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并非一律支持
陈思雨、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雨、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思雨;刘靖【当事人】陈思雨刘靖【当事人-个人】陈思雨刘靖【代理律师/律所】王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林李龙健【代理律所】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思雨【被告】刘靖【本院观点】关于2018年11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20万元借款是否足额支付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陈思雨在一审诉讼中另有提交一份出具人为刘靖、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的《收条》,内容载明为“今收到陈思雨借款金额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收款人刘靖”。
2018年11月29日、12月1日的案涉两份《借款合同》中,均有约定“若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除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按欠款总金额的0.1%/日向贷款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中律师费按欠款总金额的5%计)”。
2019年3月22日,陈思雨与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3000元,该款已于当日实际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11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20万元借款是否足额支付问题。
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项下的20万元借款汇至指定的徐碧秀银行账户,并以转账凭证为准,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思雨向上述约定账户转账12万元的事实。
律师费条款
律师费条款律师费条款是合同中关于付费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商业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多种合同中都会存在律师费条款。
以下是律师费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定义和范围:律师费指雇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诉讼服务等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中的律师费仅限于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服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服务需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 律师费的支付:(a)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不得拖欠。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律师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b)律师费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可接受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
(c)如果双方约定采用阶段性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阶段性的律师费,乙方有权暂停工作。
3. 律师费的计费方式:(a)律师费的计费方式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而定,可根据工时收费、固定费用、按事件/案件收费或成功收费等方式进行计费。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计费方式和标准。
(b)如律师费是按工时收费的,律师应当在工作结束后提供详细的工作时间记录和费用明细,甲方有权对此进行审核和核对。
(c)如律师费是按事件/案件收费的,当相关事件/案件终结时,律师应提供详细的事件/案件费用明细。
4. 律师费的变更:(a)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外原因导致律师费的支出发生变动,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修改律师费条款。
(b)律师费的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5. 退款与终止:(a)如因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甲方已支付了律师费,则乙方应退还相应的律师费。
(b)如因乙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可协商解决。
乙方应退还未提供的服务对应的律师费。
以上是律师费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合同中,律师费条款的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服务范围、律师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等。
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张海荣魏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王伟【当事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王伟【当事人-个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崔长社王伟【当事人-公司】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李伦李向飞【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育锋;崔洁;王伟【被告】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本院观点】王锦与崔洁、吕育锋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3:10:55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17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育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盛、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盛、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王晓川【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王晓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盛;刘德芳;余玲【当事人】唐盛刘德芳余玲【当事人-个人】唐盛刘德芳余玲【代理律师/律所】黄俊翔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徐天然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俊翔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徐天然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俊翔阳昕徐天然【代理律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盛【被告】刘德芳;余玲【本院观点】因本案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及还款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多次听取双方意见后于2019年4月9日组织双方对账,唐盛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明确表示“...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8月9日,唐盛共计还款14笔,还款金额共计49902.57元。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实际按照月息3%标准在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至2018年7月,据此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对该笔借款支付利息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了变更,合意变更为月息3%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现分别评析如下:一、关于案涉20万元和150万元借款中部分利息计算方式的问题。
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云03民终2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瑾王勇朱福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当事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当事人-个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代理律师/律所】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荀雪波【代理律所】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洪武;王晶;刘相如【被告】廖志根【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1:06:23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3民终23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志根。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因与被上诉人廖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1)云032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廖志根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廖志根负担。
事实和理由:1、原判遗漏案件事实,导致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最高院案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能包含所约定的律师费吗?正反面
⽀持案例(2021)最⾼法民申1140号
不⽀持案例(2019)最⾼法民申1938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
期利息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息、违约⾦及其他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将不予⽀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综合服
问题时,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虽然最⾼院对此问题没有定论,但是我们在签署协议时还是应当将此项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鉴于现在打击⾼利贷的形式下,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降再降,我认为该其他费⽤中已包含律师费⽤,若包含律师费⽤,⽆形中给开了个⼝⼦,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相对来说简单⼀些,并不是⾮得请律师才能办理。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个人】刘虎先李晨【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续明王健魏高涵【代理律所】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虎先【被告】李晨【本院观点】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刘虎先上诉主张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系受星范公司委托向李晨借款。
但刘虎先未提交证据证明星范公司向其提供了授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晨知晓其是星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且同意该笔款项系向星范公司的借款,反而李晨一方在微信和通话记录中一直强调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向刘虎先借款,结合双方所签《借款协议》及李晨以个人账户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
刘虎先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民单德水曹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当事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当事人-个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代理律师/律所】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珍珍【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云峰;吕红【被告】李敬全【本院观点】周云峰、吕红对于2019年8月31日与李敬全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3:50:05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18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云峰、吕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周云峰、吕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将江苏广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江苏天池卫浴有限公司的投资款认定为李敬全出借给周云峰、吕红的借款是错误的。
杨伟家、王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伟家、王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伟家;王涓【当事人】杨伟家王涓【当事人-个人】杨伟家王涓【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黄超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黄超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龙黄超李晓蕾崔勇【代理律所】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伟家【被告】王涓【本院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伟家上诉主张其与王涓之间为投资关系,并非借贷关系,经本院审查,杨伟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涓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在一审期间杨伟家对于王涓主张的借贷事实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并无异议,亦未提出投资关系的抗辩,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要求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标准
民间借贷要求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
在借贷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出现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导致债权人需要进行诉讼维权。
而在诉讼维权过程中,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对于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要求应当如何进行规范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应当合法,合理。
在具体的借贷合同中,可以约定被告在诉讼胜诉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
但是,该约定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当明确约定其费用的标准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该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费用的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约定,以保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另外,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范围也应当得到明确约定,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用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诉讼中也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理律师。
因此,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条款不应妨碍被告进行正当的辩护和维权。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民间借贷中,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法、合理,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的正当权益。
为了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此类风险代理条款的约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被告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要求,应当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并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用的标准和范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告的正当权益,避免引发纠纷和诉讼。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欧阳文、郭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文、郭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2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文;郭莹莹【当事人】欧阳文郭莹莹【当事人-个人】欧阳文郭莹莹【代理律师/律所】师斌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曾顺刚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王朝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师斌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曾顺刚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王朝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师斌曾顺刚王朝阳【代理律所】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欧阳文【被告】郭莹莹【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是否不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是否不应得到支持。
上诉人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上诉人的工资偿还,因该劳动争议在诉讼中,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没有依据。
根据《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三点约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乙方每月需还款人民币最低10000元给甲方(双方另外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可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还款金额,经协商乙方每月实发工资的70%作为还款金额),有超出最低还款额的,以实际扣款还款金额为准。
”可知该约定属于给甲方——郭莹莹赋权,对于乙方——欧阳文的工资有抵扣权,但并未限制被上诉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例如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权利。
对方要求支付律师费的抗辩
对方要求支付律师费的抗辩
如果对方要求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如何回应:
1. 合同条款:检查与对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包含有关律师费支付责任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支付律师费的责任,您可能需要履行合同约定。
2. 法律规定: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获胜时,对方可能需要承担律师费用。
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您所处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3. 公平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费支付责任,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裁定一方需要支付律师费。
这通常发生在违约、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4. 协商解决: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提议共同分担律师费用或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或仲裁。
无论您选择采取何种行动,建议您在与律师进行咨询的同时,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最合适的应对策略。
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篇一:借款合同律师版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Y:),利息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
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使用权证号:)或提供担保。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
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代文洁、王首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文洁、王首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锴【审理法官】成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当事人-公司】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希芳杨德杰刘欣【代理律所】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代文洁【被告】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
代文洁向王文静出借125万元借款,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以及转账凭证为证。
王文静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王晓桢在保证人处签字摁印,嘉航实业在担保企业处加盖印章,故王晓桢与嘉航实业需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代文洁是否对车牌号豫A××××某某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院:关于律师费问题的几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律师费问题的几个裁判观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合同双方针对律师费问题经常产生争议,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仅约定“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基于类似约定,守约方(原告)可否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自己支出的律师费?其次,如果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含律师费,那律师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需要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另外对于律师费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可否要求违约方一并承担?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检索了一些最高院案例,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侵权案件,律师费明确可以由侵权方承担。
但是在一般案件中,如果合同中针对律师费的承担未做明确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会认为该种约定不明,因此对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但是最近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在该案件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但是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该案例中合同双方虽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但最高院支持了守约方提出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主张,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最高院的判例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而且我们认为,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常态,对于守约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适当律师费予以支持也具有合理性。
支持律师费的民间借贷判决书
支持律师费的民间借贷判决书
判决书
原告XXX与被告YYY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
XXX年X月X日公开审理,庭上出现原告XXX及代理律师ZZZ,被告YYY及代理律师VVV,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被告YYY,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
付本案律师费;
被告YYY认为,借款并非单方面向原告XXX借出,事实为
双方互相借款,且原告XXX在借款合同生效前已将借款中的
一部分追加投资他处,故只应承担部分借款的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YYY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双方
均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借款合同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XXX对被告YYY的借款应为XXX万元,
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同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借款一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另一方因追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因此,被告YYY应
当承担本案中原告XXX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YYY应当向原告XXX支付XXX万元的借款本金及
相应的利息;
二、被告YYY应当向原告XXX支付人民币XXX元的律师费;
三、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陈航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航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8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玉婷景象李娅【审理法官】师玉婷景象李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航;王姣姣【当事人】陈航王姣姣【当事人-个人】陈航王姣姣【代理律师/律所】马红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红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红梅【代理律所】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航【被告】王姣姣【本院观点】陈航与王姣姣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均无异议,且王姣姣二审中认可陈航已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故对于陈航要求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航与王姣姣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均无异议,且王姣姣二审中认可陈航已支付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故对于陈航要求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陈航称律师费非必然支出、王姣姣在还款期限未到之时即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陈航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现二审审理中,陈航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陈航应当向王姣姣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于律师费,陈航也在借条中承诺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王姣姣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其承担,而王姣姣主张的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故应由陈航予以承担。
梁桂婵与黄桂柳、黄桂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桂婵与黄桂柳、黄桂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3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伟斌陈文周嫄【审理法官】卢伟斌陈文周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桂柳;梁桂婵;黄桂弟【当事人】黄桂柳梁桂婵黄桂弟【当事人-个人】黄桂柳梁桂婵黄桂弟【代理律师/律所】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刚培梁刚垣【代理律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桂柳【被告】梁桂婵;黄桂弟【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黄桂柳拖欠梁桂婵借款本息数额。
黄桂柳对其与梁桂婵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黄桂柳二审上诉主张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借款本金数额。
黄桂柳上诉认为本案借款存在“砍头息”情形,即梁桂婵向黄桂柳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黄桂柳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王彬、顾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彬、顾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7【案件字号】(2022)苏06民终1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新琴姜安安王立朋【审理法官】陶新琴姜安安王立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彬;顾小杰【当事人】王彬顾小杰【当事人-个人】王彬顾小杰【代理律师/律所】殷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蔡宏达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蔡宏达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春花蔡宏达【代理律所】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彬【被告】顾小杰【本院观点】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王彬及员工向客户提供短期过渡性贷款,目的在于促成新贷款从而取得佣金,该行为已超出瀚鼎公司从事贷款中介的正常经营范围,具有营利性特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彬与曹征、吴滟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中的借款月息为1.5%,一审认定为5%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王彬的平安银行卡2019年交易明细显示银行流水金额大,交易频繁。
瀚鼎公司系王彬个人独资,通过为多个银行介绍客户并代办贷款以获取佣金,该公司获评“平安普惠江苏外部渠道7月放款平台第一名”“2018年度南通地区销冠”“2018年度南通地区新一贷销冠”“2019年度新一贷金牌合作渠道”。
在2019年11月12日的谈话笔录中,对于“从事什么职业”的问题,王彬回答“我是在银行合作的一个第三方公司工作,我们公司是帮银行做贷款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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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并非一律支持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观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倾向于违约责任下的费用,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争议焦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可能有如下三种:
1、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2、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3、违约责任
1、关于律师费是否是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的问题。
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作出给付行为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费、登记费和关税等。
借款合同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支付的手续费等也为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而律师费并非借款人还款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而是出借人主张债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义务为
前提,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律师费才有可能发生。
故律师费并非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2、关于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约定是否是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问题。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负的合同义务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而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该约定属于借款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以“原告起诉追讨”为成就条件,而“原告起诉追讨”的前提是被告未按时还款,即被告构成违约,如借款人按约还款,则并不会发生律师费用的问题。
故律师费并非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3、关于是否是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并非是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方式的约定,而是对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因主张权利所产生费用承担的约定,目的是为弥补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其虽未以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常见的违约责任名称出现,但其与上述违约责任的目的及效果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