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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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 , 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 , 便于掌握 , 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 , 查有依据 , 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 提高维修质量 , 消灭失爆设备 , 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 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 , 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 , 下同)的选用 ,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 , 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 , 检查其安全性能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作 ,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 , 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不得继续使用。

5.凡防爆电器设备 , 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 , 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6.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⑴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 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 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一次。

⑷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总数量不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 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⑸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将检查合格后的防爆标志贴于防爆设备外壳的显要位置,入井前进行验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2.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及施工措施,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持申请施工措施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施工。

3.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 1%以下时方可使用。

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由矿专业防爆检查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 , 按矿相应规定进行考核,跟班维修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

5.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 , 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

源 ,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否则, 不准检修搬迁。

6.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 , 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

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整定值、包机人等内容 ,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 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7.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 对

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并每月报机电部,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8.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更换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升井后交设备库验收,由机电修配厂安排检修 , 并重新登记建帐,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

9.对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方可使用。

10.新安装的设备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装完毕后须经机电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违反本制度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第三章防爆细则

凡已装接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失爆。

一隔爆外壳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爆。(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伽,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 5伽者。

2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防爆面有锈皮脱落且锈皮厚度达 0.2 mm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二隔爆接合面隔爆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结合面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平面、圆筒隔爆机构

A 电器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接

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螺栓通

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W和

最小有效长度 L 须分别符合表一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

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伽

外壳容积V(升)接合面型式L( m) L1( m ) W( m)

V W 0.1 0.1 /V 平面直口圆筒 6.0 6.0 0.3 -

12. 5 8.0 0.4 0.4

25. 0 9.0 0.5 0.5

40. 0 15.0 - 0.60 滚动轴承的圆筒 6.0 - 0.4 0.40

12. 5 - 0.5 0.50

25 - 0.6 0.60

40 --

0.8

B 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 之间要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操纵杆直径d (伽)隔爆结合面长度L( m ) d< 6.0 L> 6.0

6. O/dW 25.0 L>d

25. 0Zd

L> 25

C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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