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制度不够完善人民调解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依赖于一系列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尚未完全健全和统一。
首先,立法层面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表述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等问题。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地区之间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人民调解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并对其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
同时,在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起统一标准和流程。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虽然人民调解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执行者,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甚至出现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双方当事人知情、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或受到干扰,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律意识淡薄。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在接受调解时容易被误导或被迫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起监督机制来防止调解员滥用职权。
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人民调解中,信息不对称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信息获取不平等。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能力;另一方面,一些权势较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更多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申请人处于被动地位。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刍议
( 利益 ) 而展 开的 , 纠纷涉 及到 两个人 的关 系 。 当事
人 之 间关 系利 益非 常复 杂 , 经济关 系 、 有 非经济 关 系( 面子 、 情感 ) 有 眼前利 益 、 , 长远利 益 。 有些关 系 并 非一锤 子买卖 , 要长 久维持 , 需 这样 的纠纷更 适
而 诉讼 的法 律效 果 和社 会 效果 难 以同 时兼 顾 ; 法
约和组 织将 他们维 系 在一起 ;中国 的社会结 构 则 好像水 面上 一圈 一圈 的波纹 ,每个 人都 是其 社 会
关 系推 出的圈子 的 中心 ,每 个 圈子和 每个波 纹 都
是 通过 某种关 系联 系在 一起 。[ 因如 此 , 国传 3 1 正 我
《 中共合 肥 市委 党校 学报) 0 0年第 1期 ) 1 2
讲 堂辑要
人 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刍议
曲 崇明
( 中共 青 岛市 委 党 校 , 山东 青岛 267 ) 6 0 1
【 要】 民调解制度有利 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制度 ; 摘 人 有利 于 3事人 实现 意思 - " 自治和程序 自 有利于弥补、 治; 消除现代诉讼的缺陷和不足 。 了适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 为 的 需要 , 需要 大胆 对 其进 行制 度 完善 与创 新 : 实行 “ 审调 分 离”; 强人 民调 解 的组 织 建 加
的意义 。 民调 解制度 在我 国具 有几 千年 的历史 , 人
中的 作用
第一 , 有利于构建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制度
诉讼 、 仲裁 、 调解是 现代社 会解 决 纠纷 的主要 机制 , 同前 两者相 比, 民调解 在计 划经 济 时代 曾 人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前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一直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对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设想。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作为基层调解的主要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职责。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激励机制,合理设定薪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3.推行志愿制度,鼓励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扩大调解队伍的社会代表性和专业性。
4.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替换。
三、构建多元化的调解平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取决于调解平台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在2024年,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打造具有多元化特色的调解平台。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司法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等各方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建立网上人民调解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调解服务,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进行调解。
3.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和社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建立调解员驻点制度,提供及时的调解服务。
4.鼓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在需要法律支持和审判裁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转诉司法程序,确保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全程电子化,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受理、在线调解和在线记录。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 一 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人 民调解的局限性 我国现在 的人民调解以教 化型为主 ,加入了合法性原则以做修 正。 也就是说, 我们主要是注重共 同体关系的恢复, 同时出于便捷—— 与可能的终局解决即诉讼结果保持一致 , 人民调解主要是以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设立固定的场所 , . 保证 固定人 员、 时 间负责指导调解组织的业务 . 2 建立 民事纠纷分类处理及信 息反馈 的
实到人民调解 员队伍 中来。 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 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
决民间纠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 色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它是除诉讼程 举办培训班、 考试考核、 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 , 提高运用法律政策水平 序外, 运用得最广泛、 最成功 , 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纠纷解决途 径和社区服务方 式。
5 没有 明确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 当事人无法准确作出结果预测, 不惜
承担诉讼风险以博取更好的结果。 . 6 当事人对最终结案过高希望 , 使
建立在 自给 自 自然经济 、 足 宗法家庭制度 、 儒家 中庸思想基础上
的传统调解制度具有 明显的落后性, 因此, 该正确地看待人民调解 应 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位置, 并且有意识地把这种看法传达给广大 人 民, 不仅在制度上营造人民调解的 良好环境 , 也应该在引导社会心 理趋势时, 向有益于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方向导向。 从而形成人们信
为依据 的。 注重共 同体关系的恢复, 么相对来说就会更注重和平相 机制; . 那 3 对事关全局 由调解组织办理 的民事纠纷, 实行派员参与, 提前
安, 而忽视个人权利保护、 忽略程序对 公正结果 的保障作用 。同时我 介入, 就案指导: . 4 对人 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实行个案讲评制度 。
健全调解制度方面
健全调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调解制度的建议:
1. 完善调解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程序等,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 扩大调解范围:将更多的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如劳动争议、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使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4. 创新调解方式:采用多种调解方式,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加强调解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对调解的信任和认可,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 建立调解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调解与司法之间的衔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得到司法确认,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完善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8.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健全调解制度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衔接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快捷、经济和灵活等特点,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人民调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主要问题1. 角色不清晰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在职权划分上存在模糊性。
虽然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工作,但又参与了部分非诉讼程序;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办事机构,这导致了其角色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或冲突。
2. 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由于对从业者资格门槛较低,造成现阶段大多数基层社区工作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他们在面对复杂纠纷时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并且难以在多元利益的冲突中保持公正立场。
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也影响了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3. 调解效果不稳定一些地方对于调解结案率过于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为了提高结案率,有些调解员可能倾向于简单粗暴地强制施压当事人达成和解。
这样做虽然能够快速结束纠纷,但只是表面化的结果,并不能真正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容易引发再次争议。
4. 公平、公正存在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基层,在选聘和培训工作上缺乏规范标准和程序。
此外,某些社会资源向特定利益群体倾斜导致一些工作者主观判断产生偏差或失衡,在处理纠纷时缺乏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5.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及从业者监督力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基层从业者信息收集梳理不够及时完善,无法实现实时监测;另一方面,针对调解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也亟需完善。
这些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合规的情况。
三、建议1.明确角色定位应通过法律或相关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在职权划分上的界限和衔接,避免相同职能交叉办事机构重复劳动,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2. 提高从业者专业化素质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与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背景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进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当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大量人民调解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各地机构之间存在差异较大。
同时,在基层调解机构方面,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不稳定等原因造成调解质量参差不齐。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关键力量,调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与效果。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基层调解员缺乏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机会,导致其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沟通能力有限等情况。
3. 调解程序繁琐复杂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简易快捷,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繁琐复杂的程序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对案件受理、调解申请和履行约定等环节设置了过多的手续和时间要求,使得个别纠纷延误解决,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初衷。
4.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人民调解制度强调自愿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主要因为缺乏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机制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措施。
三、问题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与管理应加强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配置。
同时,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评价中注重平衡不同利益关系,提高人民调解机构内外部监管效能。
2. 提升调解员素质与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沟通技巧。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调解员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调解员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3. 简化调解程序与流程应推动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订,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申请材料和案件登记等环节。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
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
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结语: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其公正、客观、高效地工作。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评《人民调解法》
月 1日起实施。在《 人民调解法》 刚刚出台的背景下 , 此外 ,在对 于人 民调解 委员 会 的设 立 和组成 人员及 人 本 文试 图结 合该 法 的相关 规定 , 分析 其 成功 及实 施 应 员 的选任、 任职条件、 权利、 义务、 责任和培训等都作出 注意 的突 出问题 , 讨改 进和完 善 的相应 对策 。 探 了相对具 体 的规定 。 就规范 了村 民 、 民调 解委员 会 这 居
得该制度更加备 受关注。 在新 的立法背景 下研究该制度的基本理 论、 存在的 问题和相应对策, 有利 于促进人 民调解制
度 的 发展 和 完善 。
关键词 : 民调 解; 人 人民调 解法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51 D 1.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0 0) - 0 6 0 10 — 2 0 2 1 0 0 8 — 3 9
21 0 0年 9月 ( 9期 , 第 总第 1 1 ) 6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社 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口 NTI T S
S p,0 0 e . 1 2 No1 1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
— —
兼评《 民调解 法》 人
韦志 兆 ,尹少成
(. 1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 南 宁 5 0 2 ;2广西 民族大学 ,广西 南宁 5 0 0 ) 30 3 . 3 0 6
摘
要 : 民调 解制度在我 国非诉讼纠纷解 决方 式中 占有 非常重要 的位 置,人 民调解 法》 人 《 的颁布与 即将 实施使
一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8 0
作者简介 : 韦志兆 (9 2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 , 15一 , 副教授 ; 尹少成 (9 6 )广西 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 1 8一 ,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并在现代社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人民调解制度有着较大的灵活性。
相对于司法程序,人民调解更为便捷、迅速。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调解,适用于纠纷实质性的解决,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可以更快地达到解决纠纷争议的目的。
另外,人民调解制度的接受程度较高,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遵守,从而更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公正的制度安排。
人民调解的实施通常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确保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正性。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执行力的制度。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和裁决同等有效。
一旦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这种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实施,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信任。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们国家中的实施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用于处理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性问题,还可以用于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情节问题。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民众不满情绪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及时解决一些容易升级的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调解人素质的问题。
一些调解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调解效果。
其次,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调解协议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缺乏了解,更倾向于向法院起诉,导致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调解人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调解过程的质量和效果。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旳背景状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进行分析;简介了德国和日本旳详细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旳公信力旳提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托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步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自 2023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一样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据 2023 年旳记录,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旳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同意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旳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旳专家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
保险企业根据医调委旳调解进行赔偿。
山西省医调委2023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数年,但一直难以推广。
广东省从 2023 年左右开始筹办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
不过截至 2023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旳地市成立了独立旳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仍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旳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与之配套依法处理旳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局限性。
2023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
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眷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积极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不过院方仍然予以 6. 7 万元旳人道主义赔偿。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综合 运用政 策 、 律 、 济 、 政手段 和教育 、 法 经 行 协调 、 解等方 法 , 调 依 法及 时 合理 地处 理群 众反 映 的问题 。 从 目前人 民调 解制度 存 ” 在 和 发展 的现状 来 看 , 虽然 人 民调解制 度 的发展趋 势有 所好 转 , 但 其 总体 发展 情况 不容 乐观 !甚至 有 人认 为: 调解 的本质特 征 “ 即在于 当事 人部 分地放 弃 自己的合法 权利 , 种解 决方式违 背了 这
制 度提 出 了一 些具体 的完善措 施 。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民间调解
调 解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2.2 10.5 22 1)2160
中图 分类 号 : 2 D95
用“ 调解 ” 的方 法解 决 民间纠纷 , 在我 国有 着悠久 的历史 和深 会 , 虽有 一名人 民调解 员 , 也形 同虚设 。 里 的大小 事务 , 但 村 民间 厚 的文化 底蕴 。“ 解” 调 一词 , 《 代汉 语词 典》 的词 意是 : 在 现 上 劝 纠纷 仍有村 主任 一人 负责解 决 , 的村主 任外 出打工 , 有 村里 的大 说双 方 消除纠 纷 。 《 0 中国 大百科 全书 法学》 对调解 的 定义是 : 双 “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之 间发 生 民事权 益纠 纷 , 由当事人 申请 , 者人 或 小纠纷 无人 负责解 决 ,只好 由村里 德 高望重 的长 者 出面调 解解 决。其他 1 个 农村 村 民委 员会 没有 下 设人 护 的利 益 的本 质 , 调解 的结果 虽然使 纠纷 纠纷 , 他们没 有受过 当地人 民政府 司法 行政 机关 的法律 知识培 训
得 到解 决, 但付 出 的代价 却是牺 牲 了当事 人 的合法 权利 , 这违 背 和业 务指 导 。
对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的法律探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这为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 据。
《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为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该法 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工作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为人民调解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引入专业调解员:鼓励专业人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队伍的整 体素质。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人民调解的 优势和特点,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和信任。
4、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监督机制: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明确调解员的 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将在解决社会纠纷中 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未来,人民调解制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该 积极应对挑战,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 进步。
总结: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公民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该加强培 训、引入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以提升人民调解 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调解程序不够规范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实 际操作中,一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调解过程中缺 乏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导致调解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或者在调解过程 中存在不当干预,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所导致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与特点
1、成本低:人民调解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效率高:人民调解程序简单,处理纠纷迅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论“大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的完善与发展
朱 琪 王 阳 欧培源
摘 要 :人 民调 解由来 已久,在 化解社会 纠纷,弥补 诉讼 不足 ,在 国家大力倡 导 “ 大调解” 模式趋势下 ,显得 尤为重要。但 由于其 定 位 不清晰、运行机 制不足、 内部机 构不完善 、与诉讼 的衔接 不够等因素,影 响了其 定纷止 争作 用的发挥 。本 文在 “ 大调解” 模式 下,深入 研 究人 民调解制度 ,总结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并就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以及 发展提 出可行 性的建议 。 关 键词 :大调解 ;人民调解 ;完善发展
一
、
( 一 ) 明确 人 民调 解 在 大调 解 体 系 中的 定 位
地 的做法不尽 一致 。但 总体 而言 ,是 党委 统一 领 导,综治 部 门综合 协
调 ,以乡镇调解 中心作 为基本 工作 平 台 ,以人 民调 解 为基础 ,人 民调 解 、行政调解和 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 ,又相互衔接 配合 ,综合运用 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的工作机制 。其优势在于充分发 挥了人 民调 解 、司法调解 和行政调解各 自 作用 ,形成 了 “ 人人 都有任 务 ” 、“ 个个 都有责任” 的矛盾 纠纷 和分担 机制 ,避 免 了一 家 的单打 独斗 。长期 以 来 ,人 民调解作为化解 民间纠纷 的 “ 减压阀 ”与 “ 润 滑剂” ,在定纷止 争中发挥 了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 ,“ 调顺 了 民心 ,调出 了和谐 ” 在探索 和实践 中取得一定 的良好效果 。 人 民调解对 比诉讼更具有主动性 、成本较低 、 自愿 性、灵活性 以及 简易性等优势 ,但不可忽视 ,大调解模式 中的人 民调解还 面临着许 多的 问题 。发展也是举步维艰 。 ( 一 )对人 民调解定位不够清晰 在大调解 中,乡镇 ( 街道 )一级的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 位不明确 ,从 目前各地 的做法来看 ,一些地方 ,乡镇调解 中心组成人员 多为乡镇有关党政 领导和 司法所 、土 管、经管 、公 安、共青 团 、妇联 、 甚至法院等有关部 门负责人 ,这样做违反 了法院不能提前介 入具体纠纷 的规定 ,有妨碍 司法公正之嫌 。另外 ,乡镇一级 的人 民调解 委员会在一 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或准 司法 的性质 和特征 ,与基层村 、居 委会人 民调解 组织的 自治性存在矛盾之处 。其一定程度上破坏 了人 民调解 的社会 民间 性质 ,破坏 了 《 宪法》 所赋予的基层 自治原则 , 将 国家权 力的渗透和治 理维持在一个合理 的限度 内,是一个十分迫切 的问题 。 ( 二 )调解组织和人 民存在缺 陷 国内各地普遍存在着政 府对人 民调解委员 会 的财 政扶植力 度不够 , 存在经费短缺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老龄化严重 以及法律 知识缺乏等诸 多问题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各种矛盾 的激发 ,以前很多依靠 调解员 的道 德感化和感情影响 ,以及资格 、威望 的方法作用有 限。但 是基层 的矛盾 又亟需解决 ,这样 的缺陷存在是我们不得不重视 的。 ( 三 ) 欠 缺 规 范 的 程 序 规 定 当前实践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人 民调解 以及选择后是否 中途 中途退 出人 民调解程序 ,都具有很 大的随 意性 。人 民调解委员会 在受理纠纷 和 调解的过程上也具有很大 的灵活性 。总体来说 ,我 国人 民调 解还需不法 制 化 、规 范 化 。 ( 四 )人 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不够 人 民调解设置于 民间 ,活动于群众之 中,了解 民情 ,掌握一些事件 的根源与真相 。人 民法 院在 审理婚姻 、家庭 、赡养 、继 承、宅基地 等案 件时 ,面对完全陌生 的人 、事 ,往往不愿付 出更大 的精力 去调查 。按 照 现行 法规定我 国法院与人 民调解委员会 的关 系是指导 与被指 导的关 系 , 但组 织管理上却是 由司法行政部 门领导 ,法院与人 民调解委 员会缺乏必 要的配合 。人 民调解机制与诉讼制度有效衔接 ,对构建整体 纠纷解决机 制意义重大 。 三 、“ 大调解” 模式中的人民调解的完善以及发展
完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完善人 民调解 制度 ( 一) 人 民调解 制度 的含 义及特 点 ( 1 ) 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 含义 。人 民调 解 , 是 在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的主持下 , 以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政策 和社 会 公德 为 依 据 , 对 民间纠纷 当事人进 行说 服教育 , 规 劝疏导 , 促 使纠纷 各方 互谅 互让, 平等 协 商 , 自愿 达 成协 议 , 消 除纷 争 的一 种 群 众 性 自治 活动 。 ( 2 ) 人 民调 解制度 的特点 。1 ) 人 民调解 的法 律依 据 已进 一 步 完善 。2 0 0 2 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审 理涉及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 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1 1 年1 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 解 法》 明确了 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 解达成 的具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 的并 有 双方 当事 人签字 盖章 的调 解协 议具 有 民事合 同性质 , 这 在 很 大 程度上强 化了人 民调解 的法律效 力 。2 ) 人 民调 解组织 人员更 加 专业化和 职业化 。2 0 0 2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 审理 涉及 人 民 调 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 , 01 2 1 年 1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解法》 扩大 了人 民调解组 织的范 围和形式 , 现 在的调 解委员 会 已从传统 的村委会 和 居委 会拓 展 到乡镇 街道 、 企 事业 单 位 和 行业 、 社 团组织 。此外 , 人 民调 解员 的 素质 进一 步提 高 , 人 民调 解组 织 队伍 的结构进 一步 改善 。 要, 调 是调 , 判 是判 , 调 判分 明 , 互不 干扰 , 互 不混 同。 ( 二l 完善人 民调 解制度 的几点思 考 三、 对 两种调解 制度 比较分析 。 促 进两种调 解机 制的衔接 ( 1 ) 立法上 的完 善 。2 0 1 0年 8月 2 8 日人 大 常委 会 通 过 并 ( 一) 两种 调解制度 的重要 区别 于2 01 1 年1 月 日开始 实施 的《 人 民调 解法》 , 第一次 以法 律的形 ( 1 ) 人 民调解 与法 院调 解等 纠纷解 决 机制首 要 区别 在于 人 式 明确 了人 民调解协 议 的效 力和 司法 确认 制度 , 规 定 了人 民调 民调解 这种方 式更能 体现对 当事人意 志的充分 尊重 。 解 与其 他解决 纠纷方 式的衔接 。不仅 使人 民调 解的法 律地 位 得 ( 2 ) 人 民调 解不 是诉 讼 的 必须 程 序 。民事 纠 纷 发生 以后 , 以提高 , 而且 为新 时期 人 民调 解工 作提 供 了全 面详 细 的法 律依 当事人 选择人 民调解方 式调解 解决 的, 必须 出于 自愿 , 必须尊 重 据 和有力 的法 律保 障。 当事人 的诉讼 权利 。 ( 2 ) 组 织机 构 的完 善 。完善 人 民 调解 制 度 , 首 先 要 明 确人 ( 二) 促进 两种调解 机制衔接 的具体 措施 民调解委员会 与基层 人 民政 府 、 基 层人 民法院 的关 系。基层 人 ( 1 ) 建立就 近立 案制 度 。在 审判 实 践 中 , 对 于 人 民调 解 委 民法院对人 民调解委 员会 是业 务 上 的指导 关 系 , 不具 有 行政 管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当事人要求 诉之法 院的 , 应 就近在 人 民调 理 职能 。其次 , 要建立 一支 高素 质 的人 民调 解 员 队伍 。培 养一 解委员 会所在地 的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 适 用简 易程 序 。对 于人 民 批 新一代调 解员 , 使他 们具有专业 知识 和丰富 的经验 , 稳定 的心 调解委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法 院应 当优 先审理 与执行 , 这样 才 里 和 良好 的修 养以及 分析 和解 决 问题 的能力 。 能巩 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的工作 成果 。当事 人的矛 盾纠纷 经法 院 二、 完 善法院调解 制度 做 出裁 决后 , 人民调解 组织 应协 助人 民法院 做好 执行 或善 后工 ( 一) 法院调 解含义 及特点 作, 防止 纠纷 的再 度 出现。 ( 1 ) 法 院调解 , 是指在 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 在 人 民法 院审 判人 ( 2 ) 促进 两种调 解 的效 力衔接 。赋 予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确 定 员 主持 下 , 双方 当事人就 民事争议 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 议 的活 性 、 权威 性和执 行性 。凡 经法院 审查合法 的人 民调 解协议 书 , 即 动 和结 案方式 。它是一 种 由人 民法院 审判人 员作 为第 三者 介入 与法 院生效判决 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可 以把人 民调解 协议 书 当事 人双方 的民事 、 经济 纠纷 中 , 而后通 过双方 当事 人 的合 意解 与法 院调解书衔 接起来 , 即人 民法 院可 以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按 照 决 纠纷 的方式 。 定 的法律程序 , 根据 人民调解协议 书 的内容制作 调解 书 , 该 调 ( 2 ) 法院调解 的主要特 点 。1 ) 法院调 解也 称诉 讼 调解 。法 解书 即具 有法 院调解 书 的法律 效力 , 当事 人 可 以以此 申请 法 院 院调解 具有诉讼 的性质 , 是在人 民法 院审判组织 的主持 下 , 依 照 强制执 行 。 法 定程 序进行 的 , 经调解 达 成 的协议 具 有与生 效 判决 同样 的效 ( 3 ) 调解 程序 与诉讼程 序的衔 接 。1 ) 调 解委 员会 出具 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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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3)二、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目前存在问题 (3)(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专业性和中立性较差 (4)(二)人民调解工作欠缺制度保障 (4)(三)组织制度设置不够科学 (4)(四)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偏低 (4)三、人民调解制度目前存在的弊端原因分析 (5)(一) 调解的作用逐渐弱化 (5)(二)民间调解变化显著 (5)(三)调解协议效力薄弱 (5)(四)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5)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构想 (5)(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6)(二)尝试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 (6)(三)设立人民调解庭进行疑难纠纷的调解 (6)(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6)(五)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6)(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约束和工作监督 (7)五、小结 (7)参考文献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
虽然人民调解法的通过有助于一些问题的解决,但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本文拟从人民调解制度的本源谈起,结合现实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其为进一步探讨这一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解程序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被实践了数千年。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诉”、“和为贵”、“论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的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一)完善调解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才能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有条件去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调解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经济快速发展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突出、多发、复杂,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严峻挑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三)完善调解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践的经验总结。
几年来,我们许昌市在工作实践中,始终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每年化解矛盾纠纷都在两万件左右,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目前存在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突显,以前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今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虽然对相关问题有所涉及,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专业性和中立性较差。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因该内容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导致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层次不齐的局面,甚至给予了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这种情形下出现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调节结果甚至调解人员不讲职业道德, 偏袒一方, 存在不公正廉洁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
(二)人民调解工作欠缺制度保障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和以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都对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和人员构成以及产生程序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能保证选拔出的人民调解员能够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欠缺。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是一大进步。
但《人民调解法》第十五的规定列举了禁止人民调解员从事的四项行为,对由这些行为之一的人民调解员“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这样的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因为不了解该制度的群众总会把这个组织和行政司法机关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人民调解组织在制度上不存在但在实际中确实存在的权力。
这种权力不小但是却缺乏监督。
在这种现实下,素质低下的人民调解员利用调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是有存在可能的。
这一点在法治建设落后的地区尤其明显。
因此,一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有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人民调解制度,还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仅对违法的人民调解员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恐怕不能起到监督人民调解员和弥补当事人损失的作用。
(三)组织制度设置不够科学。
根据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及组织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设立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从人民调解组织的形成来看,我国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成是出于大多数群众共同自治的意愿,而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干预。
一方面是法院在对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行为进行法律审查时一般只考虑合法性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从而不易对其予以认可, 导致许多基层政府丧失履行这一职能的积极性, 对于很多疑难民间纠纷不愿处理,造成部分当事人调解不成又不愿诉诸法院的纠纷久拖不决, 甚至使矛盾激化,产生恶性案件。
另一方面是对于政府处理不当的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就政府行为提起诉讼使得政府成了只享受处理权而不承担责任的角色,这也是造成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缺乏威信力的原因之一。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偏低。
人民调解工作的最终成果便是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
而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十分微弱,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应当履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不考虑调解协议的对错, 而是直接审理原纠纷,这不仅影响和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也严重挫伤了人民调解工作者的积极性。
许多达成调解协议最后仍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现实,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使得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下降。
三、人民调解制度目前存在的弊端原因分析(一) 调解的作用逐渐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在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人们开始热衷诉讼,将诉讼维权视为社会时尚。
传统的人民调解被认为是落伍的、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事物而遭到冷落甚至否定。
(二)民间调解变化显著。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及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过渡,这一点在城市化进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民间纠纷的特点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纠纷的主体由公民扩大到公民、企业、中介组织与管理机构等;纠纷的内容由原先单纯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发展为医疗纠纷、拆迁征地纠纷、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纠纷等;纠纷的形式由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各类型经济组织、管理部门之间。
面对这些重大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进程却相对迟缓,难以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
(三)调解协议效力薄弱。
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是人民调解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然而,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质决定了调解协议效力不足,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约束。
因而缺乏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彻底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法上的和解合同,如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只能起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认协议的效力。
这样,当事人就很难对人民调解抱有太大的信心和希望。
(四)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突出表现为年龄相对老化、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不足等,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的发展。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只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而对于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员的文化程度则没有作出明确具有的要求。
2、我国没有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非专职的人民调解员与周围群众的各种往来(特别是经济往来)难免会对纠纷解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在无形中会损害调解的公平性。
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构想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律效力,创新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机制,使这一制度能够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从而使这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永葆生机。
改革和完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不论从我国本土资源还是从国外先进经验上来看,都有十分扎实的基础。
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努力进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1、通过民主选举、专业测试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可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委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程度及公信程度。
2、国家应适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扶持力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有必要从国家的角度给予必要扶持,可以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政策支持,保障调解人员享有一定待遇。
3、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调解员政策,文化和专业水平。
负责培训的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从政策法规、社会学、心理学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对调解员进行全面培训。
(二)尝试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
民间存在着很多情绪化非物质利益纠纷即由于特殊感情关系而产生的感情纠纷,这种纠纷只要通过合适的途径予以疏导,当事人便会重归于好。
而现实却有很多本来微不足道的矛盾激化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这其中有一个因素就是诉讼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