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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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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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 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 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被告有无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案例探讨
• 某娱乐公司于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开设 卡拉OK、KTV包房,开设于居民居所楼下, 居住于楼上的居民因受噪声污染,高某状告被 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要求法院撤销被告 违法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查明, 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 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在文化娱乐场所所 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在上海市社会 文化管理处,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文化经营许 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首要内容,贯穿于行政权力的
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 (一)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都应当由法 律予以创设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以 法律为依据。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被推定为无权限, 非依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应推定为无效。 (二)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 行政。

常识应用能力知识点整理(部分)

常识应用能力知识点整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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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

核心: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本方法:统筹兼顾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积极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和多予少取放活

政府职能

基本职能:

政治:军事、政治、外交、民主法治建设

经济: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培养完善市场机制、公共服务、检查监督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事业、体育卫生

社会:社保、环保、社会服务

运行职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

公文处理由各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

公文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公文处理: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

公文拟制:草拟、会签、审核、签发

公文办理: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公文管理:保管、印发、复制、清退

广义公文:法定公文、专用公文、事务公文

狭义公文:法定公文、专用公文

法定公文:决议(新增)、决定、命令(令)、公报(新增)、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事务文书:计划、总结、简报、报表、记录、调查报告、演讲稿

公告:行政、简短

公报:党政、详尽

公文格式要素:版头、主体、版记

版头: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日期、印章

版记:抄送机关、印发日期、引发机关、页码

公文文稿:草稿、定稿(完成稿)

公文用途: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意义)
1、为进行行政活动指明了方向,为学习和研究行政 法在理论上提出了纲要。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行政法基 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性质和精神实质的集中表现。 其效力高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基本原则由法律规 定,统率条文、支配条文。 3、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案例讨论2 合理性原则——叶金城夫妇治安处罚案
案例讨论3——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节
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基本原则内容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效率原则
一、wk.baidu.com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 律规范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准则或原理 特点: 明确的法律性,具有约束力违者承担责任 特殊性,行政法部门所独有 普遍指导性,适用于行政法所有领域和层次 极大的稳定性
涵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 护,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 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 意变更,出尔反尔,不得溯及既往。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

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 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 出发点和动机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 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 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 的追求。
• 如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动机不是为了制裁违 法行为,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 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属于不正当考虑。正当 考虑要求行政主体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 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 组织 ,同时要求其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 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 • 因教师染红头发而被解雇
• 分析要点:
•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 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 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 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 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 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进行,任何一个行 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 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 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反驳与质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行政机关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文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 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 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 确定的要件等。

公务员中的必备法律知识

公务员中的必备法律知识

公务员中的必备法律知识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公务员,熟悉和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介绍公务员中的必备法律

知识,帮助公务员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

一、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公务员应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权利等。这些基本原则指导着公务员的工作,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行政法律法规

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守和执行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如行政程

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公务员要了解这些法律的基本规定,掌握执法程序、权力运行和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做到依法办事、

廉洁奉公。

三、劳动法律法规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了解劳动法律

法规对于公务员是非常重要的。公务员应熟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为广大劳动者提

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执法过程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公务员应

该熟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量刑原则,同时也要掌握刑

事诉讼法中的申诉、逮捕、起诉和审判等程序,确保执法严明、公正。

五、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是公务员监督和廉政建设的法律基础。公务员需要了解

行政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职权、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

理方式等。这些知识将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维护社会风气。

六、行政职业道德规范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公务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级政府和机关

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要遵守廉洁自律、服务公众、任职尽责的原则,并在日常工作中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一、名词解释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

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第一章3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3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知识要点】

比之于其他的部门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数量广泛、复杂且多变,分散在众多的单行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整合功能、行为准则功能和司法适用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性规范,能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起指导作用;能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起指导作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能对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活动起指导作用,是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曹春芳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988年将民安巷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给张成银的具体行政行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张成参加复议的情形下,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了徐政行决[2004]24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前身)将民安巷31号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张成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张成银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政行决[2004]24号行政复议决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政行决[2004]24号行政复议决定后,曹春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在此情形下,徐州市人民政府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要解决将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法律手段是不可缺少的。现阶段,这是解决环境问题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强调依法治理环境,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什么是基本原则?)

整个部门法之中,对该部门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包括主体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基本原则,即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的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简而言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为所有的环境法制度和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法确认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随意确定的,不是哪一个人或是哪一个机关认为某一项重要就可以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

则,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年《环境保护法(试行)》6条2款明确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在这个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大部分的环境法的基本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在考试和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做为准备要考事业单位的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据说的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包括:(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回顾题:(单选)我国立法的关键性阶段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研制法律草案

C.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高

D.法律草案的审议

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的程序。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其中,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也是关键性阶段。

二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司法考试]2第2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08秋

[司法考试]2第2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08秋

2、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着这 样的论述:
“……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 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 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 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 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 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 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 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 不利影响。 ……”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施行)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 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 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 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 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三、诚实守信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 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比例原则的要求
1、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 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 只有认定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 标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明思教育给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
【习题】flash 潍坊市交通委员会违法行政案
随着山东省潍坊市城区的扩大,建于1987年的央(潍坊市央子镇)赣(江苏省赣榆 县)路已由该市寒亭区的区外路变为城区内的一条道路。由于当时建路标准比较低, 经过10多年的使用,央赣路路面破损严重,改造很困难;此外,原央赣路所经之地 村庄较多,人口稠密,每逢集市,车辆无法通行。1996年,潍坊港二期扩建工程开 工,为适应潍坊北部经济发展和港口建设、口岸开放的需要,该市政府于1996年8月 向山东省交通厅申请重修一条长29.79千米、宽24.5米的二级公路。这条路原计划 1997年动工,1999年完成,但计划却一直未能实施。其原因在于1997年该市制定公 路计划时将上述项目列入一般公路建设,但是当时正逢土地征用被冻结,不允许征 地,必须按省以上重点项目报批并得到批准后才符合征地要求。因为未经土地管理 部门的批准,所以1997年就没有开工。1998年12月30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 将央赣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该市交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 点项目,早迟会批地,应趁今年春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 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 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原央赣路的平行线上又新 修一条由寒亭区郭家庄至辛沙路(河北省辛集至沙河)的公路。这一改建公路的政 府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光后 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

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学的复习技巧和考点总结(一)

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学的复习技巧和考点总结(一)

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学的复习技巧和考点总结(一)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学的复习技巧和考点总结(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效力最高,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试题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多有涉及,虽然不像民、刑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但是想得高分,宪法的考点是不能忽略的,而且宪法考试的考题本身难度不大,所以如果能有的放矢的进行复习,这部分获得高分并不是难事。所以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宪法学的复习技巧和一些常见的考点。

宪法的复习方法最主要的就是记忆性和记忆的精确性,记忆性强调的是宪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比如民法、刑法更侧重理解,而宪法主要都是记忆的内容,宪法本身内容较少,按照宪法法条,宪法的正文部分只有四章的内容,熟读法条对宪法的学习是相当有帮助的,另外第二个就是记忆一定要非常精确,而不是大概的记忆,举个例子,比如在宪法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考试的过程中经常将最后的“并给予补偿”省略,那么这样的说法就是不准确的,这种考查方式就是检验大家是否真正的掌握了宪法的内容,所以要引起大家的重视,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考查到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利制约原则。

考查方式:考查基本原则的类型;考查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时间;考查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 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相关因素的反面就是考虑不相关因素。 考虑因素必须是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因素。 案例:2006年,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招考公务员,不仅仅要求符 合一般的条件,还要符合他们局制定的特殊条件,就是要求这个公务 员要有钢琴十级。这个钢琴十级就是考虑了不想管的因素。 你要考虑这个因素,必须是这个因素对他从事公务员工作有帮助 才行,会弹钢琴,大家觉得应不应该考虑呢,会弹钢琴了,就能把公 务员当好,又或者,大家都喜欢到会弹钢琴的那个人那边去办事啊,
正原则。
案例1:2000年,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某女同学毕业了想
找工作,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机关),在招聘公务员,
要求男:170cm以上,女165cm以上,但这个女同学是没有165cm的, 再加上是法学院毕业的,维权意识比较强,最后,这位女同学将这个
成都分行告到法院去了,说成都分行歧视165cm以下的女生。
这显然是一个不相关因素。
(四)比例原则(很重要) 主要是解决的是行政机关采取手段与达到目的的关系。为了达到
这个目的,你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手段,它有三个要求:
1、妥当性原则(选择能到目的的手段) 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多个时段时能更好地促成行政目
的的达成。不能选择对目的达成没有关系的手段或者是对你的目的达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

一、法治政府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

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

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内容,建设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

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动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

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

式都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其次,法治政府

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此外,法

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主

要有:

第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

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

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

明确。行为规范、动作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

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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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部门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该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受该部门法规制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

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②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

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

No.1

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四)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权制约公权,其二私权制约公权。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③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

No.2

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表现为四个方面: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④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

①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②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达成合意

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为: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四)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可以简单的概述为:禁止欺诈、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五)合法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原则,即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既包括政治的公序也包括经济的公序,良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和基本伦理要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七)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倡导性原则的规定。

No.3

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且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依据: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No.4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又称为依法行政原则。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是对“合法”的补充,即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具体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应有正当的动机、应考虑相关因素、应符合客观规律、应符合公正法则。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平、理性、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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