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罚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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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近年来,在刑法学界,利用和借鉴日本刑法学的理论,分析探讨我国刑法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究其原因,除了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在形式上类似,互相可以交流对话之处甚多以外,主要恐怕还是因为承认了“日本近代刑法学的研究比我国的刑法学的研究要先进,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这一事实。

但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发展,也不过是近一百多年来的事情。

在此之前,日本刑法以及刑法学研究一直是以我国为师的。

那么,在这短短的一百多年中,日本刑法学的研究为什么能够取得后来居上的骄人成绩呢?对此很少有人专门探讨。

当然,这是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难以用一言两语把问题说清楚。

本文试对日本近代特别是战后刑法学研究发展史进行考察,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现象,以期对我国当前刑法学的研究提供启示。

一、战前日本近代刑法是和明治维新同时起步的。

但是,维新之后所制定的《假刑律》和《新律纲领》以及《改定例律》,从内容上看,是日本德川刑法和中国古代刑法的折衷,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在熟悉近代西欧法制的学者当中,就有了制定近代刑法典的强烈愿望。

同时,明治政府为了废除和诸外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迫切需要建立近代法律体系。

这样,民间和政府在必须制定近代刑法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

1.明治时期的刑法和刑法学起草新刑法的任务落在了1874年以来一直在明法宗教授法国刑事法的法国人波索纳德身上。

他以法国1810年刑法典为基础,并参考了法国新古典学派刑法理论,草拟了所谓“波索纳德刑法草案”。

这就是在1880年公布,188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旧刑法。

旧刑法是日本最初的近代刑法,其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从罪刑均衡的立场出发,整体上缓和了刑罚。

同时,还将犯罪类型作详细划分,规定与此相应的法定刑。

另外,旧刑法在总则中对故意、过失、法律错误、紧急避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这些都是作为其范本的法国刑法中所没有的内容。

因此,应当说日本的旧刑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近代刑法。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效仿1810法国刑 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 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 性。
内容简介
编辑
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 据日本三省堂 《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 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 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该书出版后的几 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 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有鉴于此, 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
第六章脱逃罪
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
第八章骚乱罪
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
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
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

日本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修改及其评价

日本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修改及其评价

作 为成 员 。B o i s s o n a d e以法 国 1 8 1 0年刑 法 典 为 基 础 , 同 时参 考 了 《 比利 时 刑 法 典 》、 《 德 国刑法 典 》 、 《 意大利 刑 法草 案 》 等 加 以若 干 修 正 , 在 明 治 十三 年 ( 1 8 8 0年 ) 作 为太 政 官 布 告第 3 6号 刑法 予 以公 布 , 并 于 明治 十 五年 ( 1 8 8 2年 ) 起 代替 《 新律 纲 领 》 《 改 定律 例 》 而施
时 间 中作 为 法律 保 持 其 同一 性 , 有 其 背 后 的 立 法理 念 、 立 法 技 术 和 立 法 体 制 等 诸 多 原 因。 同
时, 关 于共谋罪 的创设、 性犯罪的严罚化等修 改动 向也值 得关注。对 日本 刑法发展 史百余年
历 程 的 描述 和 梳 理 , 不但 具 有 立 法 史 上 的价 值 , 而 且 对 于 正处 于 转 型 期 的 中 国刑 法发 展 而 言 , 亦 可提 供 一种 可供 借 鉴 的 素 材 。
质 变化 , 只是 取 消 了笞 、 杖、 徒、 流 的 区别 而 全 部 改 为惩 役 , 将 刑 罚 统合 为死 刑 、 惩 役 以及
财 产刑 三种 , 但 在《 改定 律 例》 中也 首 次 出现关 于构成要 件 的规定 。
《 暂定刑律》 《 新律纲领》 和《 改定律例》 都依循 了中国 自古 以来律的形式 , 而内容则
日本 近 现 代 刑 法 的 制 定 、 修 改 及 其 评 价
付 立庆
[ 摘
要] 随着 明治维新所开启的近代化进程 , 日本逐渐从 中华法系 的荫庇 中脱 离, 转而接
受 法 国 刑 法 的影 响 , 并 制定 了具 有 折 中主 义 色 彩 的 1 8 8 0年 旧刑 法 。 而 后 , 日本 又 转 向 以德 国

日本国刑法

日本国刑法

刑法公布:明治40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施行:明治41年10月1日改正:大正10年法律第77号施行:未確認改正:昭和16年3月12日法律第61号施行:昭和16年3月20日改正:昭和22年10月26日法律第124号施行:昭和22年11月15日改正:昭和28年8月10日法律第195号施行:昭和28年12月1日改正:昭和29年4月1日法律第57号施行:昭和29年7月1日改正:昭和33年4月30日法律第107号施行:昭和33年5月20日改正:昭和35年5月16日法律第83号施行:昭和35年6月5日改正:昭和39年6月30日法律第124号施行:昭和39年7月20日改正:昭和43年5月21日法律第61号施行:昭和43年6月10日改正:昭和55年4月30日法律第30号施行:昭和55年4月30日改正:昭和62年6月2日法律第52号施行:昭和62年6月22日(附則第1条ただし書:昭和62年7月8日)改正:平成3年4月17日法律第31号施行:平成3年5月7日改正:平成7年5月12日法律第91号施行:平成7年6月1日改正:平成13年7月4日法律第97号施行:平成13年7月24日改正:平成13年12月5日法律第138号施行:平成13年12月25日改正:平成13年12月12日法律第153号施行:平成14年3月1日改正:平成15年7月18日法律第122号施行:平成15年8月7日改正:平成15年8月1日法律第138号施行:平成16年3月1日改正:平成16年12月8日法律第156号施行:平成17年1月1日改正:平成17年5月25日法律第50号施行:平成18年5月24日改正:平成17年6月22日法律第66号施行:平成17年7月12日改正:平成19年5月23日法律第54号施行:平成19年6月12日改正:平成22年4月27日法律第26号施行:平成22年4月27日刑法別冊ノ通之ヲ定ム此法律施行ノ期日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明治十三年第三十六号布告刑法ハ此法律施行ノ日ヨリ之ヲ廃止ス目次第一編総則第一章通則(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刑(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章期間計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刑の執行猶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章仮釈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章刑の時効及び刑の消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の二)第七章犯罪の不成立及び刑の減免(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八章未遂罪(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章併合罪(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十章累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一章共犯(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二章酌量減軽(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三章加重減軽の方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編罪第一章削除(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章内乱に関する罪(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三章外患に関する罪(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四章国交に関する罪(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の三)第六章逃走の罪(第九十七条-第百二条)第七章犯人蔵匿及び証拠隠滅の罪(第百三条-第百五条の二)第八章騒乱の罪(第百六条・第百七条)第九章放火及び失火の罪(第百八条-第百十八条)第十章出水及び水利に関する罪(第百十九条-第百二十三条)第十一章往来を妨害する罪(第百二十四条-第百二十九条)第十二章住居を侵す罪(第百三十条-第百三十二条)第十三章秘密を侵す罪(第百三十三条-第百三十五条)第十四章あへん煙に関する罪(第百三十六条-第百四十一条)第十五章飲料水に関する罪(第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七条)第十六章通貨偽造の罪(第百四十八条-第百五十三条)第十七章文書偽造の罪(第百五十四条-第百六十一条の二)第十八章有価証券偽造の罪(第百六十二条・第百六十三条)第十八章の二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に関する罪(第百六十三条の二-第百六十三条の五)第十九章印章偽造の罪(第百六十四条-第百六十八条)第二十章偽証の罪(第百六十九条-第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一章虚偽告訴の罪(第百七十二条・第百七十三条)第二十二章わいせつ、姦淫及び重婚の罪(第百七十四条-第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三章賭博及び富くじ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五条-第百八十七条)第二十四章礼拝所及び墳墓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八条-第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章汚職の罪(第百九十三条-第百九十八条)第二十六章殺人の罪(第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条)第二十七章傷害の罪(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八条の三)第二十八章過失傷害の罪(第二百九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十九章堕胎の罪(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十六条)第三十章遺棄の罪(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三十一章逮捕及び監禁の罪(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十二章脅迫の罪(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三章略取、誘拐及び人身売買の罪(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十四章名誉に対する罪(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五章信用及び業務に対する罪(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の二)第三十六章窃盗及び強盗の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章詐欺及び恐喝の罪(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八章横領の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十九章盗品等に関する罪(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十章毀棄及び隠匿の罪(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編総則第一章通則(国内犯)第一条この法律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罪を犯したすべての者に適用する。

九一八事变日本军队对中国民众的酷刑虐待

九一八事变日本军队对中国民众的酷刑虐待

九一八事变日本军队对中国民众的酷刑虐待近代史上,九一八事变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之一。

这场事变标志着日本军队对中国领土的侵略,并引发了长达八年的全面战争。

然而,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日本军队在其占领地区对中国民众实施了残酷的酷刑和虐待。

本文将探讨九一八事变中日军对中国民众实施的酷刑与虐待,以揭示历史真相。

1. 日军对中国居民的残酷行径在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军队开始占领中国东北地区,并逐渐向其他中国领土扩张。

不仅仅是战斗中的屠杀和村庄的焚毁,日本军队还对中国民众进行了一系列不人道的行为。

他们几乎对所有与抵抗活动有关的人以及一般居民进行无差别的虐待和酷刑。

2. 劫掠与破坏为满足日本军队的战略需求,他们严重劫掠了占领地区的资源和财富。

他们抢劫了银行、手工艺工坊和商店,并带走了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

此外,他们还破坏了许多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对中国民众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承造成了重大伤害。

3. 性暴力与奴役据历史记录,日本军队在九一八事变期间对大量中国妇女和儿童实施了性暴力和虐待。

许多妇女被迫成为“慰安妇”,在日军军营中被强制提供性服务。

这些妇女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留下了无法愈合的伤痕。

此外,许多中国儿童也被日本军队拐卖为奴隶,在充满恐怖和痛苦的环境下被迫劳动。

4. 殴打与杀戮据报道,日本军队对中国民众实施了大规模的殴打和杀戮。

他们不仅在战斗中屠杀了无辜的居民,还经常进行安抚行动,对没有抵抗能力的民众进行残暴的暴力行为。

许多居民被虐待至死,被遗弃在战场上。

这些残忍行为对中国民众的心灵造成了深深的创伤。

5. 独立运动与抵抗尽管九一八事变给中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苦难和痛苦,但中国人民并没有被日本军队的酷刑和虐待屈服。

相反,他们组织起来,发动了独立运动和抵抗行动。

中国民众的勇气和顽强阻止了日本侵略者的进一步侵略,为中国的抗战奠定了基础。

总结:九一八事变日本军队对中国民众的酷刑虐待是历史的痛点,这一残酷的行为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人类的尊严与人权。

勿忘历史,盘点二战惨无人道的酷刑,尤其是对女战俘.doc

勿忘历史,盘点二战惨无人道的酷刑,尤其是对女战俘.doc

勿忘历史,盘点二战惨无人道的酷刑,尤其是对女战俘仇恨和战争只会带来灾难和痛苦,这些人类历史上最为苦痛的记忆,每一个人无法忘记。

战争国家没有谁是最终的赢家。

双方的人民都会经历痛苦不堪的灾难,和平发展共同繁荣才是人间正道。

下面笔者仅想以此历史来看今年难得的和平。

停止战争,世界需要和平。

二战时期,可谓是世界人民的梦魇,在欧洲以德国为代表,在亚洲以日本为代表,那些眼睛里只有杀戮的士兵都是疯了魔鬼,将这个世界带入黑暗。

他们抓住反馈他们的平民、官兵,严刑拷打,无所不用其极。

水刑:这种刑罚极度残忍,二战期间日本经常使用此刑罚对女战俘,将其浸河、大桶或池塘等水内,浸了一段时间后,给予招供的机会。

或者用铁丝网和抹布封住嘴,将蛇管插入受刑人的鼻子里往里灌水来膨胀腹部。

水灌完后,猛踢受刑者的腹部,直到他的胃部爆裂。

毒刑:二战期间,纳粹分子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将人们所有毛发拔光(用于织布供给纳粹士兵的衣服和毛毯)之后,一丝不挂赶入到封闭的浴室,扔下氢氧酸毒晶体,战俘中毒后大小便失禁,乱抓甚至抓瞎眼睛。

性刑:估计这么没有人性的刑罚也只能是满脑子效忠于皇军的日狗能想出来。

除强奸外,日本宪兵对女战俘的刑讯,主要集中在折磨其手指,乳房和生殖器部位上,因为那里神经最集中,刑讯痛苦度最大。

甚至日军会投放性药,使女战俘的内心和尊严一点一点的被消磨殆尽,百般凌辱而亡。

二战德日惨无人道的酷刑,尤其是对待女战俘,简直抹杀人性!这些酷刑在今天想象起来依旧万分吓人,笔者写到这里,心里也是五味杂陈,只想告诉大家和平的来之不易。

面对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不断激进扩张,一定要坚决抵制。

勿忘历史,停止战争思想,还给世界和平。

本文作者:历史为鉴。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作者:张明楷一、日本刑法发展的概况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刑法典共修改了19次。

二战前修改了2次(1921年、1941年);二战后修改了17次(1947年、1953年、1954年、1958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80年、1987年、1991年、1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其中,2001年修改了3次,2003年修改了2次。

在1908年至1946年的近40年间,日本刑法典只修改了两次,第一次(1921年)仅将刑法第253条关于业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由“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改为“十年以下惩役”。

这次修改既是鉴于业务侵占罪中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也是为了避免适用当时的旧刑事诉讼法中经由预审的烦琐。

(P527)第二次(1941年)修改了关于没收、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迫征、妨害强制执行罪,妨害拍卖、投标罪,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罪,加重受贿罪与事后受贿罪的规定。

我们可以认为,1941年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国家法益的保护,这显然与当时日本的政治背景密切相关。

1947年,日本以二战后制定的新宪法精神特别是平等主义、尊重人权主义为基础,对刑法典进行了整体修改。

(P35)主要内容为:删除了对皇室的犯罪、通敌犯罪与通奸罪,加重了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暴行罪、胁迫罪的法定刑,放宽了缓刑适用条件,增设了前科消灭制度等。

1947年的修改侧重于保护个人法益与保障行为人自由,因而与1941年的修改呈相反方向。

这也是与战后日本政治、社会背景的变化紧密相联的。

1948年至1986年,日本刑法典共修改了7次,但每次修改的内容并不多。

例如:1953年与1954年两次修改的内容都限于有关缓刑与假释的规定;1960年增设了侵夺不动产罪与损坏境界罪,另修改了两个条文(第3条与第244条)①;1968年只对第45条与第211条②进行了修改;1980年提高了几种受贿罪的法定刑。

二战时期,日本虐待战俘的500种非人类酷刑,灭绝人性!

二战时期,日本虐待战俘的500种非人类酷刑,灭绝人性!

二战时期,日本虐待战俘的500种非人类酷刑,灭绝人性!日军在二战期间,对我国军人和普通平民百姓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更是发明了数百种非人类酷刑,灭绝人性,让世界震惊。

专家从大量资料中梳理统计发现,日本侵略者采取的酷刑多达34大类,包括水刑、木刑、笞(鞭)刑、金刑、火刑、冻刑、晒刑、烫刑、电刑、吊刑、阴刑、夹刑、摔刑、食刑、盐刑、罚刑、暗刑、困刑、哑刑、革刑、压刑、辱刑、砸刑、痒刑、勒刑、虐待刑、动物刑、医学刑、毒气刑、摘器官刑、坐老虎凳、无刑具刑、苦役折磨、精神折磨等,每类又分为若干种,酷刑种类总数超过500种。

妇女被强暴,强行受孕,然后被解剖日军士兵强行使女犯怀孕,她们被用来“研究”怀孕的妇女和胎儿的变化。

日本人很想知道梅毒是否能在母子之间传播,所以怀孕的犯人被故意感染了这种疾病。

在这种实验的同时,女囚犯遭受着各种可怕的性“实验”、强奸和虐待。

活着吃掉俘虏在美国人发现的资料中,里面记载到,整个太平洋战区的物资供应都很非常有限,所以使的一些饥饿的日本士兵开始在挑选囚犯来食用。

在某些情况下,日本人在囚犯活着的时候就将肉割去烹食。

尽管一些土著食人族也会做这样的事情,但他们只是以这种方式来恐吓对手或加强士兵之间的联系,而这里却成了一种集体行为。

被竹笋刺穿你没看错,就是竹笋,不但熊猫喜欢食用,人类也喜欢使用的健康食品。

快速生长的竹子提供了一种自然的工具,可以慢慢地折磨和杀死囚犯。

日本士兵把盟军战俘绑在削尖的竹笋上。

竹子每天能长出几英寸,这种持久的植物可以渗透皮肤然后钻进肌肉内。

过了几天,竹子就穿过士兵的身体,直到他们死去。

注射动物血将马血注入囚犯体内,以确定受伤的日本士兵是否可以用动物血代替人血。

当然,这并不奏效,囚犯最后只能死亡。

在另一项以血液为基础的“实验”中,囚犯被注射了海水,但这也被证明是致命的。

水刑有灌凉水、灌辣椒水、灌煤油、灌凉水掺小米和头发茬子、灌臭水、灌马尿、浇开水等分支,并且每种酷刑又分为若干个具体行刑方式,仅灌凉水的方法就有33种之多。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

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

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

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

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

在日本刑罚体系中,没收属附加刑,是指法院对与犯罪有关的一定有体物所有权的强制剥夺。

受贿人将贿赂返还给行贿人的,对行贿人实施没收。

追缴不是刑种,它在没收不宜的情况下适用,主要有三种情况:(1)演出、服务等非有体物本来就无法没收;(2)贿赂被收受后已经消费、灭失;(3)与他物混同或已转移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所有。

至于追缴的数额,从判例来看是以行为时的价值计算。

(一)单纯受贿罪所谓单纯受贿罪,包含受贿罪和受托受贿罪,为日本刑法197条1项所规定,即“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处5年以下惩役。

其中,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犯罪主体是公务员或仲裁人。

公务员包括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依照法令从事公务的议员、委员和其他职员。

所称职员,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事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

仲裁员是指依法行使仲裁职权的人,不包括其他在仲裁进行前后起斡旋作用的人。

所谓收受,是指愿意接受并取得贿赂。

贿赂为财物时,表现为对财物的占有;贿赂为利益时,表现为实际上已能享受这一利益。

收受时间在行使职务以前还是以后,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所谓要求,只要一方提出即可,提出要求的时间为既遂成立之时,即使没有答应要求,本罪亦成立。

所谓约定,是指双方就收受贿赂的意思已达成一致。

约定一经达成,即使后来一方提出解除约定的意思表示,亦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主观上的贿赂性认识是必要条件,因而如果确信是“正当的要求而非贿赂”而加以收受,本罪不能成立。

抗日战争日本的罪行列表

抗日战争日本的罪行列表

抗日战争日本的罪行列表抗日战争中日本的滔天罪行都有哪些?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抗日战争日本的罪行列表,希望能够给大家以启迪。

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罪行牡丹社事件1874年南台湾此役为日本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开端,为明治维新后第一次对外战争。

日本当局以琉球漂民遭台湾原住民杀害为由,登陆南台湾并杀害反抗的原住民,将原住民部落付之一炬。

清廷最后在美国李仙得的调停下同意向日本赔款,并派遣钦差大臣沈葆桢驻守台湾,建立亿载金城等防务,清廷从"消极治台"变成"积极治台"。

旅顺口惨案1894年奉天旅顺(今辽宁旅顺)甲午战争期间日军制造的旅顺大屠杀,超过两万名中国民众被多种残酷手法杀害。

乙未战争1895年台湾日军对台展开登陆作战,对台湾抗日起义军发动毁灭性打击,但其中也有不少日军死于疾病;其间有发生多起日军将抗日起义军所在的聚落展开大屠杀并将城镇付之一炬的事件,如萧垄惨案。

云林大屠杀1896年台湾云林日军第二旅团在六月以台中一团进攻云林,云林支厅长松村雄之进称:"云林辖下无良民",把村庄皆称做匪窖全加以焚毁,事件七天中,四处无人性的报复屠杀,妇女幼儿也在残杀之列,共死三万人,纵火民房4925户。

阿公店事件1898年11月25日甲午战争后日军首次在台湾发动的无差别屠杀惨案。

西来庵事件1915年台湾台南余清芳在台南县玉井乡的"西来庵"率众反抗日本殖民政府,最后不敌日本优势军力,遭到报复性屠杀,部分起义军遭到日军俘虏并判处死刑与终身监禁,台湾人武装抗日的阶段告一段落。

济南惨案1928年山东济南北伐战争期间,以保护山东日本侨民为由出兵山东济南,杀害中国外交官蔡公时和数千军民。

皇姑屯事件1928年6月4日沈阳日军密谋除掉疑似背信忘义的奉系军阀首脑张作霖,在沈阳近郊的皇姑屯铁轨附近埋设炸药,张作霖遭到炸伤,送医后伤重不治。

日本古代惩罚女犯人的变态酷刑

日本古代惩罚女犯人的变态酷刑

日本古代惩罚女犯人的变态酷刑1.穿胸这种刑法一般是在战争时候对待敌国女性战犯的.这种刑法不是我们想像的从胸口刺进去,而是用蒂尖的铁棍从侧面穿透胸部,然後挂在木竿上面示众.2.剖腹日本古代有女性忍者,执行任务失败被抓之後,一般不让她自杀,而是剥光了衣服放在木板上,然段用尖刀从胸骨中间拮进去,一直划到小腹部,之後内脏都会流出来,惨不忍睹.3.铜烙这是一个比较变态的刑法,一般用于通奸的女人.道具是一个铜棍,插在炉子上面,炉子烧热,铜棍就会烤的通红.把女犯人绑在架子上面,然后把阴道对准棍慢慢放进去.4、捆绑日本战国时代,抓到敌国女人之後用一种韧性很好的钢绳捆起来,而且捆的很紧,绳子末端穿一个铁环,然後用一个类似于辘轤的东西拽那个钢绳,最後犯人的骨头都会被勒断。

5、板烧这个刑法类似于烧烤。

即把钢板烧热,然後把犯人剥光放在上面。

直到烤熟.6、开颅把犯人锁在铁箱子里面,只漏出头部。

然後用一个大锤子砸下去,後果可想而知。

7、挖胸把女犯人的胸部用利刃割下喂狗。

这个比较变态。

日本人是怎麼想的?8、万箭穿身把犯人绑在一块大木板上,然後就有10几个弓箭手站立旁边。

行刑官下令射在哪里,马上就会有如雨点般的弓箭射在犯人的那个部位。

如果遇到很变态行刑官的话…….9、砧板拖中间放一块铁板,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突起的小铁块,一般比较锋利,是铸造时铸的。

两匹马拉着犯人在上面来回拖拽——当然犯人要赤身裸体。

结果就是.10、断指把犯人的10根手指截下,不过不是用刀砍,而是生生拽下来。

很多犯人受刑之后都死于剧痛。

11、绞刑这个刑法有点特殊,不是把人吊起来,而是用绳子缠住犯人脖子,然后有两个人拽两头,直到犯人断气为止。

这个刑法还比较人道。

12、***把女犯人发配到军队里面,长官会让士兵开色戒。

结果就是一个女人被xxxx个男人***,最后死掉.(日本人够绝的)13、杖腹把犯人四肢分开,成“大”字型绑住,然後用木棍击打腹部。

结果往往是子宫破裂,内脏碎裂,大腿下面好多血.日本人太变态了。

揭秘日本历史上的那些经典变态事件

揭秘日本历史上的那些经典变态事件

揭秘日本历史上的那些经典变态事件1、日本的第25代武烈天皇是有名的暴君与荒淫君主,曾经照来一批年轻的女子,让她们脱光了衣服,看了很久的公马和母马的激情大片。

然后,武烈天皇命令手下去挨个摸女人的下身,发现出现潮湿的人就马上当做淫妇,一刀杀掉,发现没有的人就招进宫,作为宫女。

2、日本最初天皇死后,是必须用很多活人来殉葬的。

殉葬的方式特别的残忍,是把婢女以直立的方式活埋在坟墓的周围,把下半身埋到土里,组成一个人墙。

人墙好几天都死不掉,每天都在不断哀鸣。

有的人上身还会被野兽撕咬,凄惨到了极点。

第11代天皇即位后,终于停止殉葬,改用陶俑。

于是日本有了自己的“兵马俑”。

3、1953年2月,日本首部性教育电影上映。

片名是《十代的性典》,主演是当时的著名影星若美文子及南田洋子,“十代”在日语里就是“十多岁的一代人”的意思。

这部电影上映之后马上大卖,此后日本的性教育电影红火起来,后来就成了XX片,大家懂得4、战国时,织田信长找到了一个和自己同年同月同日生的男的,而这个男的是个非常落魄的人。

信长说:“咱们两是一天生的,命运的差别却这么大呢。

”穷人说:“我和你的差别只是今天的事,谁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呢?所以只有一天的差别。

”后来织田信长死在本能寺之变,一日之内就地覆天翻,真的是一天的差别。

5、1951年7月,东京上演一部叫《谎话的盛装》的女剑侠剧,主演者名为浅香光代。

浅香光代在打斗戏里,她的短裙经常会被掀起来,结果导致男性观众热烈追捧这部戏。

此后的一年里,全日本女剑侠剧大行其道,上演了200多部。

6、1948年4月,78种避孕药在日本上市,得到了全国的关注。

不久,大阪一家性娱乐场推出“被缚女郎SHOW”,这个是日本SM 表演的鼻祖。

两年后,这家娱乐场创刊了日本第一部SM杂志《奇谭俱乐部》7、1945年8月18日,战败的日本政府内务省向全国的警察发出了一个俗称为“性的防波大堤”的通告,要求警方帮助在全国尽快建立接待驻日美军的性服务设施。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制度在日本一直备受争议。

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和人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历史、现状、批评和未来展望等方面对日本的死刑制度进行浅析。

一、死刑制度的历史日本的死刑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当时的死刑执行方式多样,包括斩首、绞刑和火刑等。

直至1868年明治维新,日本开始取法西方国家,推行了近代的死刑制度。

近代死刑施行的方式一直是绞刑,直到1949年改为了注射死刑,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今。

二、死刑制度的现状根据日本法律,死刑由法务大臣签发死刑令,并由日本司法省执行。

死刑在日本是一项严格保密的工作,包括囚犯的执行时间、地点和身份都不予公开。

关于死刑的执行数量等信息,也仅限于法务省和检察厅等内部人员了解。

据统计,日本法院在审理重罪案件时,对被告成立的罪行和证据非常谨慎,这也导致了日本的死刑执行率相对较低,且有时会拖延多年才执行。

三、死刑制度的批评对于死刑制度,面临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权问题:人权组织对日本的死刑制度一直存在批评,他们认为日本的死刑制度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因为日本司法系统仍然使用死刑,并且该系统存在着过度使用和长期拖延执行的问题。

死刑制度中存在对死刑犯身体完整的侵犯,例如死刑前的长时间禁闭等。

2. 冤案问题:死刑是一项不可逆的处罚,即使只有一起冤案发生也是不可接受的。

日本司法系统并不是百分之百完美的,也存在着忽视证据、不公正的审判和错误认定的问题。

即使是只有一起冤案,也足以让人们质疑死刑制度的可行性。

3. 公开透明度问题:死刑制度的执行始终被认为是不公开和缺乏透明度的,这也导致了公众对这一制度的广泛质疑。

在死刑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公众监督和对被执行者家属的通知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死刑制度的未来展望虽然死刑制度面临着众多批评,但目前来看,日本政府并没有放弃死刑制度,反而在安倍晋三时期甚至加大了死刑的执行力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日本自古以来就实行死刑制度,是最早采用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死刑制度有其特点和历史渊源。

日本的死刑制度源于其历史文化背景。

日本古代的死刑制度主要是基于儒家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但同时也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伤害,需要严惩。

这种思想观念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传统中深深扎根,为后来的死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日本的死刑制度也受到外部影响。

在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日本开始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并于1872年颁布了《律令制》。

在这个新的法律体系中,死刑成为了一项正式的刑罚,成为了一种抵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到了现代,日本依然坚持死刑制度。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死刑只能在犯有严重罪行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执行,必须通过法庭审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

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注射麻药导致死亡,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往往没有提前知道具体执行时间,以避免产生心理压力和精神煎熬。

日本也实行了最高法院的最终审判制度,确保了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日本的死刑制度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原则,认为死刑不应该成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手段,应该通过改造和教育来使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死刑制度的执行速度和透明度也存在质疑,有人认为应该加强审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以确保死刑的执行不会冤枉无辜。

日本的死刑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其实施方式也相对严谨和规范。

死刑制度仍然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讨论和改革,以更好地平衡社会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的死刑制度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根据日本的法律,死刑是一种极刑,针对某些罪行,如恐怖袭击、谋杀、强奸等罪行的犯罪分子实行。

日本引入死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9世纪的唐代。

现代的日本死刑制度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开始制定,这标志着日本从封建社会向近代国家转变。

然而,日本在几乎所有国际法律和人权组织的监督下实行死刑,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而这一制度的实施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

日本的死刑制度是由特定机构实施的。

日本在东京和大阪拥有两个执行死刑的地方,几乎所有受刑者都被送到这些机构。

拘留所的主管依靠给予透明度非常低的,有时甚至没有透明度的判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向司法部长提出了执行死刑的请求,司法部长最终作出了决定。

这一程序的缺点在于没有公正和透明度,也缺少特定标准参照。

这一问题已经被广泛提及,国际社会对于日本死刑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将面临挑战。

日本死刑的实行方式是通过绞刑进行。

日本的绞刑法律已规定了如何设置绞刑架,如何选择绞刑的工具,以及每一项任务的细节。

执行死刑的医生会检查犯人,以确保健康状况足够进行死刑。

死刑还有死刑执行之前的最后一次休息。

但是,由于很少有人知道关于死刑执行的实际细节,也几乎没有透明度,人们很难理解这一过程的细节。

日本的死刑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是执行时间和公正性。

平均而言,执行死刑需要花费8年左右的时间,但最长的时间为40年,这表明制度本身的不可靠性。

此外,有人担心,刑事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有问题。

由于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可能存在公正性问题,这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日本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其他国家被视为残酷或过时,但在日本,大多数人认为死刑是适当的惩罚,只应对严重罪行进行实施。

然而,日本的死刑制度仍然面临合法性的挑战,并且需要采取措施提高透明和保护人权。

古代日本火刑有多残酷?行刑过程让人胆寒颤栗

古代日本火刑有多残酷?行刑过程让人胆寒颤栗

古代日本火刑有多残酷?行刑过程让人胆寒颤栗在中世纪,火刑这种酷刑于欧洲流行一时,信奉基督教的几个欧洲国家建立的宗教裁判所用它来惩罚顽固不化的异端分子,以此来维护基督教所谓的正统性。

对于大众来说,最著名的火刑案例是法国圣女贞德与日心说的捍卫者布鲁诺。

为什么要用火刑来处决异端分子呢?这是因为基督教义中有关于“禁止食用任何动物的血,禁止流他人的血”的禁忌,而火刑则是完美地回避了这一点。

基督教还认为,火刑可以净化灵魂,消除异端,因此在中世纪几百年的时间里,火刑一直流行不衰。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在遥远的东方,岛国日本也存在着火刑,有别于欧洲火刑掺杂着宗教因素,日本的火刑主要是用来惩治纵火犯,高峰时,日本曾一年间用火刑处决了100多个纵火犯。

古代日本盛行火刑主要跟其百姓的居住生活方式有关。

日本是一个地震大国,每年地震次数不下千次。

频繁的地震环境也影响到了日本人的居住方式,日本房屋建筑多以木质架构为主。

除了有利于抗震,建造起来也方便。

然而木质结构的房屋有个风险就是怕火,一旦失火就很容易酿成火灾。

以至于在江户时代的日本,有句俗语:“火灾与打架是江户两大景”,在江户时代260多年的历史中,有记载的大火就有90多起,最严重的一次大火发生在1657年的3月2日-4日,这场大火跟伦敦大火、莫斯科大火,并称世界三大火灾。

大火在短短两天之内将江户城的三分之二化为灰烬,寺社300余所、仓库9000余所、桥梁61座尽被烧毁,,死亡人数高达10万人以上。

正是因为对火灾的恐惧,日本幕府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纵火犯的刑罚只有一个,那就是对其实施火刑,可谓是以彼之道还之彼身。

跟欧洲的火刑用柴草将人包裹得如粽子一样点火不同,日本江户的火刑有着一套自己的标准化流程。

它的标准程序如下:首先将犯人游街示众,昭告四方,让城中百姓知晓。

接着绑缚到海边刑场,把犯人关进竹子编成的竹笼中,用干燥的萱草塞满,只留脸部在外。

行刑官验明正身后,宣布开始执行火刑。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死刑制度是指日本法律对犯有极重罪行的犯人实施死刑的一种制度。

日本的死刑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一直保持了死刑制度,成为目前世界上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死刑制度在执行上非常严格和高效。

在判决死刑之前,法庭要经过多次审判,确保证据确凿、案件审查无误。

死刑执行前,犯人会被告知自己的死刑宣告以及执行日期,通常会在数小时或者数天后被执行。

死刑一般是通过绞刑实施,而且死刑执行场所也是保密的。

这些措施都旨在保护受刑人的隐私和尊严。

日本政府主张死刑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支持者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它能够向其他人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他们犯罪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支持者也指出,死刑是对犯人罪行的合理报复。

他们认为,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来说,死亡是他们应该承担的结果,也是符合道义的。

日本死刑制度也面临一些批评和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个制度侵犯了人权,违反了人的尊严。

他们指出,死刑是一种无法挽回的处罚,而且经常会发生错误判决的情况。

死刑无法比对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无法修复受害者家属的伤痛。

批评者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将刑罚转变为终身监禁或者其他形式的惩罚,以实现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制度。

日本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而批评者则主张废除这种制度并寻找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

当前,日本政府继续执行死刑,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逐渐废除死刑制度,这使得日本死刑制度面临更多的讨论和审视。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篇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

(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

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

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

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

此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

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

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

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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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死刑?日本扔采用绞 行死刑?日本扔采用绞刑[2011-09-27] 上传人:cyixiang521@
悍传统猎鲸的震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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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残酷死刑史: 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め・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
• • • • 森川哲郎 1 レビュー 日本文芸社, 日本文芸社, 2001 - 244 ページ 日本の残酷刑罰と死刑制度の変遷を探る。生埋め、 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における残酷刑罰 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における残酷刑罰 の歴史を、奈良時代から現代の死刑制度までわか りやすく解説。帝銀事件の平沢貞通救援活動に半 生を捧げた父と平沢貞通の養子となり、平沢死後も 再審請求に挑む子息の父子二代にわたる死刑制度 告発の書。
ウェブページからの参照
• 日本残酷死刑史/森川哲郎(平沢武彦編) 日本残酷死刑史/森川哲郎(平沢武彦編) しょ~ ほそボソッ…日記… しょ~との ほそボソッ…日記… 日本残酷死刑史/ 日本残酷死刑史/森川哲郎(平沢武彦編)の ページです //blog-entry-467.html
• 著者森川哲郎編集者 著者森川哲郎 森川哲郎編集者 • 平沢武彦出版社日本文芸社, 平沢武彦出版社日本文芸社, • 2001ISBN4537250569, 9784537250565ページ 9784537250565ページ 数244 ページ
行刑控制室的部分装置设备 行刑控制室的部分装置设备。处刑室内有一个踏板,三个处 设备。 刑室内有一个踏板,三个处 刑官在隔壁房间里同时按下电动 刑官在隔壁房间里同时按下电动按钮后,踏板就会自动打开。 电动按 踏板就会自动
死刑犯在一瞬间落下时 死刑犯在一瞬间落下时,颈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5分钟后, 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 法医下到一楼验 法医下到一楼验尸,然后纳棺,送去火化。 然后纳 送去火化。
化的死刑方式不同,日本目前的死刑犯处决,还是实行绞首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我们有机会看到日本执行死刑的地方
到刑场的死刑犯首先被带 到刑场的死刑犯首先被带到“教诲室”,拘留所人员会先问死刑犯有没有 拘留所人员会先问 遗言交代。然后依照信仰,安排僧侣或牧师为死刑犯做最后的祷告。 师为死刑犯做最后的祷告 言交代。然后依照信仰,安排僧侣或牧师为死刑犯做最后的祷告。
• bookweb.kinokuniya.co.jp/htm/4537250569.ht ml • /book/4537254289.html • d.hatena.ne.jp/annojo/20050709
書籍名日本残酷死刑史: 書籍名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め・火 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
日本死刑处刑室结 日本死刑处刑室结构说明图。
【決議】欧州評議会のオブザーバー国における死刑廃止◎【勧告と命令】欧州評議会 のオブザーバー国への勧告と命令◎【訪欧記】免田栄・原田正治 アジア・フォーラムの発言から 64 第2回アジア・フォーラム報告◎【発言】キムスファン枢機卿◎【基調演説】イサン ヒョク韓国死刑廃止運動協議会会長◎【発言】イヨノ神父◎【台湾報告】林美◎【タ イ報告】ロブ・スチュワート◎【共同宣言】二〇〇一死刑廃止アジア・フォーラム共 同宣言◎【演劇】夜明け鳥に朝は来ない 死刑廃止へ向かう韓国 チョンデチョル(鄭大哲) 78 アジア・フォーラム ソウルと韓国の死刑廃止運動 チャーヒョングン(車亨根) 86 韓国における死刑廃止の動きと行方 パクビョンシク(朴秉植) 94 ティモシー・マクベイ「公開処刑」が投げかけた波紋 坂上香 108 平和で理性的なテロへの対応策を 9・11被害者遺族の語る死刑廃止 佐藤大介 120 フランスでの死刑廃止二〇周年集会に参加して 郷原佳以 126 資料2001~2002
然后被送入“ 刑室” 日本目前的处 然后被送入“处刑室”。日本目前的处决还是实行绞刑。因此“处刑室”的地 因此“ 刑室” 上有一个踏板,天花板有挂绳以及滑轮 当死刑犯的脖子被套上绳子后, 上有一个踏板,天花板有挂绳以及滑轮。当死刑犯的脖子被套上绳子后, 当踏板打开时 死刑犯落下时颈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 当踏板打开时,死刑犯落下时颈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 开时, 时颈首立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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