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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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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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保险法体系是一套全面涵盖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社会保险法、保险财务法、保险市场法、保险投资法、保险业自律法、保险法律责任法和保险法律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违约等方面。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需按时缴纳保费等。

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管理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在设立条件上,保险公司需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采取股份制或合作制形式;在管理规则上,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督要求上,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3、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旨在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管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和费率标准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支付方式,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保险财务法保险财务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此外,保险财务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业务的法律与法规

保险业务的法律与法规

保险业务的法律与法规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经济活动。

在保险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遵守法律与法规是保险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要求。

本文将就保险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与法规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为投保人核发保险单,保险单应当明确标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要素。

任何保险合同的修改、终止或者解除都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二、保险法律与风险防范在保险业务中,风险防范是保险公司保证合规运营的重要环节。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防止风险扩大。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保险金安全,保障保险利益的实现。

三、保险市场的准入与监管保险业务的开展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开展保险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本金,以及满足监管机构的其他条件。

中央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对保险市场的准入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保险业务合规与处罚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规操作。

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五、保险业务的纠纷解决在保险业务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当保险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的法律机构提起诉讼,依法解决纠纷。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保险监管机构,投保人可以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信息保护与保密义务保险公司在承办保险业务时,需要处理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敏感信息。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2018-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精选word文档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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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解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手段,具有保护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行业的运作。

本文将从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发,探讨其内容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环境。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础,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管机构的建立等。

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等。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解读《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保险运营机构的行为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解读《保险法》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关注《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的核心,涉及到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

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帮助投保者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权益。

其次,要了解《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理赔的规定。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解除和理赔的情况。

《保险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包括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和投保人的申请程序等。

再次,要关注《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行业的主体,需要接受国家的监管。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等,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执法权限等。

最后,要了解《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创新的规定。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部分,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新型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解读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是对保险行业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的行为规范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指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性质和内容都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保险合同法的出现,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合同法中,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释、履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首先,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
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达成,且必须明确约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基本要素。

同时,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确保合同的解释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其次,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
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者给付。

同时,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
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解除或者变更,但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总之,保险合同法的出现,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
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应当遵守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经营和履行保险合同,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 合同法

保险法 合同法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法律领域。

保险法主要是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而合同法则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护各种民事活动中的合同关系为核心。

两者在保护个人和法人的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要素。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阶段,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通过投保单等书面形式来达成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核保时的义务,即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合同的费率和条件。

在保险合同履行阶段,保险法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保险金,并且应当按时支付保险金。

同时,保险人还有义务对受益人的请求进行核实,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另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要求保险人及时进行查勘,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双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同时,保险人还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法是保障各种民事活动中的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

合同是我国民法总则的核心,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法的成立阶段,合同法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平等的协商。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要素的确定方式,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素。

在合同法的履行阶段,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期限,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信用原则和合理的期待原则。

在合同法的解除阶段,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保险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是指规定和保护保险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合同法则是指规定和保护各种合同行为的法律原则。

保险法与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关系和法律责任分配上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保险法属于特殊法。

特殊法是指特定领域的法律体系,为这个领域内的各种行为和关系提供了专门的规范。

保险法的制定是为了监督和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合同法作为一部普通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合同关系。

因此,保险法与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区别,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有更大的适用权。

其次,保险法对合同法的适用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保险合同具有一些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主要通过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固有特征,如对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赔偿责任的限制等。

保险法通过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补充了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规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再次,保险法还对合同法中的部分原则进行了调整。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有着一些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等。

保险法在适用合同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息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告知义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同时也是保护保险合同的一种特殊规定。

最后,保险法还对合同法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特殊规定。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要远远超过普通的合同关系。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方,有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承担赔偿责任等。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法与合同法是保险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法律体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保险法作为特殊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修改了合同法中的一些原则,并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两个关于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们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于保险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合同法是指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具有共同性、双边性和相对性等特点。

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应该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2.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内容、要素等方面。

同时,保险合同的订立还应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保险标的的确定、保费的确定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与权益的确认等。

3.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基于保险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以实际意思和适用的习惯为依据,并严格解释对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方面,保险合同法中包括根据保险标的的毁灭、保险金的兑现等情况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4.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履行中,双方应当互相协助,并进行保险标的的保全以及风险的防范等。

以上是保险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它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提供了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业法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业法是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公司的设立与准入条件:保险业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金的要求以及人员资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保险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

2. 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行为规范:保险业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费率的确定等进行了规定。

合同中的法与保险法关系

合同中的法与保险法关系

合同中的法与保险法关系合同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为了明确权利义务而自愿订立的协议,其中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法律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法的适用在合同中,法律是基本依据,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受法律限制。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对合同的设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规定。

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法的适用在合同中,如果涉及到保险事务,那么保险法就会适用。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在合同中,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公司为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另一方,双方通过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合同关系。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设立、履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如果涉及到保险事务,双方必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三、法律与保险法的关系法律和保险法在合同中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在签署合同时,法律是基础,一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而保险法则是法律中的一个分支,对于保险合同的设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是法律在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合同中,如果涉及到保险事务,双方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外,还必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事故范围、赔偿标准等,双方必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权益的实现。

同时,法律和保险法也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对于合同的设立和履行有着普遍的适用,而保险法则在这些基础上对于保险合同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增加了合同的安全性和明确性。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九章
商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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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春
202X
第五编 保 险 法
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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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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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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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张某为其62岁的母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3年后,张某的母亲因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 ABCD )
7、甲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险,指定其母为受益人。甲有妻子和一未成年女儿。一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下列处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B.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女继承 C.该人寿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女和甲母共同继承 D.该人寿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甲母 8、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死亡、伤残或发生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 9、雇主为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险,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错)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按期交付保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强制 投保人交付。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索赔。 保险人依法理赔。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D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D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 保险合同订立;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发生 2.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何种情形下,会造成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 BD ) A.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B.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C.超过约定的期限五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D.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解读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法进行解读: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的限制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分摊或者限制赔偿范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但是,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纠纷的处理在保险活动中,可能会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法为保险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保险业法律法规

保险业法律法规

保险业法律法规保险业法律法规保险业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文将对保险业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 保险监管法律法规1.1 保险监督管理法保险监督管理法是对整个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核心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各种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

通过这个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其稳定运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是对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细化了各种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索赔等环节的要求,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投保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3 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保险代理是保险销售中的重要一环,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主要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要求、行为规范和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规定。

它的实施可以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从而提高保险销售的质量和效率。

2. 保险合同法律法规2.1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对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和解决纠纷的程序。

保险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2.2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打击。

这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保险金融服务监管法保险金融服务监管法是对保险金融服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这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提高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3. 保险市场法律法规3.1 保险市场准入法律法规保险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是对新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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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第一节保险概述及保险合同法一、保险的概念和及保险法律关系(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

《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保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强制保险合同。

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

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强制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主要适用于诸如交通工具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工责任、职业责任等领域。

2、自愿保险合同。

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2)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2、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3)老年保险;(4)伤残保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1)简易人身保险;(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团体人身保险;(4)养老金保险;(5)医疗保险;(6)学生平安保险;(7)涉外人身保险等。

投保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义务(1)按时交付保险费(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权利:保险费请求返回权、保险金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人身保险单质押借款权、获取保险单红利权,合同解除权(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承保人)保险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1)赔付或给付保险金(2)及时签单的义务(3)保密义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义务: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取得的,仅仅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包括其他的权利,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2、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受益权,是一种原始取得,不是遗产,不可以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可以征收遗产税。

3、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领取保险金。

4、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的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随时可以变更和撤消的,处于不确定状态下,所以说,受益权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利,而不是既得权利。

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受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

5、如果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并且不能区分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样反映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6、如果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尽管该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但保险公司仍需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赔付。

原因是,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3、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4、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5、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保单现金价值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四)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1、危险的存在。

“无危险则无保险”是保险理论中的信条。

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所以,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当然,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属于保险的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这种危险通常称为“承保危险”或“可保危险”。

2、多数人参加保险。

即所谓的众人协力,它强调保险是多数人在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由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通过缴纳保险费以积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导致损失时给予其足额、及时的补偿。

基于众人协力这一条件,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越小,危险的分散就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从而参加保险者的损失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或给付。

即所谓的损失填补,也就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子以经济补偿。

保险不可能也不能消灭危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约定数额的金钱。

保险的功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对损失按照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进行补偿;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互助性。

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

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

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

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

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面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

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

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

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

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2)经济性(3)确定性3、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有三种方式:有物权;有合同;对标的负有赔偿责任(是一种责任保险,如交强险);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方式有三种: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单位职工等);劳动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4、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即需要在什么时候存在保险利益。

A、在财产保险中,事故发生时应当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即应赔偿保险金;B、在人身保险中,只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保险利益就可。

如离婚后,丈夫原先为妻子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5、保险利益的目的。

A、防止保险变赌博;类似古代科举时的押注。

B、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

特别是人保。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1.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当时市价计算),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施救防损费用≤保险金额(必要合理)(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等(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损失补偿方法1. 现金赔付(主要方法)2. 实物替换(汽车、房屋、玻璃保险等)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价值1、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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