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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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信誉,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各市、州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第五条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事项有亲属关系,或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事项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第六条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四热心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第七条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第三章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第八条项目评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人员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第九条项目评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二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第十条项目评审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学习,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第十一条评审机构一般在实施评审工作前7天,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内容包括:评审的对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评审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时,应一并向被评审单位提供所需评审资料清单;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情况;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四项目建设的管理、财务核算、工程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五相关的合同和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原始记录等;六近三年接受政府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七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章现场评审阶段的控制第十三条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三名评审人员组成;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审证据;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涉及工程技术、造价和管理方面的资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复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评审结论;第十七条评审工作记录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格式规范,如实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评审工作记录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评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评审工作记录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主要内容是:一被评审单位或检查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二评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三评审过程记录,包括具体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的计算、分析、判断、评价、结论及建议,评审人员讨论情况等记录资料;四评审组核实与采纳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五评审人员的姓名及记录日期;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时间;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评审证据;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评审证据;评审证据的收集、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十九条评审过程中须对已由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批复结论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条项目评审工作一般应在评审方案的计划时间内完成;评审过程中,如因被评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不全面或发现重大问题而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人员应以保证质量为原则,适当延长评审时间;第五章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送达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评审报告一般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报告;第二十三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标题:统一表述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项目专项核查报告”;二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下达评审任务的单位;三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作明确说明;四项目概况;项目报建批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五评审依据专项资金核查报告可免此条;六评审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七评审结论;项目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中的要求撰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即:项目预算评审,需要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要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八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九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后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十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十一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被评审单位的全称、并加盖被评审单位公章;十二评审报告日期;指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的日期,评审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算或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十三附件;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报告附件包括: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2、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分项投资评审结论;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4、其他有关重要资料;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主要对主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及施工合同签订是否合理、各类取费标准及工程定额套用是否正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审定投资预算与批复概算的差异作重点说明,分析批复概算是否编制合理、是否存在漏项等现象;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主要对核减增原因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以及未完工程核定、资产交付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等作重点说明;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应根据核查的专门要求,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作定量、定性分析;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观点鲜明;第二十八条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时,评审机构应对被评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如果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事实依据确实存在,而评审过程中未发现、采用的,应纠正错误,重新下达评审结论,经被评审单位签字确认;如果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事实依据意见与事实不符,评审机构可不予采纳,维持原评审结论,并将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为附件进入评审报告,供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项目评审的稽核第二十九条稽核采取三级复核制度;即先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稽核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逐级审查,最后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期并签发评审报告;第三十条稽核人员独立于项目评审人员以外,稽核人员必须与项目负责人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最终统一意见,确认评审结论;第三十一条稽核包括现场稽核和报告审核两个方面;现场稽核是指稽核人员随项目组到被评审单位现场进行稽核,其职责是对项目评审人员每天的评审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正确、资料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认真的复核,提出意见;报告审核是指稽核人员根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评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结论进行全面、系统复核;第三十二条稽查复核人员主要复核评审报告中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以及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等情况;第七章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评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评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一个评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评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评审项目,应当在项目评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三十四条项目评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由项目评审组负责人指定,评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评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对本评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经评审组负责人复查后,交档案室保管;第三十五条应当分类归入评审档案的主要内容:1、评审通知书、评审意见书、批复意见书等;2、评审工作方案;3、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评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和评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评审报告的书面记录、评审人员现场踏勘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等评审证据、评审工作底稿;4、有关评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5、其他按规定应归入评审档案的文件和资料;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评审档案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评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评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评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项目评审组提出意见报主任审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付费范围: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八条付费额的确定。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一、背景财政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建设。

为了保证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合规性,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规范操作。

本规程旨在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规程,确保财政投资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二、评审范围和原则评审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涉及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等。

评审原则:1.公正公平:评审过程中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科学决策:评审要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进行,依据项目的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3.责任追究:评审程序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对评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职责和权利的明确,对违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三、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财政投资项目的申报是评审的起点,申报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2.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定是否继续评审;3.项目公示: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4.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估;5.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发出评审意见通知。

3.2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审过程中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项目的市场需求:评估项目在当前市场中的需求程度,区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等因素;2.投资回报率:评估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率,并与其他可选项目进行对比分析;3.风险评估: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技术、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风险;4.社会效益评估:评估项目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包括就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效益。

3.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评审工作;2.评审资料准备:评审委员会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计划等;3.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包括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等内容;5.结果通报:评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项目申请单位反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一、总则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本操作规程适合于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二、审计范围1.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

2. 审计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效益评估等。

三、审计程序1. 立项审计(1)审计机关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2. 实施审计(1)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进度的控制、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工程质量的监督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动项目的规范实施。

3. 验收审计(1)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的达成情况和效益。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投资效益的评估、合同履约情况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审计要求1. 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受到任何干扰。

2. 审计机关应严格保守审计文件和信息,不得泄露审计结果。

3. 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付费范围: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八条付费额的确定。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提请的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和决策的程序,是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下面将从《规程》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要内容《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处理等四个方面。

1.评审程序:《规程》对评审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立项申请、预审、项目评审、决策和执行监督五个阶段。

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也在《规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2.评审方法:《规程》对评审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

定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定量评估则是通过财务指标、投资回报率、风险分析等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估。

评审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3.评审标准:《规程》对评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评审人员在评估项目时应根据《规程》所列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评审结果处理:《规程》对评审结果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通过立项、调整改进和否决,其中通过立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通过科学、严格的评审流程和结果处理,能够保证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合理性和执行效果。

二、应用范围《规程》适用于国家所有财政部门的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无论是中央财政部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都应按照《规程》进行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流程和方法。

这样能够确保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利用率。

同时,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规程》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遵守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信誉,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各市、州(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事项有亲属关系,或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事项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四)热心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七条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章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第八条项目评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人员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评审方案。

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二)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

第十条项目评审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学习,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一般在实施评审工作前7天,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

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全省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文件,项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管理资料;(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确定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4、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评审实施阶段: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调查取证。

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信誉,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章?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第八条?项目评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人员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评审方案。

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二)??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

第十条?(六)近三年接受政府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七)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现场评审阶段的控制?第十三条?评审人员的组织。

根据项目特点,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三名评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

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

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一)明;(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时间;(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评审证据。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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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发布时间:2007-7-12 10:48: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全省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文件,项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管理资料;(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确定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4、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评审实施阶段: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调查取证。

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合同制定的合理性、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费用,审减概算外子项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建设规模和标准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

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为依据,重点实施以下审查:(一)审查是否包含概算内容以外子项费用;(二)复核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三)审查工程量计算和汇总是否正确;(四)审查定额运用上是否存在错套定额现象;(五)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第十一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概算数量购买的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审减因随意变更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导致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增加的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范围内的设备购置费用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项目预算费用进行审核。

评审应包括:(一)土地使用费。

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地数量,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核。

审减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理收费,审减项目单位超过概算多征土地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等其他费用。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审减有关行业和地方部门自行制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不合理费用。

(三)建设期贷款利息。

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利率、贷款期限,结合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币种,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他工程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核定。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需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质检报告、财务核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履行合同、调整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评审,主要包括:(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核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情况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3、对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有无重复结算情况;4、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八条项目设备投资的评审,主要包括:(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的情况;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税费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明细核算;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待摊投资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项目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属于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

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理;(五)审查各项往来资金是否合理合规;(六)审查竣工决算截止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货币资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项目其他相关事项的评审,主要包括:(一)交付使用资产。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

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

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属于概算范围内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基建支出手续是否齐全;(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主要包括:(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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