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局领导: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明文规定,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工作意见,原则不得违背。
山东省情况更为独特,是兵源大省,也是安置大省,“十一五”期间,山东共安置军转干部26803人,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全国安置的重点区域。
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强化命令。
其中,由于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自主择业的只占到总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90%以上的军转干部都需要政府安置。
2011年,中央分配山东军转名额为3160,省直部门中,分配我局计划数一名。
军转办已多次催办,要求我局办理干部档案接受。
尽管,人事处已多方协调,讲明气象行业的独特性,用人的独特性,以及无编制等各种理由,但对照中央法规皆不能成立。
我处的意见,按省政府计划,予以接收。
当否,请指示。
附件:国家军转工作相关政策摘要人事处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要)(中发〔2001〕3号)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牺牲,为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有一些军官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转业,他们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安置政策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职业的顺利过渡。
下面是关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一些规定。
首先,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和公正。
无论军官的军衔、军龄和专业背景如何,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机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转业军官能够在民生方面获得适当的帮助和照顾,并在职业发展方面有所突破。
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业安置工作。
其次,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
转业军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培训进修等。
在获取就业机会方面,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吸纳转业军官,并提供适合的职位和薪酬待遇。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转业军官,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奖励措施,如提供住房、补贴费用等。
第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
政策规定了转业军官可以参加各种培训项目和进修课程,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政府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鼓励转业军官创办企业或投资创业。
政策还鼓励转业军官参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政府对于转业军官提供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获得适当的养老金和医疗待遇。
政策还鼓励军官参加各类养老保险计划,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
最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政策明确规定了军官转业时享受的权益和福利,并强调对于违反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军官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保障军官权益和顺利转业的重要保障机制。
政策规定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和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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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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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军转干部移交安置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一)办事依据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__]3号);2、《关于做好20__-20__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7号);3、《浙江省关于实施细则》(浙委[20__]15号);4、当年中央、省、市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5、《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台军转[20__]1号)。
(二)接收条件1、原籍台州或台州入伍的(不含从外市考入台州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3、配偶已随军,且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4、配偶系驻台州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5、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台州条件的;6、父母有常住台州户口,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约;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人,且原籍或入伍地或现离退休在台州的;8、自主择业,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9、台州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三)工作程序1、交接程序(1)根据当年计划,由省军转办向市军转办移交转业干部档案材料;(2)市军转办按照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对省军转办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3)根据审核情况,由市军转办向县(市、区)和市级单位下达当年接收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置程序(1)军转干部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安置,随调家属是干部身份(副科以下)的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安置;(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并安置工作;(3)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实行择优安置。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第一条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
第四条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市接收安置:(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政策军转待遇军转安置办法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军转干:江西南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北京人事考试网:军转干:[政策解读]江西南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军队转业干部因特殊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龄如何计算?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是如何规定的?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是指军队干部在服役期满或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转业到其他单位或者行业工作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军队干部提
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根
据国家相关规定,部队干部转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服役期满或者符合
其他条件的干部可以申请转业。
2.转业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
作经验。
3.转业干部必须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和年龄限制。
4.转业干部必
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转业过程中,部队干部可以选择到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
同时,转业干部还
可以享受一定的转业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总之,部队干部转业政策为军
队干部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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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
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分配条件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
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