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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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淮办发[2006]74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意见(淮办发〔2006〕74号2006年10月1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6〕29号),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落实“一免三补”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少数地方变换方式、变换渠道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特别是集资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不规范和平调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尚未从根本上消除,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控减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强化常抓不懈、严格监管的意识,确保农民负担控制住,不反弹。

二、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减农民负担当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杜绝出现举债建设,甚至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5]11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紧急事项,协助领导有效应对、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联络、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1号)、《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苏政办发〔2014〕107号)、《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政发〔2012〕9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政发〔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并增挂值班室牌子,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下同)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政府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双带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内设机构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淮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 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行事务;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使用事务;会议、培训和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淮政办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07〕75号),全面启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现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目标和范围(一)改革的目标。

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淮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升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议题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及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5、审议通过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7、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8、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9、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一)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每月召开1-2次,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列席人员范围为: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监委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属驻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
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53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维护大院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出入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凭手机显示卡或市级机关办公区出入证进出。

2.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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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淮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办发〔2007〕2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8日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和组织落实相关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二)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要求,研究制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县(区)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协调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权划分。

(五)审核市级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区)党委、政府副科(局)级以上部门的机构设置。

(六)负责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淮政办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维护大院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出入管理1.机关工作人员凭手机显示卡或市级机关办公区出入证进出。

2.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征得接待方同意方可进入。

3.办公区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外来临时性施工人员凭淮安市机关办公区临时出入证进出。

4.未经许可,收购废旧物品、送快餐、送水、推销及从事各种营销活动等人员不得进入。

5.严禁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入办公场所。

6.凡公共物品带出大门,应由物品单位出具证明(品名、数量、单位印章等),保卫人员核实后方可出门。

7.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办理进门接待手续。

8.进入人员不得擅自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入办公场所。

二、车辆通行管理(一)车辆出入管理1.各单位公务车辆凭市级机关汽车通行证进出,进入时要主动出示。

2.持证车辆不得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非工作时间,外单位车辆不允许进入,特殊情况须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放行。

4.凡货物出入办公区的车辆必须接受严格检查,经登记核实后方可出入。

(二)车辆停放管理1.办公区内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各通道口。

2.办公区广场为划定的公务用车停车位,私家车辆按院内停车示意图设置的专用停车位停放。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6•【字号】淮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06〕95号2006年12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和苏办发〔200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宣讲团”,聘请高校专业教师、知名企业负责人以及自主创业成功人士,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场辅导讲座等形式,开展国情市情、择业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2、市及各县(区)宣传、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营造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镇和社区基层就业4、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按照省要求,从2006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淮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49号本办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您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市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通知》、《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办公室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二)按规定公开办公室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三)对下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淮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市区域内的条管部门或单位(淮安海关、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未列入)。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十类。

第三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淮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淮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淮安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

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淮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淮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宣传发动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2006年1月至3月)(一)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总结本地、本部门已经开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及本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查找不足和差距,制定和分解本地、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职责任务,安排好计划进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版报、标语等,大力宣传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方法步骤。

(二)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实行双重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淮政办发[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淮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月六月二十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实施行政问责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办理的原则;(五)坚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第五条本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完成的;(二)事项决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甚至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不依法行政,制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四)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的;(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引发群访、集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十一)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十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在年度述职述廉述学考核中,领导班子集体测评有关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其所在部门在年度软环境和行风建设考核评议中被定为“较差”单位的;(十四)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十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6•【字号】淮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07〕1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6日2006年度全市综合考评工作方案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改变以往考核评比分散进行、县(区)迎检应接不暇的状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全面客观地检验各县(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整合年终考评项目、集中考评时间,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1、淮发〔2006〕16号文件规定的市对县(区)目标考评的内容。

2、市直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2006年度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淮办发〔2006〕92号)精神申请,经确认的考评项目。

3、重点项目考评。

具体考评内容见附表。

二、考评方式按日程安排,考评组全体成员统一乘车集中前往被考评县(区)。

先集中听取县(区)简要汇报,会后按项目分头开展考评活动,先结束的可提前回市区,但在赴下一县(区)时必须与考评组一同前往,不得单独行动。

三、时间安排(一)县(区)自评。

2007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集中考核。

重点项目考评时间由市委组织部与各县(区)联系后自行确定,其他项目考评时间安排如下:1月15日涟水县1月16日盱眙县1月17日金湖县1月18日洪泽县1月19日清河区1月20日淮阴区1月21日清浦区1月22日楚州区1月23日市经济开发区(三)汇总报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5〕12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5〕12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2日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处置重大国有资产;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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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市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市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根据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管理局或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承担,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第十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章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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