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论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的表现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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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的表现和防治

'\r\n 【摘要】笔者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的表现、性质、危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反思现行立法,提出账外经营的科学定义和设立账外经营罪的建议。

金融业是现代市场

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各国法律和监管机构都要求金融机构及从业者守法、稳健经营,但还是存在着部分金融业者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而违规经营,其中表现最为多见的是账外经营行为。账外经营常见于银行、证券、

等多类金融机构,尤以银行的账外经营为盛。

一、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的性质

对金融机构的账外经营行为,有的学者认为:“不在账面上经营,即不反映在银行科目里的资金经营,多为将吸收来的存款及发放给企业、个人的贷款不纳入银行科目核算的一种非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尽管揭示了账外经营的一些特征,但还不够周密。笔者尝试将金融业务中常见的账外经营表现形式加以归纳,主要有:

(一)不如实记账

不如实记账指金融机构对发生的存款、贷款、资金业务、证券业务等不按正常、合法的程序记账,不在规定的会计科目内进行核算,使其不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二)搞“两本账”、“账外账”

搞“两本账”、“账外账”指的是另立账户、账目,隐瞒部分业务活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和违法发放的贷款进行“体外循环”。

(三)私设“小金库”,转移和隐瞒部分收支

账外经营会导致巨额资金流于正常金融渠道之外,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不但容易酿成兑付危机,也给洗钱等上下游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及到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在上世纪90年代频频发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两部重要的法律中对此加以规定。《会计法》第7条规定:“下列会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等……”;商业银行法第5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次专门对账外经营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对于账外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该办法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指账外经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账外经营的立法内容主要是从账务处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入手——因为账外经营行为侵犯了账务、会计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可信性;作为经营风险极高的金融机构不将其经营成果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使监管机关难以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和风险状况,无法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即便再高明的账外经营行为也必须寄存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中,对其识破和查处也必须从会计渠道入手,因而,账外经营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严重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

二、金融机构账外经营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金融业务当中,账外经营行为并不是单独发生的,而常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所利用,如我国的刑法中所规定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类似的行为主要有:

(一)账外非法吸储行为

账外非法吸收储蓄存款在金融机构账外经营中屡见不鲜。同一般的违法吸储相比,金融机构在账外从事违法吸储有四个动机:一是容易逃避监管与查处;二是可以不交或少交各种存款准备金;三是为了方便地支付高息;四是为了更方便地使用那些违法揽存的资金。账外吸储也采用提高存款回报这种惯用方式,主要手法有:在存款当时就从账外返还现金、给予回扣和手续费、给予实物或物质利益作为“奖励”、允诺事后或在支取存款时从账外另行支付“分红”、“贴水”。账外吸储还有一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如:1.账外私设储蓄品种,自行设定利率档次来吸收资金;2.明知是单位存款或本不应作为储蓄存款的资金却将其按储蓄存款对待,在账外吸收这些资金。由于账外非法吸收的存款手段比较隐蔽,支付高息和手续费比较便利,吸收来的资金运用起来受限制较小,因而一些金融机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乐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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