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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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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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等。
物权确认请求权
1 2
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包括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根据侵害行 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 现。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等 。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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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原权利人将失去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如果物 权的消灭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抵押权消灭后,抵 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抵押权的消灭对抵押权人造成了损失,抵押人可能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物权法一精讲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内容摘要
本书针对最新公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部分对司法解释22条进行了逐条解读,第二部分收编整理了物 权法解释一相关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本书对法官、律师及法务人员、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参考指导 作用。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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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五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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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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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物权编》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部分,共有70条,下面是对每条条文的逐条解读:第一条:物权的定义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

物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物体的支配权。

第二条: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拥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指人对物体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体并据以享有该物体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物体的权利。

第三条:物权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

物的转移包括出卖、赠与、交付等形式,也包括遗失、流失和损毁等情况。

物权的实现需要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第四条:物权可以依法设定限制条件,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定限制条件,但是这些条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

取得物权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取得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归属的原则是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归属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来实现。

为了保护物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使物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八条:物权享有人可以依法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享有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物权的凭证可以是合法票据、契约、证书等。

物权的凭证可以是以合法形式出具的票据、契约、证书等。

第十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物权的转让需要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权制度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受到限制。

物权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此类推,逐条解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释。

上述解读仅是对《物权编》部分条文的基本概述,具体内容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释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释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

物权是人们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人们私人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物权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

根据这些原则,物权归其所有人所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应当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二、物权的产生和转移物权的产生和转移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产生可以通过占有、法律行为等多种方式实现。

物权的转移则可以通过买卖、赠与、遗赠等方式进行。

在物权转移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转移行为的合法性,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物权登记为了保障权益的合法性和权属的清晰,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是指依法将物权事项登记在特定的登记机关备案,从而明确权益人的地位和权益范围。

物权登记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的确立、物权的限制、物权的变更等。

物权登记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物权法实施的必要环节。

四、限制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限制担保物权的内容和程序。

限制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将其对特定物权的处分权转让给债权人的物权。

限制担保物权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注意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共有物权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共有物权的内容和行使进行了明确规定。

共有物权的行使需要各方协商一致,并依法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共有物权的管理和处分需要依法进行,以避免权益纠纷的发生。

六、物业权物业权是指对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业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物业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排他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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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二)

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二)

第四章⼀般规定 「重点法条1」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四⼗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

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或者征⽤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个法条是有关征收与征⽤的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和征⽤是既有联系⼜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在于强⾏性。

其不同点是:征收实质上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且不发⽣返还问题,只发⽣补偿问题;征⽤实质上是强制使⽤,征⽤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权利⼈,如果因使⽤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2、考点: (1)征收的法定条件: A.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B.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C.必须给予补偿。

(2)征⽤: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这⾥要注意的是征收只限于不动产,征⽤则⽆此限制。

3、记忆要点: 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截留,以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所有权 「重点法条1」 第四⼗六条矿藏、⽔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七条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业主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法背景 业主是否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可以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盾⼤,纠纷多。

●条⽂解读 实践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管理;⼆是业主⾃⾏管理。

故本条规定,业主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管理。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管理,主要发⽣在只有u⼀个业主或者业主⼈数较少的建筑区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筑领域不断出现新技术、新产品,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管理的难度加⼤,管理更为复杂,业主⾃⾏管理较为困难,有⼀定难度,还是提倡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为好。

通常情况下,⼀栋楼或者⼀个住宅⼩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居住的,业主⼤会尚未成⽴,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业主、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管理项⽬;(⼆)管理内容;(三)管理费⽤;(四)双⽅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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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

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占有、处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本条第一款“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指“所有权”,“物的利用”就是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上所说“物的利用”,分为“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用益物权之所谓“利用”,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利用,并且是长期的利用。

因为短期的利用,无须采取物权形式,采取债权形式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即可。

对于动产的利用,往往属于短期的利用,因而亦以采取债权形式为宜。

以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债权形式实现的“物的利用”,并不属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可见,本条“利用”一词,应作限缩解释,并不包括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债权形式的利用。

(二)物的定义本法既然叫物权法,就不能不涉及“物”的定义。

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

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物的广义概念。

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

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采用“有体物”概念。

所谓“有体物”,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

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有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别。

其次,因人身为自然人人格之载体,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体,故人的身体以及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均不是物。

但是被捐赠的血液、器官和脱离人身的毛发除外。

再次,必须是人力能够控制、有必要控制的有体物。

人力所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任何人不得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虽然未使用“有体物”概念,因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可知本法所称物,是指“有体物”。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物高层化及海洋养殖业的发展,本法将“海域”、“无线电频谱”及地上、地下“空间”均纳入“物”概念之内。

这就是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关于“海域”和“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属的规定,第六章关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车库”即“空间”归属的规定。

人力控制之下的电,也属于物。

故偷电,应当构成盗窃罪。

(三)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是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这种划分对民事权利尤其对物权制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适用不同的公示原则,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种类齐备,仅不动产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动产物权只有所有权和质权。

所以,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对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各立法例,一般是先界定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之外均属于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所谓“定着物”,指固定在土地上、不可移动之物,如房屋等建筑物、堤坝、桥梁、轨道、城墙等构筑物,及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

凡不动产之外的物,如船舶、飞行器、车辆、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均属于动产。

物权法虽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亦应作同样的解释。

关于不动产概念,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土地和建筑物,究竟是一个不动产或者两个不动产?按照德国民法,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不动产,建筑物属于土地的构成部分,建筑物不是一个独立的不动产。

按照日本民法,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不动产,即土地是一个不动产,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另一个不动产。

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不动产,则只办理一个登记即土地登记,其登记比较简单,不发生土地与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的问题。

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不动产,就需要办理两个登记(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且会发生土地与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的问题。

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将导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实践,是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作为两个不动产,办理两个登记,并以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尽量避免发生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形。

物权法虽然对此未设明文规定,亦应作同样解释,于建立统一不动产等级制度和登记机构之后,仍应沿用两个登记,即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

(四)物权定义本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三个要点: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

下面我对这三个要点作些解释。

什么叫“特定物”?这是教科书上对物的一种分类,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为标准,将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先说什么叫“种类物”呢?当事人仅以数量、规格、型号来表示的物,就叫“种类物”。

如“五十吨钢材”、“十辆汽车”、“二十台长虹彩电”,这就叫“种类物”。

当事人并没有一一具体指明,究竟是哪二十台彩电,究竟是哪五十吨钢材,仅以规格、型号、数量来表示,并没有具体指明。

我从长虹厂买了“二十台彩电”,但长虹厂库房里面有几百台彩电,究竟哪二十台是我的呢?没有具体指明,就是还没有“特定”。

这个时候我这二十台彩电还没“特定”,还属于合同上的权利。

还没具体地“特定”的物,这就叫“种类物”。

那么什么时候“特定”呢?要等到出卖人按照合同法上的规定“交付”给我,我派采购员开车去提货,我的采购员随着钢厂的销售科长进到堆放钢材的库房,销售科长说这一堆钢材是给你的,我的采购员查验了规格型号数量,说刚好,我这就拉走,这就是“交付”,这时五十吨钢材就被具体指明,变成了“特定物”。

这五十吨钢材就属于我的所有权。

可见,所谓“特定”,就是由当事人一一具体指明“这个”、“那个”。

只有“特定”以后,成了“特定物”,才能有所有权。

物权的定义当中的第二个要点是“直接支配性”,即我们教科书上说的“支配权”。

什么叫支配权呢?如我们买房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开始还款,已经定了某个小区某一幢某个单元406号房,这个时候你能不能说你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呢?不能说。

因为这个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

只有开发商把那个钥匙交给你的时候,你才取得这个特定物。

房子交付给了你以后,你才能办产权过户。

钥匙交给你表示什么呢?表示“直接支配”的转移。

你拿着钥匙就可以开门进入、进行装修,然后搬进去住,这个时候谁也干涉不了你。

开发商当然也不能干涉你。

在交钥匙之前你能不能进去呢?当然不能。

因为房子的“直接支配”还没有取得。

取得“直接支配”的象征是什么呢?就是把钥匙交给你。

钥匙交给你之前,你要进去还要得到别人的同意你才能进去。

钥匙就是房屋支配的最典型的象征或者说是一个符号、一个表示。

钥匙交给你以后,你就已经取得了这套“406”号房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小区的管理人员不让你进去行不行呢?不行。

因为你已经取得了这套房屋的“直接支配权”。

你要进行房屋装修,谁也干涉不了你。

因为支配权在你手里。

当然你要拆了承重墙会有人来干涉,但那个时候不是对你的权利的干涉,而是涉及整个房子的安全问题。

所以“直接支配”是物权、所有权最重要的特征。

物权人或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亦即进行“直接支配”,这是物权的本质。

刚才说的买彩电、买五十吨钢材的例子,你按合同交了款,这时候彩电、五十吨钢材还在别人的库房里,你还不能“直接支配”,没法“直接支配”,这个时候你要请求对方把彩电、五十吨钢材交付给你,所以说合同上的权利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重要的特征,草案条文上用“直接支配”来表示。

有的同志提出疑问,我把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物权,但银行并没有“直接支配”我的房屋,房屋还在我的“直接支配”之下,那银行的抵押权有没有“支配性”呢?抵押权当然具有“直接支配性”。

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你的房屋。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为什么可以申请拍卖你的房屋?因为你的房屋是抵押权的标的物,在抵押权人的“直接支配”之下,于是法院先查封你的房屋,然后强制拍卖。

这就体现了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

当然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在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是自始至终的,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只是在行使抵押权之时才表现出来。

物权的第三个要点是“排他性”。

什么叫“排他性”?就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的干涉的效力”。

有汽车的同志想一想,你对汽车的权利谁都不能干涉,谁要动你的汽车,如果没有取得你的同意,轻者构成侵权行为,重者构成犯罪行为。

买一套三居室房屋,要装一个防盗门,这是什么意思?这个防盗门当然是为了“防盗”,“防盗”就是“排除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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