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大学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08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范围及岗位工程技术(基建、产业工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卫生技术、编辑出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全民所有制编制在编在岗,符合《吉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细则中聘任高一级职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本次聘任中应聘高一级职务。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另行通知。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的空缺岗位进行。
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各级岗位,原则上按学校已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二、聘任组织㈠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名单如下:组长:王胜今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付景川孙长智李书源闫国生刘鹤佟成涛杨杰沈维立张文勇林立中陈岗陈忠仁高占东常书国董德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组成。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确定各专业技术系列各级职务聘任人员和处理聘任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㈢学校成立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委员会或聘任推荐委员会,成员17至25人。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其职责是负责对应聘各级职务人选的业务成果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任人选。
专家评审委员会或聘任推荐委员会具体设置如下:1、成立临床医院专业技术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临床医院上述系列(不含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进行审查;对校区医院卫生技术系列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进行评审。
2、成立工程技术(基建工程、产业工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述系列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进行评审。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未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
以协议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或许可专利实施的,应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学校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保护我校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我校各院(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国家技术合同法的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院(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调查和处理。
技术合同的种类及内容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被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就项目的研究内容、范围、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运行期限、经费使用预算、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合同。
XX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基金项目申请书》被批准之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等同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主而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
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订立技术合同时,要标明合同的类别。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时采用的合同文本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外,也可采用其他格式的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应统一采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无论任何格式的合同文本,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即应注明: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法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学校是唯一的一级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科技处处长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吉林大学鼓励在职员工、在校学生赴吉林大学科技园创业的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鼓励在职员工、在校学生赴吉林大学科技园创业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为发挥我校的科技、智力资源优势,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鼓励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学生赴吉林大学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科技园按现代企业制度,可通过经济手段和企业行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和服务,并通过享有股权取得回报。
第三条科技园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
第四条学校在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均可持自有高新技术、自主发明和专利,申请保留校籍、学籍离岗、休学入园创业。
个人、小组创业的,应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获准后与学校签定离岗创业协议及有关文件;代表单位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与所在单位签定专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办法。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2.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其中45%作为课题完成者奖励,15%作为课题组发展基金,10%归院系持有,30%归科技园代表学校持有,持股人享有相应的股份权益。
以上三种形式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六条入园创业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其创办的企业发放。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集中核算。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自然科学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军工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的管理由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第五条严禁违规转移科技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经费拨付与使用第六条各类项目的科技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开具科技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技经费使用卡。
经费使用卡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应一一对应.在正式结题前,每个项目的经费支出必须在与其对应的唯一经费卡号中进行核算。
吉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doc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以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人员(包括学生)所取得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或主要利用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1)履行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技术成果;(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学校.对于可充分体现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相应的奖励.第四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归口部门为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创新药物批号的经办协调以及权属登记等事宜,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严禁违规转移、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
一经发现,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有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成果分类第七条按成果性质划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可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两大类.理论研究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著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创新药物批号等。
第八条学校对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学术论文按A、B、C、D、E五类进行认定。
A类论文包括影响因子非0的被收录论文、被(光盘版)收录论文。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资产、学科、后勤、基建等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二)确定并调整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三)处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办法;(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采购的各项活动;(三)申报和落实教育部集中采购;(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五)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六)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采购事宜;(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八)办理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事务。
学校建立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专家以及必要时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以便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 组织评标委员会。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在《XX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条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原则上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项目委托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和科研处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6.合同无履行期限;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10.验收要求不明确。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概论》2020年作业试题及答案(满分)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概论》2020年作业试题及答案(满分)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道小题,总分值80分)1.募集设立是(C )A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B公司设立的一项原则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D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2.赠与合同中,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A )内行使。
A6个月B1年C2年D5年3.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B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4.公司集团(D )A具有行政管理职能B具有独立法人地位C不具有控制关系的特征D不具有法人资格5.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B )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D )不行使而消灭。
A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B提存人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C债权人知道提存事实之日起5年内D提存之日起5年7.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D )为根据。
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8.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A )A吴某承担B王某承担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9.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D )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C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D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0.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向外投资额(B )A不得超过5000万元B不得超过2500万元C不得超过1750万元D不得超过1000万元11.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在家电柜台贴出醒目标语:“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期10天,期满后满足请付款。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并有效、规范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并由吉林大学作为权利人所享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管理。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在岗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实施由吉大控股公司或其它经学校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专利负责人、相关学院(或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权保护、管理和实施转化工作。
专利负责人是指有权代表全体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处置相关专利权益的技术完成人之一。
第五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分学校专利权(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侵犯学校专利造成损失的,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权属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以吉林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承担校内各类科研立项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本校职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两类:(一)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类人员”)。
(二)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聘用的新聘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形式聘用的新聘人员等(以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类人员”)。
第二章代理权责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权责:(一)负责类、类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类、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类、类人员办理手续。
(三)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类、类人员办理人事关系的转移。
(四)负责学校与类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类人员任务合同的鉴证。
(五)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类、类人员相关证明。
(六)负责办理类、类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一)确定类、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并负责为类、类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
(二)审核类、类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类、类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类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
(四)负责向代理机构支付类、类人员工资、人事代理费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未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
以协议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第^一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或许可专利实施的,应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学校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应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转让合同应按照互利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十二条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应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三条以技术知识为当事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应订立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一般应由技术负责人所在中层单位进行审查。
订立技术合同的规范性、有效性应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订立重大的或跨学科承担的技术合同时,该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也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指定(聘请)专人负责科技合同审查事项。
第十五条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使用“吉林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在技术合同书(协议)上签字(盖章)。
特殊情况下,技术合同书(协议)需加盖吉林大学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须经学校科技主管副校长对科技管理部门特别授权。
未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授权,校内其它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代表吉林大学在技术合同书(协议)上作为合同(协议)一方当事人签章。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合同签章经办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技术合同订立时所需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按招投标程序订立技术合同的,投标时及中标后需由学校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清单并经其负责人签字后,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提供。
涉及担保(保证)事宜的文件,一事一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特别重大的,按程序报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在技术合同书(协议)上标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实际签章日期。
补充订立技术合同的,在技术合同书(协议)上的标注日期应不早于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拨付第一笔科研经费进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日期。
第十九条学校独资、控股、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工厂、公司、工程中心等,下同),除学校特别书面授权,不得就吉林大学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该经济实体确实需要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属于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信息和资料的,应当与学校订立有关技术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参与)管理学校独资、控股、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就其专职人员自行选题研究、开发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的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负责人等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订立技术合同过程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自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书(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技术合同成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技术合同成立。
技术合同成立日期为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书(协议)上标注的签章日期中最晚的日期或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已经履行的主要义务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技术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技术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合同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按约定义务全面履行合同。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便利条件。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负责人不得因一方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经费应拨入学校指定帐户。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备案的技术合同办理相关经费事宜。
第二十八条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中止或解除。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合同技术负责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技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所订立技术合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维权行动,相关技术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技术合同负责人应在技术合同(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章后十五天内将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一份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留存的合同文本中应写明承担本合同任务的相关研究人员名单。
技术合同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宜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十三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形式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因技术合同未能备案所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技术合同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已备案的技术合同因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变更、中止或解除的,所签订的相关补充书面材料一式一份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留存。
相关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变更、中止或解除课题任务的批复,作为有关技术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事项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留存。
第三十五条已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的,技术合同(协议)校内技术负责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开具有效的合同结束证明材料,并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已全面执行相关科技计划技术合同(任务书)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结题程序后,由校内技术负责人将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技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留存的合同文本及附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技术合同数据信息的统计和运用按《吉林大学自然科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不端行为处理第三十八条科技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一年内学校不再推荐其参与各类科研活动。
(一)在订立技术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学校声誉,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义务,泄露所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当履行技术合同,影响学校声誉,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技术合同行为。
第三十九条科技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及降职处理,并在三年内学校不再推荐其参与各类科研活动。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在订立技术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严重影响技术合同义务履行,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义务,泄露所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当履行技术合同,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条各科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理。
(一)在审查技术合同可行性、经济性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所属科技人员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故意设臵障碍,影响到技术合同的完成,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各科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过及降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本单位同一责任人因第四十条列示的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处理的(二)在审查技术合同可行性、经济性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所属科技人员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故意设臵障碍,影响到技术合同的完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未获得学校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技术合同。
第四十二条在管理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学校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因主观故意的失职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并降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订立、履行技术合同不端行为举报(实名)的调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其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邀请有关技术专家联合组成的专项调查组进行。
学校根据专项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