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一、检测目的本次检验旨在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并对其工作状态进行评估,以保证其在各种工况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检测对象本次检验的对象是公司的M型起重机。
三、检测原理四、检测内容1.结构检查:检查各个连接部位、焊接处、螺栓紧固情况,核查主要构件的变形、断裂、裂纹等,对于存在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2.电气系统检查:检查电源供应、电缆连接、控制按钮等,确保电气系统正常工作。
3.液压系统检查:检查液压管路、油位、液压泵、阀门等,确保液压系统工作正常,并补充液压油。
4.制动系统检查:检查制动器、刹车片、制动油管路等,验证制动系统的可靠性。
5.升降系统检查:检查升降机构的钢丝绳、卷筒、减速机、电机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6.无载荷测试:采用吊装空载吊具的方式,对起重机械进行测试,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常声响等。
7.负载测试:根据相关负载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负载测试,检查其负载能力是否达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
五、检测结果经过综合评估,所检测的起重机械各部位工作正常,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
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小问题,需要注意和修复。
1.结构检查:主要连接部位紧固情况正常,未发现明显的变形、断裂等问题。
2.电气系统检查:电源供应正常,电缆连接牢固,控制按钮反应灵敏,但存在几个按钮开关不太灵活,建议更换。
3.液压系统检查:液压管路完好,油位正常,液压泵工作稳定,但液压油需要补充。
4.制动系统检查:制动器工作正常,刹车片磨损程度适中,制动油管路未发现明显的泄漏问题。
5.升降系统检查:钢丝绳无断裂和磨损情况,卷筒、减速机和电机正常工作,但部分润滑点需要加注润滑油。
6.无载荷测试:起重机械在无载荷情况下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
7.负载测试:起重机械在负载测试中达到了标准要求,不存在负载能力问题。
六、建议与处理1.更换电气控制按钮:对于不太灵活的按钮开关,建议尽快更换,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新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2)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4. 3. 4. 2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
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C4. 1 一般要求
(1)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检查磨损、变形、缺损情况,并且判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对吊具、钢丝绳、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C4.2〜C4.4的要求;
(2)检查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3)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
C5. 4. 2首次检验专项要求
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 ~ 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环链葫芦作为起升机构使用时,审查其出厂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C5.4.3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C5.6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抗风防滑装置,并且符合GB6067.1中9.4.1的要求;
(2)进行动作试验,检査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动作;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发布日期:2009-11-06文号: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gsj/zcwj/tzsb/tzsbgf/200911/t20091106_1222670.htm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起重机定期自检报告

4.4
小车架结构件
合格■ 不合格□
安装螺栓
合格■ 不合格□
5
轨道钢轨
合格■ 不合格□
1.4
减速器齿轮
合格■ 不合格□
5.1
钢轨的螺栓
合格■ 不合格□
齿轮箱体
合格■ 不合格□
5.2
连接板及垫板
合格■ 不合格□
1.5
卷筒、卷筒体
合格■ 不合格□
6
供电滑线
合格■ 不合格□
轴和轴承
合格■ 不合格□
跨度
起升高度
起升速度
大车运行速度
小车运行速度
检测依据
主要检验
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12月
(单位公章)
检验: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批准:日期:2017年12月25日
桥式起重机自检报告附页
序号
检查及维护项目
验收结果
序号
检查及维护项目
验收结果
1
7
集电装置
合格■ 不合格□
1.6
滑轮、滑轮体
合格■ 不合格□
7.1
滑车轨道滑线
合格■ 不合格□
轴及轴承
合格■ 不合格□
绝缘子支承
合格■ 不合格□
1.7
钢丝绳、钢丝绳的结构
合格■ 不合格□
集电器的绝缘
合格■ 不合格□
钢丝绳状况
合格■ 不合格□
7.2
集电器机构部分
合格■ 不合格□
钢丝绳与机体等接触状况
合格■ 不合格□
起重机械定期自检报告
(桥门式起重机)
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设备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
:
检验日期
: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特种设备检验某某
注意事项
1. 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的结论报告。
2. 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 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 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某某市某某某区
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5页第1页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共5页第2页
共5页第5页。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械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附录1中所列起重机械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对于附录1中序号1~28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附录中序号29~42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首检和定期检验。
对于未列入附录1的起重机械,各检验机构(指院本部和各分院,下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检验方案并报省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
3 编制依据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4 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 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械,每年1次;电动葫芦、叉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确实存在重大隐患(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或者因特殊情况(例如6.2所述情况),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对于仅从事叉车检验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证书。
4.3 检验仪器设备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附录2所述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全文发布时间:2018-05-26 15:20:23 来源:《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验收及定期检验报告

23
5.2.4
钢丝绳缺陷
24
5.2.5
钢丝绳直径磨损
25
5.2.6
钢丝绳断丝数
26
5.3.1
滑轮选用
27
5.3.2
滑轮缺陷
28
5.3.3
滑轮防脱槽装置
29
5.4.1※
制动器设置
30
5.4.4
制动器调整
31
5.5.2
减速器工作状况
32
5.6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33
5.7
车轮缺陷
34
5.8
11
4.
大车
轨道
4.1
大车轨距偏差
12
4.4
轨道固定状况
13
4.5
轨道缺陷及运行状况
14
5.
主
要
零
部
件
与
机
构
5.1.2※
吊钩缺陷和危险断面磨损
15
5.1.3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16
5.2.1※
钢丝绳选用、安装及绳端固定
17
5.2.2
钢丝绳安全圈数
18
5.2.3
钢丝绳润滑与干涉
19
5.2.4
钢丝绳缺陷
20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32
5.7
车轮缺陷
33
5.8
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34
5.9.2
卷筒缺陷
35
5.10
导绳器工作状况
36
5.11
环链状况
37
6.
电
气
6.1.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3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普通桥架型起重机)

报告编号: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格式;适用于普通桥架型起重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 4 页第1 页
共 4 页第2 页
共 4 页第4 页。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检验类别: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检验日期:年月日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
检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适用于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该设备自本次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应重新检验;若在此期间出现重新安装、进行过改造、重大修理或者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设备主要受力零部件损坏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2.检验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涂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计量认证章、二维码防伪标识、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无效。
4.报告一式四份,由检验机构(一份)和委托单位(三份)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是对申请检验方所申请的在检验时设备装设的各种安全装置、零部件和机构所进行的符合性判断,报告结论仅对所检项目负责,对设备检验时的状况负责。
7.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起升机构、零件是否达到报废标准,由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后及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进行定期维护检查时严格控制。
8.塔式起重机主要承载机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应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控编号: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附件1
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见证确认表
附件2
一、检测过程照片
二、现场检测人员持证照片
三、GPS定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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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品种:
设备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日期: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
代码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
联系电话
制造单位名称
改造(重大修理)
单位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品种
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78
5.27.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79
5.27.3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80
5.27.4限位装置(开关)
81
5.27.5极限开关
82
5.27.6缓冲器
83
5.27.7停止装置
84
5.27.8检修运行装置
85
5.27.9液压管路限流或者切断装置
86
5.27.10超载保护装置
87
5.27.11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
单位内编号
投入使用日期
性能
参数
跨度(工作幅度)
m
额定起重量
/ t
额定起重力矩
t.m
起升高度
m
起升速度
m/min
层数/泊位数
/
工作级别
大车(横移)运行速度
m/min
小车(纵移)运行速度
m/min
检验
依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检验
结论
备注
使用单位(签字):日期:
维修保养单位(签字):日期:
102
5.28.15运行限制装置
103
5.28.16控制联锁装置
104
5.28.17载车板锁定装置
105
5.29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9.1制导行程
106
5.29.2底坑紧(应)急停止开关和电源插座
107
5.29.3超载限制器
108
62
(5)下车全方位水平仪
63
(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
64
5.26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简易升降机除外)
(1)防坠安全器
65
(2)围栏登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66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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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67
5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5.26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简易升降机除外)
48
5.20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49
5.21水平仪
50
5.22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51
5.23桥、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3.1防倾翻安全钩
52
5.23.2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53
5.23.3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54
5.24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4.1防小车坠落保护
55
5.24.2强迫换速装置
21
5.1.3制动器零件检查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漏油现象
22
(2)制动轮与摩擦片摩擦、缺陷和油污情况
23
(3)制动器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24
5.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25
5.3运行行程限位器
26
5.4起重量限制器
5.4.1设置
27
5.4.2首次检验专项要求
88
5.28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8.1紧(应)急停止开关
89
5.28.2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90
5.28.3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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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91
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5.28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8.4阻车装置
92
5.28.5人车误入检出系统
8
(2)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9
(3)吊钩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靴座
10
4.3钢丝绳
4.3.1钢丝绳配置
11
4.3.2钢丝绳固定
12
4.3.3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断丝数
13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断丝情况
14
4.3.4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钢丝绳系统
56
5.25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5.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铁路起重机除外)
57
5.25.2回转锁定装置
58
5.25.3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59
(2)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
60
(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
61
(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
93
5.28.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94
5.28.7出入门口、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
95
5.28.8自动门保护装置
96
5.28.9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97
5.28.10防载车板坠落装置
98
5.28.11警示装置
99
5.28.12轨道端部止挡装置
100
5.28.13缓冲器
101
5.28.14松绳(链)检测装置或载车板倾斜检测装置
4.3.4.1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15
4.3.4.1主起升机构钢丝绳
16
4.4导绳器
17
4.5层门
4.5.1简易升降机
18
4.5.2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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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19
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5.1制动器
5.1.1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20
5.1.2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制动器设置专项要求
28
5.4.3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9
5.5起重力矩限制器
5.5.1设置
30
5.5.2首次检验专项要求
31
5.5.3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2
5.6抗风防滑装置
(1)抗风防滑装置设置
33
(2)动作试验
34
(3)零件无缺损
35
5.7防碰撞装置
36
5.8报警装置
37
5.9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38
5.10紧(应)急停止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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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1
1技术资料
审查
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使用记录
2
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2.1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3
2.2安全距离
4
2.3起重机运行轨道
5
3金属结构
检查
主要受检查
4.1一般要求(磨损、变形、缺损、证明文件等)
7
4.2吊具
(1)吊具的悬挂
39
5.11轨道清扫器
40
5.12联锁保护装置
41
5.13风速仪
42
5.14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
43
5.15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共 页 第 页
序号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结论
备注
44
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5.16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45
5.17回转限位装置
46
5.18幅度限位装置
47
5.19幅度指示器
(4)限位装置(开关)
68
(5)极限开关
69
(6)安全钩
70
(7)缓冲器
71
(8)钢丝绳防松弛装置
72
(9)防坠落装置
73
(10)断绳保护装置
74
(11)超载保护装置
75
(12)通道口、货厢口、层门连锁保护装置
76
(13)紧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77
5.27简易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27.1停层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