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与反思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与反思近年来,刑事超期羁押问题备受关注。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长期被羁押不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事超期羁押的现状,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刑事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法定期限。
这一现象的存在与一些原因密切相关。
首先,司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程序中存在不足,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其次,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拖延办案,使得被羁押者无法及时获得公正审判。
此外,一些法院负荷过重,导致审判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从而延长了被羁押者的等待时间。
刑事超期羁押的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首先,被羁押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长时间的羁押使得被羁押者面临着丧失自由、无法参与正常社会生活以及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压力等问题。
其次,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因为超期羁押而引发的负面影响,破坏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针对刑事超期羁押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侦查和审判的效率。
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对办案工作的督导和培训力度,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如电子取证技术等,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法院应增加人员配置,提高庭审效率。
加强法院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侦查和审判程序的衔接与顺利进行。
此外,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超期羁押的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超期羁押的打击力度等措施也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此外,刑事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公众对刑事司法的监督和参与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培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
同时,媒体在曝光超期羁押问题的同时,也应注重对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和进展进行报道,引导公众以理性的态度参与讨论。
综上所述,刑事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
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内容提要超期羁押,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的行为,他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违反了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说,超期羁押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超期羁押之所以长期存在,既有法律工作者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7年的时间,但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一直阴魂不散,“重实体、轻程序”和“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羁押场所与公安侦查机关的一体化领导,使得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合二为一,使羁押的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的期限;对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度;造成超期羁押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们应改变传统的落后观念,树立起先进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程序与实体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入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铲除超期羁押这一“毒瘤”。
关键词:超期羁押对策救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当前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开展了对超期羁押的专项清理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超期羁押,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
一般来讲,超期羁押是建立在合法羁押的基础上的。
羁押,是指法定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特定的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五种强制措施,其中与羁押有关的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
与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严防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浅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预防对策及立法救济-李旺城法律网_司法制度_1.doc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陈卫东、郝银钟著:《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中外法学》99年第3期载。
[7]郑华:《超期羁押原因与对策探究》,载于《检察时空》2001年第4期。
[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涉嫌实施的犯罪预计可能判处6年监禁刑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处6年以上监禁刑甚至终身监禁的,审前羁押的法定最高期间为4年。
论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
论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和对策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清查超期羁押的工作力度,但超期羁押现象仍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相当严重,这些现象发生在一个正在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国家里,实在是不可容忍的。
今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了关于超期羁押的专门会议,要求公检法机关要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纠正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
超期羁押问题被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是我国推进司法文明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一段时间的清查整治,超期羁押现象得到了明显遏止,但是从全国看,超期羁押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机关必须意识到杜绝超期羁押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认真研究其原因,寻找从源头上治本的对策,这里,笔者拟结合宝安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的办案实际,谨就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探讨。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究其原因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这里,暂且排除那些以羁押而向犯罪嫌疑人勒索、打击报复等腐败、渎职的职务犯罪现象。
我们必须要通过理性地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去更深层次地思考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中亟需研究探讨的课题。
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因素总是包括内因和外因,而超期羁押的产生也不例外地分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1、执法观念上的原因。
从根本上来说,“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忽视对人权的平等保障”等执法意识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实践中,这些观念意识也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一种是认为羁押的期限是计算在刑期之内,对那些最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超期并无造成侵害,因此,只要实体合法,程序上超期是可以接受的。
如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如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来源:作者: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的。
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此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期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上述五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再延长羁押期限的,须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羁押期限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却依然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超期羁押为何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多,不同层次的原因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问题此消彼长,久治不绝。
直接原因在众多原因中显而易见,超期羁押因此而直接产生,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对此进行分析和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1、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线长,作案次数特别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难以结案。
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确定,但调查收集证据困难,阻碍了案件的侦查终结,客观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
遇到疑难案件,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
但实际中有些疑难案件各方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较多,上级领导未必能及时地作出答复。
这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
5、办案经费不足,影响证据的及时调取,从而无法结案。
而有的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致使证据无法及时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证据甚至因此而灭失。
间接原因对超期羁押的形成不是直接作用,而是间接地影响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从而进一步导致超期羁押的形成。
1、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拘捕犯罪嫌疑人。
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了办案的方便,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拘捕,这样从总体上增加了在押犯的人数,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发生机率的提高。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所谓超期羁抑,是指有关司法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作出限制的一种违法现象。
目前,由于我国刑事羁抑制度不健全,个别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超期羁钾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侦察阶段求胜心切,缺少足够的定案法律依据,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
由于案发时间较长,有些案件已时过境迁,贻误战机,补充侦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使案件悬而不决。
五是由于一些案件需要作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区级院需请求上级机关并由上级机关指定单位方可进行,这样势必耽误时间,从而造成超期羁押。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除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外,还应采取以下几项对策:一是对于案件在公、检、法三家之间发生交接(包括退补、起诉、更审、重审等或办案部门正常的延期报告)要将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以便于更好地对在钾犯人是否超期进行有效监督。
对造成超期羁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超期羁钾所负的法律责任。
二是政法委应尽快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协调机构,形成相关的公、检、法认可的文件,有章可循,组成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对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的疑难案件或因认识各异而争持不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该机构协调解决。
尽快研究出处理意见,落实到某个具体部门终结。
解决超期羁押的五大对策
了机 制 保 障 ,取 得 了 良好 的效 果 。 从 长
0 0年 超 期 羁 押 逮 捕 日期 ,看 有 无 延 期 、重 新 计 算 侦 查 沙 开 福 区 实 践 来 看 自 2 0
日 ,应 当 向 案 件 承 办 单 位 发 送 《 押 犯 羁 押 期 、 退 补 情 况 , 卡 侦 查 和 补 充 侦 查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实 施 以 来 ,没 有 发生 过 一 羁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期 限提 示 函 》 。
况 , 卡 审 查 起 诉 和 审判 羁 押 期 限 。 除 此 正 执 法 指 导 思 想 , 高 业 务 素 质 是 基 础 ; 提 做 好 预 防 工 作 是 前 提 ;加 大 监 督 ,协 调
函 的推 行 起 到 了 很 好 的 补 充 作 用 ,而 且 外 ,还 要 及 时 了解 羁 押 动 态 情 况 ,做 到 使 看 守 所 从 羁 押 场 所 变 为羁 押 与 监 督 职 “ 清楚 ” 三 ,即对 当前 羁 押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量 化 目标 管 理 , 一 旦 出现 违 法 或 超 期 羁
其 次 是 建 立 通 知 、提 示 函 制 度 。 即 度 的 情 况 。 看 守 所 在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羁 押 期 限 最 后 是 采取 “ 查 三 看 三 卡 ” 度 。 三 制
押 , 无论 牵 涉 到谁 ,都 要一 查 到 底 。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为 杜 绝 超 期 羁 押 提 供
期 限 ;查 检 察 院 、法 院 受 案 日期 ,看 有 起 超 期 羁 押 现 象 。
看 守 所 的 通 知 制 度 的 建 立 , 不 仅 极 无 退 补 、 延 期 、 撤 诉 、 改 变 管 辖 等 情 大 促 进 了 办 案 单 位 的 办 案 进 度 ,对 提 示
逮捕后超期羁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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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在我们的社会⽣活中有着⾄关重要的地位,正因如此,法律本⾝具有着很强的⾃我约束以及监督能⼒。
在法律规定当中,⾏使法律权利都有着期限以及限制存在,那么,逮捕后超期羁押怎么办?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逮捕后超期羁押怎么处理?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的,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对于⼈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
第75条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对于⼈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我国和超期羁押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逮捕后如果超期羁押了应该怎么办这⼀问题的相关司法规定了,如果对于超期羁押的问题还有觉得不清楚的地⽅,可以当⾯咨询⼀下更加专业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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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有效机制
浅议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有效机制作者:刘军王贺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超期羁押是指公检法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屡清屡超”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成为与刑讯逼供、证人拒证并称的三大刑事诉讼难题和司法“顽症”之一。
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必然选择。
一、对超期羁押的认识当前,人们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视实体轻视程序,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观念淡薄,总是担心释放犯罪嫌疑人会承担责任,不超期羁押也会承担责任,如此等等,产生对超期羁押的一些错误认识。
其一,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认识问题。
认为“羁押是有法律根据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通过法律程序羁押,延期羁押,即使超期了,也是合法的。
”有的案件确实重大疑难复杂,无论如何,当羁押超期时,羁押不再具有合法性。
笔者认为: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后的法律后果。
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
超期羁押已具有违法性,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超时;超期羁押已具有危害性,羁押有期限,到时释放,才可保障人权;但超期羁押是否具有惩罚性,有待相关立法来明确。
简单直接的理解超期羁押,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审查起诉期限,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应界定为超期羁押。
专家认为超期羁押适用《刑法》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
其二,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认识问题。
认为“这个案件肯定是他做的,只是现在没有证据,证据能查出来,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错,超期羁押也不会错。
现在有一些证据了,再查查证据就行了。
”办案人员办案的自主性、盲目性、伸缩性大,忽略了证据意识、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件是被羁押者所为,只凭主观感觉认为是其所为,这是办案人员没有证据意识,没有法律意识的真实体现。
超期羁押的嫌疑人怎样处理?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超期羁押的嫌疑人怎样处理?导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进行超期羁押的话,那么被告的近亲属或者是律师都可以对人民法院或者是检察院进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可以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投诉。
一、超期羁押的嫌疑人怎样处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ls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
应当区别情况:(1)予以释放;(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处理谁呢?4、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对司法机关来说,还是自我约束的层面,禁止超期羁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来强制执行。
有的单位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按照不同案件的类型,办案人员会提前1到7天收到‘预警通知书’。
同时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制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通知侦查机关在公诉审查期限内补强证据,以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防止变相延长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1)论文
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1)论文内容摘要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
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
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
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包括立法、制度、主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由此决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论文关键词: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成因;对策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
2003年上半年仅全国法院系统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就达1967起,涉及4060人。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规定了八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措施。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
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
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被超期羁押怎么办-
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被超期羁押怎么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到期要么解除羁押,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否则的话就容易构成超期羁押。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
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
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被超期羁押怎么办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论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
ti t e i p o s i t h r i f i a d p n e o y t o n i —o e i e d tnin t p o ie fr te rt a h s s r b no te o gn o t n d m n s s m f a t — v r m ee t o r vd o o e c h s e i o e t o h il
其产生根 源进行理论探讨 , 同时对构建纠防超期羁押机制作 出 了若干思考 , 以期能为理论 完善 和实践指导提供有
益帮助。
关键词 : 超期羁押 ; 西方 司法救济模式 ; 因分析 ; 原 纠防机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D 2 95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7 — 35 20 )3 9 —0 61 48 (090 ~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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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出不利 判 决 之 前都 必须 尊 重 一 项 基 本 的法 律 推
诉讼法规 定的期 限的违 法行 为。本 文 所称 的羁 押 ,
包含 审 前羁 押 ( rr l e n o 和 审判 阶 段 的 羁 p ta dt tn) ei e i
押。
从 超 期羁 押 的实质 看 , 其行 为都 是公 共权 力 机 构 以国家 或政府 的 名义对 个 人 权利 、 自由所 作 的 限 制和剥夺 , 这涉及 到 公权 力 和私 权力 冲突 的宪 政 问
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导读:监狱罪犯超期关押首先要做的是对提醒罪犯,并且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尽快做好出狱准备,办理出狱手续。
另外侦查、审查等各个阶段的关押期限都是不同的,而超期关押是违法的,因此,一定要注意关押期限,勿超期,也避免给被关押者带来损失。
一、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监狱发现罪犯关押已经超期的情况下,应当对罪犯进行提醒,并联系罪犯的亲属,做好出狱的相关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超期羁押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监狱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做好罪犯的出狱工作,并按照规定条款来进行办理。
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且该判决书生效前,犯人均是关在看守所的。
犯人能被关多久,主要取决于从他被抓到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长短。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
看守所关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侦查阶段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
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
将这三个阶段的期间加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
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且该判决书生效前,犯人均是关在看守所的。
犯人能被关多久,主要取决于从他被抓到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长短。
二、司法解释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机关最多关押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超期羁押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突出的现象,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清而复超,不清更超等“四超” 现象是这一问题的最具体表现。
超期羁押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
从高检院最近有关数字显示,我省超期羁押数量之多位居全国第三。
(一)超期羁押的原因1、从执法观念方面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人权保护意识不强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较为关注实体法,对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较为重视,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办案人员一般都尽量避免错案现象发生。
而超期羁押这一程序性的问题普遍不受重视,办案人员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不算什么问题,最终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宣判刑期。
这样,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就有了较为有了较多的借口。
2、从执法水平方面看,执法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
造成超期羁押往往源自办案的第一道环节-侦查环节,侦查取证质量不高给难以及时结案留下隐患,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超期羁押的“高发部位”。
3、从客观环境方面看,既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重压之下办案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己见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等。
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
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无罪。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时过境迁,已不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办案机关之间还是推来推去,无限制地重审。
4、从现行换押制度看,由于换押时限不明,加上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往往导致对超期羁押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困难,也影响到纠正清理的进度。
5、从落实责任追究看,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超期羁押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刑事超期羁押的现状及对策摘要:超期羁押作为阻碍我国法治进步、挑战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其危害性也不言而喻。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来说,一直以来坚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做出任何的法律判断和法律决定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把法律当做基准线,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害不应损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超期羁押; 人权保障; 制度构建1.我国刑事羁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羁押状相关法律条款分析超期羁押作为阻碍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便成为了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为此公检法机关也做出了许多努力。
199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2003 年 7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再次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等一系列纠正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解决超期羁押难题的文件,要求公安机关、派出所等相关机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以此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借由钻法律的空子达到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
(二)刑事超期羁押的危害而超期羁押明显是违反法律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的期限延长,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这种行为严重挑战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权威,视法律为无物,妨碍司法公正。
同时,即使在超期羁押行为纠正后,对受到侵害的公民进行弥补或补偿,该行为也会在公民的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公民对国家公权力的维护和信心。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论他们最终是否被定罪,超期羁押同样侵害了他们的人权和人身自由,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创伤,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
纵然纠正过后会给予他们补偿,仍旧难以完全恢复。
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来说,超期羁押严重降低了诉讼效率,妨碍司法公平与公正,降低刑事办案水平。
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一)
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一)摘要: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被超期羁押者应当贯彻全面的国家赔偿原则,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判处“无罪”为条件。
一个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判决前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那么也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应当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的经济上的救济。
当然,这在目前中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关键词: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经济补偿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越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1】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可见,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
当前,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而对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问题又没有完全落实,被超期羁押者往往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应当说,刑事赔偿作为现代国家侵权“事后救济”的基本方式之一种,若能在赔偿范围上不加苛刻的限制,并在现实中切实地付诸实施,这对于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猖獗,制约刑事执法、司法人员的有恃无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对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刑事赔偿,应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并在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超期羁押全面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对此并没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例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超期羁押,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都不予赔偿。
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超期羁押问题,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从根本上已得到了抑制。
但是,在有些部门,有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所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重要的是靠法制、靠制度来规范。
现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建立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谈点浅见。
1 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1.1从实践上看,监所检察部门难以及时地掌握各个诉讼环节的羁押情况。
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开始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
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往往是通过看守所的一些信息去开展工作,对案件的诉讼流程一般难以了解。
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
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纠正。
1.2从理论上看,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纠正超期羁押的职责从法理上讲不通。
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规定是符合宪法和刑事基本法律精神的,但纠正超期羁押这项法律监督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来做至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找不到依据的。
一些司法解释硬性地这样规定是否科学、可行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
1.3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超期羁押的监督职责的力量不够。
监所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部分,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其它部门的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够成熟。
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导读:本文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摘要]本文通过超期羁押的定义和分类的阐释来分析出我国产生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
根据这些内外因素提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即在内因上,严格司法准入制度;进行长期有效的在职培训;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理念。
在外因上,对超期羁押从时间、地点和人物三个层面加以控制。
从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诉讼体系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它的存在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因此,我们从超期羁押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入手,根据现有的广大学者对超期羁押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之上,提出更贴近我国法治实践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而增强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堵塞刑事诉讼法之中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的法律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超期羁押概念的阐释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
因而,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我们把超期羁押分成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最长的法定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绝对的超期羁押。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条的规定,就一罪而言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只有7个月,超过7个月的羁押行为便是绝对的超期羁押。
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相对的超期羁押。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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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超期羁押的定义和分类的阐释来分析出我国产生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
根据这些内外因素提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即在内因上,严格司法准入制度;进行长期有效的在职培训;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理念。
在外因上,对超期羁押从时间、地点和人物三个层面加以控制。
从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诉讼体系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超期羁押司法救济有罪推定司法理念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它的存在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因此,我们从超期羁押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入手,根据现有的广大学者对超期羁押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之上,提出更贴近我国法治实践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而增强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堵塞刑事诉讼法之中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的法律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超期羁押概念的阐释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
因而,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我们把超期羁押分成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最长的法定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绝对的超期羁押。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条的规定,就一罪而言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只有7个月,超过7个月的羁押行为便是绝对的超期羁押。
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相对的超期羁押。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时不能终结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①这里的2个月就是相对的超期羁押。
因为如果超过2个月后,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经向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还可以羁押,而这种羁押便是合法的。
否则,便是违法。
总之,无论是绝对的超期羁押还是相对的超期羁押都是对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的践踏,都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它已经引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
因此,全面的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二、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超期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的滥用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侵权性、渎职性和社会危害性。
而究其产生的原因时,我们可以发现它的存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各种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
但是,总的说来可以从一个事物存在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归纳出其存在的主客观因素。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内在因素。
在我国之所以会产生大量的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因是其根本性、主要性的原因。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empirenews.page--] 第一,“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
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羁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羁押人自己拿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来,我们就推定其是有罪的。
由于这种思想理论的潜意识作用,当司法人员不能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罪的情况下,本着“不放纵一个坏人”的思维,以种种的借口和托词对被羁押人进行羁押,甚至借用法律上的漏洞以“补充侦查”为名义进行超期羁押,更有些司法人员认为“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反正被羁押人也没有什么吃亏的,这些行为都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作祟!第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
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上重视依法办事,而在诉讼程序的问题上则掉以轻心。
我们的司法人员甚至部分领导干部过分的强调了法的实体价值而忽视了法的程序价值,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弃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重惩罚,轻保障”从而造成在实践工作中认为:在办案过程中违点法、多关几天不算什么,只要能抓住真正的罪犯其他都是“小问题”的思想。
第三,“英雄主义”的思想泛滥。
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侦查清楚之前,出于单位或个人的私利主义目的向上级机关、新闻媒体邀功
取宠。
在经过上级机关的赞赏和媒体的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变,发现被羁押人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不得以而求其全之的策略便是以种种借口“超期羁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