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节能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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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

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

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第6号)。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

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

广州市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广州市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州市合理⽤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办法

⼴州市合理⽤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

暂⾏办法

为规范我市节能评估的市场⾏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的⼯作质量和效率,维护节能评估技术咨询服务的⼯作秩序,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节能评估⼯作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合理⽤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合法权益,经能评机构业内集体约定《⼴州市合理⽤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

1、能评机构应严格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觉遵守⾏业⾃律公约。

2、能评机构本着对社会⾼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优质服务,展开公平竞争,反对劣质低价和恶性竞争,杜绝合同转包。

3、本《收费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和审查暂⾏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6号令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件的编制费⽤列⼊项⽬概预算。

4、⾃律收费标准

能评咨询收费根据不同⼯程咨询项⽬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法计取收费(表⼀、表⼆)

表⼀

说明:本表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件规定1、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收费按规定的“评估可⾏性研究报告”收费的70%核定。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按规定的60%核定。3、具体收费⾦额按建设项⽬投资额在对应区间,⽤插⼊法计算。5、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不同⾏业收费的调整系数

表⼆

6、能评机构在开展节能评估时应⾃觉执⾏本《收费办法》,不得随意压价。共同抵制和纠正⾏业不正之风,维护节能评估技术咨询服务的⼯作秩序。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6号全)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6号全)

表中:
bg ——项目估算运行供电煤耗。对标时宜采用与对比机组相同的年利用小时数
来计算此项;
Plx——火电企业最新能效对标竞赛资料中同规模、同类型机组(简称统计机组)
供电煤耗过程指标前 5%水平;
Pxj——统计机组供电煤耗过程指标前 20%水平;
Pyb——统计机组供电煤耗过程指标平均水平。
二、参考指标 国家节能中心对前期评审火电项目的发电煤耗、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主要
二、估算运行指标计算方法
附表:
年运行小时分配表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
通告(第 3 号)
为进一步促进火电项目能评工作的规范化,国家节能中心结合前期评审工作 经验,对此类项目能效水平的判断标准、参考指标等进行了研究和梳理。现予以 通告,供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火电项目能效水平判断依据
组,通过汽动给水泵启机。
内置式除氧器具有出水含氧量低、排汽损失小、结构紧凑、体积小、
新机组设计时可优先选
12
除氧器选型优化
重量轻、安装简单、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等特点,是较好的节能提效
用内置式除氧器。
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高压凝结水泵电机采用变频装置,在机组调峰运行时可降低节流损
13
凝结水泵变频
300~1000MW 机组
火电厂烟气综合优化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

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

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

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8.04

•【文号】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

•【施行日期】2014.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4.07.1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

动方案(2024—202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有关要求,实施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环资〔2024〕89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对标天然气发电机组碳排放水平,明确分阶段推进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的主要目标;综合国内国际成熟技术方案,提出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3种煤电低碳发电技术路线,并对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的项目布局、机组条件、降碳效果等作出具体要求。《行动方案》明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支撑保障、优化电网运行调度、加强技术创新应用等4方面保障措施,并对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宣传推广等提出工作要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支持各有关方面申报实施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确定有关项目清单并加强组织实施,持续推动降低煤电碳排放水平,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令2016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令2016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核 电、 风电 、 太 阳能 发 电等 清 洁 能 源 发 电 , 以及 网对 网 送 受 清洁 能源 的地 方 政 府协 议 .通 过 优 先发 电计 划 予 以重 点保 障 优 先发 电计 划 电量 不 低 于上 年 实 际水 平 或 多 年平 均水 平 。参 与市 场 交 易 的 电力用 户 不再 执 行 目录 电价 。除 优先 购 电 、 优先 发 电 对应 的 电量 外 , 发 电 企 业其 他上 网电量 价格 主要 由用 户 、售 电主 体与 发 电 4月 1 0 E t 国家发 改 委官 网正 式发 布 了 《 关 于有 序 企业 通 过 自主协 商 、 市 场竞 价等 方式 确定
监督管理 . 明确 把 能 耗 “ 双控 ” 管理 要 求 等 作 为 节 能 审 查 的 主要 内容 .发 挥 了节 能 审查 从 源 头上 遏制 不 合 理 能 源 消费 的作用
标准 , 其 中能源标 准 ( N B ) 3 4项 、 电力 标准 ( D L) 3 9项 、 石油 标准 ( S Y) 8 6项 , 现 予 以发布 。
上 述标 准 中电 力领域 标 准 由中 国电力 m版社 出版及 中 国计 划 出版社 发 行 , 煤 炭 领域 标准 由煤 炭 工业 出版社 出 版 发行 , 石 油天 然气 、 页 岩气 领域标 准 由石 油工 业 出版社 出版 发行 , 锅 炉压 力容器 标 准 由新 华 出版社 版发 行 。

(2016.11.2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6号令同时废止】

(2016.11.2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6号令同时废止】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 向节能审查机关提 出变更 申请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投入 生产、使用 前,应对其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 台统一管理,实行 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 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 级节能审查机 关应按季度 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报送本地 区节能审 查实施情况.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以及 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 规信息进行记录, 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投资项 目审批监管平台,在 “ 信用 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
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01

•【字号】琼发改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3〕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海南省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

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的通知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请示》(中瑞办[2012]85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备案。现将主要内容备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中国瑞林有色冶金高端智能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单位:江西瑞林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50.7亩,建设生产研发用房17600平方米,购置矫平机、合金分析仪、三座标测量仪等仪器设备32台/套,建设装备研发中心和加工、装配、调试车间及相关辅助设施,形成每年研发生产有色冶金大型智能设备80台/套的能力。

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3650万,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项目节能要求: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赣发改环资字[2010]2001号文件精神,抓紧编制并上报节能评估文件,并通过省发改委的节能审查方可开工建设。

六、建设地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西大道

七、建设期限:一年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广州市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节能评估的市场行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节能评估技术咨询服务的工作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合理用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合法权益,经能评机构业内集体约定《广州市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

1、能评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2、能评机构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优质服务,展开公平竞争,反对劣质低价和恶性竞争,杜绝合同转包。

3、本《收费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6号令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4、自律收费标准

能评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收费(表一、表二)

报告书的收费按规定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的70%核定。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按规定的60%核定。3、具体收费金额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5、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不同行业收费的调整系数

6、能评机构在开展节能评估时应自觉执行本《收费办法》,不得随意压价。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节能评估技术咨询服务的工作秩序。

7、按“粤经环资【2008】88号”文件规定,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论证的相关费用由能评机构支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17

•【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施行日期】2024.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

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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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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