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合集下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

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4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3.加强防汛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增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职责。

3.增加组织和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城乡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责。

2.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与引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37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已经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在甬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转型提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家庭教育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7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案;指导市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所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和经营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行政用房的基建经费、维修经费及大型活动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的建设、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综合管理;负责市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市属监狱,指导监督市属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

(三)管理市劳教所,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执行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6日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甬政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次区域规划;(三)涉及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五)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收费的确定和调整;(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外事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海外领事保护和我市涉外事件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管理我市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推进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职责。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对全市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归口管理全市外事工作,协同市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管理、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

(三)负责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宾和来我市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官员,以及从事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副市级以上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其他外宾的接待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甬政办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甬党〔2009〕18号)文件决定,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新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批后监督工作。

(四)负责编制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新区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审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甬政办发[2013]252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残联制订的《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日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残联)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发展的社会氛围,全面构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落实《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宁波市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一)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到2014年底,适龄“三残”(视残、听残、智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到2016年底,入学率达到98%。

(二)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

贯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优化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配置专用教室及设施设备,到2014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合理,校舍建筑达标,建成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到2016年,各特殊教育学校专用教室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达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沿海地区海防管理机构的通知》(浙政函〔2005〕10号),组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打私办)。

市口岸打私办是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市口岸打私办同时挂宁波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口岸、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宁波实际,受委托起草全市口岸管理、打击走私、海防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口岸管理、打击走私、海防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海空港口岸和陆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和临时开放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口岸查验单位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大通关建设、口岸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改稿)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改稿)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地区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党办字[2012]67号),设立#########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双语教学工作。

3、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4、承担全市普通高校考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教师教材考试,并负责全市高考、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初考试、教师教材考试、内高的报名审定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基础教育,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双语教育水平。

2、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市有关教育的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三)负责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双语教学工作。

(五)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6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民防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职责。

2.增加负责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的职责。

3.增加组织制定《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协调成员单位落实人员防护行动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的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组织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3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已经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在甬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转型提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家庭教育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五)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在甬高校部分领导干部;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
导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含校长、园长)的培训;参与拟订学校编制、工资、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及以下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统筹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工作;参与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市属及省市共管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它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参与指导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高等教育评估;指导全市高等学校各级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等建设;指导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