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处理,那么实践中对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法律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整理了⼀些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
(⼆)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
(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辅警招聘考试真题《公共基础知识》含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辅警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其它招聘考
试含答案
《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关于查封、扣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重复查封
B、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C、所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于次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才交付当事人
D、对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文规定" />
【参考答案】B
2. 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B、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和辩证法的唯心主义
C、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
D、古典唯心主义和现代唯心主义
【参考答案】A
3. 我国十大军事原则的核心与战胜敌人的根本法则是()。
A、战略上“以一当十”,战术上“以十当一”
B、实行正规定、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
C、把军事打击和政治瓦解结合起来
D、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
【参考答案】D
4.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是()。
A、正确的理论原则
B、人们的主观愿望
C、群众的意见要求
D、客观存在的事实
【参考答案】D
5. 与我国陆上接壤的国家是()。
A、韩国、日本、泰国
B、俄罗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
C、巴基斯坦、尼泊尔、朝鲜
D、印度、马来西亚、蒙古
【参考答案】C
6.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是()。
A、古希腊朴素唯物主义哲学
B、17 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
C、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
D、19 世纪德国古典哲学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2024)
【引言】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工伤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本文将对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从工伤定义、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标准调整、责任追究等五个大点入手,通过对每个大点中的相关小点的详细阐述,来全面了解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具体内容。
【概述】
1.工伤定义
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
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
2.赔偿范围
2.1医疗费用
2.2护理费用
2.3误工费
2.4残疾赔偿金
2.5丧葬费
3.计算方法
3.1工伤赔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3.2工伤赔偿金计算公式的具体计算方法
4.标准调整
4.1标准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4.2标准调整的时间和频率
4.3标准调整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5.责任追究
5.1事故责任的划分
5.2劳动者与雇主的责任
5.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责任
【正文内容】
1.工伤定义
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定义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有因果关系的、造成劳动者伤病、残疾或者死亡的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对工伤的定义和法律一致,要求事件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同时,广西工伤赔偿标
准(二)还明确了事件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和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2.赔偿范围
2.1医疗费用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等一系列与伤病治疗相关的费用。
广西劳动仲裁申请书
广西劳动仲裁申请书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广西某公司的一名员工,通过此信向贵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
我想简要陈述我提起劳动仲裁的原因。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一直尽职尽责,但近期公司对我进行了不合理的处理,严重侵害了我的劳动权益。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我应当享受到合理的工资待遇,然而公司却迟迟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甚至不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这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支付原则,给我造成了经济困扰。
2. 加班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公司频繁安排加班工作,但并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我认为这违背了劳动法对加班工作的明确规定,希望能得到加班费的合理补偿。
3. 劳动合同问题: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我一直以劳动派遣的身份工作,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核实我的合同情况,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基于以上问题,我决定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寻求解决之道。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我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合理
的裁决。我相信,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我已准备了以下证据材料:
1. 工资支付记录:我将提供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以证明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加班记录:我将提供公司安排的加班工作记录,以证明公司未支付合理的加班费。
3. 劳动合同:我将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公司未按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使我无法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
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24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第二节仲裁管辖
第三节仲裁参加人
第四节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桂政办发[2010]208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要求,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也要依法整合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梁建强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万重谋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
委员:韦乃扬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李昌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李民胜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苏力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组组长
王忠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处长
梁宝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黄信张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处长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劳动争
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
【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
【当事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
【当事人-个人】赵青毅
【当事人-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关桂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关桂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关桂杨栋
【代理律所】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赵青毅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崇左城投公司是否应向赵青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崇左城投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异议:崇左城投公司对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已向工会征求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崇左城投公司是否应向赵青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赵青毅在崇左城投公司已工作近10年时间,崇左城投公司均没有为赵青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赵青毅是通过原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可以推定崇左城投公司在与赵青毅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知道赵青毅与原工作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故崇左城投公司在与赵青毅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赵青毅已在崇左城投公司长期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2
•【字号】南府办[2008]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
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公司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积极应对单位,内部矛盾,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东兴万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XXX
成员:XXX、XXX、XXX、XXX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黄忠良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XXX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24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四届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项中的“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梁家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梁家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6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阮真黄应锐何海
【审理法官】阮真黄应锐何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梁家学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梁家学
【当事人-个人】梁家学
【当事人-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
【代理律师/律所】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章康妮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章康妮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党章康妮
【代理律所】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
【被告】梁家学
【本院观点】上诉人是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法律赋予其自主择业权和辞职权,这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但是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上诉人提供的特定培训,掌握了较多具有较高价值的技术后,对上诉人单位的生产和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机制,实际上已成为上诉人的重要生产因素,影响上诉人的效益,因此,有必要对上诉人的用人自主权予以适当救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解除劳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桂人社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劳动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全文共27条,其中用了四个条文规定四种情形下的时效抗辩:
- 第一,法院不主动释明时效是原则。(第2条)
- 第二,仲裁时未提时效抗辩,一审提出并有新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超过仲裁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按上述两种情形提出时效抗辩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第3条)
- 第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分两种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起算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一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次日起计算一年。(第4条)
- 第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5条)
《意见稿》对劳动报酬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你对《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或者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的相关通知,并反馈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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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新问题,完善我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jzcglc@(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5号405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调解仲裁处理争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着重调解、及时裁决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代表组织、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依法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进行仲裁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和专家咨询等工作。
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参照人民调解员有关待遇规定给予工作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三方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协调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
对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和履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经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进行法律援助。
第九条(互联网+调解仲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快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
解和仲裁信息化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置信息化水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通过互联网处理争议案件,开展网上调解和远程庭审,送达法律文书。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案件申请及案件信息查询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劳动关系专家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民族语言调解仲裁)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仲裁委员会可设立民族语言立案窗口。依当事人意愿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的仲裁活动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
第十二条(预防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事业单位发现用人单位不正常经营、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建设工程项目引发职工工资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的,应协调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工会及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及时介入,积极协调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负责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