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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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持把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经济转型的基础性工作,更加突出在“城乡统筹、三化互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加大地质勘查和开发力度,有力的推动了全盟城镇化、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整体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推动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供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统筹国土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切实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特别是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大型能源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切实落实耕地、草牧场保护目标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行署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锡林郭勒盟推进依法行政 2009年度工作安排》(锡署发〔2009〕61号)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阶段工作目标:全盟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用1至2年时间,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实现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为我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下划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锡署发[2010]1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下划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锡署发[2010]1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下划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下划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锡署发〔2010〕1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节约办事成本,按照中共锡盟委2010年第3次扩大会议的要求,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下划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实施。

现通知如下:一、下划职权事项(一)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设置许可(二)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执业登记和执业许可证核发;(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许可;(四)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许可;(五)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六)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许可;(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县级公路上行驶许可;(九)在县级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十)在县级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县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许可;(十一)更新砍伐县级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十二)种畜禽质量检测及注册登记;(十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审批;(十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100万元);(十五)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十六)经营计量器具登记备案。

二、有关要求上述事项下划后,盟级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要及时做好上下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锡署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交易主体行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厘清职责边界,落实监管事权,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一)提高思想认识。

公共资源交易作为政府创新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晴雨表。

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是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和市场治理能力提升。

(二)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尽其责,公平交易、公正监管,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原则。

依法强化行政监督部门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水平。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交易监督管理质效,保障各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责权统一、公平公正。

建立公开透明交易平台规则流程,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 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锡署发[2009]51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9.04.06【实施日期】2009.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锡署发〔2009〕5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全盟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指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利用草牧场土地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迫切要求。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流转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加快“转人、减畜、增收”步伐,发展草原特色现代农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各地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种形式,为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草牧场土地流转在个别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农牧民草牧场土地承包权益、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要在稳定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具体管理服务中,要注意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锡署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经行署同意,现将盟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为认真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尽快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政策,确保安排我盟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深刻领会新增中央投资政策精神实质。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新增中央政府投资的决策部署,既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加快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机遇。

新增中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等,而这些恰恰是长期以来我盟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并实施好安排我盟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力争使我盟的发展条件在新一轮的经济调整中有一个大的改善。

(二)成立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行署决定成立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旗县市(区)和部门工作协调、全盟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和目标制定等。

组长:张国华盟委副书记、盟长副组长:王志远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莘文印副盟长成员:张新亭盟长助理、财政局局长领柱行署副秘书长刘晋行署副秘书长、信息办主任白文坝行署副秘书长姚东盟发改委主任赵宏伟盟建设局局长郁志云盟经委主任游晓阳盟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贵卿盟环保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地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意识到环境保护对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特别发布此意见,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并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加强环境监测与信息管理1. 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体系,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各个环境要素,对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2. 提升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建立环境与资源信息数据库,统计和分析环境数据,为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1. 制定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2. 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3.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推进工业污染、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

5. 推动生态修复和环境恢复工程,加强对草原、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四、推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1. 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推广节能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

2. 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废弃物资源化和循环利用。

3. 加强水资源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4. 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提高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1.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2. 加强环境教育,注重培养社会公民的环境责任感和环境意识。

3. 组织开展环境知识竞赛、公益讲座和环保志愿者行动,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六、加强环境合作与交流1. 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际间的环境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2. 积极参与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保护倡议,提高锡林郭勒盟在环境领域的影响力。

3. 在区域内推动环境技术创新和经验分享,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共同发展。

七、加强环境保护经费和投入1. 加大财力投入,确保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落地和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09]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09]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09〕76号2009年4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土地登记的范围交由属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二、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与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衔接移交工作。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注销登记时,原发证机关与自治区土地登记储备中心要积极配合。

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对土地登记资料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复印保留,以备查询。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机构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严格依法进行土地登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使全区土地登记工作逐步迈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单位用地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署发[2009]61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9.04.26【实施日期】200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锡署发〔2009〕6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全面完成清理、精简、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事项任务,公布清理结果。

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目标。

(二)全面推进“一厅式”集中行政服务。

按照统一模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今年上半年各地行政服务大厅必须全部投入运行,下半年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

(三)加强“四级联动”机制建设。

旗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全面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开展实质运行,规范运行模式的同时,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政府加快便民服务大厅和嘎查(村)代办点建设步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锡署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8〕6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近年来,随着我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面貌有了较大改观。

但我盟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总体水平仍比较低,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提升城镇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规划,创新城镇管理手段,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遵循城镇发展规律,注重城镇与人、城镇与社会、城镇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坚持城镇集约节约发展,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坚持整合城镇管理资源,优化城镇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坚持创新城镇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和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坚持加强城镇居民教育,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寓教育于管理中,改变陈规陋习,使城镇管理活动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行署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每年办几件实事的形式,解决了一些事关民生的具体问题,赢得了全盟各族群众的赞誉。

通过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2009年行署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

一是完成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就业培训2.3万人次,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7万人次,征集开发就业岗位9万个,争取安置城乡劳动力5万人,实现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人“不挑不捡72小时找到工作岗位”(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农牧业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年人均补助水平由600元提高到800元以上,城镇月人均补助水平由 145元提高到160元以上(由盟民政局牵头,盟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是解决 4.1万农牧民饮水安全问题(由盟水利局负责实施)。

四是为全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分类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改善中小学校寄宿条件,两年内解决学生校外寄宿问题(由教育局牵头,盟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五是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生活,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投入1000万元,为无住房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开展“一助一”结对帮扶特困残疾人活动,使1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得到稳定帮扶(由盟建设局牵头,盟财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锡署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14〕2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14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一)凡在我盟境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规划许可、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接受盟、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施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允许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放线。

对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盟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要将盟内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重大项目及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市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及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锡林浩特新区、南部中心城市新区经盟规委会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行署对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第七次行署常务会研究,决定对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9件)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8〕14号1998年1月24日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工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8〕15号1998年1月21日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发〔1998〕60号1998年5月18日4关于企业转制中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5关于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64号1999年7月26日6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的通知1999年8月5日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75号1999年8月24日8批转盟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民间非法借贷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9批转盟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9〕189号1999年8月20日10关于印发锡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204号1999年8月20日11批转人事劳动局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1999〕79号1999年8月20日1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家畜家禽重大疫病防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锡署发〔2000〕22号2000年3月1日1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2000〕11号2000年1月25日14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锡署发〔2001〕51号2001年5月16日15关于批转盟卫生局《锡林郭勒盟医疗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1〕110号2001年12月26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6日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63号2001年10月8日18转发财政局物价局综治办关于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看护费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9号2002年1月30日19转发盟综治办财政局监察局关于推行社会治安防范经济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所属单位用地登记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2]122号2002年12月19日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25号2002年7月15日22关于印发《盟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61号2002年9月30日2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212号2002年12月26日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15号2003年1月17日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邀请外国人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48号2003年6月13日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59号2003年8月15日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62号2003年8月25日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72号2003年9月24日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再就业优惠政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法[2003]17号2003年2月24日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署发[2004]10号2004年2月2日3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58号3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130号2004年12月18日3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4号2004年5月25日3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5号2004年5月25日3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98号2004年6月29日3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115号3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44号2005年4月14日3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征收和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89号2005年8月8日3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5]94号2005年8月30日4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106号2005年10月17日41关于印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43号2005年4月14日42关于印发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1号2005年8月28日4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9号2005年9月14日4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59号2005年12月29日4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7号2006年2月24日4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25号2006年4月20日4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41号2006年6月6日48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63号2006年8月2日4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69号2006年8月11日5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08号2006年12月14日5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牧民子女教育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14号2006年12月18日5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10号2007年2月1日5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60号2007年7月16日5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24号2007年3月20日5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7]91号2007年9月14日56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锡署发〔2008〕1号2008年158月17日5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8〕14号2008年2月19日58关于批转加强城市测绘和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23号1999年3月19日5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2008年5月13日60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60号2008年9月8日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8〕67号2008年5月15日62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8〕68号2008年6月12日6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70号2008年6月17日64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锡署发〔2008〕71号2008年6月13日6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75号2008年7月2日66关于印发《加快道路运输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114号2008年8月29日67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锡署发〔2008〕143号2008年10月22日6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培养使用奖励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47号2008年10月15日6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52号2008年10月31日7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23号2008年3月6日71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08号2008年8月19日7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等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8日7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3日7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13日7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5号2008年10月21日76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6号2008年12月19日77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7号2008年12月23日7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五间房煤田资金收缴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52号2008年12月28日79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发〔2009〕5号2009年1月7日80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6号2009年1月19日8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物流发展的通知锡署发〔2009〕27号2009年3月6日8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2009年3月13日83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自备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36号2009年3月18日84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49号2009年4月6日85关于扶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9〕50号2009年4月17日86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锡署发〔2009〕51号2009年4月6日87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9〕63号2009年5月10日88关于批转货运通行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9〕84号2009年7月13日89关于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意见锡署发〔2009〕90号2009年7月26日9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7日91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134号2009年11月23日92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17号2009年2月25日9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9号2009年2月17日94关于加强国家计划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2号2009年3月4日9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3号2009年3月4日9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9号2009年3月11日97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37号2009年3月19日98关于加快林沙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75号2009年5月27日9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2号2009年6月17日10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3号2009年6月17日101批转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1号2009年6月23日102关于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4号2009年6月28日10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采掘销售行业增值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31号2009年9月7日104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52号2009年10月28日105关于印发加快锡林郭勒盟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0号2009年12月9日10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肉羊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1号2009年12月21日10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2号2009年12月23日10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能力建设项目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4号2009年12月24日10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3号2010年5月31日11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锡署发〔2010〕104号2010年5月31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融资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6号2010年6月9日112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7号2010年5月24日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5号2010年6月2日11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1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1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1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19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0号2010年9月28日12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22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23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31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32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3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48号2010年10月8日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三个规定的通知锡署发〔1991〕103号1991年12月18日被《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代替。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锡署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7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行署要求各旗县市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积极推进政府会议和文件对外公开,推动全盟政务公开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行署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署会议公开,是指行署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以及相关工作会议,邀请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机关和社会各界人士、新闻记者旁听。

第三条行署召开会议,通报全盟政治、经济形势,部署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制定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政策,确定重大改革开放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时,设旁听席。

根据会议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邀请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科技界、法律界、工商企业界人士和老干部、社区居民旁听会议。

第四条每年年初,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科协、律协、工商联、老干部局、锡林浩特市政府负责,分别从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技界、法律界、工商企业界和老干部、社区居民中推荐20至30名人员,并附个人简历和联系方式,报行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71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71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7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现将《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2009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一、大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一)加大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1.加大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脱硫效率,力争使锡林浩特二电厂4号和5号机组脱硫效率达到70% 以上,上都电厂、锡林热电厂脱硫效率达到90% 以上。

加强对电厂燃煤煤质的监测,严禁高硫煤进入我盟市场。

2.锡林浩特市二电厂在今年 7月底前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确保减排数据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的认可。

3.加强新建电厂“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

4.对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铜冶炼、西乌旗黄岗水泥、太仆寺旗华尔水泥、锡林浩特市大陆特种水泥立窑等10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的项目实施关闭或技改。

5.推进联片供暖、集中供热,限期取代燃煤供热小锅炉。

凡是供热管网能辐射到的区域,禁止再新建燃煤取暖锅炉。

(二)认真做好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6.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

2009年,建成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二连浩特市、西乌旗、正镶白旗、正蓝旗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

7.东乌旗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和西乌旗白音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锡林浩特市新绿源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锡署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9〕2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四日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工作指导意见2008年,工业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盟委、行署的部署,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狠抓工作落实,保持了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局面。

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212.6亿元,增长28.6%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94.8亿元,增长29.3%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92亿元,增长40.8% ;综合效益指数达到442.7,比上年提高89.09点;万元 GDP能耗下降5.4% 以上。

2009年,工业经济发展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困难和希望并存,挑战与机遇同在。

全盟工业战线要认真落实全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保工业就是保发展、保就业、保稳定、保大局”意识,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确保2009年全盟工业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着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大力推进产业多元、产业延伸和产业升级,坚定不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力争实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立足扩大总量,切实抓好企业投产达效,不断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立足增强后劲,着力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保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立足提升质量,不断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立足优化结构,继续承接非资源型产业转移,狠抓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立足产业集中集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6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确保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有效落实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强土地管理、纠查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目标,全面清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征收管理使用土地专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支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情况,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研究创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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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文字号】锡署发[2009]29号【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类别】土地测绘/ 资源能源【文件代码】17064775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持把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经济转型的基础性工作,更加突出在“城乡统筹、三化互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加大地质勘查和开发力度,有力的推动了全盟城镇化、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整体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推动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供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统筹国土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切实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特别是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大型能源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切实落实耕地、草牧场保护目标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引导和规范土地合理使用,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符合条件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修改后的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抓紧制定全盟及各旗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龙头作用,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予或不得上报批准立项,不予或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

行署每年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行署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做到“占一补一”,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全盟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4.79万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不低于18.07万公顷。

积极争取土地整理项目,保证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推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进程。

严禁突破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保护被征地者利益。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实施征地前,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牧民,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确认。

对征地补偿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项目核准后,立即组织征地材料,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各地要参照全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分配方案由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要纳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议事日程,结合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牧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加强土地复垦工作。

凡从事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修建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

盟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实施。

如果企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政府可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复垦费,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土地复垦。

(四)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招拍挂方式供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按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严禁出现土地闲置,对出让一年未动工或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条件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两年后尚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供地、税收信息平台,依法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五)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要求,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储基金,开展土地收购储备。

各地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六)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加快进度,严把质量关,严格审核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并将作为各地修编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依据。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列入旗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七)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大分割登记力度。

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如发生单位之间的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严禁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的,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对于出让土地没有出让合同及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及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均不得登记土地出让手续。

(八)加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管理。

原基准地价成果通过验收满三年未更新,或地价分布显著变化、地价水平变化已超过规定幅度、基准地价评估采用的方法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规程不一致以及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更新的,应当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验收合格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由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及协议出让价格必须按评估的宗地地价执行。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一)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及项目管理。

探矿权申请人注册资金分别为:能源类1亿元、金属类3000万元、非金属类500万元。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类勘查项目,自办理勘查登记起,每年根据勘查投入,向盟国土资源局提交全部或部分地段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

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和盟内重点开发的煤田、天然气项目,业主必须按照项目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工作。

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和盟内近期开发规划的煤田项目,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业主进行项目勘查并定期汇交勘查成果。

各旗县市(区)凡引进企业进行石油合作勘探的,须经行署研究同意后方可合作。

金属类勘查项目,自办理勘查登记起,按照项目延续期限,在有效勘查期间由旗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盟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勘查投入、安全管理及其他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办理申请项目延续手续。

非金属类勘查项目,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市场出让和资源配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

对萤石、石英岩、石灰石、饰面花岗岩等重要非金属探矿权,一级市场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掌握并组织勘探,探矿权二级市场或采矿权实行市场出让。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

褐煤储量小于5亿吨,暂不列入全盟煤炭开发规划(有转化项目的例外)。

金属矿采矿权设置,除国家严格控制的钨、锡、锑等特殊矿种外,严格按照合理规划、规模开采、采选冶炼同步建设的要求和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办理采矿申请登记手续。

非金属采矿权设置,萤石、石灰岩、石英岩、饰面花岗岩等重点矿种由地方政府出资勘探达到普查程度后,进行市场出让,再办理采矿登记。

非金属甲类矿申请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用作建筑的砂、石、粘土矿申请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

煤炭探矿权合作勘查必须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行署批准,方可办理合作勘查登记手续。

煤炭探矿权转让,由行署上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探矿权人再组织申报材料,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金属及非金属探矿权转让须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行署批准,受让人在当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转让完税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再行办理探矿权申请转让登记。

为项目配置资源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包括全部出让、部分出让等形式)。

未经批准和变更登记、私自合作勘查或转让按违法探矿查处,吊销探矿权,对以前年度所有投入不予补偿。

煤炭探矿权流转坚持以下原则:1.对已经进行合作的各级政府掌握的探矿权,按政府回购或转让的形式流转,其处置必须以政府为主导。

以政府回购方式流转的,其合作勘探成果,由各级政府主导,与合作勘探业主协商,并结合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勘探投入等确定政府收回价格。

原则上以回补已交探矿权价款、回补已付探矿成本、再按探矿成本的30% -100% 予以计算探矿回报率,据此并在考虑交易税收的因素后,确定收回价格。

探矿权转让的,转让主导权由行署决定,合作方无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收益,原则上以探明的(333)以上资源量褐煤按0.2元/吨、长焰煤按0.35元/吨(税前)计算,在探矿合作协议中明确进行评估的,可以以评估价计算,政府与合作方按20% 和80% 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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