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宪法资料重点
宪法资料名词解释或简答题1.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生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有以下几个重要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二是法治必须与民生相结合,没有民生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2.宪政制度在我国①宪政是用宪法来管理国家事务。
②宪政是民主政治。
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基础,法治为基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基本内涵: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除宪法外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
宪政的特征:⑴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⑵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⑶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⑷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最终归宿。
3.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含义: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干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老师)含义: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具有可控性、稳定性、互动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现实状态(应然宪法——成文宪法,现实宪法)构成要素:①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②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要素。
③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
宪法秩序的特点:具有合法性,动态性,过程性。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
03-2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一章--宪法秩序)
价值的新型法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
力奴役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 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政治模 式。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
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宪法秩序
并不等同于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制度本身,
也不只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法律秩序,它 是现行宪法及其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 实现状态,是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集中体 现。
(2)宪法规范规范、调节宪政实践(以宪法评 价为中介,表现为宪法实施即宪法遵守、宪法适 用等活动)。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 法 规 范
宪法实施
宪法要求--------(宪法意识)---------宪法评价
宪 政 实 践
四、宪法秩序的特点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部分,
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律秩序。与民
宪法秩序是人类社会进入立宪社会后以倡导民主和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型法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力奴役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政治模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
第二十一章
宪法秩序
一、宪法秩序的涵义 二、宪法秩序的构成 三、宪法秩序的实现 四、宪法秩序的特点
二、宪法秩序的构成
——宪 法秩序 应该是 “宪法 规范” 、“宪 政实 践”、“宪法意识”三者的有机统一:
宪 法 规 范
宪 法 意 识
宪 政 实 践
三、宪法秩序的实现
1.概念 ——宪法秩序的实现实质上就是宪法的实 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 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宪法规范和宪法价
值的落实,是宪法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宪
事法律秩序、行政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
序等法律秩序不同,宪法秩序是由宪法派
宪法知识竞赛高中组答案
宪法知识竞赛高中组答案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根本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规范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秩序和原则。
2.我国宪法的制定时间是?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施行。
第二部分:宪法的主要内容
3.我国宪法的第一部分固定了哪些内容?
–第一部分固定了国家的性质、政体、国家制度基本框架、宪法修正的一般原则等内容。
4.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部分:宪法修正和解释
5.宪法的修正程序是怎样的?
–宪法的修正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赞成票。
6.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部分:宪法的适用范围
7.我国宪法的适用范围是?
–我国宪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地区、各项工作和各个组织。
8.哪些法律与宪法不一致时,适用哪一个?
–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无效,应适用宪法。
结语
以上是宪法知识竞赛高中组的答案,希望这些内容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学习
宪法知识,了解国家根本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培养公民意识、法治意识非常重要。
要时刻遵守宪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论宪法秩序与社会和谐
论宪法秩序与社会和谐熊 霞(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东莞 523129)[摘 要]秩序是人类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二者具有统一性。
基于二者的统一性,宪法秩序作为秩序的一种,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建构宪法秩序,实现社会和谐,须建设其外部环境,加强宪法自身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规范社会主体的宪法行为。
[关键词]秩序 宪法秩序 社会和谐[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08)03-0063-03 一、秩序与社会和谐:机理透视(一)秩序、法律秩序关于秩序,学者们在定义的描述上各有不同,但其核心观念并无二致。
即: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规则性、确定性和社会运动的和谐性、连续性的统一,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和价值追求。
相对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是秩序的主要特征。
[1]而法律秩序则是秩序的一种。
一则法律秩序包含于社会秩序之中,与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宗教秩序等并列,是由法治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制定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施法律后的表现状态与直接结果,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有序性现实状态。
它包括宪法秩序、基本法律秩序、法规秩序等内容。
其中,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和“统帅”。
二则秩序对法律的诉求是法律秩序产生的动因之一,英国社会学家科恩对秩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社会的可调控、社会生活的一致性、行为的互动性、社会行为的可预测性。
[2]这五个方面无一不由法律调整或介入。
博登海默、亚里士多德、凯尔森等甚至将秩序视作法律的基本要素与特征,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具有“秩序性”,这种秩序性既体现于它的静态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上,也体现于它的运行过程之中,还体现于它的运行结果里,三者都具有秩序性,三者都是秩序。
(二)和谐、社会和谐和谐是矛盾统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表示事物发展的协调性、有序性、平衡性、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3]。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实质,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1
宪法核心价值观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这种核心价值集中地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实质,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如下:
1.人民主权
宪法确认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宪政秩序
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基本形式。
它不仅是宪法和宪政的价值追求,也是现代政治和法制社会的基础。
虽然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不一定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有着共同的规律。
宪法秩序的基本要素是:宪法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和权威。
3.社会发展
宪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4.社会正义
社会公正合理的核心是分配制度。
三、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
一方面,宪法具有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法律相同。
它们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依赖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规范,都具有国家强制力。
另一方面,宪法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以下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发展历程:
1. 1954年:第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中国是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 1975年:第二部宪法
在历经文化大革命和“批林批孔”运动后,中国于1975年颁布实施了第二部宪法。
该宪法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突出了党的领导地位。
3. 1978年:恢复宪法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中国政府意识到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于是在1978年通过决议,宣布第二部宪法失效,并恢复第一部宪法。
4. 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布
1982年12月4日,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于1983年生效实施。
这部宪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5. 1988年至2018年:宪法修正
自1988年以来,中国多次进行了宪法修正。
这些修正主要涉及经济改革、社会进步、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重
要的修正是2004年,明确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归纳总结
宪法归纳总结在宪法归纳总结的文章中,重点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
以下是对宪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的文章:宪法归纳总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总纲我国宪法以总纲部分作为开篇,规定了宪法的地位、宪法的任务和宪法的基础。
总纲明确指出,宪法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部分: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务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其中,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劳动权等;社会权利包括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第四部分:国家制度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多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特色之一,保障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宪法的修改和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和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监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队。
全国各族人民高度重视党的领导。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国家根据地域特点和行政效率需要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主席制。
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国家经济和社会制度第十六条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七条国家组织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人民币制度。
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
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是指土地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对土地制度的规范和保护,土地制度对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首先,宪法对土地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各个领域的运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土地制度方面,宪法规定了土地的基本性质、所有制形式和使用权,明确了土地的国有特征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
宪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国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田水利设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利提升。
宪法还规定了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保护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征用。
其次,土地制度对宪法的遵守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土地制度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它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和具体实施。
土地制度必须按照宪法的要求进行遵守和执行,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公平分配。
土地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宪法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土地制度要遵循宪法原则,如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还包括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宪法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国家利益。
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土地的规划和调整,推进土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的处理和争议的解决,要求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最后,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还包括公民的土地权益和责任。
宪法保护公民和机构的土地权益,要求国家对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和保护,保障公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公民对土地的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力,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
同时,公民也有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要按照土地制度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
二、宪法秩序的特点(1)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 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 律秩序。与民事法律秩序、行政法 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等法律秩序 不同,宪法秩序是由宪法派生并随 宪法实现而形成的法律秩序,由于 其凝结的法律规范及其制度的特殊 性,它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
宪法秩序的特点(2)
2、宪法秩序是一种新生的法律秩序, 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 史时期的新型政治模式。宪法秩序 是人类社会进入立宪社会后,以倡 导民主和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型法 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力奴役 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 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 政治模式
宪法秩序的特点(3)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 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 态。宪法秩序并不等同于宪法规范 体系和宪法制度本身,也不只是一 种应然状态下的法律秩序,它是现 行宪法及其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实现状态,是一种良性法律秩序 的集中体现。
宪法秩序的形成及其制约因素 (3)
(3)宪法主体的行为是否合宪,宪法主 体是否存在良好的宪法观念和意识,这 是对宪法主体及其行为的要求。(4)宪 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非正式的宪法渊源是成文宪法的补充, 它们对宪法秩序的形成也会产生积极的 影响。(5)宪法实现的社会本身在经济 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意识形态的市民 化程度,是宪法秩序在宪政社序的概念(2)
•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通过法律 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 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和社会 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所设定的 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 中的实现。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 是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 通常包括宪法秩序、民事法律秩序、行政 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
第一章 宪法的原理.
第一章宪法的原理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涵义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3、近代意义的宪法二、宪法的阶级本质三、宪法的分类四、宪法分类的新探讨以宪法存在方式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
成文宪法:指以宪法文件形式存在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或以其他形式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能以具体的规范和明确的条文为我们所感知。
在这里,赋予了传统分类中成文宪法以新的内容,扩大了成文宪法的范围。
现实宪法:指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存在并调整着国家某些根本社会关系的规范,如宪法惯例。
自从有了国家,就产生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治体制和相应的公民权(只不过没有这样的概念)。
近代产生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现实宪法的描述,只不过这种描述含有大量此种关系应该是怎样的新内容。
观念宪法: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宪法,从主体来看,统治阶级有自己的宪法观念,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宪法观念,统治阶级宪法观念能上升为成文宪法,而被统治阶级宪法观念不能成为国家意志。
从内容上看,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于对现实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而提出的宪法成文化的立法要求,简称为宪法要求;其二,是在领会和掌握成文宪法的条文和含义基础上,参照宪法要求而对成文宪法所进行的评价,简称为宪法评价。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以这三种形式存在着。
第二节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涵义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是宪法结构的外在构成要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涵义宪法规范又称为宪法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3、宪法规范的结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称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宪法至上原则宪法的指导思想五、宪法典宪法典的结构是宪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如何进行组合和排列,以构成统一的书面文件,也就是篇章的排列顺序。
宪法解读宪法的社会秩序与正义
宪法解读宪法的社会秩序与正义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核心目标是确立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并实现正义。
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法律文件,更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和意志的体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宪法解读宪法的社会秩序与正义进行探讨。
一、宪法与社会秩序宪法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秩序。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范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宪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宪法的约束力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确保国家正常运行。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明确政府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使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宪法与社会正义宪法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维护正义。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法治和民主。
通过宪法,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公正、独立地裁决争议,维护公民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宪法中还规定了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要求公民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宪法对于公民的义务,如纳税、遵守法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义。
三、宪法解读宪法的重要性宪法解读宪法是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重要手段。
宪法文字的表述并不总能完全涵盖各种情况和具体问题,因此宪法解释的任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宪法解读宪法的过程中,法官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官通过审理案件、解答法律问题,为宪法赋予具体的内涵和实践价值。
他们通过解读宪法,充分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宪法解读宪法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法学者和学术界。
宪法知识整理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3、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4、违宪: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宪法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并不存在违宪问题。
)5、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简答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
)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集中、全面地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重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
)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通常由特定的制宪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普通法律则通常由普通的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制定。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3、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类型。
⑴基本内涵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违宪制裁。
宪法学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目录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四、宪法学的社会功能第一章宪法原理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结构第三节宪法的作用第四节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五节宪法秩序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节国家的政党制度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第六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一节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述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第三节非公有制经济第四节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政策第七章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第一节国家基本文化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第九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第三节国家主席第四节国家行政机关第五节国家军事机关第六节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七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八节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第二节居民委员会第三节村民委员会第十一章国家标志第一节国旗第二节国徽第三节国歌和首都。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
第二节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分析
– 一,宪法观念的培养 – (一)我国宪法观念的现状 – (二)宪法观念的培养 – 二,宪法的适用 – (一)宪法适用的含义 – (二)宪法适用的原则 – (三)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 三,宪法惯例的创设
– [思考题] – – 1,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2,简述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简述公民权练习
1.在20世纪以后建立起来的欧洲司法审查制度中,承担 . 世纪以后建立起来的欧洲司法审查制度中, 世纪以后建立起来的欧洲司法审查制度中 司法审查职责的机关是( 司法审查职责的机关是 ) A.宪法委员会 B.联邦最高法院 C.宪法法院 . . . D.州法院 . 2.有关宪法秩序的表现形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2.有关宪法秩序的表现形式, A.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要素 B.现实宪法是宪 . . 法秩序的核心 C.结构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框架 D.观念宪法是宪 . . 法秩序的关键因素 3.宪法秩序的特点主要包括( ) .宪法秩序的特点主要包括 A.合法性 B.合理性 C.动态性 D.过程性 . . . .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本章导读] 宪法秩序是一种新生的法律秩序, [本章导读] 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史时期的新 型政治模式.通过本章学习,要求重点明确宪 法秩序的涵义,了解宪法秩序实现的因 素.
第一节
宪法秩序概述
– 一,宪法秩序的含义与构成 –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 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 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 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 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 二,宪法秩序的实现 –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宪法、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课程适用层次:本科、课程适用对象:法学本科、总学时:周学时:、学分:二、课程概述《宪法》课程的目的,是在大学本科入门阶段的教学过程中,帮助初学者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为其学习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学等后续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是:、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掌握宪法知识的基本框架,从而对《宪法》学科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
、加强学生在《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领会《宪法》基本概念的同时,还要熟练运用《宪法》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处理一些常见的法律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时分配计划四、教学内容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宪法学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熟悉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意义;、掌握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体系。
教学学时:教学重点和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内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四、编写本教材的基本思路五、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重要意义(二)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思考题:.简述德国宪法学发展时期不同学派关于宪法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
.简述马尔佩的宪法学理论。
.简述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
.简述西方宪法学发展时期日本宪法学的特点与内容。
.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试从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入手,简述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宪法词义的演变及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熟悉宪法的定义及分类;、掌握宪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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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宪法秩序1、宪法秩序的定义○1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宪法应然秩序,通过宪法各种调整手段,将应然宪法秩序转变成实然宪法秩序。
○2构成:首要因素:成文宪法;核心:现实宪法;关键因素:观念宪法;○3从内容上看,宪法秩序宏观方面表现为成文宪法所确认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等能有效运行;微观方面则是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
并得到尊重与保障而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2、宪法秩序的特点:(1)动态性(2)合法性(3)过程性★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即表现为,从现实宪法发端,经过观念宪法的发展并形成一定的宪法要求,到成文宪法的规范化与一体化,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与认同后作用于现实宪法的循环。
这种追求、形成宪法秩序的过程可称之为宪法实现。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
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1)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是一种动态的稳定,是在观念宪法的作用下,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的适应。
2)观念宪法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的作用。
★简述观念宪法的作用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
(1)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成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是一种动态的稳定,是在观念宪法的作用下,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的适应(2)观念宪法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的作用;观念宪法中的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无论是在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的过程中,还是在成文宪法对现实宪法的规范和引导过程中,都起着调节作用。
★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1)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促进了宪政体制的运行,从而推进了宪法秩序的实现;(2)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或反映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秩序的性质;(3)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其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宪法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状态;宪法秩序的实现(宪法实现)(1)定义:1)状态: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
2)过程:作为一个过程,宪法实现则是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2)构成:1)成文宪法适应、反映现实宪法的过程;建构宪法要求的发现、提出和评定机制,及时掌握社会成员的宪法要求特别是反映具有社会倾向性的宪法要求;建构适应性较强的吸收反映具有社会倾向性的宪法要求的成文宪法体制,或者通过修改成文宪法吸收宪法要求,或者通过对成文宪法的有权解释来完成这种吸收,从而保证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的适应。
2)成文宪法规范和调解现实宪法的过程,其核心是现实宪法对成文宪法的适应;形成统一的宪法价值观,在对成文宪法进行认同评价的基础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成文宪法规范相一致,从而保障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协调,以完成宪法实现的过程形成一定社会的宪法秩序。
★简述影响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1)宪法制定、宪法修改等主要关注的是成文宪法对现实宪法的适应与反映;(2)宪法的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监督则涉及成文宪法能否顺利规范让调节现实宪法;(3)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关系、宪法惯例的创设等贯穿于宪法秩序的整个过程中。
1)宪法观念即宪法的观念形态,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
我国先后开展多次普法活动,但由于长期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培养宪法观念任重而道远。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社会主义宪法观念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2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活动;依法进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基层民主自治活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等○3加强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纪念日、国家领导人上任宪法宣誓制度等有利于提升宪法权威性好の严肃性的制度;○4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教育和普及,推动和促进宪法观念向深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5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一方面宪法观念受到宪法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宪法观念又赋予宪法文化以时代的新内容,并作为宪法文化的构成部分对今后的宪法观念产生影响;★3、宪法适用定义:宪法的适用是法的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包括两层含义:○1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严格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
○2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宪法的司法适用。
具体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落实。
虽然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
但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司法适用具体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落实a. 宪法适用的形式:法院和立法机关是宪法适用中的主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审查事实,也审查法律,就引起了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从而产生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立法机关也可行使b. 宪法的司法适用与一般法律的不同:①适用的主体不同。
②适用的结果不同:一般法律,具体的刑民行政经济责任;宪法,判定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与否。
c. 中国宪法的适用:i.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立法适用适用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ii.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不是宪法的适用机关,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性或直接的司法适用性。
司法机关没有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周叶中先生认为,司法机关在裁判或有关法律文书中也不能适用或引用宪法。
(一般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实例,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援引《宪法》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有宪法司法适用权。
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部门法未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到了侵犯时,法院可援引宪法规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援引《宪法》条文,表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或者表明人民法院选择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在审判活动中直接适用《宪法》裁决案件不是人民法院实施宪法、履行执行宪法义务的直接方式。
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则是人民法院实施宪法、执行宪法的直接方式。
援引《宪法》条文不是宪法适用,它不解决违宪还是合宪的问题,不行使宪法解释权;援引《宪法》条文并没有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法院裁决案件和确定法律责任仍然是直接法律规范。
因此,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不会构成对《宪法》第62条和64条的法理挑战。
同时,援引《宪法》条文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必要和辅助性手段。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导致适用法律遇到困难时,人民法院为表明其权威性和合理性与其实施宪法和执行宪法的职责相一致而必须采取的手段。
(1)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不是宪法适用。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判决的案件,实际上只是按照法律和法规做出的裁决,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适用。
人民法院对《宪法》条文的援引,仅仅是为法院受理案件表明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说理或者阐明法院选择法律适用的合法性,法院对《宪法》条文援引时并不能对《宪法》进行解释,也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决案件的直接依据。
(2)法院援引《宪法》具有法律意义和价值。
法院援引《宪法》一般不应当在判决部分,而应当在说理部分,即援引《宪法》在于为法院履行宪法职责和执行宪法进行说理,通过说理来为判决提供更加充分的理由,从而体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3)援引条件:法院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较为宏观和模糊的条件下,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选择法律适用时才可以援引《宪法》。
iii. 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发现宪法之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时,人民法院也享有违宪审查的疑问权。
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的审查建议,由人常进行研究。
★宪法的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在我国现阶段,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宪法适用的主体。
但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1)在世界范围内,宪法的法律性得到普遍承认,宪法的司法适用日益普及;随着宪法是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宪法适用已经成为一项专门制度,发挥着保障宪法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作用;(2)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不是宪法的适用机关,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性或直接的司法适用性。
司法机关没有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周叶中先生认为,司法机关在裁判或有关法律文书中也不能适用或引用宪法。
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以来,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的宪法纠纷,如选举纠纷;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没有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发现地方法规彼此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