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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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住所必须确切明确,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
2.报告和章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章程应当包含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审计、盈余的分配等基本事项;-章程必须由合法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资情况:4.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范围。
5.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合伙等不同组织形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6.营业执照:-提供正式的申请书,署有查询预留号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多份申请书副本;-提供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副本。
7.企业合同:-如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需要提供相应的协议副本。
10.筹建期及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筹建期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
11.其他相关资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等。
在提交材料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2.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有遗漏;3.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分类;4.材料必须进行盖章或签字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5.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有遗漏。
总结起来,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为了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齐全、真实、准确的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登记注册失败或受到相应的处罚。
负 面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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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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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备注:如“八一”、“中南海”等字样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南陵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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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
3、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原件4份,1份提交商务部门,3份由商务部门盖章,其中1份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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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7•【文号】工商企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
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坚持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
(二)便利化原则。
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化原则。
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12种<9种申请书和3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 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减少19种<减少15种申请书和4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230d905a32d7375a4178041.png)
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号):(一)创新完善体系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保持原有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体系,充分发挥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弋江区消费者协会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四、申请条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有关证据。
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调查或检测鉴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https://img.taocdn.com/s3/m/460894227e21af45b307a89f.png)
国务院及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份9日国务院批准,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关于降低我省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9〕115号)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或停止使用后需重新启用的,应当报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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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仲裁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fd5c37c089eb172ded63b77b.png)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一、设立登记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4、《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二、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及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注:在赣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业集团由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二)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盖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2、母公司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章程);(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变更住所(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4、变更集团成员(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5、变更集团母公司(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三)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企业集团登记证》。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XX企业集团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章程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aefecdb9f3f90f76c61bc3.png)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定代表人采用的是“代表说”,即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人,与公司是同一个人格,无须公司授权既可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拥有代表权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是越权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职权,否则构成表见代表,其行为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大股东担任或者由大股东委派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实际控制着公司,又因其与公司的代表关系,导致其权限过大,如果不加以监督、控制,容易做出有损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所以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变更是公司股东最为关心的事之一。
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1.1 选任主体选任主体解决的是由谁来选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有三个途径:股东会选任、董事会选任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任。
1.1.1 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中,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也可能规定由股东会先选举产生董事后,再有董事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董事长;还有可能规定由大股东直接决定董事长人选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会选任,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任,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选任方式。
1.1.2 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实务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所以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任。
1.1.3 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这时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就由股东会选任。
在实务中,如果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通常是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说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而仍然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是很少见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109e20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33.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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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7)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8)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19)6、公司备案申请书 (20)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1)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3)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4)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5)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7)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8)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29)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33)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4)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37)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38)1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39)1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41)20、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43)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4)22、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45)23、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6)24、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7)25、资金数额证明 (48)26、负责人登记表 (49)二、企业登记审核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51)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52)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55)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 (58)5、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60)6、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62)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64)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67)9、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 (70)10、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 (73)1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 (76)1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 (79)1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 (82)14、备案审核表 (85)15、注销登记审核表 (87)16、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89)17、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 (90)18、企业迁入登记审核表 (91)19、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 (92)20、内资企业转外资登记审核表 (93)21、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94)22、补照登记审批表 (95)三、企业登记文书规范1、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97)2、受理通知书(需核实) (98)3、受理通知书(邮寄) (99)4、不予受理通知书 (100)5、收到材料凭据 (101)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2)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103)8、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 (104)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05)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 (106)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 (107)1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08)13、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109)14、登记驳回通知书 (110)15、备案通知书 (111)16、登记授权通知书 (112)1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 (113)18、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 (114)19、子企业变更隶属关系通知函 (116)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19)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3)[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4)[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2)[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8)(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1)(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4)[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6)[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4]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9)[5]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0)[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1)[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4)[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5)(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7)[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3]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4)[4]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5]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6]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6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9)[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1)(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1]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3)[2]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73)[3]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4)八、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75)[2]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5)[3]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6)。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1cd1a88a5ef7ba0d4a733ba2.png)
有限公司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附件:
附表一:负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领域
1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5e5126554b35eefdc8d333f5.png)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688d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8.png)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2013公司法条款及新业务知识解读解析
![2013公司法条款及新业务知识解读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9db023714791711cc7917ef.png)
行业或经营特点
• 1、用作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 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 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 • 。 •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选择与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适应 的用语来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也可用与上述栏目内容 一致的字词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的类别用语,要 能够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 19号:(一)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 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 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 或继续以“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 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二)对新设企业申请在名称中 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把关。凡与三 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
2、
油田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 第143号):(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 提交该油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 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二)对已登记 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 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XX油田”字 样。(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 样应该是该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 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纠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b09b1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e7.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7450908be23482fb4da4cf5.png)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 (3)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4】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7】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8】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11】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1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1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6)【16】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8】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1)【19】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3)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21】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7)【22】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2)【2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5)【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27】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28】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4)【2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5)【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9)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金奇志、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奇志、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fbce9d7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27.png)
金奇志、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浙01行终1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奇志;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达奇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谭小艳【当事人】金奇志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达奇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谭小艳【当事人-个人】金奇志谭小艳【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达奇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若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若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若楠叶逸【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奇志【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达奇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谭小艳【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129号)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129号)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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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
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
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