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EPC合同的“变更”探讨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
3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界定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通常总承包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
工程变更涉及业主要求的改变,业主要求主要指描述工程的目标(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质量和范围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它技术标准,这部分要求主要反映在功能描述书内。
因此,对功能描述书内容的改变一般为工程变更。
变更的起因,可以是业主的新要求,也可以是由承包商根据EPC 合同条件第13.2款[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加快竣工,(?)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提出并经业主认可的新建议。
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
在承包商确认收到业主的变更指示后,工程变更才正式确立。
4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4.1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业主应提交的项目;功能描述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
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
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范围和规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
因此,变更管理应严格定义“新增工程”的确切范围。
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
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则称为额外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业主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
4.2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
epc合同中经济条款的风险点
epc合同中经济条款的风险点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合同中,经济条款是关乎工程、采购和建设方面的经济性协议。
这些条款涉及成本、支付、赔偿、变更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需要各方在签署合同前仔细审查和谨慎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条款风险点:1.定价机制:固定价格 vs. 成本加利润:确定项目的定价机制,如果采用成本加利润方式,需防范成本超支风险。
价格调整:合同是否包含了价格调整的机制,以适应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
2.支付条件:前期支付:前期支付比例较高可能增加业主的财务风险。
支付里程碑:里程碑的定义和达成条件需明确,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3.变更管理:变更控制:缺乏有效的变更控制机制可能导致额外成本和延误。
变更定价:如何定价变更,以及变更的程序和时限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4.索赔和争端解决:索赔管理:定义索赔的规定和程序,避免争端的产生。
仲裁和法律管辖:明确争端解决的机制,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5.保险和责任:保险范围:确保合同中规定了适当的保险,以减轻潜在的损失。
责任限制: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是否过于苛刻,是否能够合理分担风险。
6.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7.质量和验收:质量标准: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是否明确,能否满足业主的需求。
验收程序:验收的程序和标准需要清晰定义,以避免争议。
8.供应链风险:供应商责任:如何处理供应商违约或交付延误的责任。
原材料价格波动: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成本的影响。
9.政治和法律风险:政治不稳定性:工程所在地区的政治风险,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实施。
法律合规:合同是否符合当地法规,是否能够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价款的理解、解释和调整等方面。
以下是对EPC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争议的分析: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价款,且价款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改变的合同。
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中,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意味着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完成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
二、合同价款的解释在EPC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解释是关键。
一般来说,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并应包括所有的工程费用、风险费用、利润等。
如果合同中的价款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价款争议的产生。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虽然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某些特定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合同价款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价款存在明显的错误或遗漏,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四、价款争议的处理当出现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条件。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足以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处理价款争议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考虑和约定,并在出现争议时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五、预防价款争议的措施为了避免EPC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款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明确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应详细明确合同价款,包括各项费用、税率、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对价款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
2.详尽描述工程范围:合同应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以便在出现变更时能够准确判断其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新形势下的国际EP+C总承包联合体模式的管理探索
新形势下的国际EP+C总承包联合体模式的管理探索发表时间:2018-07-26T11:32:47.97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作者:赵忠明翟忠振杨战光[导读] 摘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国家政策的倡议,国内各大发电能源企业将目光转向国际市场,加大海外电厂投资建设力度,在巴西、土耳其、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陆续建设一批电源建设,但其项目建设模式仍遵循其原有基建管理模式,而国际项目融资一般要求工程采用EPC承包模式,如何在EPC模式下遵循各大发电集团的基建管理习惯,但又要结合EPC项目管理特点,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250100)摘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国家政策的倡议,国内各大发电能源企业将目光转向国际市场,加大海外电厂投资建设力度,在巴西、土耳其、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陆续建设一批电源建设,但其项目建设模式仍遵循其原有基建管理模式,而国际项目融资一般要求工程采用EPC承包模式,如何在EPC模式下遵循各大发电集团的基建管理习惯,但又要结合EPC项目管理特点,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国内的总承包与国际接轨和对标工作,充分发挥总承包的优势,EPC(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提升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寿期服务全过程的管理水平。
这里就在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管理工作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EPC 、总承包、项目管理一、概述1、EPC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大型工业与基础设施类项目,具有利于设计和施工的协调、降低总成本和投资效益较高的优势。
EPC联合体是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分工分别承担项目任务。
EPC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及变更管理研究
车) 等工作进行承包 , 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
交 叉 与紧 密 融 合 , 对 工 程 的 安 全 、 量 、 并 质
的风 险 。 3技 术 能 力 不 足 或 心 理 因 素 风 险 : . 由
用各 种 可能的手段 , 寻求涨 价 , 时 以工 有
期 作 为 要 挟 手 段 , 旦 处 理 不 当 , 使 承 一 就
包工 程质量 不合格 或工 期拖延 从而招 致 对业主承担违约 费用 的风险:3参与工程 () 的各级管理 人员有不诚实或违法行为 , 对 工程 的质量 、 进度 、 成本等造成影响 , 使承 包 商面临 支付额 外费用 或承担 违约 责任
三、P 项 目的合 同风 险管理 EC 承包 商对 E C项 目合 同风 险管理分 P
实践 看 , 对承 包商来 说 , 这种 合 同模式 的
风 险较 大 , 要 有 足 够 的 实 力 和 高 水 平 的 需
为 : 险识 别 、 险分 析 、 险控 制和 处 理 。 风 风 风 1 .风 险识 别 :是 指 企 业 对 所 承 包 的 E C 工 程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种 风 险 类 型 和 产 P 生 原 因进 行 判 断 分 析 , 以便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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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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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承包模式的特点及合同价款能否调整的探讨
EPC承包模式的特点及合同价款能否调整的探讨作者:蔡桂芳来源:《商讯·公司金融》 2017年第3期一、EPC模式的定义EPC总承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总承包人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通常总承包单位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1.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不再以单独的分包商身份建设项目,能充分发挥设计在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能有效地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深度交叉。
2.EPC总承包模式下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风险方面总承包商承担的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较大,业主方承担的风险较小。
3.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总价和工期较固定,业主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利于业主对费用和进度的控制。
4.EPC总承包模式可以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可以使业主有更多精力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因素上,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
但同时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5.EPC承包商责任大,风险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且由于具备总承包能力的企业相对较少,业主选择空间小,造价水平高。
三、EPC模式合同价款能否调整的探讨由于EPC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较短,因此国内市场对于总承包模式的执行上还存在着诸多分歧,比如EPC总承包模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等问题。
以下通过一真实案例对EPC模式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调整进行探讨。
案例背景:山东某国有火力热电联产发电项目,新建两台2x350 MW机组,同期配套新建烟气脱硫项目。
浅析EPC合同中变更、索赔条款及风险
金融与财经JINRONGYUCAIJING536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国际承包工程中有大部分采用EPC 合同模式,作为国际EPC 承包商,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一定要熟悉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切实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同权益。
国际EPC 合同条款众多,在此不一一介绍,现结合我公司EPC 合同约定,主要从变更条款,索赔条款以及相应条款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与阐述。
希望对于做EPC 总承包人员有借鉴之用。
一、变更条款及风险E PC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体现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风险划分职责,是承包商维护其利益的重要保证。
变更条款通常是指EPC 合同签订或确定的某个基准日后(注:FIDIC 条款中的基准日是指递交投标书截至日期前28天的日期),由于法律变更或业主行使变更权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工作范围或工作量变化,使承包商招致工期延长或(和)费用增加,从而赋予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权利。
(一)变更条款通常涉及的内容1、各方变更的权利和情形/法律变更的情形以及除外因素。
2、变更的程序及变更事件的确认。
3、变更后承包商的权利救济及程序。
(二)变更条款可能面临的风险1、业主为了转移风险,让承包商承担更多合同责任,在可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情形下,一般会严格限定属于变更的情形,主要体现在:(1)约定承包商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困难、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不得要求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2)约定因变更增加费用超过一定数额时才予以补偿;(3)将部分法律变更,如税法变更,排除在法律变更的范围之外;(4)将法律变更可索赔的时间界定为合同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变更,这样在报价后、合同未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变更而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将难以得到补偿。
2、明确将法律变更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承包商仅能索赔工期的情形或约定超过一定数额才予补偿,甚至将是否可以索赔及获得具体索赔权利的前提设定为业主是否可以从政府获得索赔及其具体索赔权利,从而使我方救济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国际EPC合同“变更”探讨
国际EPC合同“变更”探讨文|张浩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伊朗分公司EPC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石化、通信、电力、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
它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工作界面多、管理极其复杂的大型国际项目。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以及存在诸多的涉外因素,国际EPC总承包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更不可避免。
对于承包商来说,“项目管理是项目利润的源泉,合同管理则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而变更索赔管理又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变更(Variation/Change)给了承包商突破合同总价增加收益的重要机会。
因此国内EPC承包商须准确把握国际惯例中“变更”的含义及其规定,而这些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
一、国际EPC合同“变更”的定义E P C 是设计(E n g i n e e r i n 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EPC合同模式是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资金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模式。
与传统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和固定价格加激励合同相比,EPC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是最大的。
国际EPC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合同的主体、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等因素具有跨国性。
国际EPC合同“变更”是指在签订EPC合同后且在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由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经业主批准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条款、施工范围、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质量标准、设备材料、施工措施、实施顺序、违约、不可抗力等内容进行的任何更改。
与国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这种变更并没有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实质上的变动。
广义上的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业主的变更或者是承包商的变更。
由于国际EPC合同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投标人,业主在招标时就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特定资质、技术、商务管理经验以及工程业绩等因素,如果变更承包人或者是转包合同,则不利于EPC合同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违反招投标法的问题,因此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的变更是罕见的。
EPC合同变更管理初步探析
减 少 自 己的 资 金 压 力 及 融 资成 本 。 又如 , 尽 量 采用 一揽 子 固定 价 合 同 ,避 免 设 置 调 价 公 式 及 条款 ,以 规 避 因通 货膨 胀 、政 府 政 策改 变 等 素 带 来 的 风险 。 再 如 ,设 置 风 险 条 款 , 减 少 对 不 叮抗 力 的 定 义 范 围 等 。当 然存 编 制 台 吲 时 ,还 要 注 意 满 足 片 j 同严 谨 、条 款 严 密 、 完整 等 基 本 要 求 ,必 要时可参考 I E等卡 威机构推荐的合同文 C 义 本 ,但 尽 量 不 要 使 用 F D C合 同 文 本 ,因 II 为 F D C 文 本 更多 是在 保 护 承包 商 。 II 3 合 同 谈 判 阶 段 极 力 维 护 招 标 文 什 、 原 文 。进 入 合 同谈 判 阶段 后 ,承 包 商 往 往 会 选 派 精 的 谈 判 队 伍 ,采 用 各 种 谈 判 策 f : 略 和 方 法 ,尽可 能 的改 变 合 同条 件 ,争 取 合同 利 益 。 为 业 主 方 , 该 由各 个专 业 、 作 应 富有谈判经验的人员组 成谈判 小组 ,尽量 不改变合同原文,以维护业主方利益。双 方谈判过程 及结 果 以 “ 纪要 ”或 “ 记录” 形 式 确 认 双 方 的最 终意 见 。而 后 ,业 I根 主 据 最 终 双方 确认 的 纪要 内 容 ,修 改 合 同草 稿,并使得该合 同文本得 以最终确定 。 4 、严 恪 执 行 台 同 条 款 。 E C 合 实 P 施 过 程 中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条款 是 的合 同变 更 管 理 的蕈 中之 重 。实 践 中 承包 商 很 多变 更 的 实 观 是 没 有 严格 执 合 同变 更条 款 造 成 的 , 比如 业 主 单 位管 理 不规 范 ,红 承 包 商 提 出变 更 申请规 定 日期 内没 有 做 出 明确 回 复而造成变更 ,t ̄ ,主单位对合同条款 t nk ] 理 解 不 够 准确 而对 小 该 认 定 为 变 更 的事 件 认定为变更 ,等等。 5 与 其 它 项 目管 团 队 充分 沟通 。 、 任 何 合 同 的 变 更管 理 不 是 单独 存 在 的 ,而是 与 其 他 项 目管理 如 设 计 管 理 、 质 量 管 理 、 进 度 管理 、成 本 管 理 、合 同管 理 等 有 机 结 合 ,E PC合 同 尤 其 如 此 。 E C合 同变 更 内容 一 般 局 限于 工作 范 P 围 的变 化 、标 准 规 范 的调 整 、付 款 条 件 的 变 化 、业 主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 业主 对 关 键 设备选型的 唰整等 ,因此 ,在审核总包商 所 提 出 的合 同变 更 时 ,要 同其 它 管 理 团 队 充分沟通 ,共同对变更 申请内容作出正确 分 析 和 判 断 ,严 格 对 照 合 同变 更 的 定 义 范 围 认 定 变 更 , 以最 大 程 度 降 低 _ 程 造 价 , L 保护业主方 利益。
EPC项目的变更管理
EPC项目的变更管理摘要:变更管理的目的在于尽量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一旦变更发生,能够合理地确定变更方案和变更影响。
本文从避免及减少变更发生的角度分析了EPC项目变更管理的合同措施,并从对过程管理的角度论述了变更发生时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EPC模式;变更管理;合同责任伴随着EPC总承包模式在建筑市场中份额的日益上升,EPC项目的变更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有效的变更管理不仅在于能够依据合同顺利地处理变更责任、变更价款、工期顺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够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
1.合同双方的责任1.1 业主的主要合同责任(1)工程预期结果的定义。
EPC模式的特点在于业主不需承担大量的管理工作,仅需要提供工程的移交要求或设计大纲,就可以与EPC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EPC承包商承担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选择的绝对义务。
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无论是否进行了详细的工作范围描述,完成有关工程的义务将包括为进行有关工作所有必要的附属或过程。
因此,业主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最重要的责任是清晰地定义其对工程所预期的结果,包括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竣工工程的实验和性能的标准,合同工期的要求等。
(2)对业主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包括: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等。
(3)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1.2 EPC承包商的主要合同责任(1)依据业主的要求完成工程的设计,包括确定其外部形态、构成要素、构成各要素的每个模块的材料和工艺的规范、工程将要达到的具体质量要求以及各要素之间如何相互联系和影响等[2]。
为了保证设计的完整性,合同必须约定承包商的具体设计责任包括:工程的外部形态和空间特征;工程预期所实现的功能以及该功能所能达到的水平和质量;要实现项目的外部形态和空间特征所需的材料和工艺的选择。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的探讨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的探讨摘要:由于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周期比较长、外界多种因素多变、比较复杂,很难在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的使用要求及各种标准等等,工程施工期间就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引起工程变更。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进行阐述。
关键词:EPC总承包;工程变更;管理;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化工、石化等行业开始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试点,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
尤其是2003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后,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进行大力的推广,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训。
2005年还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可以说,工程总承包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绩。
目前,“入世”过渡期满,外国工程公司进入中国工程建设市场数量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然而,国内的工程总承包尤其是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尚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存在,若不予解决,将严重影响工程总承包尤其是EPC总承包管理的发展。
一、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1.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建设项目的业主和总承包商两个建设责任主体中,建设项目业主的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对于进行EPC总承包这样的合约方式问题,建设项目业主在认识和操作上还存在这很大的差距。
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投资、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对进度有新的要求、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等。
2.EPC总承包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总承包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商可以把资源最佳的配置、结合在工程项目上,减少管理链和管理环节,充分体现总包协调和整合能力,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对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节约资源发挥重要作用。
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问题浅析
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问题浅析摘要:EPC工程总承包是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和促进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有效地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有利于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从而有效地实现建筑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控制。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基于此,以下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适用性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探讨引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基建投资持续加码,新政策新工具密集推出,各地重大项目加速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效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作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加大民营经济支持力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
但在建设成本控制方面仍有不足之处,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往往EPC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又成为优选项。
但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又会因设计文件、变更优化等引起的价款变化产生经济纠纷。
现就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的问题进行分析,更加合理的选用合同计价方式,尽可能的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1.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问题分析1.初步设计文件不理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实践过程中,往往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建设体量大、建设任务急、建设周期短等特性,为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决策者会首选EPC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前期方案设计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与发包人要求不一致,与初步设计批复不一致,初步设计文件深度不达标、不合理等情况。
使之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产生合同经济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深化设计、设计优化、变更的理解分析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深化设计、设计优化、变更的理解分析【摘要】随着最近几年EPC总承包项目的增多,涉及总承包项目的争议也在增加,其中,对于优化、深化、变更的争议占比较大。
本人结合EPC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咨询工作经历、工程结算经验、相关文件及资料,对于优化、深化、变更的理解及分析提出个人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优化;深化;变更;总承包前言:近年来工程总承包项目逐渐增多,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
然而,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全面推广还属起步阶段,在实际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实质性内容或涉及的条款理解还不到位、不清晰,造成工程总承包履约过程中争议较多,甚至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笔者将就工程总承包中争议较多的优化、深化、变更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粗解,望其能为工程总承包参与者提供参考。
一、优化、深化、变更的定义深化设计,指接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況,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绘制成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图纸。
从定义上看,深化设计主要是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未对设计方案的参数、说明等已明确的要求进行调整。
设计优化,是以工程设计理论为基础,以工程实践经验为前提,以对设计规范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为指导,以先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法为手段,对工程设计进行深化、调整、改善与提高,并对工程成本进行审核和监控,也就是对工程设计再加工的过程。
变更定义,根据住建部最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经过规范的程序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就是变更,涉及到的是对已有参数、说明等已明确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深化设计、设计优化、变更分析从前述的结论可以看出,深化设计不会导致变更,因此,深化设计不会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
而设计优化的结果是变更,一般情况下变更会带来费用调整,进而导致合同总价的增减。
全过程咨询工作及工程结算经历过程中,碰到比较多的EPC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及设计人员对于设计优化存在理解错误。
浅谈EPC项目工程变更的处理
浅谈EPC项目工程变更的处理EPC总承包给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式带来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的“按图施工”改为现在“按约施工”,其中的责任及风险变化是很大的。
由原来的据实结算到现在的按合同总价或单价进行结算,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及签证的费用处理也有非常大的区别。
1. 明确责任划分及风险分担要处理变更及签证的费用,首先就要确定责任的划分及不可预见的风险承担责任,就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的规定,合同双方责任如下:1.1 业主的责任(1)有明确清晰的项目定义。
业主需要在发包人要求中提出明确而具体项目功能要求及其对项目所预期的结果,包括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工程试运行及性能要求、工期要求等。
(2)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包括项目周边及地下管线等情况、设计标准及试运行及性能的标准、提高给承包商的相关数据等。
(3)提供场地及周边条件。
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等。
(4)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1.2 EPC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确认业主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的责任。
如果不能提出疑问来,则视为业主提供的资料没有问题。
(2)按业主提出的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的责任。
要求设计成果能完全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并应该符合各项规范规程的要求,按图施工完成后竣工交付给业主的工程能达到业主的预期。
(3)完成工程的施工,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确保工程通过验收,并按工期要求提供给业主符合预期的工程项目。
并应给业主提供相应的操作和维修培训及相关的说明文件。
(4)对相关缺陷进行修补并承担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
2. 工程变更的分类通常EPC总承包合同会赋予业主和总承包单位提出变更的权利,但是两者提出变更原因和目的完全不同。
2.1 业主方的设计变更业主方在前期进行项目策划时提出的要求无论考虑多么周详,随之项目的推进,尤其进入施工阶段,业主的要求总会出现一些变化,会提出一些涉及功能等方面新的要求。
国际EPC模式的演变
国际EPC模式的演变国际传统EPC模式下,业主负责提供资金,承包商的服务范围通常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并且以固定总价为定价机制。
近年的国际实践发展表明,在实际运作的EPC项目中,与传统的EPC 模式相比,其服务范围、合同签约机制、定价机制等方面有所演变,因而产生了很多EPC模式的变型。
一、服务范围的演变从承包商的服务范围来看,近年来,EPC模式的服务范围既有“前伸后延”的扩大,也有服务范围的压缩,形成了以下具体形式。
1、开口估算的EPC模式(Open Estimate EPC)在国际上,有的项目业主机构工程技术力量单薄,又不愿意聘用费用昂贵的国际咨询技术公司做前期工作,因此,大型的、有实力的国际承包商往往主动替业主去做前期咨询工作,包括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工作等,等到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开始与业主谈判EPC合同,确定合同价格,签订合同后继续履约。
由于开展前期工作时双方对项目费用并没有确定,因此,此类EPC通常被称为“开口估算的EPC合同”,实际上增加了承包商的前期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此类模式下,万一双方EPC合同谈判不成功,项目不能继续展开,则一般情况下,业主会支付少量的前期服务费。
我国某些国际公司也把此类项目类型称为“自造的EPC合同”。
这实际上是对传统EPC服务范围的一种“前伸”。
2、EPC十运营维护(OM)对于某些工业项目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EPC工程竣工后,业主往往会再要求承包商运营和维护一段时间,一般为3到5年。
在此期间,承包商需要对业主的运营团队进行培训,以便运营结束后移交给业主。
这种模式对业主的好处是,既弥补了业主前期运营能力的不足,培养了业主的运营队伍,同时又能激励EPC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
FIDIC将此模式也称为“DBO”模式。
这实际上是对传统EPC服务范围的一种“后延”。
3、EPCm/EPCa对于一些工业项目,尤其是流程工业,有些工程公司的设计、采购力量很强,但施工力量不足,而设计与采购、施工工作之间又有很强的“粘结度”,因此,业主会让此类总承包商负责工程设计、采购以及提供施工管理服务(EP Construction Management),但施工安装工作则由业主与另外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安装合同。
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多 ,难免 出现影响项 目正 常实施 的突 发事件 ,造 成合 同执
作者简介 :孙矿生 ( 1 9 8 3一) ,男 ,河南驻 马店人 ,2 0 0 8年毕业于 中国矿业 大学工程管理 专业 ,现在 中煤科工集 团武汉 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 司从事项 目管理工作 。
煤场改为储煤筒仓 。
1 . 4 变更 和 索赔的机 会
承包商应着重从 以下项 目文件 中寻找变更和索赔机会 。
1 )招投标和合 同文件。项 目前期策划 阶段 ,不确定性 因素较多 ,招投标和合 同签订 过程 中业 主的相 关承诺 和约 定( 如三通一平 ) 在执 行过程 中有可能 不能完全 兑现 或发生
有经验 的承包商 能够 在项 目实施 的各 个 阶段 不 断发掘 隐含 的变更 。业 主在 项 目实施 过程 中提 出的一 些对 其有利 的要求 ,其实 已经超 出 了合 同的范 围,构 成 了变更 ,但却 并不以变更 的形式 提 出。承包商 必须 对此 类 隐含 变更 及 时 做 出反应 ,辨识 出变更 的 内容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变更 程序
4 )项 目实施 过 程 中会 议 纪要 。项 目建 设 涉 及 相 关 方 较
1 . 2 隐 含 的 业 主 变 更
隐含 的变更 是指 承包 商根据 合 同、基础设 计 资料 、设 计 审查会 、项 目建设 协 调会 纪要等 项 目文件 中涉及 合 同范
围 、标 准 、价 格 变 化 的 内 容 提 起 的 变 更 。根 据 隐 含 的 变 更 提 起 费 用 索 赔 是 承包 商 实 现 项 目盈 利 最 重 要 的途 径 。
2 )设 计基础资料。业主根据勘察 、初步设计或 基础设
解读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
解读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解读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2017年5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明确提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接下来店铺带大家浅析: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1、树立合同意识,普及合同管理的观念和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该意识到合同管理不但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而且是整个团队工程管理应具有的素质。
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强化全员合同管理意识,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
2、落实合同交底制度合同交底是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前提。
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
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
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较详细的“合同交底”,实行目标管理。
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总承包方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
3、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1)建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总包方因其所处的特殊地位,需要处理大量的与业主,与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关系的事务性工作,因而规范严密的制度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应订立工作程序,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2)建立文档系统。
项目各职能部门应有专人对涉及本部门合同性事务资料(包括工程量签证及来往文函等)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
完善的文档管理对日后可能进行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有着重要的作用。
(3)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
总包方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指示等也应以补发书面文函的形式予以补充。
浅谈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管理
浅谈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管理摘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在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项目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处理工程变更的策略和方法,旨在加强变更技巧,加强现场变更索赔费用管理,提高变更索赔管理水平等。
【关键词】EPC合同合同模式变更索赔管理1索赔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是业主方和承包方之间正常的、发生并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EPC合同中常见的索赔2.1无法预测的不利地质条件和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
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
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针对这种情况,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
(2)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
2.2工程条件改变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改变某些使用功能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2.3工期变化引起的索赔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国际EPC项目中的风险和对策
国际EPC工程项目通常为大型工程,资金量大,时间跨度长,需要采办的物资多,业主对技术水平要求参差不齐。
EPC建设模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不允许索赔,承包商负责核实项目信息,承担风险较大。
我国国企组织结构体系尚未完全适应国际EPC总承包模式的客观要求,尽管大型国企规模很大,装备齐全,但实际执行中内部单位利益关系难以平衡,国际项目经验积累不足,对EPC项目适用的FIDIC合同条款认识不到位,项目管理水平较低,对项目中的风险识别和预控应对不力,造成在一些EPC项目上出现巨额亏损或遇到巨大的风险。
较典型的案例是2010年中国铁建承包的“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项目”,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由于签约时仅有概念设计,许多细节尚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量比签约时预测工程量大幅增加,再加上业主方面的一些原因导致项目工作量和成本投入大幅增加,工期出现阶段性延误。
为确保工期进度,降低不良社会影响,铁建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班加点工作,确保项目主体工程按期完工,但导致成本大幅增加,截至2010年9月30日预计亏损高达41.53亿元,向业主申请变更索赔也遇到重重困难。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波兰A2公路项目,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设计公司组成联营体,以低于业主一半预算的低价中标,合同签约总价4.5亿美元。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中铁系统在欧盟国家第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但项目的失败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
合同中不利条款有以下几个要点:无预付款,总价锁死、排除一切变更,违约金无上限,赔偿金覆盖直接和间接损失,在波兰法院诉讼..2010年6月正式开工,因大面积拖欠分包商款项,工程被迫停工,预测按期完成工程则将亏损3.95亿美元,承包商中海外联营体权衡之后只能毁约退场。
波兰业主则开出了2.71亿美元的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