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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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O226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J], ;
5.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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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最新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休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假管理,包括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特殊工种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年假计算。

1. 年假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年,工作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2. 工作人员的年假天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天数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假天数为15天。

3. 工作人员在年假计算期间,如有因病住院或者工伤住院的,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年假天数。

四、年假安排。

1. 年假的安排由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应在年假开始前提出年假申请。

2. 年假可以分段休假,但每次休假不得少于3天。

3. 工作人员在享受年假期间,应当保持手机畅通,并在必要时能够接到工作安排通知。

五、年假管理。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年假期间,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年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需提前向机关人事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休假时间。

3. 工作人员在年假期间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休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并按照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六、年假结余。

1. 工作人员未休年假的,年假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 工作人员离职时,未休年假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的规定进行折算,并在离职结算时一次性支付。

七、年假的监督和检查。

1. 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年假的管理和监督,对年假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工作人员对年假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机关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八、附则。

1.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方案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合理安排年假,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自身健康。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摘要本文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员工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

本文将详细介绍带薪年休假的定义、申请条件、休假期限、时薪计算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条例。

1. 定义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全职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在具备一定的工龄要求后,享有一定的年假天数并按照工资标准计发薪酬。

2. 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申请提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3. 休假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期限如下:•工龄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4. 假期时薪计算员工在休假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没有变化,则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发生变化,则以发生变化前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请流程员工在申请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2.等待上级主管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安排休假时间;3.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按上级安排进行休假,不能擅自延长或更改休假时间;4.休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回到工作岗位。

6. 注意事项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年休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获得批准。

结论带薪年休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和管理他们的年休假。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细则。

1. 年休假的定义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龄发展所享受的年假,用于休息、调整身心、增加生活乐趣、照顾家庭等。

2. 年休假的发放2.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任职满一年后可享受年休假。

2.2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来确定,一年工龄对应一天年休假。

2.3 年休假可以积累,但累计年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最近三年的标准天数。

3. 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3.1 职工应在提前30天内向单位申请年休假,提出休假计划。

3.2 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职工的休假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答复,需提前告知职工,并说明延期原因。

3.3 单位有权拒绝职工的年休假申请,但需提供合理理由并书面通知职工。

4. 年休假的安排4.1 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散安排休。

4.2 职工应提前与单位协商确定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4.3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并不扣减年假天数。

5. 年休假的计算和结算5.1 职工在离职前需将累计的年休假进行结算,单位应支付职工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5.2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工资标准×年休假天数。

6. 其他规定6.1 年休假不得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

6.2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有相关培训或会议的,按照工作需要参加。

6.3 单位应建立假期管理制度,确保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和执行细则,单位和职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以确保年休假的合理安排和有效执行。

同时,年休假的管理也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级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与休息平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本文拟详细探讨该制度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二、制度规定1. 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记录;个人扣除额度不超过年休假天数。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年休假的天数应按照工作人员每个工作年限以及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若工作年限在1-10年之间,则每满1年增加1天年休假;若工作年限在11-20年之间,则每满2年增加1天年休假;若工作年限在21年及以上,则每满3年增加1天年休假;3. 年休假的使用时间工作人员可根据个人需要,自行选择年休假的使用时间,并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正常工作的进行。

4. 年休假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按照正常工资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以确保其正常的生活开支。

三、制度执行情况探讨1. 利与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其次,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缓解人员紧张的工作氛围,使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调整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时,一些工作人员存在虚报休假天数的问题,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2. 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法,做到合理公平地计算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天数;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休假时间的监督,防止虚报休假天数的情况发生;最后,加大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的了解与认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用于休息或处理私人事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

而本文就是要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1. 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工作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2. 年休假的计划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职工休假意愿,提前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予以公布。

3. 年休假的安排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职工休假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当在工作负荷减轻时予以调休。

第三章年休假的使用1. 年休假的使用原则职工应当事先向单位请假,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使用时间。

2. 年休假的集中使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职工集中休假。

但是,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工作情况选择集中使用年休假或分段使用年休假。

3. 年休假的转移职工因公、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本年度使用年休假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在下一年度内使用。

第四章年休假的工资待遇1. 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的工资标准和月度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报酬。

2. 支付时间单位应当在职工年休假开始前一天或者职工未使用年休假离岗前一天,为职工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

3.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当月或者当季度实际工作日数、法定休假日数、实际休假天数以及工资标准等因素,按照规定计算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

第五章违反条例处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影响职工年休假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疗休和降压的一个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职工休假制度,使职工享受到更加充分和健康的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延续工作”的时刻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职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别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浮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别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脚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别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别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酬劳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作福利越来越重视。

其中,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福利,它为员工提供了休息和放松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随着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改革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在逐步完善。

一、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年休假期满后,可以再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间,这些时间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而有所不同,同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

在休假期间,员工不需要上班,但是可以享受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即便不工作,员工的薪酬水平仍然不受影响。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在一些单位中,员工需要在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一些其他单位中,则是按照职务等级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休假时间。

此外,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中,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异,有的单位给予规定标准的福利,有些单位则更为宽松。

这些不同的实施办法无疑会对员工造成一些困扰。

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完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将为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

首先,实施较为标准化的办法可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休假权益,从而更为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其次,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实施统一的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锻炼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四、如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1.明确规定:在设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时,应该更为明确地规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休假标准和时长,并将其记录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

2.加强管理:单位领导及时查阅和跟踪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情况,切实保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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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最新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带薪年假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年假计算1. 公务员的带薪年假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算规则为: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假为五个工作日;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假为十个工作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假为十五个工作日。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带薪年假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同上。

四、年假使用1. 年假的使用应当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年假可以连续休假,也可以分割使用,但分割使用的最小单位为一天。

3. 年假的使用应当与单位的工作安排相协调,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年假补休1.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的,可以补休,但补休年假的时间应当在下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

2. 补休年假的具体安排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共同商定。

六、年假禁止1.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休年假。

2.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休年假。

七、年假管理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假管理制度,明确年假的申请、审批、使用和补休等流程。

2. 单位应当定期对年假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八、年假的保障1. 单位应当保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照规定休年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休假权益。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假制度,不得擅自延长年假的休假时间。

九、年假的监督1.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年假制度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年假制度的行为。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以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对年假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十、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与本方案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

以上就是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的最新内容,希望广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单位也要加强对年假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1. 年休假的计算:根据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一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2.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单位安排,在事先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间使用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每次使用不能少于3天。

3. 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工作人员应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并说明休假时间和原因。

单位应及时审批并予以批准,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批准,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并另行安排休假。

4. 年休假的结余和清零:年休假可以结余至次年,但不得累计超过2年。

每年年底,未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将自动清零。

5. 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将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工资,不会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6. 年休假的补偿和调休:如果因单位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无法使用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调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工作人员尽早使用未休年休假。

以上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歧视和不优待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确保各种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保证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以每年工作日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在每年工作日的基础上累积一定的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享受5天年休假;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20天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可以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具体安排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享受额外的年休假。

具体额外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方式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决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不减少、不中断。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假原因和休假期限。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时,应先考虑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满足工作人员的休假需求。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休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年休假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年休假的落实和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带薪年休假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么?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享有的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权利。

它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劳动者高度认可和尊重的体现。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1. 实行全员年休假制度。

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其带薪年休假权利。

2. 具体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薪水按原工资发放。

3.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安排、审批等方式合理进行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员工发布通知。

4. 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对年休假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年休假的落实。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拒绝或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减轻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同时,带薪年休假还可以培养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帮助员工更好地为国家事业、为人民服务。

四、总结带薪年休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的作用,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理性、高效的工作氛围,为新时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1. 年休假的享受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临聘人员等。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高不超过30天。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单位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3.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

单位应当尽量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在使用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享有与工资待遇相当的工资待遇。

4. 年休假的支付: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了加班或者加班费等情况,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5. 年休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等流程,确保年休假的规范化和公平性。

6. 年休假的补偿: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而需要延期或者中断年休假,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延期休假或者提供其他合适的休假时间。

7. 年休假的结算和清零:年休假一般在每个年度结束时进行结算和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不得转年、累积或者折现,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理权益和公平待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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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

其他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在下年度抵冲。

二、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1.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时,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个人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

市管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应及时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和工作人员年休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台帐,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和上一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
休假的,所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

5.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

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因工作需要仍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员,单位应书面征求本人意见,并由所在处室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下属事业单位不能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名单须报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未休满规定天数的,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核手续:
单位申报——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其他人员报市委组织部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核支付——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发放。

4.各单位在申报上年度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须出具上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执行情况的说明。

5.各单位对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6.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7.各单位当年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提供其在原单位的各种休假情况的证明。

在原单位当年未休年休假的新录聘和调入工作人员可在现单位休年休假;如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其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新录聘和调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按其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办结时间确定支付单位,即6月30日前办结的,由调入单位支付;7月1日至11月30日办结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各支付50%;12月1日以后办结的,由调出单位支付。

8.因停职、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9.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10.本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起执行。

11.市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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