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买卖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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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LYGC/BG-MMHT-2015-XXX号
《征询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贵州省金沙县朗月广场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出卖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金国用(2015)第 00150 号。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地字第 520000********* 号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520000201320547号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522424************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2.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
关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3.1.1 第【座】【层】号房【预测编号】为第
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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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属框架-核心筒结构,层高为 3.4
米,建筑层数地上 27 层,地下 2 层。
3.1.3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
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2 该商品房以上编号均为合同约定的编号,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编
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4.1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1.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
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4.1.2 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按套计价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本合同总
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
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
理。
5.2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5.3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4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5.4.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条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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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条款请选择用)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5.4.2、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额按产权登记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交付全部总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6.2、银行按揭付款
6.2.1 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缴纳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6.2.2 剩余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委托银行将全部贷款支付给出卖人。
6.2.3买受人须于签订合同3日内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后续1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交齐全部购房款。
6.2.4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未按时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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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或者未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者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后未在
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清全部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均应
按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全额的万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15日内办
理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合
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
房款总额每日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
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按照本合
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7.1.1逾期在30 日之内(含30日):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
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1.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
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
房款(不计利息,并应扣除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
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
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7.2、如买受人没有按照与贷款银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出卖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并收回商品房,按照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8.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注意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