特定的产权,使得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福利更为平衡。
基本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旦产权得到明晰,私人利益就会与社会福利更好地配合。
因此,为了解决公地悲剧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政府可以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制定相关法规,用于规范关于资源使用、保护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通过法律,能够确保公共资源的保护和使用,使每个人都不能再获得额外的好处,以便为公共资源的长期保护和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政府可以采取“税收”和“贸易”政策,以促进资源的效率和合理使用。
例如,通过对个人收取相应的税费,可以有效地控制资源的过度利用。
并通过实施贸易政策,消除跨国界地带对资源的竞争,进而减少过度利用的可能性。
最后,政府可以提供教育和信息,并激励个体更深入地了解公共资源的必要性。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共资源的特点和紧急性,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减少对资源的浪费。
总之,公地悲剧的解决需要综合多种措施,寻求公共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究——基于利益博弈的分析
究其根 本是缺 乏一 个合理 的利益均衡 机制 。为此 , 将 围绕 着土地流转 行为 , 构 建一个农 户、 地方政府 与 中央政 府 的三重博 弈框 架, 以探寻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流转 中收益分配均衡机制为重点 , 为集体 建设 用地使用权 流转制度
的创 新提 供 借 鉴 。
关键词 : 集体 建设 用地 ; 利益主体 ; 利益博 弈分析 ; 利益均衡机制
营性 建 设 用 地 人市 、 宅基 地 制 度 改革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进一步深化农 村集 体产 权制度 改革 , 这一 政策 引 得人们再一次聚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而我 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 集体建设 用地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 , 由村农 业 生产合 作社 等农 业集体 经济 组 织或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 因此集体建设 用地所 有权 的主体与 国有土地 不 同 , 是农 民集体 而 非 国家 。而我 国这一规定 的特殊性 , 在给予 了农 民一定权益 的同时 , 也 因此 引发 了种种矛盾 。因为作 为主体 的村 民委员会 是村 民 自治组 织而非 经济 组织 , 其无法 公平 公正 地代 表所 对应村 的所有村 民利 益 , 所 以其农 村 土地所 有权 显然 , E 1 <E 2 } 主体只是以共有产权 的暂 时性 安排 , 在这种 情况下 , 集 的收 益 , 用 1 代表 中央政府 , 2 代 表地方 政府 , 两者 之间博 体建设用地的产权 难以细分 , 经济主体也 就无法 明确 , 弈 分 析 的拓 展 型 如 图 1 。 也就必然会导致集 体建设 用地 产权 的不 明晰 , 从 而集 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如何 分配也就产 生了 问题 。与此 同时集体建设用地 还存 在着法 律制 度不 完善 , 利用 不 合理等 问题 , 但是关 乎着集 体建设用地所 有者 、 土地 使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1. 引言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由多个成员共同经营和管理,旨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净利润的分配方式。
一个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可以激励成员参与经营活动,保障成员的权益,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合作社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分配比例的确定、分配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2. 合作社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盈余分配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平衡合作社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合作社的盈余来自于成员的共同劳动和投入,因此,合作社应该首先满足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以保证合作社的发展和持续经营。
对于个人利益的分配,可以考虑将一部分盈余留作合作社的公益基金,用于社员的福利和合作社的发展。
另一部分盈余可根据成员的贡献度进行分配,如按劳分配或按投入比例分配。
这样既能激励成员积极参与经营活动,又能保障成员的个人利益。
3. 分配比例的确定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成员的劳动投入比例合作社的盈余往往与成员的劳动投入有关,因此,可以根据成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劳动投入比例较高的成员可以获得较高的分配比例,以体现其劳动的价值。
3.2 成员的资金投入比例在合作社经营中,成员的资金投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成员的资金投入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激励成员增加投入,提高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3.3 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财务支持,因此,在分配比例的确定中应考虑合作社的发展需求。
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盈余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和扩大经营规模,以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4. 分配方式的选择盈余分配的方式可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和成员的意见进行选择。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配方式:4.1 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一种常见的盈余分配方式,即将盈余按照成员的分配比例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成员。
供销合作社合作行为演化博弈及其稳定性分析——以“振兴乡村经济”战略背景为视角
Evolutionary Game of Cooperative Behavior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d Its Stability Analysis Taking Perspective of Strategic Background of "Revitalizing Rural Economy"
Cooperations
作者: 杨瑜婷[1];何建佳[1,2];刘举胜[1]
作者机构: [1]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93;[2]上海理工大学超网络研究中心(中
国),上海200093
出版物刊名: 资源开发与市场
页码: 297-302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3期
主题词: 供销合作社;振兴乡村经济;合作行为;稳定性;演化博弈
摘要:如何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合作、提升为农服务水平、振兴乡村经济,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艰巨挑战。
在“振兴乡村经济”战略背景下,选取两供销合作社为
博弈主体,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利用演化博弈的相关知识,构建了供销合作社合作行为演化博弈模型,对供销合作社的合作行为及其稳定性进行了研究,并对影响系统稳定性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
结果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超额收益、减少合作成本、加大政府项目资金投资、增加违
约补偿金、收益分配和成本分摊的合理设定有利于促进供销合作社之间的稳定合作。
根据研究
结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以期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深化改革提供借鉴。
“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博弈分析
“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博弈分析在当今农业发展中,围绕“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展开的博弈分析十分重要。
这种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打破传统的产权关系,实现农业生产的优化和协同,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益。
一方面,公司具有更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能够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帮助,为合作社和农户注入新的动力。
合作社能够起到联络公司和农户的桥梁作用,是中间推手,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协调农户之间的关系。
农户是这个模式中的基础,从生产角度看,农户提供的土地、劳动力和种植技术等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也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首先,公司、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权益关系是难以协调的。
公司往往拥有最终决策权,而合作社和农户往往只有被动跟从的份儿。
其次,合作社的职能和作用也有可能被削弱,转变为公司的一个部门或附庸,这样会削弱合作社在农户中的认可度和话语权。
最后,农户在这种模式中往往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所以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利益。
面对这些现实和潜在的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在权益分配上实现平衡和公正,公司、合作社和农户都应该具有合法权益。
其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最后,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去除保护和垄断的坚固堡垒,让所有参与者在市场上享有自由的竞争机会。
总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参与者的优势,同时也需要协调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提升整个农业生产的效益。
因此,对于这种模式的博弈分析,我们需要审慎评估利弊和优缺点,并提供系统性和实践性的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个“专用性—稀缺性”视角的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个“专用性—稀缺性”视角的解释马志雄;丁士军;王建军;张银银【期刊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0)006【摘要】Research into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This paper firstly reviews the situation and its study of cooperative surplus distribution,and then analyzes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from the angle of specificity and scarcity.Under the specificity changing conditions,it shows that return by sum focuses on protecting the specificity asset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capital payback protects the post production progressof the funds and technique owners,and return by sum with limited capital payback is to seek a balance of protecting specificity investment of different processes.%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章回顾了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现状及其相关研究,并从专用性和稀缺性的视角对盈余分配形成机制进行解释。
农地征用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 收稿 日期 】 01 1—4 21-22 【 作者简介 】李长兵( 96 )男, 1 7一 , 湖北恩施人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 士研 究生, 究方 向: 研 民商法。
性的, 即参 与人具有 完美 的理性思 维 , 始终 以利 益最 大化为 目 标, 并对 自身利益具 有完整 的判 断和决策 能力 , 由于 这一假定 前提对 于一些现象的解释无能 为力 , 以更 现实的假设为前提来 分析 问题 的演 化博 弈论遂受到人们、 民和开 发商之 间 在 农 的博 弈模 型须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之上 :1地方政府在征地过 () 程中可以利用公权力采取强制 策略 , 时成本很低 ; 反 , 民 此 相 农 如在征地 过程中选择 抵制策 略时要付 出高额 成本 ; 2 在选择 () 协商策略和强制策 略时 , 地方 政府基于维护稳定等 因素 考虑 会 优先选择协商策 略 ; 民在 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补偿 时则会 选 农 择抵制策略 ;3 对本 地投资和外地投资选择 方面 , () 开发 商更 熟 悉本地投资环境 , 同等条件下偏好于选择 本地投资。 在 2博 弈 矩 阵。 照 演 化博 弈 论 的 观点 , 弈 均 衡 应 当 是 达 成 按 博 该均衡 的动态过 程中的一个 函数 , 决策主体在各优 势策略中可 互相转换 。 基于这一理论 , 在征 地过程 中 , 各博弈参与者之问可 以形 成 四个策 略集 , 即政府策 略集 ( 商 , 制 )农 民策 略集 协 强 、 ( 支持 , 抵制 )开发商 策略集 ( 、 本地投 资 , 外地投 资 )政府 策略 ; 集( 市场价 出让 , 低于市场价 出让 ) 。通过对上述 四个策略集 的 组合 , 可形成三个博 弈矩 阵 : 地方政 府和农 民博弈 、 地方政府和 开发商博弈 、 开发商和农 民博弈( 见表 1 ~表 3 。 )
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原因及对策分析
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原因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确认了公司发起成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后,我国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但在实际发展中出现了公司一股独大控制合作社、流转土地致使公司与农户关系表面化、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侵占农户利益等异化现象。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认为其原因主要有: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且合作意识不强、公司与农户的异质性及政府外部监督不足等。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异化现象异质性一、引言近年来,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发起成立的,即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尤为迅速。
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首次赋予公司作为发起人领办合作社的合法性之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不断由政府向公司变迁。
然而,就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缺乏体制机制的内在约束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不少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超越合作社基本原则,甚至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学界将之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现象。
本文试图通过对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的龙泉驿区的实地调研,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异化现象1.进行土地流转,公司与农户关系表面化理论界对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有三种定义:刘凤芹(2008)认为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买卖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徐旭初(2005)认为公司与农户共同投资创办合作社,其实质是建立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苑鹏(2008)认为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公司与农户关系也在不断演化。
而实际上,公司在发起成立合作社之时就通过村集体统一对入社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了流转,同时承诺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这种租金可以是每年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按照当年粮食价格折算,随行就市。
我国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概述
何 芳 王小川 同济大学武田艳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摘要:据我国现行法律,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必须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完成。
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实现城市更新的最重要途径。
但土地能否完成收储,其关键问题是对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储备制度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018-01根据土地储备制度,存量土地必须先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开发成熟地后,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完成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
然而,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已倍受质疑。
首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将越来越面临法律困境。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决定。
此法律规定下,以征收方式储备地块用于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阻碍必将越来越大;其次,土地储备制度体制上存在设计缺陷。
该制度让政府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致使市场机制失效,土地一级市场完全垄断,寻租现象普遍,土地资产配置效率低下;其三,土地储备制度的利益分配缺失公平。
土地收储时仅给予产权人原土地利用状态的房地产补偿,土地规划条件改变后的巨大价值增值被政府全部攫取,有失公平。
也因此导致实践中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常常合谋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各种特殊方式或特批政策,变相让原土地产权人自行开发。
这虽然推进了土地再开发的进程,却造就了制度不公平。
由此,一些城市政府开始尝试土地再开发制度创新,试点推行土地自行重建模式,突破土地收储制度。
如深圳《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合作创新行为演化博弈与仿真研究
合作创新行为演化博弈与仿真研究作者:周衍平董世鑫陈会英来源:《科学与管理》2021年第03期摘要: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以种业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创新为例构建演化博弈模型,运用Matlab软件仿真分析交易成本和风险支出等额外成本、剩余控制权收益、机会主义收益以及奖惩金额等参数对科企双方行为的影响。
研究表明,机会主义收益和额外成本越大,合作双方积极性降低,越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而提高奖惩金额以及剩余控制权收益能够使合作双方趋向积极合作。
在此基础上,提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合作创新积极性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种业科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作创新;种业科企合作;机会主义行为;演化博弈;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图分类号:F324;F302文献标识码: ADOI:10.3969/j.issn.1003-8256.2021.03.001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0引言种业科企合作是指种业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现代种业发展模式。
种业是高科技行业,加强育种创新、获取植物新品种是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1],而提高种业企业品种研发速度与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企合作[2]。
国办发〔2013〕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掀起了种业科企合作的热潮。
《202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要点》将全面构建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的中国特色种业创新体系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种业科企合作。
科企合作研发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创新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育种创新特别是原始育种创新投资数额较大,研发周期长,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3],科企合作双方未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交易成本以及风险支出等随着合作过程的不断深化推进而逐步增长;种质资源是科企合作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然而种质资源保护难度大,通过合作研发易被合作方收集、利用甚至占为己有以获取利益[4];植物新品种是科企合作创新的主要成果,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创新产品,其承载体是具有生命力的植物,受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影响大,且有些品种的产权外溢性大,持有者与经营者不易控制品种权以获得全部商业化绩效[5];同时我国正处于科研专家育种向产学研联合育种、公益性育种向商业化育种的双重转型期,存有科研单位育种目标论文与科研成果导向和种业企业市场导向的矛盾[6]。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
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
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
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英文摘要】As a special business subject,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comparing to profitable firms.Surplus of cooperatives which belongs to cooperatives’“excessive collection”or“underpayment”from members should be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reasonable orders.At the same time,th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of cooperatives are principle of returning surplus to member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transaction volume(amount)and principle of limited capital reward.Whether public accumulation of cooperatives can be divided is another important issue.whether cooperatives Can divide public accumulation or not depends on the different situations.There should exist different rules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ves’existence and after the ending of cooperatives.Ou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 needs to be perfected.【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al cooperative;distribution of surplus;public accumulation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论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现状与改革
论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现状与改革刘忠;曹红冰【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健全关系到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各个方面.但因对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研究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残缺、土地税费体系混乱、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征收标准失衡等.全面把握分配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规范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租、税、费制度、规范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措施,使之能平衡各主体间的土地合理收益分配.【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6)006【总页数】7页(P11-17)【关键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改革【作者】刘忠;曹红冰【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党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的核心内容都始终关注着“三农”①即农业、农村、农民。
领域,随着十八大的召开,“三农”问题更是备受瞩目。
“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改革征地制度”写入报告内容,并提出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承诺让农民得到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地征用问题,并将花大力气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正因如此,我们更需完善现有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因为土地收益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土地收益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通过行使使用权、所有权等方式,收取土地(土地资产)开发经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或法定的利息和利益。
即土地利用过程中,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以及在土地不动产上课税立费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取得的收入[1]。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实际上是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对在土地管理、占用、利用、转移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土地收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2]。
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权的冲突与协调稳定地权与不稳定地权的对比 以西水村第八村民小组两次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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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决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和完善土地 确权制度,明确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和方法,确保征地补偿费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给每个集体成员。此外,建立 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要的,以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 矛盾和纠纷。
总之,通过稳定地权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 的土地权益,减少冲突和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这些努力,西水村第八村民小组成功地解决了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 权之间的冲突,实现了稳定地权的分配。这种协调和稳定的制度安排不仅保障 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西水村第八村民小组两次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案例分析,探讨了 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通过对比协调和稳定地 权与不稳定地权的差异,阐述了稳定地权在解决冲突方面的重要性。同时,通 过分析西水村的实践探索,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在第二次征地过程中,村民们采取了协调和稳定地权的策略。首先,他们对所 有土地进行了确权,明确了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他们根据土地 价值和被征用面积制定了合理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保证了每个农户的权益。 此外,他们还通过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让村民积极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决策过程,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协调和稳定地权与不稳定地权的 对比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协调和稳定地权是指土地权属明晰、稳定、可持续的制度 安排,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不稳定地权则是指土地权属模糊、 不稳定、不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土地权益的纠纷和冲突。
在协调和稳定地权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相对容易解决。一般情况下, 征地补偿费应该按照被征地面积和土地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所有人的权益。 而不稳定地权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则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往往 存在不同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用途调整等问题,导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合 理,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和纠纷。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的背景和现状,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的背景和现状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使用和开发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不可再生和供需矛盾等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利益分配一直是一个难题。
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政府垄断、市场竞争和混合模式。
政府垄断模式下,土地收益集中在政府手中,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平。
市场竞争模式下,土地收益归土地拥有者,可能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和资源浪费。
混合模式则是政府与市场参与共同决定土地收益分配,但执行难度较大且容易受到各种利益主体的干扰。
土地补偿机制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土地补偿机制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方式单一,往往无法满足被征收者的实际需求。
其次,补偿安置政策不完善,导致被征收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再次,补偿程序不透明,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参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土地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问题的方案在解决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方面,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和透明。
制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划分规则,加强对土地出让流程和结果的监管,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市场应发挥基础性作用,确保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提高土地出让金,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解决土地补偿机制问题方面,应注重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首先,应加强补偿标准的统一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水平公平合理。
委托-代理:基于新疆X 州土地托管中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1年5月May.2021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1卷第3期Vol.11No.3委托-代理:基于新疆X 州土地托管中的演化博弈分析李秋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2)新疆X 州土地托管中,农户虽与托管组织者通过签订托管协议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参与主体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托管中委托代理的相互关系,并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在博弈中行为策略的稳定演化,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演化博弈论进行了建模分析,以期获得相关结论,为促进各参与主体建立良好契约关系,保障X 州土地托管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逻辑起点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希奥多·舒尔茨曾指出农户在其生存空间中对于成本收益和风险权衡时表现出了“理性人”“精于算计”的特质。
但农户基于其相对闭塞、分散且孤立的社会环境表现出的理性是有局限的理性。
因此他的行为决策是在有限认知下做出的,得到的结果故而不是完全理性抉择后的最优结果。
有限理性人在面对变化的环境时,难以通过获得全面的信息并加以判断而做出快速且正确的抉择。
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发挥自主能动性通过学习、以他人行为为参照或进行自我尝试总结经验的方式来予以回应的,其行为决策是受当下的环境和周遭农户行为决策影响的。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农户尝试与土地托管组织形成合作关系,采用其服务,通常是因为农户的亲朋好友、熟人等选择了,所以他也进行尝试,而不是因为自身真正地了解到土地托管的益处和能够助力于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因。
因此,农户与托管服务组织产生合作行为均衡的实现是通过各个参与者行为博弈影响的过程,不可能通过某个参与者的单次行为完成,需要一个渐进演化收稿日期:2021-03-05作者简介:李秋凤,硕士,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助教,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摘要:新疆X 州土地托管运行核心是委托-代理,文章在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逆向选择下和道德风险下托管双方的契约关系,并通过案例和模型共同解析了农户和托管组织行为的演化博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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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股份合作,收益分配,利益主体,演化博弈
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
2. 研究区土地股份合作制概况
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于 1991 年开始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1994~2001 年期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股 份制合作机制,天河区政府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以股份量化的形式进行配置;2001 年以后将现代企业制 度引入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至此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 天河区龙洞村目前集体土地合计土地分红股份 73,094 股,每股 650 元。除此之外,部分生活比较宽 裕的村民用闲散资金进行投资购入学生公寓股、酒店股份股和代发个人农商行股,每股平均 35 元,合计 共 291,129 股。以“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合股经营、按股份红”以及“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 动”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配,1999 年~2013 年股份分配共计 5.74 亿元,其中股东分红分配 4.22 亿元, 学生公寓股分配 0.39 亿元,酒店股分配 0.72 亿元,代发个人农商行股份分配 0.41 亿元,整体上经济联 社运营状况良好,土地股份制经营经济收益较高,但由于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引发部分 村民的不满,直接导致部分村民上街游行上访。
3. 收益分配主体演化博弈模型
本文在构建模型过程中选用三群体演化博弈论的方式进行分析。事实上,三群体演化博弈中存在着 多种关系,即可以是政府、经济联社及村民两两之间的单独博弈,也可以是政府和经济联社联盟与村民 之间的博弈、政府和村民联盟与经济联社之间的博弈,或者是经济联社和村民联盟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 系。总之,在现实生活中,若使股份制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更为完善,那么便不会存在单纯的利益关系, 因此,在股份制改革下的土地收益分配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而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则推动着这 项经济政策不断地趋向完善和合理化。
DOI: 10.12677/ass.2019.论,如著名学者周诚认为:土地自然收益归国有,“人工增值”土地收益分配部分归国有,部分归土地开 发者或所有者[7];在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更多学者在城市土地收益方面做出更为深入探讨,如郭 爱请等人认为城市土地收益分配需考虑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他们以河北省为例,重点强调以事权和财权 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8];李梅等人通过理论界定城市土地收益分配过 程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认为城市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性原则,只有处理好各 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才能有效的实现城市土地的优化配置[9]。在农村土地收益方面,姜和忠等人认 为在农地非农化配置中实现土地收益公平分配需要通过村级“留地”制度,缩小城乡在“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中的收益差异,并结合税收的手段调节地区和群体之间的收益差异[10];关江华等通过纳什均衡研究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认为造成宅基地流转过程中产生冲突的根源是集体宅基 地产权设计与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11]。在土地收益分配的博弈冲突方面,袁媛从制度经济学视角运用博 弈论分析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12];Sam Moyo 在对非洲南部土地产权不清晰导致 土地收益分配不均也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13];石敏俊等人均以北京市为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过程中所牵涉的政府、村集体、农民和用地方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14]。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土地收益分配的途径、方式、比例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对土地股份制下 的土地收益分配研究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下的利益分配博弈研究更少,本文在相关文献 研究的基础上,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造后的政府、村民及经济联社三群体进行全方 位解析,构建博弈群体行为策略的演化博弈模型,并采用雅格比迭代法对该模型中存在的均衡点进行模 拟仿真的稳定性分析,最后大致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摘
要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根本上转变农村集体土地现有的经营方式,提高了村民收入,但是由此引发的土 地收益分配不公平问题却日益严重。 本文以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村为例, 基于复制者动态模型建立了政府、 经济联社及村民之间的收益矩阵,并采用雅格比迭代法对该模型均衡点的稳定性进行演化博弈分析。结 果表明:当三群体收益矩阵方程的均衡点到达[1,0,0]时,系统方程处于稳定状态,政府、经济联社及村 民所做出的策略组合为{监管,不可持续经营,保持缄默},从该策略组合中可以看出,政府虽有采取监 管措施,却容易导致经济联社经营不规范、村民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
文章引用: 陈美招, 郑荣宝, 张雅琪. 土地合作社制度下的收益分配主体间演化博弈分析 [J].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1): 167-174. DOI: 10.12677/ass.2019.81025
陈美招 等
收稿日期:2019年1月10日;录用日期:2019年1月24日;发布日期:2019年1月31日
Open Access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经营方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为搞活农村经济,农 村土地的经营方式,提高农民收入水平,1999 年广东省以部分地区为试点,开始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 制改革。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带来了诸 多的问题,股份制改革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现象,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 越来越频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土地收益分配问题就已经引起中央层 面的高度重视,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依法维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征地制度,提高村民在土地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土地收益分配作为一个较为敏感的经济问题,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 早在 1964 年 Peter Dorner 就在 Land Economics 杂志上指出,土地收益的增加仅依靠原始生产力的提高是不行的,拥有土地 使用权者享有土地收益的获得权[1]; 1973 年 R. Albert Berry 以哥伦比亚部分农场土地收益问题进行研究[2], 随后英国经济学家 William Petty、 David Ricardo 和美国社会经济学家 Henry George 等也对土地收益进行了 深入研究,其中 George 对土地收益的研究结果成为后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土地收益理论基础,在 1879 年出 版的不朽名著《进步与贫穷》中,乔治认为人口集聚和生产的需求,可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而这一部分 收益应该全部归社区所有[3]。受西方国家私有制的影响,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收益应归土地所有者获得, 如 Jorge Alvarez 和 Henry Willebald 以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乌拉圭移民为研究对象,就他们获得 土地使用权后所获取的土地收益进行了验证,认为土地实际收益是归土地所有者所有[4]。我国有关土地 收益分配有三种观点:“涨价归公”论,以近代孙中山所提出的“平均地权理论”为根源[5];“涨价归 私” 论, 它是基于 “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伦” , 该理论认为农民有完整的农地产权, 土地收益归农民所有, 不管土地以何种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农民都应该成为最终拥有全部土地收益的获得者[6];“公私兼顾”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1), 167-174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9 in Hans. /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19.81025
Keywords
Land, Joint Stock Cooperation, Income Distribution, Stakeholders,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土地合作社制度下的收益分配主体间演化博弈 分析
陈美招1,郑荣宝2,张雅琪2
1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The Evolutionary Game Analysis of Enterprise’s Income Distribution in Land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Reform
Meizhao Chen1, Rongbao Zheng2, Yaqi Zhang2
th th st
Received: Jan. 10 , 2019; accepted: Jan. 24 , 2019; published: Jan. 31 , 2019
Abstract
The land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reform can change the existing business model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and rise peasants’ income, however, the resulting problem of inequalities of land revenue distribution is increasingly more serious. Taking Longdong village in Tianhe district of Guangzhou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builds a pay off matrix model among government, economic association and villagers based on replicated dynamic model, and applies the Jacobi iteration method to analyze the stability of the equilibrium point. Model results show that the system of equations is in a stable state when equilibrium pay off matrix equation of the three groups reaches [1,0,0]. Thus, the government, economic association and villagers make decision to the strategy combination {regulation, unsustainable management, silence}. We find that although government takes regulation, the economic association lacks of standard operation. Moreover, the villagers are often short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when they face damages on rights and 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