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库(水闸)工程汛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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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水库适用本办法。

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新建水库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新建小(一)型水库须经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小(二)型水库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新建水库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水库开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蓄水验收和大坝竣工验收。

第七条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水库管理单位,并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水库需改建、扩建时,须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小型水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库工程竣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必须申请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库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依法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在申报水库新建、改建、扩建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同时,必须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核定水库公益性管理岗位和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28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目前,我省已经进入汛期,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管理责任,强化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尽早部署防汛工作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防汛形势,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坚决消除松懈心里和侥幸思想。

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意识,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早防范,未雨绸缪抓好今年水利工程防汛工作。

要进一步组织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完善各项预案,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抓好工程管理和防汛准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在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为核心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基础上,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吉林省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2021〕4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库防汛工作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各类演练,切实压实各类管理人员责任,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三个责任人”的培训,抓好“三个重点环节”落实,确保“三个重点环节”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落实好小型水库“五有”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有制度、有预测预报、有调度方案、有应急预案”,并将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真正落实到位。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工作情况,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时限本次调查范围为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

调查时限截止至2014年8月31日。

二、填报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汇总表,并形成调查报告。

填报水利工程为调查的各类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调查表需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填报说明见附件2)。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三、相关要求(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国家已安排布置,并开展摸底调查,希望各地与当地政府汇报和有关部门沟通,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特别要统筹安排衔接好今年试点的土地确权和明年全面实施的土地确权工作,避免土地确权侵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发生,为今后水利工程依法依规划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吉水建管[2014]1467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水建管[2014]1467号)为切实做好我省《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内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4﹞1895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14﹞212号)文件要求,省水利厅决定建立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责任制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项目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

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本地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逐座水闸落实并明确项目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分工。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抓紧建立、完善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总体工作任务,尽快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建后管护等工作责任。

要切实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

三、有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切实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各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要求及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并取得支持、配合,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工作职能,确保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吉水建管〔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0〕4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既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解决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全省现有1600多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数水库兴建于上个世纪50-70年代。

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三边”工程多、半拉子工程多,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加上管理工作不到位,缺少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年久失修,为水库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全省多数病险水库工程得到了加固和完善,水库工程状况得到了好转,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多年来,在各级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水库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水行政部门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

二是管理责任不到位,方式陈旧,缺少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三是不能及时兑现承诺,管理经费和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满足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够完善,行业主导地位不能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库作为民生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堤防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堤防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堤防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堤防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17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提防水闸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运管函﹝2021﹞16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堤防水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堤防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堤防水闸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洪水的重要屏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当前,我省部分堤防水闸还存在工程实体隐患多、安全管理基础弱等突出问题,工程质量和管理标准普遍偏低,成为水利工程的薄弱环节。

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从源头上压缩风险隐患发生空间,坚决防止“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发生。

要以问题为导向,提早谋划、超前部署,切实做好堤防水闸各项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细化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工程运行有人管、安全责任有人负。

二、继续完善堤防水闸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目前,我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系统中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信息数据基本完善,但个别地方还存在登入信息不全、数据与“水利部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不统一等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落实“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系统填报,确保填报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吉水建管〔2013〕158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吉林省水利厅2013年12月5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凤春厅长和永堂副厅长的指示批示,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汲取教训,增强责任意识8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农村饮用水工程,因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水池外购的预制盖板因质量问题断裂,致使水池上方正在施工的9名作业人员掉入池中,被建于水池盖板上消毒房垮塌掩埋,造成8死1伤。

8月4日上午,广西桂中治旱一期工程来宾六浪隧洞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死3伤。

这两起惨痛事故一个发生在大型骨干工程,一个发生在农村饮水小微工程,说明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发人深省,教训尤为惨痛,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损失令人痛心,也给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一个重要警示。

我们要深刻汲取这两起典型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的事故教训,始终保持高度警醒,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大对事故预防工作的纵深管控,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抓细、抓实、抓好当前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居安思危、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吉水建管〔2015〕6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6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22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21〕1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水闸安全管理,准确掌握水闸安全状况,依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情况通知如下:一、加快水闸信息核定工作水闸安全鉴定是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安全状况,科学设定管理措施的重要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流量为5m3/s以上的水闸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准确摸清水闸数量、规模、管理状况,对于符合规定,尚未注册的要及时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对于已在册的水闸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更新完善复核“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

确保线上、线下的数据保持一致,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打好基础,严格按规定做好水闸信息注册核对工作。

二、编制“十四五”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排查管辖内水闸安全鉴定情况,全面摸清截止2020年底超过鉴定规定时间的水闸数量(未竣工验收的水闸安全鉴定时间从建成时间算起,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闸鉴定时间从最近一次除险加固竣工或者完工时间算起)和“十四五”期间每年安全鉴定到期的水闸数量。

按照“超期水闸全部鉴定、到期水闸及时鉴定”的目标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编制“十四五”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明确工作要求和分年度目标任务,保证“十四五”期间全部完成到期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三、要严把鉴定成果关,加强病险水闸管护措施各地要加强水闸安全鉴定过程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及能力符合要求,鉴定程序及组织符合规定,严格鉴定成果审定,保证鉴定成果质量。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3〕34号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将贯彻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执行前,各市、州、县(市)要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本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征收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的意见,并于2003年8月25日前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届时未提出具体征收标准意见的,按该城市现行公用自来水价格基数和最低控制标准计算上缴额。

二、涉及到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所发生的水资源费,按《办法》规定取水类型标准直接进入原水价格,其中,考虑到影响城市供水成本问题,可相应推迟执行时间,待自来水价格调整时再一并理顺,但执行《办法》规定最迟不得晚于2004年年底。

三、长春市为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自筹资金筹足及还贷期满前,每年由水资源费中解决2000万元不变。

涉及上缴省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

其余部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03年8月13日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吉水建管〔2014〕119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防汛条例

吉林省防汛条例

吉林省防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吉林省防汛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四)调用防汛物资;(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堤防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6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堤防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6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堤防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堤防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数据复核工作的通知》(运管堤函﹝2020﹞1号),对扎实做好堤防工程管理工作提出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堤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清全省堤防工程底数为加强堤防工程管理,去年我省对堤防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开展了普查。

从统计情况看,大部分地方基础情况清、数据填报全、信息报送及时,但还有一些地方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基础情况掌握不清,上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特别是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填报系统》填报中,一些地方落的不实,存在填报信息不全,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致使工作进展滞后。

为全面厘清我省堤防工程情况,各地要切实重视,继续组织专人负责,3月下旬要对辖区内5级以上堤防情况再梳理,对“全国堤防水闸管理信息系统”已填报信息全面核实,特别是对险工险段填报情况要认真复核,对未填报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可靠。

二、继续开展堤防工程险工险段隐患排查2019年,全省经受了4次较大台风考验,在各地共同努力下,我省防御洪涝灾害取得全面胜利,实现了主要江河堤防零决口。

但由于东辽河、伊通河、图们江等14条江河先后发生了超警戒水位,致使部分堤防不同程度存在险情隐患。

为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确保今年安全迎汛、渡汛,结合工程运行状况,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堤防工程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险工、险段登记造册,对存在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轻重缓急,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开展险工、险段维修加固,确保堤防工程安全、发挥效益。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吉水建管函〔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18〕3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意见》(水建管﹝2018﹞63号)和《水利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报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建管函﹝2018﹞12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尽快逐库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水库安全运行。

为落实水利部相关要求,及时掌握水库安全隐患销号情况,做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水库安全隐患整改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要对《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18﹞13号)有关要求,逐条梳理各项工作执行情况,形成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并填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

二、建立安全隐患销号报告制度。

各地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18﹞13号)相关要求,抓紧组织隐患治理,逐库建立台账,实时掌握治理进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认真填写水库大坝安全隐患销号情况统计表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在每季度20日前报送水利厅。

联系人:曹占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情况统计表2.水库大坝安全隐患销号情况统计表3.水库大坝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汇总表吉林省水利厅2018年6月4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逐库落实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库管理单位等四级责任主体,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是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水库的安全管理、蓄水调度运行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认真组织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要求落实相应数量的水库专职管理(或管护)人员,并按照《办法》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责任制的紧急通知》(吉水建管〔2013〕207号)规定,明确专职管理(或管护)人员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小型水库应参照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编制水库调度规程。

小型水库调度规程由具有管辖权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度运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4年湖北省清江大龙潭水电站施工围堰溃决和2005年云南省昭通市双龙电站蓄水工程坝体溃决,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通过对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存在问题的分析表明,由于管理体制变化和开发主体多元化等原因,一些水库、水电站的建设与管理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存在防汛责任制不健全、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也称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权限不明确、防汛指挥调度权限不明确、安全度汛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防洪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水库、水电站防洪安全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依据《防洪法》和《防汛条例》,结合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现状,经研究,就水库、水电站(包括已建与在建,下同)防汛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的确定水库、水电站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行政责任人必须由相应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辖区内水库、水电站的数量、规模和防洪影响范围等因素,研究制定辖区内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并督促辖区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吉水质监函〔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水质监函〔2017〕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属各单位:按照全省水利局长会议部署,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狠抓在建工程质量监管,努力推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形成了《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7年3月2日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局长会议精神,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省水利厅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强化监管,主动作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稳中有升。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我省已按省、市、县三级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今年将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监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

每个县(市)随机抽查2—3个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吉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份细则》及《吉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的内容,对每个检查的工程项目进行评比打分,并将检查评比打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规范水库大坝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现将《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试行)》和《水库大坝安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

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建大、中型水库、坝高15米以上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型水库须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其它小型水库参照执行。

二、《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水库调度规程按管辖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调度运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水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调度运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库,由省水利厅审批。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审批。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审批。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水库属地政府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由当地政府进行审批。

请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关于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避免重复工作。

五、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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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库(水闸)工程汛期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吉水建管函[2017]5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库(水闸)工程汛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水建管函〔2017〕53号2017年5月16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库(水闸)工程安全度汛管理责任,强化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2017年水库(水闸)工程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尽早部署防汛工作
水库(水闸)工程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当前,我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普遍偏高,大型水库蓄水高于往年3.74%,中型水库蓄水高于往年16.3%,为春灌提供了有效保障的同时,也为防汛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防汛形势,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防大
汛、抗大洪"的思想。

务必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完善各项防汛预案,储备防汛物资,细化各项防汛措施,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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