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一、背景介绍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残疾儿童和其他特殊学生的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学校。
随着社会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特殊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与普通学生存在差异,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是为特殊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在制度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到特殊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以及他们的个体差异。
建立尊重、关爱和包容的教育原则,注重个别化教育,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以促进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组织架构特殊教育学校的组织架构应该清晰明确,包括学校领导层、各部门和教职员工。
领导层应具备相关的特殊教育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管理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教职员工应具备专业素质,持续学习和提升能力,为特殊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四、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与评估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应依据学生的残疾类型和需求进行评估,并注重与家长的沟通。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确保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得到准确的识别和合理的满足。
五、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满足不同特殊学生的教育需求。
教学计划应个别化,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进行调整。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和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方法应采用个别化的教学策略,注重启发式和激励式的教学模式。
为学生提供专门的辅助教具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克服障碍,提高学习效果。
七、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规范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规范应包括教职员工的纪律要求、学生的行为规范以及管理程序等。
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能够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教育环境的稳定。
八、特殊教育学校的家校合作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与家长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
通过定期沟通和家访,了解学生在家庭环境中的需求和教育情况,共同制定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学校特殊教育管理规定
学校特殊教育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背景特殊教育是为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教育方式。
学校特殊教育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为残疾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二、特殊教育学生确定特殊教育学生的确定需经过专业评估。
评估依据包括学生的身体状况、智力水平、情绪行为、学习能力等方面。
特殊教育学生还包括具有学习障碍、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
三、教育方案制定学校根据特殊教育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教育方案应包括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评估方式等方面。
同时,教育方案还应与学生的家长、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特殊教育教室设置学校应设置特殊教育教室,提供适合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环境。
特殊教育教室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专业教具,以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求。
五、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育心理学、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技巧等方面。
通过培训,教师能够更好地应对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求。
六、学生交流和社交活动学校鼓励特殊教育学生与普通学生进行交流和参与社交活动。
通过与普通学生的互动,特殊教育学生能够提高自信心和社交能力,促进彼此的理解和友谊。
七、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学校需要及时向家长反馈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进展,与家长共同制定学生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八、评估和奖励机制学校应建立科学的评估和奖励机制,以评估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进步。
评估结果应不仅仅关注学生的学术表现,还应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全面发展。
九、特殊教育资源保障学校需要积极争取特殊教育资源的保障。
特殊教育资源包括教育设施、教学材料、专业人员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合作,学校能够更好地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学校特殊教育管理规定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学校需要关注并遵守相关条例,确保特殊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自查报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办学
自查报告:特教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一、自查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教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主要针对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自查内容1. 办学条件自查(1)学校基础设施:特教学校应具备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校园环境,包括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基础设施。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基本需求。
(2)教学设备:特教学校应配备符合教学需求的各类设备,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特殊教育辅助工具等。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学设备齐全,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师资队伍:特教学校应具备一支专业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现有专任教师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经验。
2. 教育教学自查(1)课程设置:特教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课程设置较为合理,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特教学校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式教学,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3)康复训练:特教学校应重视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设有专门的康复训练课程,定期开展各类康复活动。
3. 管理体制自查(1)组织架构:特教学校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组织架构完善,各部门职责明确。
(2)管理制度:特教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3)师资培训:特教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教师能力。
《工程建设国标》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xx市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规范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xx市特殊教育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纳教育、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资源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实际,明确定位,合理布局,加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投入力度,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二、服务职能资源中心是为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普通学校、师生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集管理、咨询、研究、评估、指导、服务于一体,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为宗旨的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平台。
应具备以下服务职能:(一)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及考核,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工作。
(二)指导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统筹配置、协调安排资源教室专用设备。
(三)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对象的评估审核与备案,与普通学校教师共同为“送教上门”学生开展教育服务,配合卫生、残联等部门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开展康复训练。
(四)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
深入研究特殊教育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研发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具、学具及相关辅具。
(五)开展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及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区域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专业培训,为普校教师、家长、学生开展咨询服务。
(六)负责链接教育康复资源及相关专业资讯。
(七)培育扶残助学志愿者、社工、义工等组织。
三、场地及环境资源中心应有固定的专用场所。
其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需要适当扩大。
所附基础设施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年七⽉⽬录⼀、总则⼆、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设置与规模(⼆)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地标准(⼀)学校建设⽤地组成(⼆)学校⽤地⾯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校舍建筑组成(⼆)校舍建筑⾯积(三)校舍⽤房⾯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基本建设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经费保障附件:1.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房⾯积表2.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园玩教具配备⽬录3.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录⼀、总则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务教育法》、《中华⼈民国残疾⼈保障法》、《残疾⼈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事业“⼗⼆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案(试⾏)》,按照视⼒、听⼒和智⼒等残疾⼉童及青少年⾝⼼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平、⾼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xx市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规范区(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xx市特殊教育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纳教育、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资源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实际,明确定位,合理布局,加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投入力度,配备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二、服务职能资源中心是为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普通学校、师生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集管理、咨询、研究、评估、指导、服务于一体,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为宗旨的特殊教育专业化服务平台。
应具备以下服务职能:(一)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及考核,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工作。
(二)指导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统筹配置、协调安排资源教室专用设备。
(三)负责区(市)县域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对象的评估审核与备案,与普通学校教师共同为“送教上门”学生开展教育服务,配合卫生、残联等部门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开展康复训练。
(四)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
深入研究特殊教育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研发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具、学具及相关辅具。
(五)开展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及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区域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专业培训,为普校教师、家长、学生开展咨询服务。
(六)负责链接教育康复资源及相关专业资讯。
(七)培育扶残助学志愿者、社工、义工等组织。
三、场地及环境资源中心应有固定的专用场所。
其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需要适当扩大。
所附基础设施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教基二〔2016〕34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教基二〔2016〕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精神,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骨干体系建设,做好全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对《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省各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工作程序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关于开展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3〕288号)的相关要求。
(一)自评、复评阶段1.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和“评估细则”对提出申报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复评,提出推荐意见,与《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每个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指标,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数在10个以上(含10个)的推荐2所;10个以下的推荐1所。
(二)省级评估阶段1.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组听取各地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情况汇报,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组对照“评估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800分。
(三)研究确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对综合评估排名居前的特殊教育学校,经省教育厅研究确认,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称号,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特殊学校创建实施方案
特殊学校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特殊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学校,主要面向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也逐渐受到重视,特殊学校的创建成为了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创建目的。
特殊学校的创建旨在为特殊教育儿童提供一个适宜的学习环境,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通过特殊学校的创建,可以更好地满足特殊教育儿童的学习需求,提高他们的教育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创建原则。
1. 以服务为宗旨。
特殊学校的创建应以服务特殊教育儿童为宗旨,以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为根本目标,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2. 突出特色。
特殊学校的创建应突出特殊教育的特色,注重个性化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促进特殊教育儿童的全面发展。
3. 合理规划。
特殊学校的创建应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儿童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学校的布局和教学资源,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创建步骤。
1. 确定需求。
首先需要对特殊教育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明确特殊学校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2. 制定方案。
根据特殊教育儿童的需求,制定特殊学校的创建方案,包括学校的规模、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等。
3. 确定地点。
选择适宜的地点建设特殊学校,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因素,确保学校的建设符合特殊教育儿童的学习需求。
4. 筹集资金。
根据特殊学校的建设方案,筹集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
5. 开展建设。
按照特殊学校的建设方案,开展学校的建设工作,包括教学楼、宿舍、操场等设施的建设。
6. 招生宣传。
特殊学校建设完成后,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吸引特殊教育儿童入学,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创建效果。
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特殊学校的创建将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特殊教育儿童的教育质量,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2. 满足特殊教育儿童的学习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 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特殊教育的进步。
六、总结。
特殊学校的创建是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儿童的教育质量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特殊教育是一种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的教育方式,旨在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定派生而生。
本文将从学校教育目标、学生招生与入学、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与治理等方面展开讨论。
1. 学校教育目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促进他们在智力、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全面发展。
学校管理规定应明确教育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教育课程和教学计划。
2. 学生招生与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招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生规定应明确学生的残疾类型和程度,并对学生的年龄、家庭背景、学习能力等作出评估。
入学流程包括面试、评估和家长确认,确保学生的需求和学校资源的匹配。
3. 教学内容与方法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和个性化设计。
教师应掌握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教育工具和资源。
教学内容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认知、语言、社交、运动等方面。
4. 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应注重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素质提升。
教职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应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需求进行。
学校管理规定应设立教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创新,提高整体教育质量。
5. 学校环境与设施特殊教育学校的环境和设施应符合学生的特殊需求。
学校管理规定应确保学校建筑物、教室、操场、厕所等设施无障碍,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舒适。
6. 学生课程安排与评估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课程,包括学科和特殊教育课程。
课程安排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和发展目标进行个性化设计。
学校管理规定应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和进展,并提供个体化的教育方案。
7. 家长参与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协作。
学校管理规定应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活动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家长与学校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教育进程。
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的相关指标和标准
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的相关指标和标准1. 背景介绍特殊儿童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智力障碍、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的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学校。
为了确保这些儿童在学校环境中能够获得良好的适应和发展,评估这些学校的适应度是至关重要的。
2. 评估指标2.1 学校设施•教学设施: 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是否能够满足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
•辅助设施: 如辅助设备、辅助教具等,是否能够有效帮助特殊儿童参与学习活动。
2.2 教学质量•教师水平: 教师是否具备相应的特殊儿童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教学方法: 是否能够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满足不同特殊儿童的学习风格和需求。
2.3 学生支持服务•心理咨询: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特殊儿童解决心理问题。
•个性化支持: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支持和辅导。
2.4 教育环境•学校氛围: 学校是否能够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使特殊儿童愿意参与学习。
•社交活动: 学校是否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交活动,促进特殊儿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 评估标准3.1 评估方式评估可以通过定量方式和定性方式进行,比如问卷调查、观察记录、学生表现分析等。
3.2 评估周期建议定期进行评估,比如每学期或每学年评估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3 评估结果处理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应该及时调整教育教学计划、师资配置等,以提高特殊儿童学校的适应度和质量。
4. 结语特殊儿童学校适应评估是为了促进特殊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
通过关注学校设施、教学质量、学生支持服务和教育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参考指标
B16.思想道德
C29.学生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
D62.落实《中小学德育指南》《中小学幼儿园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方案》,
重点内容
关键指标
考查内容
监测要点
宜发展
素质
爱祖国;热爱学校和班集体,有一定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德育工作体系完善,德育工作扎实有效。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四史教育等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C11.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
D18.学校纳入本地普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并与一所以上随班就读普通教育学校结成协作共建关系。
D19.结合区域、学校实际,积极开发融合教育课程资源。
B7.校园环境创设与优化
C12.优化校园无障碍环境。
D20.校园无障碍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符合学生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为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辅导提供有效支持。
D16.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资源中心教师,明确资源中心教师职责和配备要求,资源中心教师应为特殊教育专业、融合教育专业毕业,或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
D17.规范开展巡回指导工作,制定学期巡回指导工作计划,做好巡回指导工作记泵。
C32.学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形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具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掌握适合的休闲娱乐方式。
D66.学校积极开展特色社团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运动会、艺术节。
C30.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积极的心理品质和乐观的生活态度。
D63.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深入到课内外教学活动中,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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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校建设标准_New特教学校建设标准特教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
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
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
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