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合集下载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doc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doc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人和居民不能直接通过邮寄等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否则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一、港澳地区的法人申请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二、港澳地区的居民申请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埋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

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

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将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

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三)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是直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则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理。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2.D3.A4.D5.D6.C7.B8.B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9、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那举办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邀请各国工业界参加展览,但许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厂家不愿意参加。

怕发明创造通过展览公开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因为,当时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许多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可并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

奥匈帝国于是制订了一项法律,给所有参加展览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均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

并在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期间,在维也那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注1)。

可以说,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是制订巴黎公约的“导火索”,以后几年连续在巴黎召开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并起草了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签属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2日生效。

后巴黎公约经过多次修改,且每次均通过一个修订的公约文本(共进行了11次修订)(注2)。

并规定,非缔约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只能加入最新修订的文本。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是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1、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如下工业产权进行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专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际条约和不同的国家法中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在巴黎公约中,专利一词仅限于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或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实体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如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保护标准等,要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不要求对等待遇,而只要求“内外一致”。

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专利可以延长保护到20年以上,但中国只保护20年。

在适用巴黎公约时的逻辑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国民,来中国申请药品专利,就要和中国专利权人一样,也只保护20年。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8、台湾的专利制度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

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

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

只是称谓上有不同。

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

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

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

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

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

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

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

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

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

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

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香港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7)韩晓春

香港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7、香港的专利制度香港在回归后制订有《专利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实施,基于香港属于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故香港的专利制度独立于大陆的专利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香港有两种专利,一种是标准专利,一种是短期专利。

同时,香港还制订有《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在香港,外观设计不叫专利,但仍属于宏观上的专利制度。

为了和香港专利制度相协调,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和中国专利局的说明,香港专利制度的特点如下:1、香港标准专利的取得依赖于“三局”的审查。

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及注册登记事项,但香港知识产权署没有自己的实质审查部门和人员。

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必须先行通过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审查,才可能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

香港标准专利的取得分为两种情况:(1)由“三局”发明专利的延伸而取得。

具体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三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如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手续。

第二步是“三局”审查的申请授权生效后(欧洲专利申请指定英国生效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如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手续。

香港知识产权署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并予以公布。

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三局”申请之日起算。

基于香港标准专利是从“三局”延伸来的,因此,香港标准专利的实体标准实质上对应于“三局”的标准。

即中国内地发明专利“转”为的香港标准专利,其实体条件和中国内地专利的标准一样。

来自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发明专利,在香港获得的标准专利。

其实体标准也对应于英国专利或欧洲专利的标准。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答 案ABCD) A.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B.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C.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D.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评析:A和B项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C项属于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D项属于诉前 程序(广义的专利案件),即要求法院颁发诉前禁 令(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但相对人应当在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裁定 内容。当然,申请的当事人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 人在后续的诉讼中败诉,应赔偿对方。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答 案ABCD)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评析:植物的特性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当是技术方案A。治病 方法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B。声、光、电、 磁、波本身并不是人类生产的‚物‛,不具有 专利性C。D妨害公共利益。
在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申请的申 请日可以确定为2010年4月26日? (答案ABD) A.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10 年4月26日 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申 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C.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 专利申请,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该审查员于2010年4月 27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D.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于2010年4月26日 接收到的电子申请 评析:申请文件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A。通过速递 公司递交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寄交审查员或专利局其他部门 的,以实际转到到受理处的日子为申请日,原因是这类文件 已经打开,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发生文件的丢失或错放C。电子 申请的发出日也是接收日,不存在在途问题D。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专利知识讲座208)韩晓春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专利知识讲座20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基于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故专利审查流程也有所区别和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如图所示: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大体如上图所示,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受理,如果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等费用。

如果不缴纳或者未缴足,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但撤回的专利申请基于已经给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故仍然可以作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缴纳了申请费,该专利申请将进入分类和保密审查程序。

保密审查是指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并不是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分类和保密审查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如果经审查认为某申请应当保密,将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将按保密专利申请对待。

分类是指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进行的分类,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便分给不同的审查部门,便于审查员进行审查。

分类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审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初审当中,也可能出现经审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且不能通过修改程序纠正的缺陷,遇到这种情况,专利局要将该专利申请驳回,驳回之前专利局要将驳回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且给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部门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作出决定,撤销了该驳回决定,则专利局要继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如果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是行政诉讼,复审委员会当被告,由法院审查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基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有许多种,故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亦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它是许多期限的起算日,也是许多权利义务的基准日。

1、专利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面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如果申请人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窗口就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受理人员在窗口当时就会说明理由,不予受理,不再发什么书面不受理的通知。

除了向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以外,专利局还在各地设立有代办处,代办处从事的受理活动,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因此,向各地代办处面交后,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代办处当面也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面不仅给出了申请日,还给出了申请号。

(2)邮局寄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邮局寄交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寄交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

此时,根据细则第4条的规定,如果邮戳日清晰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另一种情况是寄交到各地的代办处,这时,适用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一样的规则,即以邮戳日为准来确定申请日。

(3)速递公司递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4)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应当以该申请文件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时间为准。

即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该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八号)《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规定在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为了落实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

2010年生效的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同时,还规定了审查程序。

一、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前三部专利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大体上是相同的,如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被通过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该立法本意无疑是正确的,即向外申请专利前中国专利局先审查一下,如果发现需要保密的,就拦住不再向外申请。

但该规定在操作中缺乏可行性。

一是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需要经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才能进入保密审查。

而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已经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向外国提出了在后申请,并且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

当然,逻辑上讲,在此期间如果发现需要保密,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向外的申请,但毕竟损失已经发生了。

第二是有一些客体中国专利法是不保护的,如植物新品种。

但有些国家的专利法给予保护,如美国对某些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只是为了获得优先权,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不再缴纳申请费,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基于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费,该申请不会进入审查程序,自然进行保密审查的目的达不到。

第三是假如申请人未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是直接向外提出申请,也没有什么后果。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先用权的抗辩(专利知识讲座191)韩晓春

专利先用权的抗辩(专利知识讲座19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1、专利先用权的抗辩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5种情况,其中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该使用的人,享有“先用权”。

比如在甲的申请日前,就相同的技术乙已经研制出来,并且进行了生产,假设未投入市场。

乙研制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在时间上可能要早于甲,只是乙没有提出专利申请,而甲提出了专利申请。

当然,也可能乙研制出该技术晚于甲,但毕竟是在甲的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来的,并且作好了生产准备等。

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包括我国专利法,为了平衡先发明人,或者在申请日前作出同样发明的人和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利益,规定了“先用权”制度,即允许乙在甲的申请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

乙享有的权利,就是先用权。

就先用权问题,有如下几点:1、先用权人的构成即什么样的情况构成先用权,以上举的例子当然构成先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并不典型的情况。

在立法例上,似乎存在两种作法(我国专利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是日本的模式,即对先用权人限定的比较严格,根据日本专利法第79条的规定,先用权人仅限于两类人,一类是在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相同技术的人,一类是从该独立研制出该相同技术人那里获得该技术的人(如获得技术许可的人)。

我国学术界对先用权的构成亦有两种观点,一种倾向于日本式的严格解释,为非主流观点。

另一种为主流观点,认为还应当包括在申请日前通过合法途径从申请人处得知该技术的人。

笔者赞成日本式的严格解释,即仅限于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该发明的人,以及从该人处合法获得该技术的人。

比如甲公司是独立研制出该技术的人,而乙公司假定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将研制出的该技术允许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也应当是先用权人。

但按第二种从宽解释观点,还包括从申请人处合法获得该技术的人,笔者认为该解释过宽。

从申请人处得知该技术的人无非有如下途径:一是在申请日前就该技术与申请人签订有许可协议的人。

香港专利申请流程

香港专利申请流程

香港专利申请流程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创新中心,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前来申请专利。

在香港申请专利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香港专利申请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专利类型。

在香港,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发明或设计确定申请的专利类型。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利搜索。

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利搜索,以确保自己的发明或设计与现有的专利没有重复。

这一步可以通过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在线数据库进行。

然后,申请人需要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图纸和申请费。

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的材料略有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专利类型准备相应的材料。

接着,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邮寄或递交纸质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一份申请收据,证明自己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后,申请人需要等待审查。

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进行修正或补充材料。

最后,如果申请通过审查,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权。

香港知识产权署会颁发专利证书,并将专利信息登记在专利登记册上。

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后开始享受专利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总的来说,香港专利申请流程包括确定专利类型、进行专利搜索、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待审查和获得专利权。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在申请过程中密切关注申请的进展。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香港专利申请流程有所帮助。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 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94.ABC95.AD 96.AB 97.ABD 98.ABCD 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20)韩晓春

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外国自然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有两种情况,根据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该两种情况在资格上和程序上均有不同的要求。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的同样的待遇”。

根据巴黎公约及我国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外国自然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则具有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资格,即我国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国籍国是否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是否为世贸成员。

巴黎公约为何如此规定呢?因为某一外国自然人长期在一缔约国生活和工作,不仅服从、遵守该国的法律,而且通常为该缔约国作出自己的贡献,应当享有该国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与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其含义是不同的。

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连续”。

而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是来源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针对外国自然人是否可以享有居住国获得工业产权的权利。

因此,两者的标准是不相同正常的。

对专利法第18条规定的“经常居所”,审查指南进行了细化的解释,解释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注1)。

该规定亦是符合巴黎公约立法本意的,因为外国自然人来中国工作,不一定要举家均搬迁到中国,大多是家属或亲人仍住在外国,或者是该外国自然人时常回国探亲,或者是家属来中国探亲。

因此,如果规定一定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不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自然人如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不仅在主体资格上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且在程序上,可以自己直接提出专利申请,而不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而其接收中国专利局文件的通讯地址,可以是其经常居住地。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知识讲座221)韩晓春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知识讲座22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21、专利合作条约1、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的产生虽然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国民待遇原则,解决了向不同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

但如果就同一主题向几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仍然存在许多不便。

申请人需要在12个月内提交多种语言的多个申请文件,且每件申请文件均要满足相关国家特定的形式要求,给申请人带来诸多负担。

而各国专利局对每个申请均要根据本国法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也增加了各国专利局的负担。

随着技术交流的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加,如何减少申请人负担和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简化手续的问题提到了日程。

对这件事,美国最为着急的、并最先建议设立一种国际专利合作机构(注)。

1966年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简称BIRPI)向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提出建议。

经与美国、法国、西德、日本、苏联、英国商议后,于1967年完成了专利合作条约的草案。

并于1970年8月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上,由37个国家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经过了8年的准备,于1978年1月正式生效。

该条约适用发明和实用新型等,不适用外观设计和商标。

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

参加条约的国家组成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实践证明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很成功的国际条约。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不仅是受理局,还是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

2、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国际专利申请的体系,而不是授权体系。

即让申请人只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能达到同时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目的。

也就是说,只要第一个专利局(受理局)受理了国际申请,该国际申请在其他国家将产生国家申请日的法律效力。

在进入其他国家专利局之前,由第一个局对形式要求进行统一审查,并对专利申请进行统一标准的检索。

公布则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如果申请人愿意的话,还可以在国际阶段由一个专利局进行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

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

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

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

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

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

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

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

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

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

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在1985年专利制度刚建立到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为了保证外国及港、澳、台专利代理的质量,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即在这一时期我国存在两种代理机构,一种是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一种是没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这样作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取消了这种“区别待遇”,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是正确的。

因为现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专利制度初期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给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申请人以更多的选择。

除了在专利代理机构上不再有区别以外,港、澳、台同胞申请专利在程序上仍有下述特点:1、在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港、澳、台自然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但在内地有经常居所的港、澳、台自然人,申请专利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即在此种情况下,港、澳、台同胞完全和大陆自然人一样,可以选择委托或者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但如何理解“有经常居所”?对此,审查指南在关于外国申请人一节中有规定,即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以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对港、澳、台同胞也应当采取该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与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其含义是不同的。

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连续”。

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是为了大陆居民适用诉讼法、民法、公司法等涉及管辖、登记事项的需要。

而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是来源于巴黎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境外居民申请专利的权利。

因此,其标准并不相同。

另外,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来看,如果对某一概念特别法有规定,且该规定与普通法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故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角度来讲,基于审查指南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属于专利法的一部分,相对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来讲,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当港、澳、台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如果在大陆有“经常居所”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这一规定是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的新内容,以前的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但在以前的实践中,港、澳、台自然人在大陆有“经常居所”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允许直接提出专利申请,即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居所均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港、澳、台自然人就更应当可以了。

当然,港、澳、台自然人在大陆如果没有经常居所,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在内地没有营业所的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但在内地有营业所的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即在此种情况下,港、澳、台法人完全和大陆法人一样,可以选择委托或者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但如何理解“营业所”?对此,审查指南在关于外国申请人一节中有原则性规定,即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但并未明确“营业所”的标准。

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巴黎公约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外国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下,但在申请国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可以享有本国人的待遇,即不委托专利代理人。

巴黎公约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主要的形式是外国公司在申请国设立的分公司,而不包括办事处。

因为分公司可以进行真实有效的经营活动,符合巴黎公约的定义。

而外国公司在申请国设立的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定义。

对港、澳、台法人在内地的营业所显然不能直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即限于港、澳、台法人在大陆有分公司或类似的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才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原因是既然港、澳、台法人在大陆有营业所,自然该营业所可以代表港、澳、台法人接收专利局的相关通知,不存在专利局向境外发送法律文书的问题了。

但是,港、澳、台法人在大陆如果仅设立有子公司,是否符合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子公司属于大陆法人,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已经不属于港、澳、台法人的一部分了。

所以,如果港、澳、台法人仅在大陆有子公司,则仍然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从接收信件的角度讲,子公司收到给母公司的信件,不能认为送达到了母公司。

且子、母公司之间通常是建立在控股关系之上的,而控股关系是动态的,两个公司之间今天具有母、子公司关系,可能明天就不存在这种关系了。

当港、澳、台申请人为法人时,如果在大陆有“营业所”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这一规定也是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的新内容,以前的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尽管实践中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无论在大陆是否有营业所,通常是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3、自然人与法人共同申请,按第一属名人来确定是否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按2006年版审查指南的规定,港、澳、台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的,按法人申请专利来对待,即看法人是否有营业所来确定是否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2010年修改的审查指南取消了这一规定。

因此,应当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第一属名人来处理。

如果第一属名人是自然人且在大陆有经常居所,属于境内送达,就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第一属名人虽然是法人,但在大陆有营业所,也属于境内送达,也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但如果相反,则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与内地共同申请。

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与内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以第一属名人为准。

即如果第一属名人是大陆自然人或法人,则该申请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第一属名人是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则要具体分析,看第一属名人在大陆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则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另外,还有华侨申请专利的问题。

华侨是侨居国外、即生活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人。

基于是中国人,无论其居住在外国多长时间,无论居住国是否巴黎公约成员国,其在主体资格上均当然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但基于其居住在外国,无法在国内接收专利局所发通知,故在程序上仍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来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事务。

当然,如果华侨提交专利申请时,以中国亲属的地址为自己的地址,专利局并不知道其生活在国外,则以国内居民来对待。

但是,如果国内亲属未尽到收件人的责任,则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后果。

华侨也可能在国内有“居所”,如华侨回国投资建厂、建立公司,亦可能在中国公司担任职务,且在国内有能够居住一年的住所。

在这种情况下,该华侨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以其在国内的居所为通讯地址,原因是对外国人均适用的规定更可以适用于华侨。

还有一个概念,即“海外华人”。

“海外华人”通常理解是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但是有中国血统的人。

对这样的人应当适用外国人的规定,即不能因为其具有中国血统而认为在主体资格上当然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注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号局长令(1999年12月)《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称权的规定》注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号局长令(2010年11月)《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注3:参见《专利法概论》332页。

吉藤幸朔著,宋永林、魏启学译。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出版(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