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合集下载

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doc 11页)

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doc 11页)

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doc 11页)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包括输血科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是输血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容性检测和实施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

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用血量大于1000u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年用血量小于1000u的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

二、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采供血机构的专业技术指导。

四、科室设置与要求第十四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一)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输血科使用面积:三级:年用血量大于(含)5000u(以所有红细胞血液品种量计算)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 m2;二级:年用血量在1000u~5000u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0 m2;一级:年用血量小于1000u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 m2。

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m2。

输血科业务用房: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配血室、免疫血液学实验室、输血治疗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值班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

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血库业务用房: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和配血室。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并且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为确保输血科血液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输血科相关工作人员和输血科内的所有血液管理活动。

二、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安全性优先在进行输血活动时,必须始终以患者的安全为首要考虑。

2.2 规范化操作所有的血液管理活动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进行,严禁任意操作。

2.3 信息记录与管理所有的血液管理活动必须进行详细的信息记录,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存。

三、血液管理的具体要求3.1 血液储存和保管3.1.1 血液储存室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保持洁净、干燥、通风良好和恒温恒湿。

3.1.2 血液的储存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确保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期。

3.1.3 血液分类和储存要按照不同血液成分的要求进行,避免交叉感染和混淆。

3.2 血液的采集和配血3.2.1 血液采集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遵循无菌操作和消毒要求。

3.2.2 配血必须进行有效的血型鉴定和抗体筛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

3.2.3 血液的输血需遵循血型相容原则,确保输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3 输血操作和监测3.3.1 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血压、心率、体温等指标的检测,确保适宜的输血量和速度。

3.3.2 输血设备的选择和操作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遵循无菌操作和消毒要求。

3.3.3 输血过程中必须进行密切监测,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血红蛋白和血小板等指标的监测。

3.4 输血反应的处理和报告3.4.1 对于出现输血反应的患者,必须立即停止输血,并对患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3.4.2 输血反应必须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医务人员,确保及时的处理和跟踪。

3.4.3 输血反应的原因必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四、血液管理的责任和监督4.1 相关人员的责任4.1.1 输血科血液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血液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2011)

《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2011)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卫发〔2011〕55号)各市、州、直管市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大型企业医院,驻鄂部队医院:为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行为,保护血液资源,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试行)》(鄂卫发〔2009〕39号)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1、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2、输血科(血库)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3、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湖北省卫生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批准,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临床输血科室是指医疗机构内履行实施输血业务工作职责所有关联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临床技术科室。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储血、配血和实施输血诊断与治疗的临床科室。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输血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健全临床输血组织,建立部门与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明确各部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医务、护理、院感、麻醉、输血、检验、后勤保障等)、各岗位(医师、护士、输血、检验人员等)的职责、权限与信息沟通渠道。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医疗质量及患者安全,规范输血流程,我院设立输血科(血库),依法进行输血管理。

本制度旨在明确输血科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血液安全。

二、管理机构1. 输血科(血库)设立主体为医院,负责输血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2. 输血科(血库)设立的领导机构为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输血科科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相关部门主管担任委员。

3. 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输血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会议制定输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职责1. 输血科(血库)负责医院输血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2. 输血科(血库)负责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管理系统,并确保血液安全。

3. 输血科(血库)负责建立输血流程规范,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程。

4. 输血科(血库)负责组织输血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5. 输血科(血库)负责对输血设备及设施的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 输血科(血库)负责建立输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输血信息的追溯和审核。

7. 输血科(血库)负责与相关部门及组织进行沟通,及时处理输血过程中的问题和投诉。

8. 输血科(血库)负责定期进行血液品质监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操作流程1. 输血前准备(1)患者需要接受输血治疗时,医生需判断患者是否适合输血,制定输血方案。

(2)根据医生开具的输血申请单,由护士或医技人员前往血库领取相应的血液制品。

2. 输血过程(1)护士或医技人员核对患者及血液制品信息,确保无误后,开始输血。

(2)仔细观察患者输血反应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输血并进行处理。

3. 输血后处理(1)输血结束后,护士或医技人员需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病历中,并及时归档。

(2)患者需观察输血后反应,必要时继续追踪监测。

五、设备和设施管理1. 输血设备和设施应每日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输血科(血库)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测。

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

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

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血库作为医院重要的供血机构,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输血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血库上墙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输血过程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2. 目的- 确保血库内输血过程有序进行,避免混淆和错误。

- 保障输血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 防范输血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

3. 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3.1 输血科(血库)人员管理- 应设立专门的输血科(血库)人员,负责血库上墙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并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2 输血血液标本管理- 所有输血血液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标识和记录,确保准确性和追溯性。

- 输血血液标本应储存于特定的或冰箱中,确保温度适宜和保鲜。

3.3 输血过程管理- 输血前,需要进行准确有效的患者身份验证和血型鉴定,防止输血错误。

- 在输血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血液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 输血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的监测和记录,如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以及输血速度和输血量等参数。

3.4 输血并发症处理- 输血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并发症,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 对于输血并发症较为严重或紧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和医护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和协调。

3.5 效果评估和质量提升- 针对输血科(血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提升。

- 可通过统计和分析输血过程中的数据,评估血库上墙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 总结血库上墙制度之输血科(血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可以有效减少输血错误和并发症的发生,提高输血效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输血科(血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建筑面积、工程设计、装修装饰、通风、照明、消毒等设施应当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应当配备适宜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分离机、冰箱、离心机、输血泵、血液过滤器、血液贮存仓等,确保血液储存、发放和输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材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血袋、采血器、血液标本管、试剂等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确保血液质量的安全和稳定。

五、人员配置第十七条输血科(血库)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经验的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技师、技师、护士等,确保输血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输血科(血库)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临床用血管理和技术水平。

六、安全卫生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血液采集、储存、运输、发放和输血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和事故处理等,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加强对血液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做好血液筛查和病毒灭活等工作,确保输血过程中的感染风险最小化。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输血科(血库)环境的清洁和无菌,避免交叉感染。

七、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输血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输血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血液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确保输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八、计算机管理第二十四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库存管理、血液质量控制、输血记录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提高输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九、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等方面,不断提高输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1、输血科(血库)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血液入库、储存、出库、配型,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保证本院的用血安全。

3、输血科(血库)有职责和义务向临床医师提供输注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参与指导和协助临床的输血和对输血反应的处理。

4、临床需要输血、配血,应由经治医师提交输血申请单,连同受血者的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

需要保存期短的血液或其他血液成分(洗涤红细胞、机采血小板等),应提前三天通知输血科(血库),抢救用血立即定型和配血并保持联系。

(急诊输血除外)5、血型交叉配合试验完成后,仔细填写交叉配血报告单并详细核对结果,保留标本7天以上。

6、临床采血时应该详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严防采错血标本;标本送检中应严防损坏或污染。

7、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并做到科学、合理用血和成分输血。

病人如有输血反应。

应立即分析原因;对疑难血型定型及交叉配血有问题,应及时进行复查、处理。

8、输血科(血库)应定期用紫外线消毒,严防输血感染。

9、做好对受血者输血前如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等必检项目的检测。

10、做好各项室内质控工作,维护血库冰箱良好运行状态,确保血液的质量。

11、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形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日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12、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13、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贝y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江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

江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

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输血科(血库)-组织和管理责任

输血科(血库)-组织和管理责任

输血科(血库)-组织和管理责任(ISO15189: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5.1条款)1.概述本血库的任务是为临床提供用血服务,对来自人体的血液进行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检测、输血前检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抗原抗体)及交叉配血试验;按备血计划向XX市中心血站或经XX市中心血站联系向其他血站申请调入红细胞悬液、血浆、血小板、冷沉淀等成份血液并按规定做好入库、存贮;根据临床输血申请单做好血液出库、配血、发血、收费等工作;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箮理办法》做好输血后评估、考核、统计、核对账目等工作。

2.职责组织机构的设置由血库主任提出,上报院部批准。

血库主任负责职能分配、岗位授权和资源配置,任命关键岗位的人员,指定关键岗位的代理人。

3.要求3.1 组织3.1.1 总则在血库各区域工作时,均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3.1.2 法律实体XX市中心医院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详见附件1)。

本血库(与检验科同一区域)为XX市中心医院下属部门,包括从事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物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血液学、细胞学等检验的实验室和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出库、配血、发放、收费等相关工作区域,负责为临床提供安全输血服务和咨询。

血库主任由院长提名,院务委员会批准,医院办公室下发任命文件。

3.1.3 伦理行为(公正性声明)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实验室管理层及全体员工郑重承诺:3.1.3.1 不卷入任何可能降低实验室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诚信性等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3.1.3.2 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可能对其工作质量产生不利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和影响;3.1.3.3 利益竞争中可能存在潜在冲突时,及时公开且适宜地做出声明;3.1.3.4 实验人员必须依据政府、学术机构和(或)本血库制定的标准、方法检测人类样品、组织或剩余物,并如实记录检测数据;3.1.3.5 所有血库工作人员须严格保护患者(或客户)的隐私、严格对患者(或客户)的数据保密。

DB12_T751-2017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

DB12_T751-2017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

ICS11.020C 05DB12天津市地方标 准DB12/T 751—2017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Medical institutions blood transfusion (blood bank)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2017-10 - 27 发布2017-12-01 实施,> t,—*_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输血协会。

主要起草人:刘先夺、刘薇、董守智、李代红、阎石、熊智、刘旭、刘晗、付仁嵩、魏殿军。

本标准于2017年10月首次发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各级临床输血管理组织的任务与职责、输血科(血库)房屋设置、人力资源 配置、仪器设备与试剂配置、业务管理等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具有用血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的输血科、血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WS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3组织与管理3.1用血资质审核3.1.1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备 案。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输血科或血库项目。

3.1.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的血液供应,供血单位在首次供血时审核《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保留复印件,并与医疗机构签订供血协议。

3.2安全主体责任3.2.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输血科质量管理规范

输血科质量管理规范

1. 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目的、依据1.2 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合用本规范。

合用范围1.3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输血科 (血库) 及输血相关医疗行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用途1.4 医疗机构应加强输血科 (血库) 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输血科 (血库) 执业行为,保证输血科 (血库) 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临床输血工作。

对医院的总要求1.5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输血科(血库)具备与其临床输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对医院的总要求2. 组织与人员2.1 医疗机构根据其临床输血业务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

输血科设置分临床输血评价指导中心、 AA 级输血科、 A 级输血科。

血库设置分 BB 级血库、 B 级血库。

临床输血评价指导中心: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区域内AA 级输血科基础上设置。

完成本单位 AA 级输血科职能,并在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一) 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临床输血质量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承担其监督检查工作;(三)承担临床输血会诊与指导、疑难病历讨论及个案评估;(四)承担临床输血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与学术交流;(五)负责输血相关协作研究、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推广;(六)负责临床输血咨询服务;(七)负责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管理任务。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1.2 输血科是提供医疗用血服务的科室。

负责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参预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输血质量管理、临床治疗、教学工作。

年用血需求量较大的三级综合 医院、三级专科医院或者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AA级输血科: 完成血液相关检测工作量年, 且能够开展输血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及科研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第十四条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

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检定合格标识。

第二十六条关键设备应有惟一性标签标记,维护、校准及使用记录完整,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有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七、试剂与材料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实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传染病因子检测等试剂与试验材料管理制度。

包括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评估,试剂与材料的评估、选购、验收、储存、登记、发放、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每批试剂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第三十一条应遵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应建立和实施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应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护与急救设施,标识醒目。

储血室、治疗室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Ⅱ类环境要求。

第三十四条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包括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区域。

九、业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临床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

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制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单位申报;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的安全库存量,一般不少于3天日常急诊用血量;根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四十一条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三条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处理规程,有专人负责对临床输血不良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

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开展的业务工作围(一)血型血清学检测(附件3)(二)输血科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展自身输血、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及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

十、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围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质量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输血科(血库)人员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开展输血新技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五十条每月对本院用血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报告输血管理工作。

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建立与实施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

从血液入库、配血到发放的全过程记录应完整,保证其可追溯性。

记录容真实、项目完整、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签名。

记录保存应符合相关规定,病人用血记录至少保存10年。

十一、计算机管理第五十二条应建立和使用临床输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血液入库、贮存、发放等整个过程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三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避免非授权人员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入侵与更改,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制度,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

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安全备份。

第五十四条实施全省血液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执行。

十二、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解释权归省卫生厅。

第五十六条本规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指全血、血液成分。

输血:指根据病情的需要,患者输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过程。

冷链:指用于血液贮存和运输的系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组织和管理血液贮存和运送的人员;一是安全贮存和运送血液的设备。

年用血量:指全年全血与红细胞制剂用量之和。

输血文案:指输血科(血库)与血液工作有关的文字记录。

附件1:仪器设备输血科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快速血浆融化仪、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微量移液器、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普通天平、净化台、生物安全柜等。

有条件的输血科可配备:血细胞分离机、酶标仪、血液细胞分析仪、温控离心机、微量振荡器、红细胞洗涤机等。

血库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

附件2输血科(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1、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技术操作规程1、血液接收、入库、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规程2、临床标本采集、运送规程3、标本接收、处理、保存、外送检测、安全处置规程4、检测(实验)报告发放、收回、更改和重新签发规程5、交叉配血操作规程6、(ABO、Rh)血型鉴定操作规程7、ABO标准细胞配制操作规程8、抗体效价测定操作规程9、ABH血型物质测定操作规程10、不规则抗体筛选和鉴定操作规程11、吸收、放散试验操作规程12、新生儿溶血病鉴定操作规程13、自身输血、输血治疗操作规程14、输血前传染病因子检测项目操作规程15、仪器使用操作规程16、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处理规程17、差错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规程18、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19、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急救用血、关键仪器设备、供电、信息系统)20、室质控、室间质评管理规程21、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22、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管理规程三、主要工作制度1、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2、人员培训与技术考核制度3、值班制度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5、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7、试剂与材料管理制度8、库房管理制度9、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附件3:输血相关实验室检查输血科: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唾液中ABH血型物质的测定、吸收放散试验、其它血型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