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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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通政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1年,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建设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取得了一批具有一定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根据《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相关规定,经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并经社会公示和市政府批准,共评出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43项,现予公布。

市政府希望获奖的社科工作者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创造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基本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实际,努力钻研,多出精品,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快发展、更加繁荣,为南通在江北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目录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1日南通市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目录一等奖(共3项)1.《名师是怎样炼成的》[著作]王笑君王建明主编朱嘉耀何广余副主编(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陶行知研究会)江苏教育出版社2011年10月2.《求真育人--大学精神与现代大学发展》[著作]顾晓松顾玉平(南通大学)科学出版社2011年11月3.《博弈的天平--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制度研究》[著作]季燕霞(南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12月二等奖(共9项)1.《关于建设“一中心、三城市”的对策研究》[决策咨询报告]蔡惠忠王凯徐晓梅龙微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关于加快通州区融入主城区发展的若干思考》[决策咨询报告]赵京平龚建刘冬明(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强化乡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探讨》[论文]赵园园戚小倩(中共南通市委党校)行政论坛2011年第2期4.《特殊的转型与不特殊的增长--对中国经济两个宏观变化的一个评述》[论文]姚震宇(南通大学)中国经济问题2011年第2期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廉政文化建设》[著作]高建林编着(南通大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6.《中共南通地方史(第二卷)》[著作]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2月7.《基层党建的历史考察》[论文]张凌林黄翠芳(中共启东市委党校中共启东市委宣传部)党史博采2011年第11期8.《基于灰色理论的区域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关联分析-以江苏省启东市为例》[论文]薛虹陆剑锋(南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9.《濠南温故--南通文博探微》[著作]陈金屏(南通市文化馆)凤凰出版社2011年10月三等奖(共31项)1.《江苏沿海开发进程中的南通新型沿海产业带建设研究》[论文]陈晓峰(南通大学)南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2.《江苏沿海地区现代农业特征和发展现状及对策》[论文]徐志华(中共南通市港闸区委党校)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年第2期3.《崇川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公众评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决策咨询报告]袁宏珍黄功勤(崇川区社科联南通大学)4.《国资委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探析》[论文]李桂顺顾征(南通市国资委)南通日报2011年6月22日5.《中西文化话语比较》[著作]徐扬尚(南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6.《汉字多音字加工过程中的重复知盲效应》[论文]冷英 XXX莲(南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报2011年第12期7.《关于榜样与偶像转化的思考》[论文]彭怀祖(南通大学)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10期8.《理想之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之思索》[著作]陆晓云(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九州出版社2011年11月9.《“公民”还是“美德”--中国语境下“公民美德”概念的适用性考察》[论文]刘翠霞(南通大学)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4期10.《黑白之间》[著作]袁志冲(启东市政协)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12月11.《宇宙生成论的中西比较--以朱熹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例》[论文]刘光顺(南通大学)世界宗教研究2011年第1期12.《企业所得税改革对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来自地级城市的经验数据》[论文]沈小燕王跃堂杨志进(南通大学南京大学)13.《股东与员工利益分配的相关性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论文]王卫平(南通大学)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6期14.《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和实践思考》[论文]陈健梅王春华陆琛杰(中共启东市委宣传部启东市寅阳镇党委启东市社科联)经济视角2011年9月15.《规范涉农补贴发放加强惠农资金管理》[论文]刘刚高志刚赵三虎刘小山(如东县财政局如东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如东县检察院)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11年第23期16.《通州加快发展都市生态型现代农业的若干思考》[论文]陈泉江沈平(通州区社科联通州区委党校)唯实 2011年第12期17.《〈楚辞·大招〉创作时地考--兼评朱季海〈大招〉说之得失》[论文] 贾捷周建忠(南通大学)文学评论 2011年第1期18.《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志》[著作]景为民主编倪歌副主编(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方志出版社2011年7月19.《草书研究与创作》[著作]杨谔(南通三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20.《一个50后的鲁迅观》[著作]冒键(南通高等师范学校)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21.《论宋代南渡诗歌的历史地位》[论文]顾友泽(南通大学)文学评论2011年第6期22.《神经:西游成功学》[著作]成云雷(南通大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7月23.《红卍字会及其社会救助事业研究(1922~1949)》[著作]高鹏程(南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11年5月24.《掘港宗教史话》[著作]汤夕华主编孙保林张德彩顾祖林副主编(如东县掘港镇政府)方志出版社2011年1月25.《黄山意境:袁廉民风光摄影解构》[著作]吴强(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10月26.《张謇职业教育思想论》[著作]王飞季跃东(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27.《公平与效率视阈下的示范性高职院遴选与建设》[论文]管德明(南通职业大学)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30期28.《阅读教学需要教师对文本硬读的功夫》[论文]凌宗伟(通州区二甲中学)语文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9期29.《“追寻美德”:麦金太尔的美德观及其对教育的启示》[论文] 顾彬彬(南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年第1期30.《亲子关系与儿童发展》[著作]许铁梅(南通大学)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1年12月31.《经济转型升级视域下的人力资源战略性调整》[论文]朱城邹娟(南通大学南通体臣卫生学校)兰州学刊2011年第12期。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通政办发〔2020〕07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以深化公开促政府职能转变,以优化服务促政府效能提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创营商环境新优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增强公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2019年6月2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8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67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5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925元/人/月,海安市805元/人/月,如皋市、如东县785元/人/月。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8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79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65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22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7〕11号)精神,确保我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现就建立2018年南通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调控目标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调控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市)、区价格调控工作任务1.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机制。

制定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明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形势研判、价格走势分析预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保障价格调控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按《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基金使用程序、范围、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依法依规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各项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到位。

落实本级配套价格调节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努力保供稳价。

3.抓好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供应。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_1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_1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精致、细腻、整洁、有序”的城市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打造“江海明珠、灵秀南通”的城市新形象,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管局(市城管办)牵头,市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社区自治,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大城管”体制。

进一步突出基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基层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街办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作用。

(一)市级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部门重点做好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常态化信息机制的发XXX阶段性工作的组织和推动。

市城管委是市政府成立的城市综合管理的指挥协调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职能。

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协调、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市城管局不再负责具体路段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苏政办发[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2005年12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1〕1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供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供电局二○○一年十一月)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强供用热和热电企业运行及热电项目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热电厂和热用户的监督管理(一)本市地方公用热电厂、向社会供热的企业自备热电厂(站)(以下简称热电厂,下同)、集中供热锅炉房,应服从所在地经贸委(计经贸委)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相关报表和热电运行情况。

(二)热电厂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用热结算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应明确相应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在服从热网供热的统一调度前提下,做好安全用热、计划用热、节约用热和合理用热工作。

(三)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宗旨,按规定向本供热区域内的用户供热,积极帮助热用户解决有关用热技术问题。

(四)各级经贸委(计经贸委)应采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促进供用双方做到均衡供用热,缩小峰谷差。

热电联产机组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参加电网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以提高热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加强供用热的合同管理(一)供用热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通政办发〔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精神,更好帮助我市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优化财政政策体系。

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前有补贴、后有补偿”的财税支持政策和各项制度,促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将支小支农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二)做大担保业务总量。

在认真落实上级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基础上,对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提供融资担保余额放大2倍以上,且对市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的,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制造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30%的,按增量给予1%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免除反担保措施或以机器设备、可变现大宗商品等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抵(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开展制造业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市财政按实际损失额50%给予补助。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7月25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应保尽保;(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劳动自立;(五)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第三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监察、财政、人社、房管、审计、统计、物价、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各县(市)和通州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

第五条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市区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结合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价格总水平和城乡统筹政策等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核心,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提升价格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1.市场取向、放管结合。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价格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妥善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2.有序实施、稳妥推进。

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注重完善配套政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群众得到实惠。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5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5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南通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村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维护农村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村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三)对农村常住村民实行全面覆盖;(四)属地管理;(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到位;农村工作、统计、监察、审计、卫生、教育、公安、计生、税务、工商、物价、国土、广电、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

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1 选题背景和意义1.1 背景目前,我国残疾人人口基数庞大,结构复杂,残疾人口数量仍然在不断上升。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的各类残疾人数共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

其中:城镇残疾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6225万人,占75.04%,涉及2.6亿家庭人口。

但是,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

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逐渐被社会边缘化,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等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面临困境。

1.2 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只能通过社会救助得到满足。

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实现残疾人的正常生存,促进其全面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于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研究方法2.1概念界定2.1.1 残疾人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1.2 社会救助定义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予以补助,保障处于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社会成员得到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1.3 残疾人社会救助定义残疾人社会救助指的是对于无法依靠自身的能力为自己提供生活所需费用或者由于特殊生活状况而导致无法自助,同时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为了能够有能力自助,并且参与社会生活,具备获得在人身和经济方面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帮助的资格,从而能够对他合乎人道的生活予以保障。

2.2 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南通市残疾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通政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

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级以上劳模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春节慰问金标准(一)省劳模(包括省、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

(二)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4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劳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其中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部省属和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市劳模及原市属企业退休的市劳模慰问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调整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一)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下拨。

(二)市劳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市劳模低收入补助、特殊困难帮扶、劳模休养等),按每人4000元标准和不超过10%困难面计提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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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98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
队、市总工会2014年7月)
为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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