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2011-01-19 公布2011-01-19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 .................. . (1)2 工作机构...................................................................................... ............... ........................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 ....... ..... . (2)4 许可程序.............................................................................. ........... .................... . (3)4.1 申请和受理..................................................................................... ....... .......... . ..... .. (3)4.2 企业实地核查........................................................................ .... . ...........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 (4)4.4 审定与发证.............................................................. .. ................. ........... . ....... ...........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 .. (5)5 审查要求.......................................................... ...... ....... ...... ............................... . (5)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有关标准............. ..................... ............ (5)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 (8)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 ........... . ...... ..... .. (12)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 .................. ... ................. . (13)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 ..... ............ .. (13)6 证书和标志......................................................................... ..... .................... ...................... .176.1 证书.......................................................................... ... .......................... .............. .... .. (17)6.2 标志....................................................... ........ ............................. .... (18)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 .......... . (19)8 监督检查.................................................. .... ........ ......... ..... ....... ....... ........................ . (19)9 收费............................................................ ........... ............ ........ ........ ................ ..... (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20)11 附则......................................................... ... ................................ (20)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畴..... .... .... ... .... ..... .. (21)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 .............. ........... .. (35)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 (49)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 ................ . ......... .......... (50)附件5 检验报告................................................. ................................................... .......... (51)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 .......... .. (55)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修订)、《关于电线电缆等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6 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关于印发《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卷组稿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关于印发《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卷组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7•【文号】农企产函[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关于印发《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卷组稿工作的通知(农企产函[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委)、乡镇企业局:现将《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编纂大纲、《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组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组稿任务。
附件:1.《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编纂大纲2.《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组稿工作要点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2013年3月27日附件1《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13卷编纂大纲一、乡镇企业1.发展综述。
介绍2012年全国乡镇企业发展特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2.各地概况。
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乡镇企业发展概况。
每篇4000字左右。
文字以条目形式撰写,主要条目包括:基本情况、现行政策、经营管理、科技教育、外经外贸、资金投入等等。
要反映出本地发展特点、发展优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3.经营管理。
登载2012年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环保安全、服务体系和减负等情况。
4.外经外贸。
登载2012年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情况,外资企业发展情况。
5.科技教育。
登载2012年乡镇企业科技创新、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测等情况。
二、农产品加工业1.发展综述。
介绍2012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特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2.各地概况。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渝经信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22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渝府发〔2016〕39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渝府发〔2016〕39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制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制造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渝科委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标准化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5月5日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
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
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批复
(渝府[2005]208号)
市经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原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职能明确由市经委承担的请示》(渝经文〔2005〕128号)收悉。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5〕16号),已明确全市化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以及行业结构调整,行业生产许可,监控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职能划归市经委承担。
现将未明确的两项职能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精神,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审批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7号),下设在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重庆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归市经委。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结束——。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2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通知(渝农发〔2010〕292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民生改善和农民增收,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考评,决定万州区新立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市级示范社”,现予公布(名单见后)。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指导与管理工作,使市级示范社实现“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组织程度高、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设施全、组织机构健全、社会效果好、产权关系明和运行机制好”的总体目标,真正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现代经营主体,真正发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请各示范社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认真组织,精心实施,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注册商标、引进新品种、进行产品(基地)无公害认证和购置设备、财务电算化等。
各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07〕120号)的规定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我委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2010年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精神,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现状,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差别,特制订《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制订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
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税务系统木板材行业管理指引
第十页,一)管理方法 1、分局加强对纳税人管控,督促辖区 内板材生产加工行业进行工商登记并及时办 理涉税信息采集,和行业管理协会、当地政 府职能部门等实施信息交换,做好生产能力 核定和入口关。 2、对新开业的,运行中疑点较大的纳 税人适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纳税人生产 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1),举行风险分 析会,群策群力,探讨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 和针对性的处理决定。
第四页,共46页。
一、木板材企业经营管理特点
(四)会计核算简单,会计制度不规范。木板材企业会计 核算比较简单,通常只配备兼治会计。会计核算很难反映出企业 的实际经营状况。个别企业在收购农民“原木”时,存在大额现 金交易。
(五)自开自抵,农产品抵扣比例偏高。国家对木板材企业购 进初级农产品实行自开自抵的政策,容易引发收购发票乱抵、相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取得难放弃抵扣,致使个别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比 例高达85%以上。
(2)一台热压机每小时根据板材厚度不同,热压 时间也不相同,具体热压时间如右图:
板材厚度 (厘) 6-8 9-12 13-15 16-18 19-20 21-22 23-25 26-30 35-40
热压时间表
热压时间 (分钟)
20 28 35 42 45 52 65 80 110
保压时间 (分钟)
3 3 3 3 3 3 5 5 5
投入产出法、实耗法测算
为了评估企业申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选取了热压机、生产工人数量个评估指标,测算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 合期初库存产品数量,通过实地调查、盘点等方法核实企业的期末库存,保证账、实一致,最后,倒挤评估期销售 数量,换算为评估期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对比,查找问题。
公式如下:
评估期产品产量 = 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 * 出材率 评估期产品产量 = 评估期生产耗电总量 ÷ 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是否要)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量)* 产品单价
重庆市专精特新评判标准
重庆市专精特新评判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直辖市,也是中国重要的工商业城市之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升级,重庆市制定了专精特新产业评判标准,以便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专精特新评判标准。
重庆市专精特新评判标准是指对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文件进行评判的一套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求,重庆市将产业划分为三个大类,即专业化类、精细化类和特色化类。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个类别及其评判标准。
首先是专业化类产业。
此类产业是指重庆市在其中一特定领域具备竞争力和优势的产业。
评判标准主要从两个方面考量,即产业链的完整性和关键技术的创新性。
产业链的完整性指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配套与发展是否协调,关键技术的创新性指相关企业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
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以及对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贡献等因素。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优秀的专业化类产业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其次是精细化类产业。
此类产业是指在其中一领域具备高度专业化和细分化的产业。
评判标准主要从产品的高附加值和差异化、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等方面考量。
产品的高附加值和差异化指产品的质量和设计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指企业是否具备自主研发产品和技术的能力。
此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以及对人才培养和社会福利的贡献等因素。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优秀的精细化类产业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最后是特色化类产业。
此类产业是指重庆市具有独特特色和地域优势的产业。
评判标准主要从品牌形象和地域特色、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考量。
品牌形象和地域特色指企业是否具备独特的品牌形象和地域文化特色,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潜力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发展前景。
此外,还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对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贡献等因素。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优秀的特色化类产业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 输配电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市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油气管道运输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管道燃气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外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3 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跨区县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来水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自来水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交通运输道路客运道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气)附加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除外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车辆、旅客服务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包括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客票退票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渝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0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我市制造业发展环境,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和根植性,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究院。
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予以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四、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提升型区县达标验收结果公示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提升
型区县达标验收结果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提升型区县
达标验收结果公示
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号)、重庆市商务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40号)、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23〕72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县自评、市商务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现场复核,江北区、垫江县通过提升型商业标准区县达标验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8日。
公示期间,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委反映,通过快递方式寄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栋;邮编:400061)。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过期不予受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38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38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渝商务函〔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38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渝商务函〔2021〕221号付嘉康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县乡农村消费提质扩容的建议》(第0388号)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重庆县乡农村消费提质扩容推进情况近年来,重庆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立足乡村特点,夯实发展基础、完善流通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增强消费供给、优化消费环境,挖掘农村消费潜力,提振农村消费活力。
(一)围绕造血赋能,夯实发展基础。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规模化、特色化发展。
“十三五”期间,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推进优质稻、糯玉米、加工薯类等特色粮油发展。
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展经济作物2277万亩,实现总产量2717万吨,分别较2015年增长13.7%和18.6%。
2020年,全市出栏生猪1500万头、牛55万头、羊453万只、兔2270万只,同比分别较2015年增长1.3%、0.2%、0.8%和0.03%;全市水产品总产量达51.68万吨,实现渔业经济总产值180亿元,分别较2015年增长7.3%和47.5%。
二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颁证率达99.4%、证书颁发率97.3%。
全市共有家庭承包耕地3466.8万亩、承包农户632.8万户。
其中,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528.7万亩,占承包耕地总量的44.1%,涉及农户277.1万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渝经信软件[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软件〔20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会商,反复修改形成了《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并报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10号)。
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认定的目的及范围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程
5
忠县县城甘井河出口段库岸综合整 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重庆市忠县融通移民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00.0 3000.0
2023-07-28 2023-08-28
6
关于【忠县乌杨新区 C14-2/01 地块 重庆市通旭投资发展 配套道路及边坡工程】中选结果的 有限公司
公告
7 忠县高新区道路提升工程
重庆市通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忠县教育委员会(2023 年 1 月至 1 2025 年 12 月校园安全辅助服务) 忠县教育委员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ZHZ23C00015) 结果公告
2
忠县乌杨新区拓展区(二期)道路 工程
重庆市通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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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理项目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近 3 年(2020-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2 / 29
1.3 代理项目规模
1.3.1 代理项目规模结构 近 1 年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的代理项目数量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总代理项目数量的 41.4%。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1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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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和《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92号),加快培育打造一批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引领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区县开展示范企业创建的积极性,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择优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模效益突出。
年主营业务收入主城都市区达5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企业有盈利。
(二)企业信用良好。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被信用中国(重庆)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企业管理规范。
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 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SC认证;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产品竞争力强。
在同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品牌获得区县级以上名牌认证或荣誉。
(五)绿色低碳环保。
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有配套完整的环保设备,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市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六)带动效果明显。
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企业,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自主申报。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填写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审核推荐。
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择优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出一批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初选名单。
(四)审定公示。
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对拟认定的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名单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授牌。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为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并授牌。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相关
规定申报。
第八条各区县农业农村委要定期监测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探索经验和做法,每年底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示范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委对示范企业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业,由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经核实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一)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1年以上的或已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示范企业,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服务、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