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
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
审批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20〕27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
•【施行日期】2023.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办、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宁波舟山港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3
•【字号】浙政办发[2009]149号
•【施行日期】200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内设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内设职能处室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干[2016]2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内设职能处室主要职责人员
编制和岗位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干〔2016〕20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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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
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08
•【字号】甬政办发[2004]197号
•【施行日期】2004.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平安宁波”的目标,实施“六大联动”战略,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树立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13
•【字号】甬政办发[2011]192号
•【施行日期】201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职责。
3.增加组织和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城乡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责。
2.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与引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甬教人〔2021〕254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
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教人〔2021〕254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
第三章编外用工控制总数审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经费保障及人员报酬
第五章日常监管考核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用工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健全直属学校(单位)规范使用、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甬政办发[2011]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宁波镇海化学工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0]18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2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0号 [J],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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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13
•【字号】甬政办发[2011]190号
•【施行日期】201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甬政办发[2011]237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已经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在甬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6
•【字号】浙政办发[2009]160号
•【施行日期】2009.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2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
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基金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6增加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6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调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
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21号)精神,组建x教育体育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x教育局。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县教育局的职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体育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教育体育局。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核准项目的工作权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决定、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县各级各类教育、体育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其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教研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负责对外体育交往、体育彩票销售、
发行、健身气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四)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体育工作以及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并进行督导评估。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教育、体育改革规划,搞好教育结构、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体育管理等方面改革。
(六)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全县教育、体育干部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和奖惩政策。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的投资的政策;监督测评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管理、协调教师和体育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安排使用校舍、体育场馆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并负责和指导校舍、体育场馆的管理与维修。负责和指导教学仪器、艺术、体育器材的配置。指导和管理全县勤工俭学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3
•【字号】浙政办发[2009]144号
•【施行日期】200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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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3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已经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在甬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转型提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家庭教育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五)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在甬高校部分领导干部;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
导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含校长、园长)的培训;参与拟订学校编制、工资、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及以下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统筹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工作;参与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市属及省市共管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它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参与指导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高等教育评估;指导全市高等学校各级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等建设;指导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