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集下载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文件发布编辑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法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编辑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2]文件全文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劳动人事部门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劳动人事部门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要点的介绍各位尊敬的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监察部分别召开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8月22日印发,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文件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首先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的目的、特点和意义。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一是严肃事业单位纪律,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三是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从咱们劳动人事工作的角度,判断事业身份职工的遵守纪律、规范自身行为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就是《暂行规定》。

有关部门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也是以《暂行规定》作为依据进行的。

《暂行规定》的特点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后续介绍中,还将专门说明这一问题。

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对于强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咱们各相关单位,要从事业和政治的双重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当前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我今天准备讲三个大部分,一是对暂行规定各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二是分析处分规定的核心章节,即适用情形和处分类型的关系。

三是对于与咱们劳动人事工作相关性特别强的,这里强调一下。

一、暂行规定各章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七章,四十八条。

6693字。

第一章总则一至四条,分别介绍了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目的,处分的对象,处分的原则,处分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五至十五条,分别介绍了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期间(也就是执行时效,第六条),处分如何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聘任、考核与人事关系(第七条),处分如何影响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评审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资格(第八条),对两种以上处分情形同时出现和新旧处分叠加出现的处理(第九条),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条),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减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十三条)、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情形与不同性质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出现时的处理(第十四条)、对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选项填在括号中;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A 2014年2月26日B 2014年4月25日C 2014年7月1日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A )个等级。

A 10B 8C 6D 4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C )。

A 一年B 两年C 三年D 五年4.公开招聘面试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C )。

A 5人B 6人C 7人D 8人5.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A )。

A 1:3:6B 2:4:4C 3:4:3D 6:3:16.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B )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A 可以B 不可以C 自愿情况下可以7.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C)。

A 15%B 20%C 10%D 25%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C )个等级。

A 10B 5C 13D 159.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D)。

A 一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10.同一事业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A )试用期。

A 一次B 二次C 三次D 四次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B )。

A 1:3:6B 2:4:4C 3:4:3D 4:4:212.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C )。

A 5天B 7天C 7个工作日D 5个工作日13.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一般不少于(C )。

A 5天B 7天C 7个工作日D 5个工作日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A )。

A 6个月B 12个月C 24个月D 18个月15.事业单位实行(C )工资制度。

A 职务B 岗位C 岗位绩效16.公开招聘报名的时间为一般不少于(A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范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范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范文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月21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 ___(人社部规〔xx〕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__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事业单位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12种行为

事业单位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12种行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 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 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 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其实钱也不多,就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只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说 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了绩效工资,原来的年终一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但似乎还有些事业单位另行发放 ,有些还将发放基数扩大到全部工资,这就是文件所提到的超标准、越范围发放了。此文一出后,这种现象应该要 彻底清理了。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 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 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 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 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违规发放津贴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2020-11-10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介绍《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希望对⼤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2012年9⽉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作⼈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常委会1957年10⽉23⽇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于2006年1⽉1⽇被废⽌以后,对事业单位中⾮⾏政机关任命的⼯作⼈员纪律处分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适⽤的单位范围 18号令适⽤于⾏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异议,但党的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商联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适⽤不是很明确。

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因受⽴法法规定的⽴法体制的限制,在发布18号令时,中央组织部⽆法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署名,只能参照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以⼈⼒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发布并由中央组织部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的⽅式,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的通知》(⼈社部函[2012]290号)来进⼀步明确适⽤范围,即18号令适⽤于所有事业单位。

适⽤的⼈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的⼯勤⼈员给予处分可参照执⾏,⼀些同志认为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勤⼈员可以参照执⾏,即对事业单位中的⼯勤⼈员给予处分在⽴法上还是空⽩。

对此,应当指出的是,除⾏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外,事业单位实⾏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作⼈员应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工作纪律,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反工作纪律,擅离岗位、旷工、迟到早退、逃避工作等;2.玩忽职守,未按照职责履行工作,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或导致事业单位的利益受损;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处理工作事项;4.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事项或者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5.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贿赂、违规经商等行为;6.扰乱工作秩序,与同事、领导或他人发生争吵、冲突等;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以依据严重程度分为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责令辞职处分、开除处分等。

1.警告处分: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书面警告并将处分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2.记过处分:对于较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书面通报批评,并将处分记入档案,影响晋升评价。

3.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直接降低职务级别或者降低岗位工资待遇。

4.责令辞职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责令辞职处分,责令工作人员自愿辞职,失职的行为将在工作单位内公开通报。

5.开除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立即解除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处分决定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和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后,有权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可以自行向党风廉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事业单位应将规定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并进行宣传教育。

以上暂行规定,旨在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与纪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中央和市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意见》总结了各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妥善解决处分工作实际问题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在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处分相关规定,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合法规范。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各单位要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处分职权,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工作中要及时梳理总结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处分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

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

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分三款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

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又作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

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发[1999]135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人社部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问题人社部发〔2012〕68号

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问题人社部发〔2012〕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规〔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十、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

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