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计量所开展医疗器械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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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计量检定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计量检定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计量检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医院内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计量检定的规范要求,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使用计量器具的科室和相关部门,包含计量检定、器械使用、医疗器械管理等。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计量器具的分类依据用途和管理要求,将计量器具分类如下: 1. 可立刻使用的计量器具:如体温计、血压计等,其计量误差影响不大,可以在适用前通过日常校准方式进行检验。

2. 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影响的计量器具:如呼吸机、血气分析仪等,其计量误差对患者治疗效果有显著影响,需要定期进行全面检定,并在合格检定后进行标识。

3.其他计量器具:如电子秤、手动注射泵等,依据器具的特点和需要,订立相应的检定周期和检定要求。

第四条计量器具的购置和验收1.计量器具的购置应依据实际需求和科室的介绍,提前计划并编制计量器具采购计划。

2.采购的计量器具应具备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标志和性能检定合格证明等要求。

3.新购计量器具应在交付验收前,由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检定报告。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标识和登记1.每个计量器具应在使用前进行标识,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2.计量器具的登记应包含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责任人、检定记录和维护情况等内容。

3.计量器具的标识和登记记录由计量检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维护1.可立刻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每月进行外观检查和校准,并记录在台账中。

2.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影响的计量器具,应每半年进行全面校验和检定,并由计量检定部门出具检定报告。

3.其他计量器具,依据器具的特点和使用频率,订立相应的定期检定计划,并记录在台账中。

4.计量器具的维护应由责任人定期进行,记录维护情况,并定期对维护效果进行检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药监综械管〔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14号),现将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检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见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未能依照检验方案完成全部适用项目检验情况的收集。

对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未能提供完成检验所需全部资料和配套必需品的,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检验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缺项检验提示函,该提示将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传递,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应当将调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其他形式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

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的,应当监督企业尽快完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依规完成变更。

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

二、复检工作要求2024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仪器设备强行检定新规

仪器设备强行检定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91年4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执行强制检定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强制检定的对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强制检定能力和社会需要,分期分批公布《山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目录》,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设置的计量标准、检定设施和工作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解决。

第二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与检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新增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备案、检定手续。

第七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第八条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于接到检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定安排,并通知申请者。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1. 规定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促进贸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机构等。

3. 责任与义务3.1 单位和个人作为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负有保管、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的责任。

3.2 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校准计量器具,确保其准确性。

3.3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失效的计量器具。

4. 计量器具的选用与购买4.1 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计量要求,合理选用计量器具。

4.2 计量器具的购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和准确性。

4.3 购买计量器具前,应向经营者了解计量器具的性能指标、检定证书、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5. 计量器具的标识与保存5.1 单位和个人应将计量器具标识清晰、完整地粘贴在器具上,并定期更换。

5.2 计量器具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中,保证其工作稳定和准确性。

5.3 不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禁止私自维修及使用。

6. 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6.1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和内容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6.2 检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并提供相应的检定证书。

6.3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检定机构的要求进行计量器具的校准和调整,并保留相应的校准记录。

7. 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7.1 单位和个人应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7.2 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和相关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更改和修理计量器具。

7.3 出现计量器具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报修并停止使用,待修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医疗器械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计量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计量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计量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政策和管理条例,坚定不移地推行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全院医疗器械的计量工作由设备科统一管理,由专职计量员负责具体工作,兼职计量员密切配合,使计量器具受检率达100%。

3.积极参加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不断掌握和更新计量知识,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密切配合做好全院计量器具的计量工作。

4.编制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及时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按期按时按计划进行计量检定和注销工作。

新购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报废要及时做好申报。

5.凡已计量检定合格的器具才能继续投入使用,检定证书应由专职计量员保管好,以便检查,计量合格证应张贴在被检器具上,不合格器具及时修理,仍不合格者强制报废而更新,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6.各科室部门使用计量器具应按计量计划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工作,小器具接通知后及时送检,大器具做好配合工作,逾期未检者责任由使用部门和兼职计量员负责。

7.购置计量器具都应查验有关证照,凡不符合要求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进入医院使用。

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修理计量器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市监计量〔202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民生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2〕23号)有关要求,全面掌握本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各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2〕881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本市组织开展为期1年(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调查方式(一)组织辖区内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开展自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组织辖区内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是否建立台账、完成检定、是否存在超期检定等开展自查,督促电能表、水表、燃气表使用单位(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登录上海市计量器具强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强检平台”)完善三表安装、维护信息。

充分借助强检平台,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掌握辖区内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分布、数量、应用领域等基本信息。

(二)全面开展摸底调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在辖区范围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重点对集贸市场、餐饮店、加油站、医疗机构、眼镜店、超市、小商户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排摸,发挥强检平台作用,督促“应检未检”的单位通过强检平台申请检定;督促“账物不一”的单位进一步梳理台账,及时通过强检平台完成器具的报废或所有权转移等工作,做到器具与台账一一对应、不漏一台。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和强检适用范围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和强检适用范围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和强检适用范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特定领域中必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

这些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准确度和可靠性,以确保其产生的测量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比性,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在生产、贸易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计量活动中发挥正确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和适用范围。

强检形式: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方式,即初检和定期检定。

-初检是指在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的首次检定。

初检的目的是对新购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其满足准确度和可靠性的要求。

-定期检定是指在定期时间间隔内对计量器具进行的周期性检定。

定期检定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以防止其长时间使用后出现误差积累导致测量结果不可靠。

适用范围: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通常由相关的计量法规和标准规定,具体范围可以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用途和精度等因素来确定。

2.例如,在工业领域中,常见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电压表、电流表、电阻计、天平、裁断器等。

这些计量器具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压力、温度、流量、电压、电流、电阻、质量等参数进行测量和监测,对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和过程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3.在贸易领域中,常见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计价器、计量秤、计量泵等。

这些计量器具用于商品销售、收费计费和财务结算等计量活动中,对于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常见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出租车计价器、公共汽车售票机等。

这些计量器具用于交通运输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计费和结算,对确保交通秩序和保障乘客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总结: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包括初检和定期检定,其适用范围是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用途和精度等因素来确定。

这些工作计量器具在工业、贸易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了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5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5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所有涉及到计量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过强制检定,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

2. 检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对于进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机构,需要经过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3.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计量器具需要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合格后获得有效期限。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环境而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需要粘贴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标志,以示合格。

对于没有经过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或销售。

5.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质量监督体制改革,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3)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验,以确保其准确性和
合法性。

申报则是指计量器具使用者或所有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对其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的行为。

在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时,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的资质证明、检定申
请表等。

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
确定,因此需要对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
报材料。

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接受审批、
安排检定、领取检定报告等环节。

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
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会安排检定工作。

检定完成后,使用
单位可以凭借检定报告领取合格的计量器具标志,并将其用于相应
的计量活动中。

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并完成申报手续。

全院各科室医疗器械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全院各科室医疗器械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目的医院有责任及义务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和指导。

2.范围医院办公室制定本院计量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科室、实验室及病房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3.定义3.1计量器具的分类:可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2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4.职责4.1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4.2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4.3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

4.4年度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科室考核,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5.标准5.1计量管理工作具体内容5.1.1由医院办公室建立完善的计量设备(强检)目录,并制定周期性的强检计划。

5.1.2医院办公室与检测部门进行联络,选定检测日期,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并派专人协助科室与检测人员完成检定工作。

5.1.3检测合格者登记入册,领取鉴定证书并归档备案:检测不合格者登记并贴上停用标记,尽快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维修,经修理后重新进行强检,无法修理设备则申请报废。

5.2如发生不合格或漏检仪器设备,对该计量设备记录在案并予以封存标志,停止使用,需要时重新申请强检。

5.3进行专人管理,做好账物相符,统计造册等工作,控制计量器具周期检测时间,保管检测记录及证件。

5.4对违反计量法和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或保养和使用不当,直接造成医疗计量器具损失、遗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考核。

医疗器具检定简报

医疗器具检定简报

医疗器具检定简报医疗器具检定简报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于总结医疗器具检定的情况。

下面是医疗器具检定简报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

1. 简报目的- 介绍本次医疗器具检定的背景和目的。

- 总结医疗器具检定的主要发现和结果。

- 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2. 医疗器具检定的背景- 介绍医疗器具检定的法律法规概况,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 解释医疗器具检定的目的和重要性,强调对患者和医疗工作的影响。

- 概述医疗器具检定的范围和时间。

3. 医疗器具检定的程序- 详细描述医疗器具检定的步骤和流程。

- 明确每个步骤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

- 强调与医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医疗器具检定的主要发现和结果- 列出医疗器具检定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 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如人为疏忽、设备故障等。

- 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5. 医疗器具检定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综合分析医疗器具检定的结果和发现,对整体质量进行评估。

- 提出对于医疗器具管理的改进建议,如加强人员培训、更新设备、改进流程等。

- 列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6. 医疗器具检定的总结和展望- 总结本次医疗器具检定的主要成果和问题解决情况。

- 强调医疗器具检定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的意义。

- 展望未来医疗器具检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

7. 结语- 总结医疗器具检定简报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 表达对参与医疗器具检定的人员的感谢和肯定。

- 鼓励大家继续努力,共同推动医疗器具管理的提升。

以上是医疗器具检定简报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编写简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完善。

使简报内容全面准确,有助于提高医疗器具管理质量和全院医疗工作的安全性。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正文:----------------------------------------------------------------------------------------------------------------------------------------------------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核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难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1(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查整改报告

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查整改报告

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查整改报告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指用于医疗领域的各种计量器具,如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等。

这些计量器具在医疗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非常重要。

因此,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和整改非常必要。

经过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检查后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本报告主要对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检查结果经过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1. 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不准确。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对多个计量器具进行了多次测量,发现了存在一定误差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使用时间过长或者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的。

2. 计量器具的外观破损。

部分计量器具的外壳出现了破损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其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3. 计量器具的标识不清晰。

部分计量器具的标识信息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给操作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扰。

4. 计量器具的使用方法不规范。

部分操作人员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导致测量结果偏差较大。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1. 更换不准确的计量器具。

对于存在测量结果不准确的计量器具,我们将进行更换,确保使用的计量器具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结果。

2. 维修或更换破损的计量器具。

对于外观破损的计量器具,我们将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更换,保证其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3. 标识清晰明确。

我们将对计量器具的标识信息进行清晰明确的打印和标注,确保操作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辨认计量器具的相关信息。

4. 培训操作人员。

我们将组织专业的培训,向操作人员传授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使用计量器具,减少测量误差。

5.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

我们将建立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减少故障和误差的发生。

三、检查后效果经过我们的整改措施,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了系统的改进和提升。

检查后的效果如下:1. 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得到了明显提升。

呼吸机、血透机、麻醉机、注射泵、输液泵是不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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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血透机、麻醉机、注射泵、输液泵是不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我局安排对医用计量器具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医院提出“医用三源”不属于计量器具。

“医用三源”的检定纷争由来已久,呼吸机、血透机、麻醉机、注射泵、输液泵是不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接下来,就带你了解一下吧!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医疗卫生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明确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以下简称“医用三源”)列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

1998年原卫生部会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查,检查的项目中就包括“医用三源”,并明确了要对其进行强制检定。

由此可见,质检部门对用于医疗卫生并列入强检目录的“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既是于法有据,也是法律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也是认同支持的。

疑问:固定式压力容器上面安装的压力表属于强检还是非强检?答复:按照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您留言中提到的压力表已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如其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则属于强检,如不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则属于非强检。

详细情况请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疑问:企业内部经济结算的计量器具算不强制检定范围?(2016-12-13)答复:感谢您的留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仪器仪表强检制度

仪器仪表强检制度

仪器仪表强检制度概述仪器仪表是各行各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其精度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因此,为了确保仪器仪表的精度和可靠性,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强检制度,严格控制了生产领域中的仪器仪表质量。

强检制度的意义强制检验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

它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检验、认证等环节,保证了生产领域中的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遵守质量标准、提高产品品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强检制度的内容国家对于仪器仪表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检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认证国家强制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公众健康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中,强制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于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仪器仪表,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2. 检验强制检验制度是监督和管理国内生产领域中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仪器仪表来说,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检验制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制度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后方可进行销售。

3. 标准化仪器仪表的标准化是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要求的标准规范。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各类仪器仪表的标准规范,企业必须按照这些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强检制度的执行国家强制检验制度的执行分为两个层面: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

政府监管是负责执行国家强制检验制度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和标准制订机构等,他们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领域中的仪器仪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场监管是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主要由代理商、分销商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者通过合规性检测和质量抽检等措施,确保所售卖的仪器仪表均符合强检制度的要求。

同时,市场监管也在促进企业遵守质量标准、提高产品品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结语强制检验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技创新和推进产业升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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